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稅法本質上是法律的一部分,但稅法本身也涉及國家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依據。所以稅法本質上是,國家財政收入之法。但本書的目標是希望「稅法」應該具有「法的本質」,而不是只有「財政收入」的本質。長期以來,台灣的稅法被過度「財政化」,缺乏法學本質的論述,容易成為「愛國稅法」。
本書名為「稅法方法論」,並不是稅法「釋義學」教科書,旨在開闢一條稅法研究的道路,而不是闡釋各別法規的內容。法學方法的功能是啟動一種質疑現狀的思維。本書目標是希望跳開一般稅法總論針對各種規定鉅細靡遺的論述與解說,故從法學方法論出發,探討稅法總則與各別稅法規定,應如何以正確的法學方法思維。本書沒有取代「稅法總論」教科書的功能(目前國內學者有黃茂榮、陳敏、陳清秀,黃源浩等學者皆著註有法律性質的稅法總論教科書),本書毋寧旨在啟發讀者瞭解「稅法應有的架構」、「稅法和諧的體系」及「稅法問題如何思維」的問題。故本書重點不放在闡釋稅法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法也沒有作全面的註解,毋寧是多以法學方法論的觀點,對稅捐政策、稅法解釋及涵攝等提出「質疑」,透過質疑,探求稅法應有的「法學內涵」。
本書採用本人在法學方法論(李惠宗,法學方法論,第3版,新學林出版公司,2018年9月)所建構的法律問題層次,作為探討稅法的方法與路徑。因為稅法既然是法律的一種,也必然有列四個層次的問題:(1)法本質論、(2)立法論、(3)法解釋論及(4)法適用論。
本書擷取部分法學方法論的基本論述,而以稅法案例為說明,對於現行稅捐實務的處理,多有批判,例如本書主張稅法應有「稅疑惟輕原則」、「補稅」不應「加罰」、復查決定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復查本身應取代原核定處分而屬第二次裁決、稅務訴訟沒有理由僅以「復查決定」為標的等。
本書主張,稅法應從憲法的角度切入研究,才能獲得價值一貫的論述。稅法的操作應該與刑事法具有相同的嚴謹性,包括稅法內容的良善與程序的公正,基於「春秋責備賢者」之意,本書對於財稅現象有諸多批評,不代表本書作者沒有看到大部分財稅人員的兢兢業業。稅法作為「法中之法」,因為大部分財稅人員缺乏法學方法論的訓練,會有「做對了,沒把握;做錯了,不知道」的系統風險。因為個案的錯誤很容易可以獲得糾正,但「習焉而不查、日用而不知」的「系統性」或「制度性」的稅務冤案,才是稅制問題之所在。雖然稅捐機關在處理稅務案件,不會有太多故意錯誤的稅案,但一旦有錯誤案件,於機關而言,雖屬百分之一的「抽象輕過失」,但於納稅義務人卻是百分之百的「災難」,甚至會導致個人的傾家蕩產、家破人亡。而此種冤案正如刑事冤案一樣,都是當事人一輩子不可磨滅的惡運。
本書旨在透過法學方法論的觀察,照見台灣稅法的系統性問題──包括系統性不利差別、過度僵化的法定證據主義,被濫用的「實質課稅」概念(不應稱為原則)及欠缺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的稅務函釋等,也包括可以挖掘一般稅務人員未能注意到的「稅務冤案」。
但本書不期待一下子可以改變台灣向來稅務生態,也不期待稅吏一夕之間可以盡懂法學方法。因為稅法的認知與執行,尚包括公務員如何依法行政的文化系統。
本書原擬於2022年始行出版,惟因Covid-19疫情嚴峻,學校上課改成線上授課,各種會議及演講,皆應勢取消,形同必須居家自我隔離,乃發現有相當多的寫作時間,於是振筆疾書。其間黃鴻隆會計師提供資料及寶貴意見,加速本書的完成。文字校對,由中興大學法研所王裕泓、姜乃文研究生協助惟缺漏難免,文責當由作者自負。
李惠宗
序於2021年5月25盛夏
時值台灣Covid-19疫情最險峻時期
並值台灣歷史上最嚴重的乾旱時期
並祈天祐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