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甘添貴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
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署法規會、訴願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輔仁大學、世新大學兼任教授
甘添貴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
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署法規會、訴願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輔仁大學、世新大學兼任教授
目錄
修訂四版序
序 文
第一篇 序 論 1
一、刑法各論之意義 3
二、刑法各論之體系 4
三、刑法各論之解釋 5
四、刑法各論之罪數 7
第二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9
一、個人主義之價值觀 11
二、個人法益之保護 11
三、個人法益之分類 12
四、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之分類 12
第一章 殺人罪 15
一、犯罪類型 15
二、生命之基本理念 15
三、生命與人性尊嚴 16
四、普通殺人罪 17
五、殺尊親屬罪 24
六、義憤殺人罪 26
七、殺嬰罪 31
八、加工自殺罪 34
九、過失致死罪 42
第二章 傷害罪 47
一、犯罪類型 47
二、身體之享有與自由處分權 47
三、輕傷罪 48
四、重傷罪 56
五、義憤傷害罪 57
六、傷害尊親屬罪 58
七、施暴尊親屬罪 59
八、加工自傷罪 60
九、聚眾鬥毆罪 64
十、過失傷害罪 68
十一、傳染花柳病痲瘋罪 69
十二、妨害自然發育罪 72
第三章 墮胎罪 75
一、犯罪類型 75
二、罪 質 75
三、保護法益 75
四、墮胎之犯罪化與除罪化 76
五、墮胎與人工流產 77
六、懷胎婦女墮胎罪 78
七、囑託承諾墮胎罪 82
八、營利囑託承諾墮胎罪 83
九、使人墮胎罪 84
十、介紹墮胎罪 86
第四章 遺棄罪 89
一、犯罪類型 89
二、罪 質 89
三、保護法益與被害者承諾 90
四、單純遺棄罪 91
五、義務遺棄罪 95
六、遺棄尊親屬罪 107
第五章 妨害自由罪 109
一、犯罪類型 109
二、自由之內涵 109
三、人身自由之保護 110
四、保護法益 110
五、使人為奴隸罪 111
六、買賣質押人口罪 113
七、營利詐使出國罪 117
八、略誘婦女罪 119
九、移送被誘婦女出國罪 122
十、加工略誘婦女罪 124
十一、剝奪行動自由罪 125
十二、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132
十三、強制罪 134
十四、恐嚇個人安全罪 139
十五、妨害住居自由罪 146
十六、違法搜索罪 156
第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59
一、犯罪類型 159
二、罪 質 159
三、保護法益 159
四、公然侮辱罪 161
五、誹謗罪 166
六、妨害死者名譽罪 174
七、妨害信用罪 176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179
一、犯罪類型 179
二、罪 質 179
三、保護法益 180
四、妨害書信秘密罪 182
五、普通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187
六、加重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191
七、洩漏業務秘密罪 193
八、洩漏工商秘密罪 198
九、洩漏公務知悉持有工商秘密罪 200
十、洩漏電腦秘密罪 202
十一、利用電腦洩密罪 204
第八章 竊盜罪 207
一、犯罪類型 207
二、罪 質 207
三、保護法益 207
四、普通竊盜罪 209
五、竊佔罪 228
六、加重竊盜罪 233
第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249
一、犯罪類型 249
二、普通搶奪罪 249
三、加重搶奪罪 254
四、普通強盜罪 254
五、準強盜罪 264
六、加重強盜罪 272
七、強盜結合罪 275
八、海盜罪 281
九、準海盜罪 285
十、海盜結合罪 287
第十章 侵占罪 289
一、犯罪類型 289
二、罪 質 289
三、保護法益 290
四、普通侵占罪 290
五、加重侵占罪 300
六、侵占脫離物罪 306
第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11
一、犯罪類型 311
二、普通詐欺罪 311
三、收費設備詐欺罪 332
四、付款設備詐欺罪 335
五、電腦詐欺罪 339
六、加重詐欺罪 342
七、準詐欺罪 344
八、背信罪 347
九、重利罪 359
十、加重重利罪 363
第十二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365
一、犯罪類型 365
二、恐嚇取財罪 365
三、擄人勒贖罪 374
