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定調刑事訴訟在於「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隨後於2002年修正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以連結至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調查則採行「當事人舉證先行、法院職權調查為輔」之模式。2003年復引進美、日之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交互詰問等制度。刑事訴訟從職權主義改制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惟翻轉了曩昔法院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證據調查方式,亦使判例所謂凡得為證據之資料,均具有論理之證據能力產生質變,失其援用價值。究竟何種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必須優先予以探討,遂成為證據法的顯學。
法官斷案,難免會有冤罪風險。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即係對於確定裁判之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所設之救濟制度。有鑑於晚近「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潮流的影響,2015年2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規定,大幅放寬了第一階段的再審門檻,從原先側重於法的安定性之「有疑則唯利既判力」,因勢利導轉為判決無謬性要求之「有疑則唯利被告」;2020年1月8日復增訂完備聲請再審之程序權保障條文。法制已備,實務應與時俱進,齊頭趕至,殊不能僅緩步徐行,或仍膠柱鼓瑟,一成不變。
至於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於統一各級法院關於法律之適用,因而專屬於檢察總長一人得行使之權利。其間雖亦不無對案件之被告予以救濟之情形,但此僅屬其附隨、放射之效果。惟依司法院統計資料,每年非常上訴案件,類皆以累犯之違誤居冠,不無扭曲此一制度之本質。再者,被告對於未確定之判決,必係為自己之利益而上訴,以求救濟,然而卻因受制於所謂上訴不可分原則,反而可能使其一部已無罪者,有被突襲遭受更不利益之判決,此種懲罰性量刑,殊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終審法院金字塔化,乃係前述司法改革會議的另一項重大決議。司法院自斯時起,即凍結最高法院的人事,遇缺不補,但上訴三審之案件仍源源不絕,庫存待分刑事案件一度高達2萬餘件。由於金字塔型之程序法遲未立法通過,司法院雖自2005年起微解凍人事,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余適於該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2008年歸建高本院,2009年二度調辦事,一年後始補實為最高法院法官。
余初派最高法院期間,適逢刑事新制甫施行,夾在職權主義隙縫中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於新舊制併存宛如拼裝車,不免引發不同學派之評論,舉辦研討會並邀約終審法院法官與談,以聽其言。余先後經紀庭長俊乾、張庭長淳淙多次指派參加,雖自知學植未深,且案牘山積,不免惶恐,但也因此得以研閱中外相關資料,相互印證,多所體會。之後面對各類邀約,亦均在不影響審判本業之前提下,勉力而為,克盡斯責。
嗣或為應部分主辦單位要求,因將與談之PPT文稿改寫成文章,或受雜誌邀稿,或就辦案之一得,形之於文字者,或長篇或短文,不覺已積近70篇。自忖卑之無甚高論,原僅供藏之一己,不足以示人,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紀總經理不棄,乃擇其與程序法(沒收除外)有關之36篇,薈集成冊付梓,名曰「形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分為四編。主軸為第一編「刑事證據法實務」共9章,分別於各章節探討刑事新制施行後,包括證據能力在內之相關證據法實務問題;及第二編「刑事救濟程序」計8章,針對刑事上訴程序與再審新制、累犯違誤非常上訴之救濟程序分析研討。並輔以第三編「刑事程序建制評釋」為6章,就被害人參與訴訟、國民法官法(準備程序)、刑事訴訟金字塔化及大法庭等建制分享心得;暨第四編「辦案品質的提升」有4章,用以自我鞭策作為刑事法官之採證認事、用法與量刑,均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茲應予說明者,厥為倘法律新增、修正,或實務見解變更,或認有進一步說明必要者,悉於各該文末,以「補敘」方式,或拾遺補闕,或加以評釋,俾期兩相對照,知其梗概。
余廁身法曹35載,不曾離開審判工作一日,即使2020年4月1日接任現職,仍續兼其中一庭的審判長,嗣因大法庭新制案件激增,依法逐案應行言詞辯論,兼以行政事務繁瑣,頗感分身乏術,乃專責於刑事大法庭審判長,冀以法律見解之統一,期臻至當。司法生涯漫漫,極著勞寂,除第一審短暫外調至浯島(金門)及蘭陽服務外,餘均宛如陀螺旋轉圍繞在案件如潮水般的博愛特區,片刻不得歇,終至皓首。法官的生命在審判,捨此弗由。感謝家人一路以來的支持與諒解,方能夙夜兢惕,專力辦案。本書之成,由衷感謝紀總的玉成,並承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團隊之協助,怡秀、家寧、Jyeru的細心校對,備極辛勞,謹此致謝。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