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吳明軒
壹、司法生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學習司法官(民國41.05~42.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推事(民國42.05~44.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推事(民國44.05~51.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推事(民國51.10~52.0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推事(民國52.07~58.1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民國58.12~60.07)
‧最高法院推事(民國60.07~76.12)
‧最高法院庭長(民國76.12~81.03)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民國81.03~迄今)
貳、修定法典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75.11~91.08)
‧非訟事件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3.12~89.11)
‧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5.10~96.09)
‧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國89.02~100.01)
參、陶菁鑄莪
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講座
‧第18期(69.05.01~69.12.1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19期(70.05.01~70.12.1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0期(71.05.02~71.12.18)民法債篇專題研究、親屬繼承
‧第21期(72.06.16~73.03.15)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2期(73.05.14~74.0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3期(75.06.20~75.0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4期(75.06.23~76.04.04)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5期(76.06.22~77.01.23)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26期(77.07.11~78.02.11)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38期(87.09.21~89.03.20)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第39期(88.07.12~90.01.11)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各研習班次講座(93.08.25~99.06.24)
‧第6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第二審、第三審制度之研究
‧94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人事訴訟程序」
‧94年司法院家事事件處理研究會—「新修訂非訟事件法問題研討」
‧95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關於假執行之裁判」
‧95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5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究」
‧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第1期—專題演講
‧96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保全程序專題研究」
‧96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新修正非訟事件法之課題—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6年家事法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7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研習班—法律專業課程—「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討」、「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
‧97年庭長法官家事事件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8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介紹」
‧99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原告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肆、琢玉碩彥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口試委員(91.05)
‧受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4)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5)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3.03)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6.04)
‧受邀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審查教師學術研究專書(97.06)
伍、玉尺掄才
‧7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81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
‧83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口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民國69年至92年期間,陸續擔任考試院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等,惟考選部函復該部典試人力資料庫系統係自91年起始建置遴聘資料;以上係現存可稽之書面資料
吳明軒
壹、司法生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學習司法官(民國41.05~42.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推事(民國42.05~44.0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推事(民國44.05~51.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推事(民國51.10~52.0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推事(民國52.07~58.1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民國58.12~60.07)
‧最高法院推事(民國60.07~76.12)
‧最高法院庭長(民國76.12~81.03)
‧最高法院優遇庭長(民國81.03~迄今)
貳、修定法典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75.11~91.08)
‧非訟事件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3.12~89.11)
‧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民國85.10~96.09)
‧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民國89.02~100.01)
參、陶菁鑄莪
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講座
‧第18期(69.05.01~69.12.1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19期(70.05.01~70.12.1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0期(71.05.02~71.12.18)民法債篇專題研究、親屬繼承
‧第21期(72.06.16~73.03.15)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2期(73.05.14~74.02)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3期(75.06.20~75.03)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4期(75.06.23~76.04.04)民法債篇專題研究
‧第25期(76.06.22~77.01.23)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26期(77.07.11~78.02.11)民法債篇(各種之債)專題研究
‧第38期(87.09.21~89.03.20)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第39期(88.07.12~90.01.11)民事實務、民事實務實習法庭、民事實務書類講評、民事實務口試
二、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各研習班次講座(93.08.25~99.06.24)
‧第6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第二審、第三審制度之研究
‧94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人事訴訟程序」
‧94年司法院家事事件處理研究會—「新修訂非訟事件法問題研討」
‧95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關於假執行之裁判」
‧95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5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究」
‧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班第1期—專題演講
‧96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訴訟專題)—「保全程序專題研究」
‧96年非訟業務研究會—「新修正非訟事件法之課題—民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96年家事法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7年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研習班—法律專業課程—「民事訴訟實務問題研討」、「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程序」
‧97年庭長法官家事事件專業講習—「家事非訟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98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介紹」
‧99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民事程序法專題)—「原告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肆、琢玉碩彥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口試委員(91.05)
‧受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4)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2.05)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新聘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3.03)