四、擄人勒贖結合罪 382
第十三章 贓物罪 385
一、犯罪類型 385
二、罪 質 385
三、保護法益 387
四、贓物罪 387
第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401
一、犯罪類型 401
二、罪 質 401
三、保護法益 402
四、毀損文書罪 402
五、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407
六、毀損器物罪 414
七、詐術損財罪 417
八、損害債權罪 420
第十五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425
一、犯罪類型 425
二、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立法經緯 425
三、保護法益 426
四、入侵電腦罪 427
五、侵害電磁紀錄罪 431
六、干擾電腦罪 434
七、製作惡意電腦程式罪 437
序 文
第一篇 序 論 1
一、刑法各論之意義 3
二、刑法各論之體系 4
三、刑法各論之解釋 5
四、刑法各論之罪數 7
第二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9
一、個人主義之價值觀 11
二、個人法益之保護 11
三、個人法益之分類 12
四、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之分類 12
第一章 殺人罪 15
一、犯罪類型 15
二、生命之基本理念 15
三、生命與人性尊嚴 16
四、普通殺人罪 17
五、殺尊親屬罪 24
六、義憤殺人罪 26
七、殺嬰罪 31
八、加工自殺罪 34
九、過失致死罪 42
第二章 傷害罪 47
一、犯罪類型 47
二、身體之享有與自由處分權 47
三、輕傷罪 48
四、重傷罪 56
五、義憤傷害罪 57
六、傷害尊親屬罪 58
七、施暴尊親屬罪 59
八、加工自傷罪 60
九、聚眾鬥毆罪 64
十、過失傷害罪 68
十一、傳染花柳病痲瘋罪 69
十二、妨害自然發育罪 72
第三章 墮胎罪 75
一、犯罪類型 75
二、罪 質 75
三、保護法益 75
四、墮胎之犯罪化與除罪化 76
五、墮胎與人工流產 77
六、懷胎婦女墮胎罪 78
七、囑託承諾墮胎罪 82
八、營利囑託承諾墮胎罪 83
九、使人墮胎罪 84
十、介紹墮胎罪 86
第四章 遺棄罪 89
一、犯罪類型 89
二、罪 質 89
三、保護法益與被害者承諾 90
四、單純遺棄罪 91
五、義務遺棄罪 95
六、遺棄尊親屬罪 107
第五章 妨害自由罪 109
一、犯罪類型 109
二、自由之內涵 109
三、人身自由之保護 110
四、保護法益 110
五、使人為奴隸罪 111
六、買賣質押人口罪 113
七、營利詐使出國罪 117
八、略誘婦女罪 119
九、移送被誘婦女出國罪 122
十、加工略誘婦女罪 124
十一、剝奪行動自由罪 125
十二、剝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132
十三、強制罪 134
十四、恐嚇個人安全罪 139
十五、妨害住居自由罪 146
十六、違法搜索罪 156
第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59
一、犯罪類型 159
二、罪 質 159
三、保護法益 159
四、公然侮辱罪 161
五、誹謗罪 166
六、妨害死者名譽罪 174
七、妨害信用罪 176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179
一、犯罪類型 179
二、罪 質 179
三、保護法益 180
四、妨害書信秘密罪 182
五、普通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187
六、加重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191
七、洩漏業務秘密罪 193
八、洩漏工商秘密罪 198
九、洩漏公務知悉持有工商秘密罪 200
十、洩漏電腦秘密罪 202
十一、利用電腦洩密罪 204
第八章 竊盜罪 207
一、犯罪類型 207
二、罪 質 207
三、保護法益 207
四、普通竊盜罪 209
五、竊佔罪 228
六、加重竊盜罪 233
第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249
一、犯罪類型 249
二、普通搶奪罪 249
三、加重搶奪罪 254
四、普通強盜罪 254
五、準強盜罪 264
六、加重強盜罪 272
七、強盜結合罪 275
八、海盜罪 281
九、準海盜罪 285
十、海盜結合罪 287
第十章 侵占罪 289
一、犯罪類型 289
二、罪 質 289
三、保護法益 290
四、普通侵占罪 290
五、加重侵占罪 300
六、侵占脫離物罪 306
第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11
一、犯罪類型 311
二、普通詐欺罪 311
三、收費設備詐欺罪 332
四、付款設備詐欺罪 335
五、電腦詐欺罪 339
六、加重詐欺罪 342
七、準詐欺罪 344
八、背信罪 347
九、重利罪 359
十、加重重利罪 363
第十二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365
一、犯罪類型 365
