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版序
最近1年,刑訴法相關規定,又有重大修正如下。
其一是,2020.1.8.修正公布刑訴法,增訂有關保護犯罪被害人的相關措施,諸如偵、審中陪同制(§§248-1、271-3)、移付調解或進行修復式司法(§§248-2、271-4)、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保護措施(§§248-3、271-2)、被害人參與訴訟制度(第7-3編),以及繼2015.2.4.修正公布刑訴法擴大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420)後,再度強化聲請再審程序的保障措施,諸如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再審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聲請再審程序瑕疵之補正、聲請再審之通知到場及聽取意見、法院應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429-1~429-3;433、434),對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之救濟,發揮更週全的效果,以避免冤抑!
其二是,2020.1.15.修正公布刑訴法,此乃配合兩公約而作的修正,諸如訊問筆錄制作的嚴謹化(§41)、執行拘捕之告知權利(§89)、聽覺或語言障礙之傳譯(§99)、增訂預防性羈押原因(§101-1)、第三審上訴中之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權限(§121Ⅱ)、告訴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163Ⅳ)、訊問、詢問證人應出於任意性及全程錄音、錄影(§§192→98、196-1Ⅱ→192→98)、再議期間10日(§256Ⅰ)、上訴期間20日(§349)、宣告無期徒刑者毋庸職權上訴(§344Ⅴ)、科刑辯論獨立化(§289Ⅱ)等等,對被告訴訟權的保障更為週全,邁入新的里程碑!
其三是,2020.8.12.制定公布國民法官法(分階段循序施行),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起訴方式採卷證不併送制及證據開示制度,衝擊現行刑事訴訟制度至深且鉅,影響深遠!
關於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自釋384、釋396、釋582解釋一再強調係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訴訟權所保障的權利,2020.2.27.釋789解釋更釋示:「法院於訴訟上採用無法於審判庭作證者之警詢筆錄,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的行使,有更全面化的保障!另2020.5.29.公布釋791解釋,宣告刑訴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意旨而失其效力,告訴不可分原則的爭議問題,也減少許多!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2020.4.22.作成108台上大3594裁定,認為「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統一法律爭議問題,沒收事項,不採控訴原則,影響重大!
綜上,刑訴法不斷的翻修,實務不斷創新而趨於一致,整個刑事訴訟的運作,正朝向溫暖有人性且富保障人權的新境界邁進,讓我們共同來努力!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改版事務之處理,特別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李主編啟琳及協助文字校對之陳永佳、陳暉寰及黃毅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