本書特色
本書共有十五章,分成三個部分進行。第一部分在探討性別平權理念在國際法上的發展、CEDAW的歷史發展與監督機制、CEDAW在台灣的落實、國家積極落實反歧視的義務,以及探討婦女歧視的根源問題。第二部分則是探討CEDAW如何保障與婦女相關的重要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其在台灣實踐過程的成果與問題。第三部分則是關注CEDAW如何保障與婦女相關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以及其在台灣落實的面貌與挑戰。
內容簡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依姓氏筆畫順序)
官曉薇(執行主編)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林昀嫺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姚孟昌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翁燕菁
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隸屬該校人權暨人道法研究中心;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文貞(執行主編)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金燕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密爾瓦基校區)哲學博士;現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教授。
陳隆志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紐約法學院法學教授,新世紀基金會(紐約)理事長,美國政策科學中心董事;新世紀智庫論壇發行人兼總編輯,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及新世紀智庫叢書總策劃。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西北大學法學碩士,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
陳瑤華
德國波昂大學哲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哲學系專任教授。
陸詩薇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楊婉瑩
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專任教授。
葉毓蘭
美國伊利諾大學公共政策分析博士,現任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委員、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台灣民主基金會董事、交通部、經濟部、銓敘部性別平等委員,內政部移民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外籍配偶輔導基金委員。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東吳大學人權碩士班兼任副教授。
蕭昭君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主修教育科技;現任國立東華大學花師教育學院課程設計與潛能開發學系副教授。
目錄
作者簡介 vii
緒 論 1
第一章 性別平權理念在國際法上的發展/陳隆志 9
第二章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歷史發展與監督機制/廖福特 35
第三章 CEDAW在台灣的落實/陳瑤華 65
第四章 反歧視與國家義務/張文貞 97
第五章 消除文化習俗上的歧視/蕭昭君 141
第六章 禁止販運婦女/葉毓蘭 181
第七章 防治對婦女的暴力/林昀嫺 201
第八章 公共與國際參與/楊婉瑩 231
第九章 國籍權/姚孟昌 269
第十章 教育上的性別平等/陳金燕 307
第十一章 性別工作平等/翁燕菁 361
第十二章 健康權與社會安全/廖福特 401
第十三章 性別平等與環境正義/陸詩薇 429
第十四章 法律之前的平等/官曉薇 473
第十五章 婚姻與家庭/官曉薇 489
結 論 511
序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或《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已對兩性平權以及婦女人權,訂出不同程度的規範及保障,但婦女平權與保障並未因此有顯著的進展與落實。為強化婦女保障與消除各種形式的歧視與不公對待,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在1972年規劃起草一個專門保護婦女權利的公約,亦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藉以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及家庭關係中,能享有平等的地位。在一連串遊說立法的努力下,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12月18日正式通過CEDAW,之後,CEDAW於1981年9月3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共有一百八十八個國家是CEDAW公約的會員國,CEDAW成為聯合國體制之下,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大人權公約。
CEDAW所強調的性別主流化,透過台灣婦女團體的努力,開始得到政府與社會各界的重視。為了進一步落實性別主流化的理念,在2000年台灣第一次出現政黨輪替後,民間婦女團體和政府開始進行一連串落實CEDAW與將CEDAW內國法化的運動。經過數年的努力,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我國加入CEDAW此一條約案。同年2月9日,陳水扁總統頒布我國的簽署加入書。之後,婦女團體開始遊說政府主動提出加入CEDAW的初次國家報告,並且提出民間版本的影子報告。2009年3月27日,國家報告正式發表,也同時邀請曾任CEDAW委員會的國外專家來台審查,並給予評論意見。此外,國家報告也在多場公聽會中持續地與民間影子報告對話。
2009年年底,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兩公約內國法效力,促使了台灣進入一個嶄新的人權時刻(human rights moment)。在兩公約成功內國法化的激勵下,積極推動CEDAW的婦女團體,也開始遊說政府通過CEDAW施行法。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總統於6月8日正式公布。《CEDAW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9條則明定施行法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該法施行後,2014年6月,政府發表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並邀請五位國外專家進行審查。同時,各民間團體也提出其影子報告,與國家報告進行多層面的對話與檢討。
在台灣婦女團體與政府長時間的努力下,CEDAW透過內國法化的過程已逐漸影響各法規、制度與政策在性別議題上的方向與內容。在CEDAW逐漸轉變且重塑台灣性別圖像的時刻中,實有必要撰寫一本主要的專書詳盡地介紹有關CEDAW的發展歷程、理念與主要條文,與檢討至今CEDAW落實於台灣的實況。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的支持與協助下,本書邀集十餘名長期關注台灣婦女議題且戮力於推動CEDAW的專家學者,撰文探討CEDAW的發展與重要議題,並且檢視CEDAW在台灣實踐上所面對的問題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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