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修訂四版)

行政法總論(修訂四版)
定價:850
NT $ 253 ~ 850
  • 作者:林騰鷂
  • 出版社:三民
  • 出版日期:2020-01-10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1467537
  • ISBN13:9789571467535
  • 裝訂:平裝 / 916頁 / 17.2 x 23.2 x 4.5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四版
 

內容簡介

  研究行政法學需落實五化,即:1.白話化:將引自外國行政法學之生澀外來語,用平白、易懂的生活話語,加以說明。2.圖解化:將複雜的行政法律關係,以圖示表解的方式加以分析釐清。3.生活化:用生活事例解說抽象的法律條文規範,以利初學者之瞭解。4.本土化:以本國現有之行政法律條文規範,解說建構在外國繼受之行政法學理,使初學者不致只知外國學理而不知本國法規範。5.新穎化:行政法律條文之制訂、修正均比民、刑法條文之修訂快速,研習行政法學者必須掌握新穎之法制動態。

  本書掌握上述五化,以白話、生活語句介紹外國行政法學理,儘量採用我國最新行政法律與司法實務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並以圖解方式解說初學者多感難學的行政法學制度,有助於行政法學之宏揚開展,並對人民公共生活權益之保障,提供知識之整備。

  作為一本提供初學者與研究生研習的行政法教科書,不只要形式的舖陳與建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也不能忽略各類行政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真實應用情況。本書第四版即立意在此,採理論與實用並行,警示在移植國外行政法學時「橘逾淮則枳」的病態現象,並為行政法學本土化提供歷史的印記,及指出仍待努力的方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獎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獎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家長期招聘事業獎助學者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現職
  律師
 
 

目錄

四版自序
三版自序
二版自序
自 序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學習行政法之必要性
第二章 如何學習行政法
第三章 行政法之研究領域

第二篇 行政法之基本理念與原則
第一章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行政之意義
第二節 行政之種類
第三節 行政法之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之性質
第一節 行政法為公法
第二節 行政法為國內法
第三節 行政法為行政權之法
第三章 行政法之演進
第一節 封建國家時期
第二節 君主專制警察國時期
第三節 資產市民法治國時期
第四節 社會福利法治國時期
第五節 國際統合法治國時期
第四章 行政法之法源
第一節 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第二節 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第五章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依法行政原則
第三節 尊重與保護人性尊嚴原則
第四節 平等原則
第五節 公益原則
第六節 效能原則
第七節 明確原則
第八節 機宜原則
第九節 比例原則
第十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
第十二節 情事變更原則
第十三節 禁止恣意原則
第十四節 利益衡平原則
第十五節 合法適當裁量原則
第六章 行政法之解釋與適用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法之解釋
第三節 行政法之適用
第七章 行政法之效力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時的效力
第三節 地的效力
第四節 人的效力
第五節 事的效力
第八章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意義
第三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種類
第四節 特別權力關係
第五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主體及其能力
第六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內容
第七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發生
第八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變更
第九節 行政法法律關係之消滅

第三篇 行政組織法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行政組織法制體系
第三章 行政主體
第四章 行政機關
第一節 行政機關之意義
第二節 行政機關之種類
第三節 行政機關之內部結構
第四節 行政機關之組織權
第五節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第六節 行政機關之相互關係
第五章 公有事業機關
第一節 公有事業機關之概念
第二節 公有事業機關之種類
第三節 公有事業機關之利用關係
第四節 公有事業機關之管理
第六章 公有營業機關
第一節 公有營業機關之概念
第二節 公有營業機關之法律依據
第三節 公有營業機關之種類
第四節 公有營業機關之管理
第七章 公法社團
第一節 公法社團之概念
第二節 公法社團之種類
第三節 公法社團之任務
第四節 公法社團之地位
第五節 公法社團之監督
第八章 公法財團
第一節 公法財團之沿革
第二節 公法財團之概念
第三節 公法財團之設立
第四節 公法財團之管理
第五節 公法財團之監督
第六節 公法財團在我國情形
第九章 行政法人
第一節 行政法人之源起
第二節 行政法人之概念
第三節 行政法人之組織結構
第四節 行政法人之營運及監督
第五節 行政法人之批判

