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篇講演錄中所提出的主要理論是:我們經驗中的因素按其可變性來說是「清楚明白的」,只要它們在重要性(importance)上所要求的那個適當時期內能夠得到證實。必然的東西是不可移易的,由於這個原因,它們隱約而模糊地處於思維之后。因此哲學真理應當到語言的假定中去尋求,而不要到它的明確的陳述中去尋求。由於這一原因,哲學與詩相似,二者都力求表達我們稱之為文明的最高的理智。
《思維方式》前六章,即第一、二篇,是我在1937-1938學期,即我從哈佛退休以后不久,在馬薩諸塞州維列斯萊學院作的講演。這個幸運的機會使我得以將我在哈佛作的講演的一些內容加以壓縮以供出版,這些內容在我過去出版的著作中已作了不完備的闡述。以《自然界與生命》為題的第三篇的兩次講演是四年前在芝加哥大學作的,曾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社出版,在英國則由劍橋出版社出版。原來打算把它們編成像《思維方式》一樣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計划沒有如期完成。
結束語《哲學的目的》是將1935年的一次年度歡迎會上給哈佛大學和拉德克利菲女子學院哲學系的畢業生作的一篇簡短的講話修改而成,曾刊載於哈佛大學校友會年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