二、恐嚇取財罪 365
三、擄人勒贖罪 374
四、擄人勒贖結合罪 382
第十三章 贓物罪 385
一、犯罪類型 385
二、罪 質 385
三、保護法益 387
四、贓物罪 387
第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401
一、犯罪類型 401
二、罪 質 401
三、保護法益 402
四、毀損文書罪 402
五、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407
六、毀損器物罪 414
七、詐術損財罪 417
八、損害債權罪 420
第十五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425
一、犯罪類型 425
二、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立法經緯 425
三、保護法益 426
四、入侵電腦罪 427
五、侵害電磁紀錄罪 431
六、干擾電腦罪 434
七、製作惡意電腦程式罪 437
序
修訂四版序
20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刑法分則部分條文,共計14條。其中有部分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幣值之改變,而僅修正其罰金額度,例如,刑法第339~339條之3、第342條是;或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例如,刑法第285條、第341條、第344條第2項、第347條及第349條是。在此次修正條文中,頗值得重視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及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
隨著時代環境之改變,農工商行業之發達,詐欺罪之犯罪頻率,日益升高;且因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詐欺罪之犯罪手法,亦逐漸翻新,幾使人有防不勝防之趨勢。例如,電話詐欺、保險詐欺、電腦詐欺、信用卡詐欺以及洗錢詐欺等,不一而足。在物慾橫流、利益薰心之現今社會,多數人抱持「一夕致富」之歪曲心態,以致竊盜猖獗,「鐵窗」林立;強盜、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亦層出不窮,雖政府祭出重典伺候,仍無法稍事遏止。而詐欺犯罪,雖不涉暴力性質,惟爾虞我詐,導致人與人間信用破產,道德堤防潰崩,司法機關亦幾被詐欺案件所淹沒。因此,增設加重詐欺罪,凡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者,特以嚴懲。
現實社會中,有不少所謂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為追討重利,動輒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對被害人橫加威嚇,不僅使被害人之生活時時處於恐懼之中,而四處躲藏,妻離子散,甚而自戕之事,亦時有所聞。雖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或可依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居或傷害等罪處罰,惟因此等犯罪刑度不高,致使行為人無所忌憚,屢次為非作歹。為遏止此種劣行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爰增訂加重重利罪,予以加重處罰。
甘添貴 謹序
2014.7.7於挹翠山莊
序文
拙著《體系刑法各論》自1999年9月出版第1卷及2000年4月出版第2卷後(其間曾修訂再版),原擬繼續出版第3卷,且大部分均已撰就完成,但因接獲不少學子反應,該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過於豐富與龐雜,閱讀與理解不易,尤其準備考試更感費時與費力,遂躊躇再三,遲遲未再付梓。2007年9月承三民書局劉董事長振強之邀,撰寫《刑法各論》(上、下兩卷),毅然答應後,又已匆匆將近二年,不免感嘆時間飛逝之快速與時之不我與。
本書「上卷」之內容,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其中包含侵害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以及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在撰寫時,應如何與《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作適當之區隔,曾經反覆斟酌,惟因對於個個刑罰法規之闡述,歷年來司法實務早已多所詮釋,個人對於法規之解釋與適用,雖有部分見解可能有昨非今是之改變,但亦有相當固定之看法。因而,書中諸多論點有部分不得不摘取《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精華,並就先前之見解須待加強之處加以作必要及大幅之修正與補充,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之最新見解。「下卷」之內容,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此外,為節省篇幅,書中參酌其他學者看法部分,均未再引註;惟實務見解在法律之適用上,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故對於實務見解,無論係最高法院之判例或判決,均註明其出處,俾供讀者引用之參酌。