第四篇 公物法
第一章 概 說
第二章 公物之意涵
第一節 公物之意義
第二節 公物之種類
第三章 公物之特性
第四章 公物之設定、變更與廢止
第一節 公物之設定
第二節 公物之變更
第三節 公物之消滅
第五章 公物之利用
第一節 公物利用之意義
第二節 公物之一般利用
第三節 公物之許可利用
第四節 公物之特許利用
第五節 公物依行政契約之利用
第六節 公物之習慣利用
第六章 公物之管理

第五篇 公務員法
第一章 公務員之概念
第二章 公務員之種類
第三章 公務員關係
第一節 公務員關係之特質
第二節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第三節 公務員關係之變更
第四節 公務員關係之消滅
第四章 公務員之權利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務員之財產請求權
第三節 公務員身分、權益之保障權
第四節 公務員之行政爭訟權
第五節 公務員之結社權
第六節 公務員之休假權、休息權
第七節 公務員之陞遷權
第八節 公務員之進修權
第五章 公務員之義務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務員之忠心義務
第三節 公務員之敬業義務
第四節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
第五節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
第六節 公務員之保持品位義務
第七節 公務員之迴避義務
第八節 公務員之告發犯罪義務
第九節 公務員之進修與受訓義務
第十節 公務員之維護身心健康義務
第十一節 公務員之交代義務
第十二節 公務員之善良保管義務
第十三節 公務員之財產申報義務
第十四節 公務員之行政中立義務
第十五節 公務員之不為特定行為義務
第六章 公務員之責任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務員之行政責任
第三節 公務員之刑事責任
第四節 公務員之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節 公務員之公法賠償責任

第六篇 行政作用法
第一章 概 論
第二章 法規命令
第一節 法規命令之意義
第二節 法規命令之訂定及相關程序
第三節 法規命令之合法要件
第四節 法規命令之監督
第五節 法規命令之效力
第三章 行政規則
第一節 行政規則之意義
第二節 行政規則之種類
第三節 行政規則之制定與廢止
第四節 行政規則之效力
第四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意義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種類
第四節 行政處分之附款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第六節 行政處分之瑕疵
第七節 行政處分之廢止
第八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五章 事實行為
第一節 事實行為之概念
第二節 事實行為之種類
第三節 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第六章 行政計畫
第一節 行政計畫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計畫之功能
第三節 行政計畫之依據
第四節 行政計畫之種類
第五節 行政計畫之程序
第六節 行政計畫之法律救濟
第七章 行政指導
第一節 行政指導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指導之性質
第三節 行政指導之功能
第四節 行政指導之依據
第五節 行政指導之種類
第六節 行政指導之界限
第七節 行政指導之法律救濟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行政程序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程序之特徵
第三節 行政程序之功能
第四節 行政程序之種類
第五節 行政調查程序
第六節 行政迴避程序
第七節 行政資訊公開程序
第八節 行政行為民眾參與程序
第九節 處理陳情程序
第九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處罰之依據
第三節 行政處罰之管轄機關
第四節 行政處罰之對象
第五節 行政處罰之原則
第六節 行政處罰之責任條件
第七節 行政處罰之責任能力
第八節 行政處罰之種類
第九節 行政罰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第十節 行政罰之裁處程序
第十一節 行政處罰之時效
第十二節 行政處罰之競合
第十章 行政強制執行
第一節 行政強制執行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強制執行之共同規範
第三節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第五節 即時強制
第十一章 行政契約
第一節 行政契約之概念
第二節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第三節 行政契約之功能
第四節 行政契約之特質
第五節 行政契約之種類
第六節 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
第七節 行政契約瑕疵之效力
第八節 行政契約之履行
第九節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第十節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行政私法行為
第一節 行政私法行為之容許性
第二節 行政私法行為之類型
第三節 行政私法行為應行遵守之法則
第四節 行政私法行為爭執之訴訟途徑
 
第七篇 行政爭訟法
第一章 行政爭訟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行政爭訟新制
第三節 行政爭訟法制之修正
第二章 聲明異議制度
第三章 訴願制度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訴願新制特色
第三節 訴願之總則規定
第四節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五節 訴願程序
第六節 訴願決定及其效力
第四章 行政訴訟制度
第一節 行政訴訟制度之變革
第二節 行政訴訟事件
第三節 行政法院
第四節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第五節 行政訴訟程序
第六節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七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八節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九節 上訴審程序
第十節 抗告程序
第十一節 再審程序
第十二節 重新審理程序
第十三節 保全程序
第十四節 強制執行
第十五節 行政訴訟之費用

