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歐盟創設的法律體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及比較意義,
本書乃為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歐洲聯盟乃基於會員國簽署的條約而成立,且歐盟條約有別於一般國際條約,已創設了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使其條約及規則等法律於生效後,就成為會員國法律之一部分,並且具有直接及優先適用效力。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關係法律之總稱。

  本書由洪德欽、陳淳文教授共同主編,結合了國內頂尖的法律學者,對歐盟法律體系作全面性的闡述及論析,尤其著重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後的法律變遷以及對歐盟政策的意涵與影響。全書分上下冊出版,由十六位學者專家執筆,堪稱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上冊收錄的八篇論文,集中探討歐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則、基本權利、立法程序,歐盟法院的組織、功能與訴訟類型,以及平權措施、移民政策等實務發展,足可提供我國立法與政策的比較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洪德欽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法學碩士、倫敦大學學院法學博士。現職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所)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國際貿易與經營研究所兼任教授;WTO國際經濟法學者、UNESCO國際生技法學者以及世界國際法學會(ILA)委員。主要著作有《WTO法律與政策專題研究》,以及主編《歐盟人權政策》等六本歐盟研究系列專書,皆由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出版。另有十餘篇英文論文。

陳淳文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暨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臺灣歐盟中心副主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專長研究領域為比較公法、憲法、行政法、法國公法、歐盟法。

陳靜慧

  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2003年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11年取得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現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歐盟法、國際公法、行政法。

吳志光

  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學系,1998年獲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現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國際人權法。

黃舒芃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1999年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2001年取得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LL.M)學位;2004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Dr. iur.)學位。曾任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包含憲法、行政法、歐盟法、法學方法論、國家學。

吳秦雯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2001年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2007年取得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文化法、法國公法。

楊通軒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1990年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於1995年取得德國邁因茲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個別勞工法、集體勞工法、歐盟勞工法。

陳麗娟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1993年取得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2003年獲獎學金赴美進修,於2004年獲美國Delaware州Widener大學公司法暨公司財務碩士。現職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歐洲聯盟法、歐洲經貿法、歐洲金融市場法。
 

目錄

叢書主編序/蘇宏達
本書主編序/洪德欽、陳淳文

一、歐盟法的淵源/洪德欽

二、歐盟司法整合新近發展之觀察與省思/陳淳文

三、歐盟法院之組織與功能/陳靜慧

四、歐盟法院的訴訟類型/吳志光

五、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會員國之拘束:由新近實務發展與理論爭議反思基本權利保障在歐盟的實踐途徑/黃舒芃

六、歐盟平等權保護中之積極平權措施/吳秦雯

七、歐盟就業年齡歧視法制之探討:以年齡界限作為終止契約的標準/楊通軒

八、歐盟「自由、安全與司法區域」內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陳麗娟

案例索引
 

本書主編序
洪德欽、陳淳文


  歐洲聯盟乃基於會員國簽署的條約而成立,歐盟政策必須依法行政。所以,法律在歐盟扮演的一項重要功能,乃歐盟整合的基礎以及歐盟政策的依據。歐盟條約有別於一般國際條約,已為自己創設了一特殊(sui generis)法律體系,使其條約及規則等法律於生效後,就成為會員國法律之一部分,並且具有直接適用效力及優先適用效力。會員國共同創設了一個沒有期限限制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擁有會員國移轉的部分主權,據此獨立行使職權。歐盟因此創設了一創新的法律體系,對歐盟機構、會員國及歐盟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在歐盟所扮演及發揮的功能,主要包括:(1)提供會員國及歐盟公民歐盟層級的法律保障,這對前蘇聯共產制度的中、東歐國家,尤其重要,透過歐盟法律一體(acquis communautaire)原則,得以確保歐盟法律在這些國家的一體適用;(2)確保歐盟依法行政及「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民主政治的建立,提高歐盟政策的透明性、民主性、可信度、有效性及正當性;(3)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28個會員國的一致性及完整性適用;(4)促進會員國法律的調和、趨同及整合;(5)發展新的法律原則及法理規範,促進歐洲法律創新與法律進步;(6)透過歐盟法院裁決,解決歐盟內部法律爭端,促進會員國間、歐盟機構間,以及歐盟機構與會員國間的合作關係;(7)形塑一創新法律體系,成為歐盟整合的重要支柱;以及(8)從事「法律輸出」,普及歐盟法理精神及政策理念,成為國際規則的發展中心等。

  法律攸關歐盟機構、會員國、歐洲企業及歐盟公民等法律關係及權益保障。所以,歐盟研究在歐洲傳統是以法律學者從事的法律研究為主力。各會員國也一向挹注大批資源,支持及鼓勵歐盟法律研究。歐洲各大學也紛紛開設歐盟法律課程,普及歐盟法律研究。歐盟法律因此形成歐盟研究的主軸及主流,在歐洲呈現「法律中心主義」的歐盟研究現象。臺灣的歐盟研究學者,鑑於法律在歐盟研究的重要性,乃於2013年9月規劃歐盟法律專書出版計畫,並於2014年5月17日舉行歐盟法律學術研討會。本專書收錄經由嚴格審查程序通過後的16篇論文,各章論文題目如下:

