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區分專業倫理學概說、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及律師倫理四區塊加以論述,究其倫理根源,並對專業倫理公信不彰成因加以檢討,發掘巨塔下之陰影,期待有改善之日。本書對於法官審判獨立、中立;檢察官之檢察一體及客觀性;律師之真實義務、守密義務及利益衝突禁止等問題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對於實務案例並有較多之蒐集,方便讀者閱讀與討論之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系主任、在職專班執行長)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系主任、在職專班執行長)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
目錄
四版序
序言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倫理學概論/3
壹、倫理學之意義/3
貳、倫理學之內容/4
參、價 值/6
肆、正 義/8
第二章 專業倫理學/10
第三章 法律倫理學之意義及法源/12
第四章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業本質/14
第五章 法律專業倫理之實踐困境/18
壹、法律倫理學之特殊性/18
貳、法律倫理實踐之難題/19
第二篇 各論
第一章 法官倫理/29
壹、概 說/29
貳、法官之任務及地位/30
參、具體倫理內容/31
肆、聯合國司法準則/71
伍、法官之職務監督/77
第二章 檢察官倫理/158
壹、概 說/158
貳、定 位/158
參、檢察官義務/162
肆、檢察一體/163
伍、偵查不公開/178
陸、檢察官倫理規範/181
柒、行政監督、懲戒及懲處/185
第三章 律師倫理/230
壹、概 說/230
貳、律師相對於法院之行為規範/240
參、律師同道彼此間之倫理要求/250
肆、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規範/262
伍、律師利益衝突之禁止/270
陸、律師執行職務之禁止/290
柒、律師執行第二職業之限制/295
捌、律師身分與公司內部律師職務之不相容性/301
玖、律師之守密義務/306
拾、律師犯罪及其他非行之可懲戒性/321
拾壹、律師廣告之限制/326
拾貳、律師業務招攬行為之限制/341
拾參、律師結果報酬約定之禁止/348
拾肆、律師之真實義務/350
拾伍、律師之進修義務/360
拾陸、律師之登錄與公會間關係/365
拾柒、律師與委託人契約關係之合理化/372
拾捌、律師之謹言慎行義務/384
拾玖、對新修正律師倫理規範條文之評估/388
貳拾、其他律師倫理規範/403
貳拾壹、律師懲戒/405
貳拾貳、實務案例/412
附 件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495
二、100~103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498
序言
第一篇 總論
第一章 倫理學概論/3
壹、倫理學之意義/3
貳、倫理學之內容/4
參、價 值/6
肆、正 義/8
第二章 專業倫理學/10
第三章 法律倫理學之意義及法源/12
第四章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職業本質/14
第五章 法律專業倫理之實踐困境/18
壹、法律倫理學之特殊性/18
貳、法律倫理實踐之難題/19
第二篇 各論
第一章 法官倫理/29
壹、概 說/29
貳、法官之任務及地位/30
參、具體倫理內容/31
肆、聯合國司法準則/71
伍、法官之職務監督/77
第二章 檢察官倫理/158
壹、概 說/158
貳、定 位/158
參、檢察官義務/162
肆、檢察一體/163
伍、偵查不公開/178
陸、檢察官倫理規範/181
柒、行政監督、懲戒及懲處/185
第三章 律師倫理/230
壹、概 說/230
貳、律師相對於法院之行為規範/240
參、律師同道彼此間之倫理要求/250
肆、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規範/262
伍、律師利益衝突之禁止/270
陸、律師執行職務之禁止/290
柒、律師執行第二職業之限制/295
捌、律師身分與公司內部律師職務之不相容性/301
玖、律師之守密義務/306
拾、律師犯罪及其他非行之可懲戒性/321
拾壹、律師廣告之限制/326
拾貳、律師業務招攬行為之限制/341
拾參、律師結果報酬約定之禁止/348
拾肆、律師之真實義務/350
拾伍、律師之進修義務/360
拾陸、律師之登錄與公會間關係/365
拾柒、律師與委託人契約關係之合理化/372
拾捌、律師之謹言慎行義務/384
拾玖、對新修正律師倫理規範條文之評估/388
貳拾、其他律師倫理規範/403
貳拾壹、律師懲戒/405
貳拾貳、實務案例/412
附 件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495
二、100~103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498
序
四版序
受難時的倫理懷想
三月底,余至W醫院求診微狀不適之病因,詎問診醫在擴腔內視造成余不適之際,屢催問是否接受小術,其既未陳明原因、風險,亦未評估機率、必要性。趁余受診壓痛之際,突襲提詢術否?其或以為此術甚小,通常無大礙,致余在不知風險下同意之,其後逾三週之椎心痛楚,最後且因發炎痛極,即使轉T醫院診治,仍服藥罔效,最後乃住院治療,而造成工作家庭安排上重大不便。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之危害,輕率醫療行為,遺害病人可謂至深且大矣。
此情境,在法官、檢察官、律師面對當事人時,若不能理解求助、受審人之惶惑不安、無助脆弱,而僅為結案或營利,乃以不成熟心証,未使當事人充分理解相關利益狀態下,誘使當事人在未充分知情下為起訴、和解、撤回、認罪等類重大處分行為,以致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身分性之不可回復,其危害當事人亦屬重大矣!
在台灣,是否存在少部分法官、檢察官不把當事人當人看,僅把他們當成案件的負擔,以罵人為平常?以威脅利誘為常態?會否存在少部分律師招搖撞騙,趁人之危,買空賣空,樂於做食腐之豺狼?