第八篇 國家責任法
第一章 概 論
第一節 國家責任之意義
第二節 國家責任理論
第三節 國家責任之種類
第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
第一節 國家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第三節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第四節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第五節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第六節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七節 國家賠償之方法及範圍
第八節 國家之求償權
第三章 國家補償責任
第一節 國家補償責任之原因
第二節 國家補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第三節 國家補償責任之請求時效、程序與範圍
第四章 國家其他責任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公法契約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之賠償及補償責任
第三節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第四節 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第五節 公法上行為結果除去責任
第六節 未盡保管義務之賠償責任
參考書目
索引

 
 

四版自序

憲政異化下的病態行政法


  行憲至今己72年,在過去國民黨黨國時期,黨政仍有一定的分際,黨主席提名的行政院長依「憲法」仍應經立法院之同意,才能任命。但1997年修憲後,行政院長均可由總統隨意任免,而行政院長的部會首長任免權,也多受制於總統,造成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部會首長也有責無權,責任政治淪於虛無之憲政異化現象!

  在此憲政異化下,行政組織法日益病態化!特別是為了精簡政府人事,符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總員額上限之要求,雖然裁併了一些行政機關,但卻變態的以公費設立許多公設財團法人、公設社團法人及行政法人之行政組織,造成行政組織惡性腫大之癌變現象!此外,2016年民進黨再次執政後,恣意設立許多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組織,任用了許多民進黨要酬庸、要布建維續政權的政務人員。如2018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增列「公使(常任副代表)得以特任任用」,酬庸性質過高,有打壓常任文官,造成公務員法之破毀現象!

  在行政行為法方面,2019年4月10日制定公布之「財政紀律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於政府支出成長之節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之降低、公共債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等落實財政紀律行為的要求,該法第6條第1項又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盤點運用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情形及執行結果,審慎評估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但行政院在「財政紀律法」公布至今,仍未依該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以致交通部宣布,10月起將免徵遊覽車汽燃費1年,使政府將短收4.35億元,以及財政部宣布停課印花稅,將短收130億元等作為,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之規定,並造成政府財政紀律行為的敗壞另外,胡亂的委辦、委託行政,顯示行政無能,也無端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立法院預算中心在2019年9月所提的「一○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就分別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近年委辦費均以相當比率成長,難謂已撙節編列,且部分機關委辦業務之檢討亦有待精進」;「部分機關近年『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建議事項之參採比率偏低,研究主題選定嚴謹度有待提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科學及技術類』委託研究中歸屬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計畫者,辦理成果多以報告及論文方式呈現,應用面成效容有待加強」;「部分機關推動委外業務未依規定組成專案小組,或專案小組未適切發揮其應有之機制,恐影響委外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各機關推動委外業務普遍缺乏課責觀念,委外業務監督機制未臻落實」;「經常性辦理之委託辦理計畫多循往例辦理,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成效未能適當連結,有待檢討改進」。更值得學者關注的是,2019年6月5日制定公布之「文化基本法」第 26 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這種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藝文採購行政,可以遁入私法法人或團體之弊害,將使行政行為法日益虛空!

  在行政救濟法方面,2019年1月4日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之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中,在第59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在第61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此外,在第84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這些規定雖然提昇了人民的行政救濟權,但在憲政異化下,行政機關有權無責的訂定違憲、違法的行政規章和行政規則,所加諸於人民的傷害,卻不能及時有效的被制止。例如,對人民的損害補償,均應有法律依據,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今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是,但政府公布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提供25.5億元「回溯補償金」及每3年2.2億元「土地配套補償金」,是公然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以及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行政規則類的行政命令定之的規定,而依憲法第172條,是屬於無效之命令。但人民對行政機關未制定法律,濫行發布行政規則,給予特定人民大量金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43、614、730等號解釋所示「給付行政亦應有法律依據」意旨之「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竟無司法救濟途徑,也使行政救濟法無法充分保護社會公益及平等保障人民權益。

  作為一本提供初學者與研究生研習的行政法教科書,不只要形式的舖陳與建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也不能忽略各類行政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真實應用情況。本書第四版即立意在此,採理論與實用並行,警示在移植國外行政法學時「橘逾淮則枳」的病態現象,並為行政法學本土化提供歷史的印記,及指出仍待努力的方向!

  附記:
  東海大學法律系蔡燿州、陳美蘭、林芳瑜、曾禾里、東海大學法學博士張哲瑋等在資料蒐集,以及三民書局編輯部之校稿、編印,在此一併致謝!
 
林騰鷂  謹誌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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