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本書將2017年最高法院5,348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熙懷
現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State of Tennessee Maxwell市法醫中心訪問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佛大學學術講座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元照出版公司智匯學院講座
張熙懷
現職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講座
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創會顧問
學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訴組創組主任檢察官
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文大學李昌鈺鑑識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State of Tennessee Maxwell市法醫中心訪問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佛大學學術講座
日本東京都國立市一橋大學學術講座
香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參演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講座
元照出版公司智匯學院講座
目錄
自 序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附屬刑法/3
二、法律變更/4
三、屬地主義/8
四、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9
五、公務員之定義/9
六、重傷害/19
七、犯罪之動機/22
八、故 意/23
九、犯意變更/26
十、過 失/33
十一、不作為犯/35
十二、不知法律/36
十三、因果關係/37
十四、加重結果犯/40
十五、正當防衛/44
十六、精神障礙/46
十七、未遂犯/48
十八、不能犯/52
十九、共同正犯/53
二 十、間接正犯/70
二十一、幫助犯/71
二十二、身分犯/73
二十三、主 刑/74
二十四、褫奪公權/82
二十五、羈押折抵/83
二十六、吸收犯/84
二十七、接續犯/85
二十八、集合犯/89
二十九、想像競合犯/93
三 十、沒 收/103
三十一、易科罰金/155
三十二、易服社會勞動/159
三十三、累 犯/160
三十四、定應執行刑/168
三十五、強制處分/179
三十六、自 首/183
三十七、緩 刑/185
三十八、假 釋/188
三十九、追訴權時效/189
四 十、行刑權時效/193
四十一、保安處分/194
四十二、監護處分/198
四十三、瀆職罪/200
四十四、妨害公務/201
四十五、妨害投票/202
四十六、公共危險/204
四十七、偽造文書/225
四十八、妨害性自主/238
四十九、妨害風化/252
五 十、妨害家庭/255
五十一、傷 害/257
五十二、遺 棄/258
五十三、妨害自由/260
五十四、妨害名譽/261
五十五、妨害秘密/265
五十六、竊 盜/269
五十七、強 盜/270
五十八、搶 奪/275
五十九、詐 欺/278
六 十、背 信/284
六十一、擄人勒贖/285
六十二、破壞電磁紀錄/287
六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89
六十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98
六十五、貪污治罪條例/332
六十六、政府採購法/345
六十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48
六十八、性騷擾防治法/357
六十九、證券交易法/358
七 十、藥事法/377
七十一、醫療法/384
七十二、廢棄物清理法/385
七十三、水土保持法/398
七十四、銀行法/404
七十五、人口販運防制法/417
七十六、著作權法/418
七十七、電業法/420
七十八、森林法/422
七十九、原住民族基本法/429
八 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31
八十一、野生動物保育法/437
《刑事程序法篇》
一、客觀注意義務/441
二、管 轄/446
三、法院之組織/452
四、迴 避/453
五、相牽連案件/462
六、舉證責任/463
七、法院職權調查證據/469
八、送 達/473
九、傳 喚/486
十、期 間/487
十一、依賴律師辯護權/490
十二、證人拒絕證言權/505
十三、具 結/509
十四、未經具結之證言/514
十五、證人證述之任意性/521
十六、權利事項告知/522
十七、訊問(詢問)方式/525
十八、偵查中之詰問權、對質權/528
十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529
二 十、共犯自白之評價/537
二十一、訊問、詢問筆錄錄音、錄影/538
二十二、勘 察/539
二十三、鑑 定/540
二十四、鑑定證人/555
二十五、通譯權/556
二十六、測 謊/557
二十七、監 聽/565
二十八、警察職權/577
二十九、搜 索/582
三 十、扣 押/583
三十一、拘 提/590
三十二、羈 押/592
三十三、具 保/595
三十四、限制出境/601
三十五、指認程序/602
三十六、釣 魚/606
三十七、非法證據排除/611
