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

刑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
定價:600
NT $ 570
  • 作者:吳燦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1-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5783
  • ISBN13:9789575115784
  • 裝訂:平裝 / 504頁 / 17 x 23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經典案例為題材,分析案例爭點,介紹思考層次,提出判斷基準。
  ‧內容依當前法制與司法實務或學說,重新整理、修正與補充。
 
  臺灣刑事訴訟法於2002年間,從「職權主義」改制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接續引進美日法制,本書係針對此一新制,以現行實務見解為主軸,輔以學說理論,針對證據法相關議題及刑事救濟程序等,或旁徵博引,作系統性介紹,或以案例方式,提綱挈領為論述;另以「補敘」方式,針對法律增修、見解變更為說明,俾期兩相對照,有益於知其梗概。
 
  本書是作者在最高法院的辦案心得,適合實務界(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務人員)辦案之參考,有助於國考考生瞭解實務層進式的脈動,也可以讓學術界瞭解實務在面臨個案困境,如何基於法的續造,從規範意旨補遺立法缺漏,以實現個案正義。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吳燦
 
  現 職
  最高法院院長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 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3期結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推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法官(嗣推事改稱法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
  法官學院講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講座
  考試院司法特考等考試命題、典試委員
  法務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起訴狀一本主義研修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書類審查、法官專業證書審查、量刑委員會等委員
  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委員兼主持人
 

目錄



第一編 刑事證據法實務
第一章 刑事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臺灣米蘭達法則與證據排除主張逾期之法效

壹、前 言/3
貳、概念釐清/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4
參、證據能力判斷的案例研討/7
肆、結 論/33

第二章 科技偵查蒐證之授權依據及證據能力──以警察裝置GPS偵查為例
壹、前 言/35
貳、GPS偵查之干預特性/36
參、GPS偵查案例與基本權干預型態/37
肆、GPS偵查基本權干預之授權依據/45
伍、GPS偵查取證之證據能力/58
陸、結 論/62

第三章 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之適用
壹、前 言/65
貳、修法前,最高法院對於另案監聽之見解/65
參、新修正通保法第18條之1實務之運用/67
肆、結 語/74

第四章 詰問權與拒絕證言權衝突之探討
壹、前 言/77
貳、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係屬憲法權利/78
參、偵查中具結之證人,法院得否職權傳喚詰問/84
肆、證人拒絕證言權相關問題概述/87
伍、被告詰問權與證人拒絕證言權衝突之法律適用/91
陸、結 語/97

第五章 域外證言之證據能力與詰問權
第一節 域外證言與被告詰問權之保障──以兩岸司法互助遠距視訊為例/103
壹、前 言/103
貳、大陸公安筆錄證據能力之實務見解/104
參、刑事被告之詰問權/105
肆、傳聞例外法則與被告詰問權之衝突處理/106
伍、跨域遠距視訊之法律規範/109
陸、跨域遠距視訊之司法實踐/113
柒、囑託訊問與跨域遠距視訊之競合/117
捌、《域外證言》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應有的思維/118
玖、偵查階段之遠距視訊與詰問/121
拾、代結語──以大陸地區公安筆錄為例/122
第二節 從兩岸司法互助談域外證言之證據能力──兼論我國傳聞例外規範不足的困境/124
壹、前 言/124
貳、證據評價之外部性界限/125
參、域外證言之取證模式/126
肆、域外取證程序之準據法/130
伍、我國傳聞例外法則規範不足的困境/134
陸、台、日域外證言證據能力實務見解之比較/140
柒、結 論/143
第三節 域外證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2018年1月23日決議解析/146
壹、爭 點/146
貳、解 析/146
參、結 論/151

第六章 供述證據與具結
第一節 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153
壹、爭 點/153
貳、解 析/153
參、結 論/156
第二節 被害人之陳述與具結/157
壹、爭 點/157
貳、解 析/157
參、結 論/160

第七章 傳聞法則與詰問權
第一節 被告以外之人檢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解析/163
壹、前言──我國傳聞法則之體例/163
貳、檢訊筆錄傳聞例外程序規範之建構/164
參、第一類檢訊筆錄之證據能力/166
肆、第二類檢訊筆錄之證據能力/171
伍、第一類檢訊筆錄證據能力要件之審查/177
陸、第二類檢訊筆錄證據能力要件之審查/178
柒、結 語/181
第二節 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182
壹、爭 點/182
貳、解 析/182
參、結 論/187
第三節 鑑定書面之證據能力/187
壹、爭 點/188
貳、解 析/188
參、結 論/192
第四節 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評析/194
壹、本案程序事項/194
貳、爭 點/195
參、判決理由/195
肆、評 析/196
伍、結 論/203