作為一個擁有專門知識之優勢者,應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除作為一個專業人外,也須配的上可稱為人,行為須得對稱其品味。如果成了專業人,卻因披上專業的傲慢,眼中只有結案為上,不把人當人,那這個專業人便不值得尊重了。
倫理之道,不重在學問之高深,但求對人性給予關懷,對尊嚴加以照顧。受高等專業,訓練有素之專家,一入紅塵,若未能勤拂拭其久蒙塵埃的本心,以致喪失對周遭溫度之感受能力,則尚有何可得期待者乎?
序 言
近年來,國內因部分法律人貪贓枉法、私德不修,其無論居廟堂之上,抑或民間自由業者,每有視法律、倫理如無物,恣意妄為,行徑囂張、離譜,令人咋舌。貪官現形之不堪,固如此;部分貪杯、貪權及迷戀女色者,其行徑卑劣更勝諷古之小說劇情,令人不齒。古語有云:士大夫之無恥,是為國恥。法律人不重倫理, 其對人民法感危害之大,難以估計,莫過於此。
本書係作者近年來講授法律倫理課程之講義及部分研究心得之總集,並納入實務見解及部分法例作為附錄,用供學習者參考。惟法律倫理學之內容涵括甚廣,欲求其精粹,總需長久時日,因而本書所論,尚難稱成熟之作,希假以時日,藉由教學相長,或他日能更有所得。
雖民國一百年法律人部分國考將加考法律倫理,但考試無法決定心志,希法律人有格,需多方面條件,亦即,家教有良善之旨、未有偽善或營利之師、無貪杯好色之友及少欲固窮、三省正己之自身。此外,體系中倫理綱紀,須賞罰分明,不可鄉愿及溫情主義,否則,於醬缸中,長久浸潤,心性失真,腐朽之味日重而不自知,豈不哀哉!
倫理之道,除外在框架形式之限制外,多重修身養性,惟知己本分,自尊自重,且能不將自己權利伸張至極,以致干預他人權利領域,形成面目可憎之面相。應知法律非萬能,更不可用以作為欺壓、榨取、或取笑非法律外行人之工具。法律人如無良知,其惡劣不堪,甚於豺狼趨腐、蟲蟑爭臭之類,豈可不慎歟?!
姜世明
2010.8.14
受難時的倫理懷想
三月底,余至W醫院求診微狀不適之病因,詎問診醫在擴腔內視造成余不適之際,屢催問是否接受小術,其既未陳明原因、風險,亦未評估機率、必要性。趁余受診壓痛之際,突襲提詢術否?其或以為此術甚小,通常無大礙,致余在不知風險下同意之,其後逾三週之椎心痛楚,最後且因發炎痛極,即使轉T醫院診治,仍服藥罔效,最後乃住院治療,而造成工作家庭安排上重大不便。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之危害,輕率醫療行為,遺害病人可謂至深且大矣。
此情境,在法官、檢察官、律師面對當事人時,若不能理解求助、受審人之惶惑不安、無助脆弱,而僅為結案或營利,乃以不成熟心証,未使當事人充分理解相關利益狀態下,誘使當事人在未充分知情下為起訴、和解、撤回、認罪等類重大處分行為,以致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身分性之不可回復,其危害當事人亦屬重大矣!
在台灣,是否存在少部分法官、檢察官不把當事人當人看,僅把他們當成案件的負擔,以罵人為平常?以威脅利誘為常態?會否存在少部分律師招搖撞騙,趁人之危,買空賣空,樂於做食腐之豺狼?
作為一個擁有專門知識之優勢者,應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除作為一個專業人外,也須配的上可稱為人,行為須得對稱其品味。如果成了專業人,卻因披上專業的傲慢,眼中只有結案為上,不把人當人,那這個專業人便不值得尊重了。
倫理之道,不重在學問之高深,但求對人性給予關懷,對尊嚴加以照顧。受高等專業,訓練有素之專家,一入紅塵,若未能勤拂拭其久蒙塵埃的本心,以致喪失對周遭溫度之感受能力,則尚有何可得期待者乎?
姜世明
2015.4.19
于T大醫院中
2015.4.19
于T大醫院中
序 言
近年來,國內因部分法律人貪贓枉法、私德不修,其無論居廟堂之上,抑或民間自由業者,每有視法律、倫理如無物,恣意妄為,行徑囂張、離譜,令人咋舌。貪官現形之不堪,固如此;部分貪杯、貪權及迷戀女色者,其行徑卑劣更勝諷古之小說劇情,令人不齒。古語有云:士大夫之無恥,是為國恥。法律人不重倫理, 其對人民法感危害之大,難以估計,莫過於此。
本書係作者近年來講授法律倫理課程之講義及部分研究心得之總集,並納入實務見解及部分法例作為附錄,用供學習者參考。惟法律倫理學之內容涵括甚廣,欲求其精粹,總需長久時日,因而本書所論,尚難稱成熟之作,希假以時日,藉由教學相長,或他日能更有所得。
雖民國一百年法律人部分國考將加考法律倫理,但考試無法決定心志,希法律人有格,需多方面條件,亦即,家教有良善之旨、未有偽善或營利之師、無貪杯好色之友及少欲固窮、三省正己之自身。此外,體系中倫理綱紀,須賞罰分明,不可鄉愿及溫情主義,否則,於醬缸中,長久浸潤,心性失真,腐朽之味日重而不自知,豈不哀哉!
倫理之道,除外在框架形式之限制外,多重修身養性,惟知己本分,自尊自重,且能不將自己權利伸張至極,以致干預他人權利領域,形成面目可憎之面相。應知法律非萬能,更不可用以作為欺壓、榨取、或取笑非法律外行人之工具。法律人如無良知,其惡劣不堪,甚於豺狼趨腐、蟲蟑爭臭之類,豈可不慎歟?!
姜世明
20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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