三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613
三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617
四 十、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620
四十一、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629
四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630
四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634
四十四、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643
四十五、意見證據/644
四十六、補強證據/645
四十七、起訴恪遵嚴謹證據法則/665
四十八、起訴之程式/667
四十九、起訴對人的效力/669
五 十、起訴對事之效力/675
五十一、準備程序/683
五十二、調查證據之聲請/684
五十三、對 質/686
五十四、交互詰問/688
五十五、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692
五十六、自由證明、嚴格證明/696
五十七、權衡原則/697
五十八、量 刑/699
五十九、被告科刑資料調查/704
六 十、變更起訴法條/705
六十一、停止審判/706
六十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708
六十三、罪疑唯輕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713
六十四、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判決/714
六十五、判決既判力/722
六十六、上訴救濟權/724
六十七、上訴利益/725
六十八、具體上訴理由/728
六十九、上訴範圍/733
七 十、自 訴/735
七十一、直接被害人/743
七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747
七十三、協商程序/748
七十四、沒收特別程序/751
七十五、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754
七十六、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之效力/758
七十七、非常上訴/759
七十八、抗 告/763
七十九、再 審/764
八 十、聲明異議/787
八十一、執 行/796
八十二、緩起訴/802
八十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06
八十四、刑事補償法/810
八十五、刑事妥速審判法/812
八十六、提審法/821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附屬刑法/3
二、法律變更/4
三、屬地主義/8
四、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9
五、公務員之定義/9
六、重傷害/19
七、犯罪之動機/22
八、故 意/23
九、犯意變更/26
十、過 失/33
十一、不作為犯/35
十二、不知法律/36
十三、因果關係/37
十四、加重結果犯/40
十五、正當防衛/44
十六、精神障礙/46
十七、未遂犯/48
十八、不能犯/52
十九、共同正犯/53
二 十、間接正犯/70
二十一、幫助犯/71
二十二、身分犯/73
二十三、主 刑/74
二十四、褫奪公權/82
二十五、羈押折抵/83
二十六、吸收犯/84
二十七、接續犯/85
二十八、集合犯/89
二十九、想像競合犯/93
三 十、沒 收/103
三十一、易科罰金/155
三十二、易服社會勞動/159
三十三、累 犯/160
三十四、定應執行刑/168
三十五、強制處分/179
三十六、自 首/183
三十七、緩 刑/185
三十八、假 釋/188
三十九、追訴權時效/189
四 十、行刑權時效/193
四十一、保安處分/194
四十二、監護處分/198
四十三、瀆職罪/200
四十四、妨害公務/201
四十五、妨害投票/202
四十六、公共危險/204
四十七、偽造文書/225
四十八、妨害性自主/238
四十九、妨害風化/252
五 十、妨害家庭/255
五十一、傷 害/257
五十二、遺 棄/258
五十三、妨害自由/260
五十四、妨害名譽/261
五十五、妨害秘密/265
五十六、竊 盜/269
五十七、強 盜/270
五十八、搶 奪/275
五十九、詐 欺/278
六 十、背 信/284
六十一、擄人勒贖/285
六十二、破壞電磁紀錄/287
六十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89
六十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98
六十五、貪污治罪條例/332
六十六、政府採購法/345
六十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48
六十八、性騷擾防治法/357
六十九、證券交易法/358
七 十、藥事法/377
七十一、醫療法/384
七十二、廢棄物清理法/385
七十三、水土保持法/398
七十四、銀行法/404
七十五、人口販運防制法/417
七十六、著作權法/418
七十七、電業法/420
七十八、森林法/422
七十九、原住民族基本法/429
八 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31
八十一、野生動物保育法/437
《刑事程序法篇》
一、客觀注意義務/441
二、管 轄/446
三、法院之組織/452
四、迴 避/453
五、相牽連案件/462