甘添貴 謹序
2009.05.15於挹翠山莊半半齋
20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刑法分則部分條文,共計14條。其中有部分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幣值之改變,而僅修正其罰金額度,例如,刑法第339~339條之3、第342條是;或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例如,刑法第285條、第341條、第344條第2項、第347條及第349條是。在此次修正條文中,頗值得重視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及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
隨著時代環境之改變,農工商行業之發達,詐欺罪之犯罪頻率,日益升高;且因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詐欺罪之犯罪手法,亦逐漸翻新,幾使人有防不勝防之趨勢。例如,電話詐欺、保險詐欺、電腦詐欺、信用卡詐欺以及洗錢詐欺等,不一而足。在物慾橫流、利益薰心之現今社會,多數人抱持「一夕致富」之歪曲心態,以致竊盜猖獗,「鐵窗」林立;強盜、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亦層出不窮,雖政府祭出重典伺候,仍無法稍事遏止。而詐欺犯罪,雖不涉暴力性質,惟爾虞我詐,導致人與人間信用破產,道德堤防潰崩,司法機關亦幾被詐欺案件所淹沒。因此,增設加重詐欺罪,凡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者,特以嚴懲。
現實社會中,有不少所謂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為追討重利,動輒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對被害人橫加威嚇,不僅使被害人之生活時時處於恐懼之中,而四處躲藏,妻離子散,甚而自戕之事,亦時有所聞。雖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或可依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居或傷害等罪處罰,惟因此等犯罪刑度不高,致使行為人無所忌憚,屢次為非作歹。為遏止此種劣行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爰增訂加重重利罪,予以加重處罰。
甘添貴 謹序
2014.7.7於挹翠山莊
序文
拙著《體系刑法各論》自1999年9月出版第1卷及2000年4月出版第2卷後(其間曾修訂再版),原擬繼續出版第3卷,且大部分均已撰就完成,但因接獲不少學子反應,該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過於豐富與龐雜,閱讀與理解不易,尤其準備考試更感費時與費力,遂躊躇再三,遲遲未再付梓。2007年9月承三民書局劉董事長振強之邀,撰寫《刑法各論》(上、下兩卷),毅然答應後,又已匆匆將近二年,不免感嘆時間飛逝之快速與時之不我與。
本書「上卷」之內容,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其中包含侵害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以及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在撰寫時,應如何與《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內容,作適當之區隔,曾經反覆斟酌,惟因對於個個刑罰法規之闡述,歷年來司法實務早已多所詮釋,個人對於法規之解釋與適用,雖有部分見解可能有昨非今是之改變,但亦有相當固定之看法。因而,書中諸多論點有部分不得不摘取《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及第2卷之精華,並就先前之見解須待加強之處加以作必要及大幅之修正與補充,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之最新見解。「下卷」之內容,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此外,為節省篇幅,書中參酌其他學者看法部分,均未再引註;惟實務見解在法律之適用上,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故對於實務見解,無論係最高法院之判例或判決,均註明其出處,俾供讀者引用之參酌。
甘添貴 謹序
2009.05.15於挹翠山莊半半齋
內容連載
第一篇 序 論
一、刑法各論之意義
(一)總論與各論
