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這本學術專論,是作者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六本教育法專論,寫這本書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探討特殊教育法制,內容包括了:從教育基本權建構與檢討台灣的特殊教育法制(第二章);社會國原則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保障(第三章);融合教育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踐(第四章);適性輔導安置的鑑定安置問題與檢討(第五章);從語言權憲法保障檢討聾人語言權的法律實踐(第六章);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第七章);從南聰案檢討特殊教育的師資問題(第八章);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探尋(第九章);結論與建議(第十章)。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台南市副市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教師申訴、特殊教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許育典
現 職
台南市副市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教師申訴、特殊教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目錄
作者簡介
自 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從教育基本權建構與檢討台灣的特殊教育法制
壹、前 言/9
貳、台灣特殊教育環境的現況與困境/10
參、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基本權功能的建構/18
肆、台灣特殊教育法制的檢討/31
伍、結 語/47
第三章 社會國原則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保障──以特殊教育法的鑑定安置制度為例
壹、前 言/49
貳、我國特殊教育法制的源起與發展/51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特殊教育的保障基礎/55
肆、特殊教育法制作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基本權的規定/58
伍、從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檢討特殊教育法制/65
陸、結 論/76
第四章 融合教育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踐
壹、前 言/79
貳、融合教育的發展與現況/80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融合教育的保障基礎/98
肆、身心障礙學生在融合教育中的教育基本權保障與檢討/102
伍、結 論/110
第五章 適性輔導安置的鑑定安置問題與檢討──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為例
壹、前 言/113
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114
參、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117
肆、適性輔導安置所涉及的基本權利/121
伍、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的合憲性檢驗/130
陸、結 論/135
第六章 從語言權憲法保障檢討聾人語言權的法律實踐
壹、前 言/137
貳、聾人使用手語的現況與保障聾人語言權的必要性/140
參、語言權的憲法概念與保障依據/148
肆、聾人語言權保障的檢討/168
伍、結 論/172
第七章 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
壹、前 言/173
貳、台南啟聰學校集體性侵案件/174
參、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理論建構/184
肆、由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基本權檢討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197
伍、結 論/217
第八章 從南聰案檢討特殊教育的師資問題──以聽障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
壹、前 言/219
貳、從南聰案談起:論特教老師的師資問題/220
參、聽覺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之保障內涵:以師資培育作為論述核心/230
肆、特教老師師資培育及教師甄選的現制及檢討/237
第九章 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探尋
壹、前 言/249
貳、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重要性:從教育及文化的觀點切入/251
參、與啟聰學校教師資格相關的法律規範/256
肆、從憲法探尋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269
伍、結 論/281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283
參考書目/289
自 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從教育基本權建構與檢討台灣的特殊教育法制
壹、前 言/9
貳、台灣特殊教育環境的現況與困境/10
參、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基本權功能的建構/18
肆、台灣特殊教育法制的檢討/31
伍、結 語/47
第三章 社會國原則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保障──以特殊教育法的鑑定安置制度為例
壹、前 言/49
貳、我國特殊教育法制的源起與發展/51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特殊教育的保障基礎/55
肆、特殊教育法制作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基本權的規定/58
伍、從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檢討特殊教育法制/65
陸、結 論/76
第四章 融合教育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踐
壹、前 言/79
貳、融合教育的發展與現況/80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融合教育的保障基礎/98
肆、身心障礙學生在融合教育中的教育基本權保障與檢討/102
伍、結 論/110
第五章 適性輔導安置的鑑定安置問題與檢討──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為例
壹、前 言/113
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114
參、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117
肆、適性輔導安置所涉及的基本權利/121
伍、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的合憲性檢驗/130
陸、結 論/135
第六章 從語言權憲法保障檢討聾人語言權的法律實踐
壹、前 言/137
貳、聾人使用手語的現況與保障聾人語言權的必要性/140
參、語言權的憲法概念與保障依據/148
肆、聾人語言權保障的檢討/168
伍、結 論/172
第七章 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
壹、前 言/173
貳、台南啟聰學校集體性侵案件/174
參、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理論建構/184
肆、由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基本權檢討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197
伍、結 論/217
第八章 從南聰案檢討特殊教育的師資問題──以聽障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
壹、前 言/219
貳、從南聰案談起:論特教老師的師資問題/220
參、聽覺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之保障內涵:以師資培育作為論述核心/230