六、舉證責任/463
七、法院職權調查證據/469
八、送 達/473
九、傳 喚/486
十、期 間/487
十一、依賴律師辯護權/490
十二、證人拒絕證言權/505
十三、具 結/509
十四、未經具結之證言/514
十五、證人證述之任意性/521
十六、權利事項告知/522
十七、訊問(詢問)方式/525
十八、偵查中之詰問權、對質權/528
十九、被告自白之任意性/529
二 十、共犯自白之評價/537
二十一、訊問、詢問筆錄錄音、錄影/538
二十二、勘 察/539
二十三、鑑 定/540
二十四、鑑定證人/555
二十五、通譯權/556
二十六、測 謊/557
二十七、監 聽/565
二十八、警察職權/577
二十九、搜 索/582
三 十、扣 押/583
三十一、拘 提/590
三十二、羈 押/592
三十三、具 保/595
三十四、限制出境/601
三十五、指認程序/602
三十六、釣 魚/606
三十七、非法證據排除/611
三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613
三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617
四 十、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620
四十一、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629
四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630
四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634
四十四、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643
四十五、意見證據/644
四十六、補強證據/645
四十七、起訴恪遵嚴謹證據法則/665
四十八、起訴之程式/667
四十九、起訴對人的效力/669
五 十、起訴對事之效力/675
五十一、準備程序/683
五十二、調查證據之聲請/684
五十三、對 質/686
五十四、交互詰問/688
五十五、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692
五十六、自由證明、嚴格證明/696
五十七、權衡原則/697
五十八、量 刑/699
五十九、被告科刑資料調查/704
六 十、變更起訴法條/705
六十一、停止審判/706
六十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708
六十三、罪疑唯輕原則(有疑唯利被告原則)/713
六十四、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判決/714
六十五、判決既判力/722
六十六、上訴救濟權/724
六十七、上訴利益/725
六十八、具體上訴理由/728
六十九、上訴範圍/733
七 十、自 訴/735
七十一、直接被害人/743
七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747
七十三、協商程序/748
七十四、沒收特別程序/751
七十五、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754
七十六、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之效力/758
七十七、非常上訴/759
七十八、抗 告/763
七十九、再 審/764
八 十、聲明異議/787
八十一、執 行/796
八十二、緩起訴/802
八十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06
八十四、刑事補償法/810
八十五、刑事妥速審判法/812
八十六、提審法/821
序
自序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性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研修臺灣刑事法律實務界見解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刑事裁判實務交流最優質專書。
2009年8月間,筆者調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服務,時任檢察長顏大和先生有感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急遽變遷,顛覆翻轉刑事法庭風貌,從行之多年的德日職權進行主義,轉向汲取英美當事人進行主義精髓,獨創世上特有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顏大和檢察長咸認刑事訴訟法律條文修正既寬且廣,終審法院個案見解轉換更迭快速,各級檢察署檢察官為因應辦案之需,完善精準、精實、精緻專業素養,自應即時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遂於同年9月初責成筆者籌編實用裁判輯要彙編。筆者於同年10月間透過篩選、歸納及分析,當年度全年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完竣,編輯裁判專書名為《實用刑事裁判輯要彙編》,收錄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Leading case),以及坊間著名學術期刊所精選評析導讀之裁判,甚至各司法在職訓練機構所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班講義所論述及之裁判,筆者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尋覓蒐羅納入,集結成冊付梓出書,以饗讀者。