  上冊:
  1. 洪德欽,〈歐盟法的淵源〉;
  2. 陳淳文,〈歐盟司法整合新近發展之觀察與省思〉;
  3. 陳靜慧,〈歐盟法院之組織與功能〉;
  4. 吳志光,〈歐盟法院的訴訟類型〉;
  5. 黃舒芃,〈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會員國之拘束:由新近實務發展 與理論爭議反思基本權利保障在歐盟的實踐途徑〉;
  6. 吳秦雯,〈歐盟平等權保護中之積極平權措施〉;
  7. 楊通軒,〈歐盟就業年齡歧視法制之探討:以年齡界限作為終止契約的標準〉;
  8. 陳麗娟,〈歐盟「自由、安全與司法區域」內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
  
  下冊:
  1. 謝國廉,〈歐盟競爭法之架構與範圍:以反競爭協議與濫用獨占地位之規範為中心〉;
  2. 林宜男,〈歐盟競爭法攸關卡特爾議題之研析〉;
  3. 周佳宥,〈歐盟國家補貼法制之研究〉;
  4. 劉如慧,〈歐盟環境法制與司法實踐〉;
  5. 李貴英,〈歐盟能源法與能源供應安全;
  6. 李寧修,〈歐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由歐盟第178/2002號規則出發〉;
  7. 徐揮彥,〈歐盟文化法與案例分析〉;
  8. 吳建輝,〈歐盟對外經貿協定在歐盟法體系之地位〉。

  在臺灣歐洲聯盟中心蘇宏達主任領導及推動之下,臺灣學界積極投入歐盟相關研究,績效卓著,貢獻良多。本專書站在既有的基礎上,邀集臺灣的法律學者,對歐盟法律體系作全面性的闡述及論析。全書內容涵蓋歐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則、基本權利、平等權、反歧視、立法程序、法律適用、歐盟法院、個案研究、競爭、移民、補貼、環境、能源、食品安全、文化及經貿等重要政策的實踐、對外關係、最新發展等廣泛面向,尤其著重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後的法律變遷以及對歐盟政策的意涵與影響。本專書因此具有基礎性、規模性與時效性,得提供我國立法與政策的比較參考,具有學理與實務的重要性。

  專書的出版受惠於許多單位及人員的辛勞付出,除了感謝16篇文章作者辛苦撰稿,貢獻大作之外,在此特別感謝臺灣歐盟中心及臺大出版中心同仁在研討會籌辦、論文審查、專書編輯及出版作業的勞心勞力,共同付出,實乃功不可沒,特此表達由衷謝忱與最大敬意。
 

內容連載

歐盟法的淵源
洪德欽(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壹、歐盟法淵源的概念
 
一、歐盟法的概念
 
歐盟乃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西歐國家政經整合運動所成立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歐盟可回溯至依據1951年4月18日巴黎條約,而於1952年7月25日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歐盟得訂頒具有拘束力的法律,並且成立歐盟法院受理內部爭端。所以歐盟法律也滿足法律存在的三大條件;亦即存在一個目前擁有28個會員國的歐洲社會,歐盟法律乃具有拘束力及執行力的行為規範,用以規範歐盟社會的法律關係。據此,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關係法律之總稱。歐盟之各種憲法性或基礎性條約,以及據此由歐盟機構訂定之派生法律(secondary law)、行政法規及命令、對外簽署的條約等,構成了歐盟法概念。歐盟法之廣義概念則進一步包括歐盟法院判決、解釋;以及歐盟透過相互承認原則所致力於法律調和(legal harmonization)之各會員國法律。
 
國際社會一般並不存在類似國內法的中央層級的立法、執行及司法機構,大大影響國際法的效力。有別於傳統國際組織,歐盟擁有類似主權國家分權式組織機構。歐盟依據里斯本條約生效後的歐盟條約(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第13條建立一個組織架構(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歐盟主要機構包括:歐洲議會、理事會、歐盟執委會、歐盟法院、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歐洲中央銀行及審計院(Court of Auditors)等。歐盟在此一組織架構下,依據條約規定,執行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相關職權,規範歐盟法律關係。歐盟法與國內法及國際法的比較,其法律淵源更加多元,範圍更加廣泛,形成一種特殊的法律淵源體系。
 
二、歐盟法淵源的概念
 
法律乃具有拘束力的行為規範。法律的存在必須滿足三大條件:有一個社會、行為規範,以及執行能力。國內法與國際法大皆滿足這三大條件。法律被界定為一個社會內人類行為規則的整體,亦即社會的行為規範。這些規則乃依據這個社會之共同合意,並具有強制執行之法律效力。歐洲聯盟法(European Union Law,簡稱歐盟法)基本上已滿足了這個定義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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