肆、特教老師師資培育及教師甄選的現制及檢討/237
第九章 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探尋
壹、前 言/249
貳、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重要性:從教育及文化的觀點切入/251
參、與啟聰學校教師資格相關的法律規範/256
肆、從憲法探尋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269
伍、結 論/281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283
參考書目/289
序
自序
六歲時,在一場火車意外,老天爺奪走我的左手,卻給了更多。我的父母,來自鄉間,不識幾字。印象中,父親總覺人生最重要的,是習得一技之長,再加上家境清寒,我的姊兄陸續在國小畢業後,就去「學功夫」。我卻因單手無法「學功夫」,幸運地可以一路讀書。大姊苦求父親讓她上國中那一幕,常在我心輾轉而感恩。人生的禍福難料,失去與得到,總在一念之間。看著我的右手,想著我的周遭,回憶大學時父親的感嘆:「你若毋給火車弄到,就免想要讀冊啊!」直到今日,每逢火車,常有激動。
我的出生,深深影響我的關懷,維繫我的法學思維。我家族的同輩,聰明勝我者不少,但只我一人上大學。雖然,能否上大學,皆是環境造成,原因卻差異,同輩是因家庭,我則由身體。火車意外出院之後,世界變了。一開始,我的名字先變,「斷手仔!」在街坊間此起彼落。好動的我,初不以為意,但他人眼光的「關照」,總讓幼小的我感傷。進入小學後,這情形依舊,甚至偶爾,還被拳腳欺侮。所幸,升學主義作祟,我的成績漸佳,主流社會接受了我。有趣的是,我也研究教育法,時時批評升學主義,可悲的升學主義,竟成我幼時的救命恩人。逐漸長大以後,我對「身體」漸有體會,「身體」其實只是定義,受到社會眼光決定。如果同時,存在重疊的其他評價,例如:成績或地位,主流社會將改變「身體」定義。想想,假設社會成員都因戰亂單手時,四肢健全者不免被歧視。這使我真正「體」會:「身體」只是表象,對人瞭解才真實。人,有血有肉,毛病很多,瞭解自己的單一,懂得社會的多元,慢慢懂得身體障礙只是形式,如何突破身體障礙,成為自己生命中學習的功課,也成為國家對身心障礙者保護義務的反思。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這本學術專論,是我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六本教育法專論,它是我在完成《法治國與教育行政》與《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兩本教育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及《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這三本教育法各論後,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的教育法學思考,整本書對焦在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特殊教育法制。寫這本書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探討特殊教育法制,整體包含了以下的內容:從教育基本權建構與檢討台灣的特殊教育法制(第二章);社會國原則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保障(第三章);融合教育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踐(第四章);適性輔導安置的鑑定安置問題與檢討(第五章);從語言權憲法保障檢討聾人語言權的法律實踐(第六章);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第七章);從南聰案檢討特殊教育的師資問題(第八章);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探尋(第九章);結論與建議(第十章)。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出生與身體,因為火車車禍而成為身心障礙者的我,念茲在茲的是為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奮鬥,這也是本書撰寫的起心動念。在此,要特別感謝王榆評、黃宗菁、黃鈺茹、黃柏雅、林毓青等同學,對本書論述內容、資料蒐集及討論的投入及用心,才促成這本書的完成。此外,林修睿、李慶南、林欣儀、 羅文妗、林俐穎與范毅軍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跟我一樣的身心障礙學生們,他們就代表著我為身心障礙者奮鬥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完成本書。
六歲時,在一場火車意外,老天爺奪走我的左手,卻給了更多。我的父母,來自鄉間,不識幾字。印象中,父親總覺人生最重要的,是習得一技之長,再加上家境清寒,我的姊兄陸續在國小畢業後,就去「學功夫」。我卻因單手無法「學功夫」,幸運地可以一路讀書。大姊苦求父親讓她上國中那一幕,常在我心輾轉而感恩。人生的禍福難料,失去與得到,總在一念之間。看著我的右手,想著我的周遭,回憶大學時父親的感嘆:「你若毋給火車弄到,就免想要讀冊啊!」直到今日,每逢火車,常有激動。
我的出生,深深影響我的關懷,維繫我的法學思維。我家族的同輩,聰明勝我者不少,但只我一人上大學。雖然,能否上大學,皆是環境造成,原因卻差異,同輩是因家庭,我則由身體。火車意外出院之後,世界變了。一開始,我的名字先變,「斷手仔!」在街坊間此起彼落。好動的我,初不以為意,但他人眼光的「關照」,總讓幼小的我感傷。進入小學後,這情形依舊,甚至偶爾,還被拳腳欺侮。所幸,升學主義作祟,我的成績漸佳,主流社會接受了我。有趣的是,我也研究教育法,時時批評升學主義,可悲的升學主義,竟成我幼時的救命恩人。逐漸長大以後,我對「身體」漸有體會,「身體」其實只是定義,受到社會眼光決定。如果同時,存在重疊的其他評價,例如:成績或地位,主流社會將改變「身體」定義。想想,假設社會成員都因戰亂單手時,四肢健全者不免被歧視。這使我真正「體」會:「身體」只是表象,對人瞭解才真實。人,有血有肉,毛病很多,瞭解自己的單一,懂得社會的多元,慢慢懂得身體障礙只是形式,如何突破身體障礙,成為自己生命中學習的功課,也成為國家對身心障礙者保護義務的反思。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這本學術專論,是我在台灣學術界完成的第六本教育法專論,它是我在完成《法治國與教育行政》與《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兩本教育法總論,以及持續完成《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及《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這三本教育法各論後,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的教育法學思考,整本書對焦在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特殊教育法制。寫這本書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探討特殊教育法制,整體包含了以下的內容:從教育基本權建構與檢討台灣的特殊教育法制(第二章);社會國原則與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保障(第三章);融合教育在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的實踐(第四章);適性輔導安置的鑑定安置問題與檢討(第五章);從語言權憲法保障檢討聾人語言權的法律實踐(第六章);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第七章);從南聰案檢討特殊教育的師資問題(第八章);強制啟聰學校教師具備手語能力的立法基礎探尋(第九章);結論與建議(第十章)。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出生與身體,因為火車車禍而成為身心障礙者的我,念茲在茲的是為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奮鬥,這也是本書撰寫的起心動念。在此,要特別感謝王榆評、黃宗菁、黃鈺茹、黃柏雅、林毓青等同學,對本書論述內容、資料蒐集及討論的投入及用心,才促成這本書的完成。此外,林修睿、李慶南、林欣儀、 羅文妗、林俐穎與范毅軍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再者,這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跟我一樣的身心障礙學生們,他們就代表著我為身心障礙者奮鬥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完成本書。
許育典
2019年7月1日12時
寫於台南市政府許副市長室
2019年7月1日12時
寫於台南市政府許副市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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