前後連續編輯6年,時至2013年年中,臺灣高等檢察署主管會報,以經費預算不足為由,主席裁示不再續編。筆者有感於「訴訟法庭如戰場」,「法律條文如武器」,「法院判決如彈藥」。因應公訴蒞庭活動運作,激辯證據能力有無,詞窮爭辯證明力強弱,資以撰寫刑事書狀,藉以承審法官說服。法庭地板檢辯用字遣詞,司法文書梳理論述。總是脫離不了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訊息,古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果爾,中斷延續編輯出書,形同根絕最新裁判泉源,正在成長熟蒂的證據思維,實務新知見解勢將枯竭,減損訟爭正能量。以致筆者起心動念、想方設法,秉持一己之力,以個人名義持續編撰裁判輯要彙編,與時俱進正確適用法律,以厚植刑事法律實務視野,強化更新增長專業本職學能。此乃蒐集裁判內容最豐富,最全面出自臺灣最高法院本土化觀點,見解論證極具權威性的裁判年鑑,是審、檢、辯攜帶出庭、學者講學,隨時翻閱及時查考最新裁判資訊,事有所本、言而有據,旁徵博引的辦案工具書。對法學院師生而言,是教科書外絕頂研習刑事法律之輔助教材,以補校園象牙塔之缺漏。
2017年最高法院全年度裁判計有數千件,筆者一如過往,蒐集最高法院每月所揭示極具參考價值裁判、司法院公報、坊間各著名法學期刊所刊載的裁判,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研習班講座所撰寫講義提及2017年度最高法院裁判,集結成書。
最高法院業已一改長期以來秘密分案的作法,現在分案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相同。本書編輯內容適時因應此變革,在各則裁判要旨之後,載明該則裁判出自於最高法院哪一庭,並將審判長及庭員姓名列出。如此透明化編輯方式,可讓讀者得以確切掌握最高法院各庭、法官的裁判風格、見解脈動,兼及知曉法律見解及法理事理,同時可體察最高法院意見領袖是哪些法官。法律條文制定頒布是沒有生命,透過執法人員的操作運用形塑,才得以一窺法律條文立法宗旨及詮釋實務運作風貌。臺灣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晚近幾年以來,立法修正頻繁條文增刪幅度甚廣,企求有效掌握新修法律脈動,透過飽覽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是絕佳可靠途徑。正在學校研修刑事法律者或準備公職專業人員考試者,先睹為快,將教科書搭配判決年鑑,相輔相成參閱、研讀及臨摹,定可收開展學術兼實務學習之視窗,採捷徑式研讀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海峽兩岸礙於歷史因素交流阻隔一甲子有餘,自從劃時代歷史性的破冰之旅,開啟兩岸實質多元風貌的交流,而法律實務交流是其中之一重要環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經平等協商於2009年4月26日共同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該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本書盡蒐2017年度臺灣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援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觀點全方位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
此外,協議中並規定雙方協助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協議事項,大陸地區參與司法互助主管部門的公、檢、法、司,藉助本書第一手裁判資料,可以準確地理解臺灣刑事法律規定及見解,對海峽兩岸刑事法律交流提供有益的幫助。
2012年3月14日,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大陸此次刑事訴訟修法內容,相當程度類同於臺灣2003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內容,臺灣修法施行已然經過10年有餘,在實踐過程中累積相當案例,判決年鑑環繞權威性實務裁判,論證的法理及觀點,可作為大陸執行新法參考,亦可供大陸司法實務工作者,飽覽觀之資為撰寫刑事裁判書狀的借鑑。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每年達數千件之多,本書編輯收錄如有疏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海涵見諒之。
一級檢察官
張熙懷
2019年8月
盛夏溽暑
高檢署困學齋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性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研修臺灣刑事法律實務界見解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刑事裁判實務交流最優質專書。
