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甘添貴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訴願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甘添貴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訴願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目錄
第一篇 序 論
第二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殺人罪
第二章 傷害罪
第三章 墮胎罪
第四章 遺棄罪
第五章 妨害自由罪
第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第八章 竊盜罪
第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十章 侵占罪
第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十二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十三章 贓物罪
第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第十五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二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殺人罪
第二章 傷害罪
第三章 墮胎罪
第四章 遺棄罪
第五章 妨害自由罪
第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第八章 竊盜罪
第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十章 侵占罪
第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十二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十三章 贓物罪
第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第十五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序
序
刑罰法規,不僅為行為規範,且為裁判規範,自需隨時代與環境之不停遞嬗,而與時俱進。近年來,屬於基本法之刑法典,亦時有更易。其中較為引人注目者,如刪除業務過失之規定,誠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刑法法條以及論述上有關業務過失之相關規定及詮釋,自需隨之刪除與修正。再如,酒醉肇事之慘劇,幾乎無日無之,國民對於酒駕惡行,在法感上已達零容忍之地步,因而增加酒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他如,總則對於沒收已將其定位為有別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獨立法律效果,不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且犯罪所得之客體亦及於財產上之利益及其孳息,甚而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物或利得,亦得沒收。因而,分則相關規定,如圖利罪等,亦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惟令人不無遺憾者,乃刑法內容之屢次修正,往往係隨社會時事而即興式修法,並無完整通盤之體系性思考。本來,法務部早就設有刑法研修小組,就整部刑法分則之犯罪規定,分章逐步研修,並裁併部分特別或附屬刑法,已歷經十年之久。惟主管機關因種種因素,瞻前顧後,一直躑躅不前,迄未提請立法院審議。吾人常見者,大皆社會發生重大事故,如虐嬰、虐童致死傷或酒駕肇事害人家破人亡等,導致民怨沸騰,始由立法委員發動修法。因係零碎式、即興式修法,致未能兼顧整部刑法典之完整體系。尤其,有關罰金刑之修正,往往因某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始因應幣值之改變而提高其罰金刑之幅度。倘犯罪構成要件未做修正,則其罰金刑亦按兵不動,導致有不少犯罪類型,縱係相鄰法條,且其罪質相近,其罰金刑之幅度則有如天壤之別。此種修法方式,實有加以改正之必要。
刑罰法規,不僅為行為規範,且為裁判規範,自需隨時代與環境之不停遞嬗,而與時俱進。近年來,屬於基本法之刑法典,亦時有更易。其中較為引人注目者,如刪除業務過失之規定,誠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刑法法條以及論述上有關業務過失之相關規定及詮釋,自需隨之刪除與修正。再如,酒醉肇事之慘劇,幾乎無日無之,國民對於酒駕惡行,在法感上已達零容忍之地步,因而增加酒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他如,總則對於沒收已將其定位為有別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獨立法律效果,不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且犯罪所得之客體亦及於財產上之利益及其孳息,甚而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物或利得,亦得沒收。因而,分則相關規定,如圖利罪等,亦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
惟令人不無遺憾者,乃刑法內容之屢次修正,往往係隨社會時事而即興式修法,並無完整通盤之體系性思考。本來,法務部早就設有刑法研修小組,就整部刑法分則之犯罪規定,分章逐步研修,並裁併部分特別或附屬刑法,已歷經十年之久。惟主管機關因種種因素,瞻前顧後,一直躑躅不前,迄未提請立法院審議。吾人常見者,大皆社會發生重大事故,如虐嬰、虐童致死傷或酒駕肇事害人家破人亡等,導致民怨沸騰,始由立法委員發動修法。因係零碎式、即興式修法,致未能兼顧整部刑法典之完整體系。尤其,有關罰金刑之修正,往往因某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始因應幣值之改變而提高其罰金刑之幅度。倘犯罪構成要件未做修正,則其罰金刑亦按兵不動,導致有不少犯罪類型,縱係相鄰法條,且其罪質相近,其罰金刑之幅度則有如天壤之別。此種修法方式,實有加以改正之必要。
甘添貴 謹序
2019.7.20於挹翠山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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