第八章 補強法則
第一節 被告之自白與補強/205
壹、爭 點/205
貳、解 析/205
參、結 論/210
第二節 共犯之自白與補強/211
壹、爭 點/212
貳、解 析/212
參、結 論/216
第三節 超法規補強法則/217
壹、爭 點/217
貳、解 析/217
參、結 論/221
第四節 性侵害被害人證言之補強/222
壹、補強證據提出之必要性/222
貳、被害人無參與調查證據權/226
參、隔離詰問之措施與被告反對詰問權/227
肆、結 語/227

第九章 刑事審判之經驗法則案例研究
壹、前 言/231
貳、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232
參、最高法院關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決議/234
肆、證據裁判原則與自由心證原則/236
伍、證據評價之過程/238
陸、經驗法則適用上之困難性/242
柒、經驗法則案例類型化/243
捌、採證違反經驗法則之案例研討/250
玖、結 論/260

第二編 刑事救濟程序
第一章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被告之上訴

壹、爭 點/265
貳、解 析/265
參、結 語/269

第二章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第三審上訴
壹、爭 點/275
貳、解 析/275
參、結 論/279

第三章 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
壹、爭 點/281
貳、解 析/281
參、結 論/285

第四章 修正刑事再審新證據之解釋與適用
壹、再審新證據之要件/287
貳、修正前,台、日關於再審新證據之適用比較/287
參、新法之解釋──本次修法意旨在於放寬再審之條件/291
肆、新法之適用──建立客觀透明之再審新證據審查機制/294
伍、結語──再審新法,真能改變實務,讓我國再審制度起死回生嗎?/296

第五章 刑事再審新證據之適用──最高法院相關裁判、決議之檢討
壹、前 言/303
貳、修正再審新證據之適用/304
參、最高法院決議「判例保留並加註」之理由/306
肆、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新證據之意義/308
伍、《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新證據/310
陸、結 語/313

第六章 非常上訴審關於原判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315

第七章 累犯確定判決違誤之救濟
壹、前 言/325
貳、非常上訴必要性之審查原則/326
參、累犯違誤之類型與救濟/328
肆、累犯處罰之檢討/333
伍、結 語/334

第八章 再論累犯刑罰之適用──對於釋字第775號解釋之回響
壹、前 言/339
貳、修法前審判實務之裁量/340
參、量刑程序精緻化之建構/344
肆、結 語/348

第三編 刑事程序建制評釋
第一章 《第二位公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角色之再定位與程序影響評估》與談意見

壹、臺灣經驗/351
貳、他山之石/德國、日本被害人訴訟參加與美國CRAV制度/354
參、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與訴訟構造/356
肆、我國導入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之理論依據/358
伍、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與均衡性考量/359
陸、刑事訴訟程序被害人角色之再定位/359
柒、結 語/361

第二章 被告被訴事實之訊問與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從國民法官法省視刑事訴訟法的實踐
壹、前 言/367
貳、刑訴法與國民法官法有關被告訊問之辨正/369
參、準備程序起訴事實之訊問及審前處理事項之說明/370
肆、審判期日被訴事實之訊問/386
伍、結 語/394

第三章 卷證不併送下證據法則的變與不變
壹、法院職權調查證據應退縮至零;即使有必要,亦應以曉諭當事人聲請之方式為之/395
貳、增訂審前(準備)程序終結前,當事人或辯護人未聲請調查證據之失權效條款/397
參、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檢討/398
肆、彈劾證據明文化之必要性/399
伍、強化以公判為中心,活絡交互詰問制度,落實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等相關證據法則/400

第四章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之言詞辯論──兼論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救濟
壹、前 言/403
貳、最高法院刑事言詞辯論的實踐/404
參、最高法院刑案不常進行辯論的原因/408
肆、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412
伍、本文觀點──兼論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救濟/415
陸、結 論/422

第五章 刑事訴訟金字塔化再省思
壹、前 言/427
貳、刑事金字塔之建構──從1999到2017年/427
參、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架構新制/430
肆、結 語/440

第六章 「大法庭新制之探討」與談意見
壹、統一解釋法律、判決效力之探討/443
貳、「不得抗告」之救濟/445
參、言詞辯論之進行/446
肆、判例、決議廢止之探討/447

第四編 辦案品質的提升
第一章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453


第二章 刑事裁判書類的精簡──以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為例
壹、裁判書類改革的歷程/457
貳、實務關於判決書證據能力說明之簡化/459
參、證據能力之有無應否於判決理由內記載/460
肆、結 語/464