2009年8月間,筆者調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服務,時任檢察長顏大和先生有感於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急遽變遷,顛覆翻轉刑事法庭風貌,從行之多年的德日職權進行主義,轉向汲取英美當事人進行主義精髓,獨創世上特有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顏大和檢察長咸認刑事訴訟法律條文修正既寬且廣,終審法院個案見解轉換更迭快速,各級檢察署檢察官為因應辦案之需,完善精準、精實、精緻專業素養,自應即時掌握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遂於同年9月初責成筆者籌編實用裁判輯要彙編。筆者於同年10月間透過篩選、歸納及分析,當年度全年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完竣,編輯裁判專書名為《實用刑事裁判輯要彙編》,收錄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Leading case),以及坊間著名學術期刊所精選評析導讀之裁判,甚至各司法在職訓練機構所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班講義所論述及之裁判,筆者鋪天蓋地竭盡所能尋覓蒐羅納入,集結成冊付梓出書,以饗讀者。
前後連續編輯6年,時至2013年年中,臺灣高等檢察署主管會報,以經費預算不足為由,主席裁示不再續編。筆者有感於「訴訟法庭如戰場」,「法律條文如武器」,「法院判決如彈藥」。因應公訴蒞庭活動運作,激辯證據能力有無,詞窮爭辯證明力強弱,資以撰寫刑事書狀,藉以承審法官說服。法庭地板檢辯用字遣詞,司法文書梳理論述。總是脫離不了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訊息,古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果爾,中斷延續編輯出書,形同根絕最新裁判泉源,正在成長熟蒂的證據思維,實務新知見解勢將枯竭,減損訟爭正能量。以致筆者起心動念、想方設法,秉持一己之力,以個人名義持續編撰裁判輯要彙編,與時俱進正確適用法律,以厚植刑事法律實務視野,強化更新增長專業本職學能。此乃蒐集裁判內容最豐富,最全面出自臺灣最高法院本土化觀點,見解論證極具權威性的裁判年鑑,是審、檢、辯攜帶出庭、學者講學,隨時翻閱及時查考最新裁判資訊,事有所本、言而有據,旁徵博引的辦案工具書。對法學院師生而言,是教科書外絕頂研習刑事法律之輔助教材,以補校園象牙塔之缺漏。
2017年最高法院全年度裁判計有數千件,筆者一如過往,蒐集最高法院每月所揭示極具參考價值裁判、司法院公報、坊間各著名法學期刊所刊載的裁判,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研習班講座所撰寫講義提及2017年度最高法院裁判,集結成書。
最高法院業已一改長期以來秘密分案的作法,現在分案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相同。本書編輯內容適時因應此變革,在各則裁判要旨之後,載明該則裁判出自於最高法院哪一庭,並將審判長及庭員姓名列出。如此透明化編輯方式,可讓讀者得以確切掌握最高法院各庭、法官的裁判風格、見解脈動,兼及知曉法律見解及法理事理,同時可體察最高法院意見領袖是哪些法官。法律條文制定頒布是沒有生命,透過執法人員的操作運用形塑,才得以一窺法律條文立法宗旨及詮釋實務運作風貌。臺灣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晚近幾年以來,立法修正頻繁條文增刪幅度甚廣,企求有效掌握新修法律脈動,透過飽覽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是絕佳可靠途徑。正在學校研修刑事法律者或準備公職專業人員考試者,先睹為快,將教科書搭配判決年鑑,相輔相成參閱、研讀及臨摹,定可收開展學術兼實務學習之視窗,採捷徑式研讀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海峽兩岸礙於歷史因素交流阻隔一甲子有餘,自從劃時代歷史性的破冰之旅,開啟兩岸實質多元風貌的交流,而法律實務交流是其中之一重要環節。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經平等協商於2009年4月26日共同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年6月25日生效。該協議第2條規定,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本書盡蒐2017年度臺灣最高法院極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援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觀點全方位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
此外,協議中並規定雙方協助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協議事項,大陸地區參與司法互助主管部門的公、檢、法、司,藉助本書第一手裁判資料,可以準確地理解臺灣刑事法律規定及見解,對海峽兩岸刑事法律交流提供有益的幫助。
2012年3月14日,大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為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保障。大陸此次刑事訴訟修法內容,相當程度類同於臺灣2003年9月刑事訴訟新制內容,臺灣修法施行已然經過10年有餘,在實踐過程中累積相當案例,判決年鑑環繞權威性實務裁判,論證的法理及觀點,可作為大陸執行新法參考,亦可供大陸司法實務工作者,飽覽觀之資為撰寫刑事裁判書狀的借鑑。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每年達數千件之多,本書編輯收錄如有疏漏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海涵見諒之。
一級檢察官
張熙懷
2019年8月
盛夏溽暑
高檢署困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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