刑法,係規定犯罪與刑罰之法律。犯罪為刑罰之根據或前提;刑罰則為犯罪之標示或效果,兩者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刑法學,乃研究犯罪與刑罰之社會科學,一般均將刑法學分為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分別加以論述。刑法總論,係以刑法典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作為對象,就個個刑罰法規所共通之原理原則,加以體系性之解說與演繹。刑法各論,則係就刑法典第二編分則之規定,對刑罰法規所規定之個個犯罪,以總論之一般原理原則為基礎,探討其構成要件之內容,並確定其刑罰之種類與程度。
因此,在解釋分則之個個刑罰法規時,須以總則所建立之原理原則為前提,進而闡述個個刑罰法規之內容及其適用。例如,故意犯罪,須對於構成要件之所有客觀要素均具有認識,始能成立,此為總則對故意之法理所建立之原理原則。如對於構成要件之客觀要素全部或一部欠缺認識時,即不成立故意犯。又如,實質違法性之理論,為總則所建立之理論,行為須實質違法,亦即須以違反社會倫理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或造成危險時,始能認為具有違法性,而成立犯罪。因此,父母基於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在行使親權之必要範圍內,亦即在不具實質違法性之限度內,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信函、文書或圖畫予以開拆等行為,可認為係依法令之行為,而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二)以刑法典第二編分則為對象
刑罰法規個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係屬抽象及類型之規定,須針對其構成要件之要素分別加以適度之解析,始能明瞭其所包攝之範圍。惟刑罰法規,除刑法典外,尚有特別刑法及附屬刑法。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等,為數甚多,其間往往構成頗為複雜之關係。刑法各論,本應以所有之刑罰法規作為研究對象,但因刑法典所規定之個個刑罰法規,屬於一般法及基本法之性質,為犯罪之基本類型,倘能加以深入了解,即可發生舉一反三之效。因此,為避免敘述之內容過於龐雜,本書之闡說範圍,係以刑法典第二編分則所規定之個個刑罰法規,作為探討之對象,並未旁及特別刑法及附屬刑法所規定之各種刑罰法規。
一、刑法各論之意義
(一)總論與各論
刑法,係規定犯罪與刑罰之法律。犯罪為刑罰之根據或前提;刑罰則為犯罪之標示或效果,兩者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刑法學,乃研究犯罪與刑罰之社會科學,一般均將刑法學分為刑法總論與刑法各論分別加以論述。刑法總論,係以刑法典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作為對象,就個個刑罰法規所共通之原理原則,加以體系性之解說與演繹。刑法各論,則係就刑法典第二編分則之規定,對刑罰法規所規定之個個犯罪,以總論之一般原理原則為基礎,探討其構成要件之內容,並確定其刑罰之種類與程度。
因此,在解釋分則之個個刑罰法規時,須以總則所建立之原理原則為前提,進而闡述個個刑罰法規之內容及其適用。例如,故意犯罪,須對於構成要件之所有客觀要素均具有認識,始能成立,此為總則對故意之法理所建立之原理原則。如對於構成要件之客觀要素全部或一部欠缺認識時,即不成立故意犯。又如,實質違法性之理論,為總則所建立之理論,行為須實質違法,亦即須以違反社會倫理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或造成危險時,始能認為具有違法性,而成立犯罪。因此,父母基於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在行使親權之必要範圍內,亦即在不具實質違法性之限度內,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信函、文書或圖畫予以開拆等行為,可認為係依法令之行為,而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二)以刑法典第二編分則為對象
刑罰法規個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係屬抽象及類型之規定,須針對其構成要件之要素分別加以適度之解析,始能明瞭其所包攝之範圍。惟刑罰法規,除刑法典外,尚有特別刑法及附屬刑法。例如,貪污治罪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等,為數甚多,其間往往構成頗為複雜之關係。刑法各論,本應以所有之刑罰法規作為研究對象,但因刑法典所規定之個個刑罰法規,屬於一般法及基本法之性質,為犯罪之基本類型,倘能加以深入了解,即可發生舉一反三之效。因此,為避免敘述之內容過於龐雜,本書之闡說範圍,係以刑法典第二編分則所規定之個個刑罰法規,作為探討之對象,並未旁及特別刑法及附屬刑法所規定之各種刑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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