第三章 「法官辦案品質之提升」與談資料
壹、法官事實認定能力的強化/467
貳、量刑決定的改善/470
參、裁判書的友善化(簡化)/471

第四章 刑罰裁量之正當程序──以死刑量刑為中心
壹、生死判/一念之迴旋/475
貳、刑罰裁量之正當程序保障/477
參、死刑案件應採定罪與量刑分離程序/482
肆、結 語/482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定調刑事訴訟在於「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隨後於2002年修正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以連結至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調查則採行「當事人舉證先行、法院職權調查為輔」之模式。2003年復引進美、日之傳聞法則、證據排除法則及交互詰問等制度。刑事訴訟從職權主義改制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惟翻轉了曩昔法院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證據調查方式,亦使判例所謂凡得為證據之資料,均具有論理之證據能力產生質變,失其援用價值。究竟何種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必須優先予以探討,遂成為證據法的顯學。
 
  法官斷案,難免會有冤罪風險。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即係對於確定裁判之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所設之救濟制度。有鑑於晚近「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潮流的影響,2015年2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規定,大幅放寬了第一階段的再審門檻,從原先側重於法的安定性之「有疑則唯利既判力」,因勢利導轉為判決無謬性要求之「有疑則唯利被告」;2020年1月8日復增訂完備聲請再審之程序權保障條文。法制已備,實務應與時俱進,齊頭趕至,殊不能僅緩步徐行,或仍膠柱鼓瑟,一成不變。
 
  至於非常上訴,主要目的在於統一各級法院關於法律之適用,因而專屬於檢察總長一人得行使之權利。其間雖亦不無對案件之被告予以救濟之情形,但此僅屬其附隨、放射之效果。惟依司法院統計資料,每年非常上訴案件,類皆以累犯之違誤居冠,不無扭曲此一制度之本質。再者,被告對於未確定之判決,必係為自己之利益而上訴,以求救濟,然而卻因受制於所謂上訴不可分原則,反而可能使其一部已無罪者,有被突襲遭受更不利益之判決,此種懲罰性量刑,殊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終審法院金字塔化,乃係前述司法改革會議的另一項重大決議。司法院自斯時起,即凍結最高法院的人事,遇缺不補,但上訴三審之案件仍源源不絕,庫存待分刑事案件一度高達2萬餘件。由於金字塔型之程序法遲未立法通過,司法院雖自2005年起微解凍人事,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余適於該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2008年歸建高本院,2009年二度調辦事,一年後始補實為最高法院法官。
 
  余初派最高法院期間,適逢刑事新制甫施行,夾在職權主義隙縫中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於新舊制併存宛如拼裝車,不免引發不同學派之評論,舉辦研討會並邀約終審法院法官與談,以聽其言。余先後經紀庭長俊乾、張庭長淳淙多次指派參加,雖自知學植未深,且案牘山積,不免惶恐,但也因此得以研閱中外相關資料,相互印證,多所體會。之後面對各類邀約,亦均在不影響審判本業之前提下,勉力而為,克盡斯責。
 
  嗣或為應部分主辦單位要求,因將與談之PPT文稿改寫成文章,或受雜誌邀稿,或就辦案之一得,形之於文字者,或長篇或短文,不覺已積近70篇。自忖卑之無甚高論,原僅供藏之一己,不足以示人,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紀總經理不棄,乃擇其與程序法(沒收除外)有關之36篇,薈集成冊付梓,名曰「形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分為四編。主軸為第一編「刑事證據法實務」共9章,分別於各章節探討刑事新制施行後,包括證據能力在內之相關證據法實務問題;及第二編「刑事救濟程序」計8章,針對刑事上訴程序與再審新制、累犯違誤非常上訴之救濟程序分析研討。並輔以第三編「刑事程序建制評釋」為6章,就被害人參與訴訟、國民法官法(準備程序)、刑事訴訟金字塔化及大法庭等建制分享心得;暨第四編「辦案品質的提升」有4章,用以自我鞭策作為刑事法官之採證認事、用法與量刑,均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茲應予說明者,厥為倘法律新增、修正,或實務見解變更,或認有進一步說明必要者,悉於各該文末,以「補敘」方式,或拾遺補闕,或加以評釋,俾期兩相對照,知其梗概。
 
  余廁身法曹35載,不曾離開審判工作一日,即使2020年4月1日接任現職,仍續兼其中一庭的審判長,嗣因大法庭新制案件激增,依法逐案應行言詞辯論,兼以行政事務繁瑣,頗感分身乏術,乃專責於刑事大法庭審判長,冀以法律見解之統一,期臻至當。司法生涯漫漫,極著勞寂,除第一審短暫外調至浯島(金門)及蘭陽服務外,餘均宛如陀螺旋轉圍繞在案件如潮水般的博愛特區,片刻不得歇,終至皓首。法官的生命在審判,捨此弗由。感謝家人一路以來的支持與諒解,方能夙夜兢惕,專力辦案。本書之成,由衷感謝紀總的玉成,並承元照出版公司編輯團隊之協助,怡秀、家寧、Jyeru的細心校對,備極辛勞,謹此致謝。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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