‧受聘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升等教師論文審查委員(96.04)
‧受邀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審查教師學術研究專書(97.06)
伍、玉尺掄才
‧7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81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
‧83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典試委員
‧9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9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口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民國69年至92年期間,陸續擔任考試院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等,惟考選部函復該部典試人力資料庫系統係自91年起始建置遴聘資料;以上係現存可稽之書面資料
目錄
推薦序
作者簡介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因不動產涉訟之法院管轄/3
第二節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6
第三節 指定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效力/9
第四節 對於訴訟代理人送達之效力/12
第五節 請求履行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之訴/14
第六節 本文所擬個案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之探討/17
第七節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21
第八節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24
第九節 法院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28
第十節 供訴訟上擔保之方法/31
第十一節 補充判決/34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禁止重訴規定效果之變化/37
第二節 關於宣告假執行規定之適用/40
第三節 法院就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是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66
第四節 法院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68
第五節 判決之執行力/71
第六節 耕地租佃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74
第七節 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程序/77
第八節 訴訟程序之轉換/80
第九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訴訟程序之影響/83
第十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影響/85
第十一節 新臺幣五十萬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89
第十二節 抗告程序之審級管轄/92
第十三節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95
第三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效力/99
第二節 判決確定之時期/102
第三節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撤回上訴/117
第四節 撤回上訴之效力/120
第五節 第三審法院就同時履行抗辯上訴審判之範圍/123
第六節 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之範圍/126
第七節 第三審法院所為發回更審判決之效力/130
第八節 再審期間之計算方法/133
第九節 對於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管轄法院/136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一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異議之撤回/141
第二節 以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144
第二編 家事事件法
第一章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婚姻無效之訴之法定原因/149
第二節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之區別/152
第三節 離婚之訴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之規定/155
第四節 否認子女之訴/159
第五節 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162
第六節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區別/166
第七節 撤銷合意終止收養之訴/169
第八節 繼承人代位繼承及其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關係/172
第九節 繼承訴訟事件是否得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176
第十節 離婚事件與因判決離婚而生損害賠償事件之合併/179
第二章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程序/183
第二節 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之終止收養/187
作者簡介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因不動產涉訟之法院管轄/3
第二節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6
第三節 指定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效力/9
第四節 對於訴訟代理人送達之效力/12
第五節 請求履行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之訴/14
第六節 本文所擬個案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之探討/17
第七節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21
第八節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24
第九節 法院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28
第十節 供訴訟上擔保之方法/31
第十一節 補充判決/34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禁止重訴規定效果之變化/37
第二節 關於宣告假執行規定之適用/40
第三節 法院就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是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66
第四節 法院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68
第五節 判決之執行力/71
第六節 耕地租佃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74
第七節 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程序/77
第八節 訴訟程序之轉換/80
第九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訴訟程序之影響/83
第十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影響/85
第十一節 新臺幣五十萬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89
第十二節 抗告程序之審級管轄/92
第十三節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95
第三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效力/99
第二節 判決確定之時期/102
第三節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撤回上訴/117
第四節 撤回上訴之效力/120
第五節 第三審法院就同時履行抗辯上訴審判之範圍/123
第六節 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之範圍/126
第七節 第三審法院所為發回更審判決之效力/130
第八節 再審期間之計算方法/133
第九節 對於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管轄法院/136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一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異議之撤回/141
第二節 以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144
第二編 家事事件法
第一章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婚姻無效之訴之法定原因/149
第二節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之區別/152
第三節 離婚之訴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之規定/155
第四節 否認子女之訴/159
第五節 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162
第六節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區別/166
第七節 撤銷合意終止收養之訴/169
第八節 繼承人代位繼承及其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關係/172
第九節 繼承訴訟事件是否得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176
第十節 離婚事件與因判決離婚而生損害賠償事件之合併/179
第二章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程序/183
第二節 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之終止收養/187
序
推薦序
初見「吳明軒」庭長其「名」,是甫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法官),被分派在民事第二庭辦事,某日辦公室傳閱一紙團購書籍名單,內載書名「中國民事訴訟法」,作者是「吳明軒」。聽同事言,本書作者時任職於最高法院,余當時初任法官,對最高法院存有一股景仰敬畏之心,系爭書籍又是實務家鉅著,因此也登記購買1套,詳加拜讀。本書廣蒐學術、審判資料,據條立義,折衷群言,綜括源流,依法演繹,明法理之辨,釋實務之疑,堪稱理論與實務並重,遂不免油然而生一股「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之迴旋。
越2個月,余奉令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吳庭長的著作,也跟隨余飄洋過海到浯島。當時仍屬戒嚴時期,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審判事務雖歸普通法院管轄,但員額編制僅院長及法官各1人,再加上通訊不便,遇有民事程序法問題,難以向本島同事請益,因此除蒐尋有無法律問題研討會相關結論供參外,吳庭長的大作,即成為辦案指南,恆於思辨之後從中發揮定錨效應。在浯島服務6個月,期滿調派歸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仍續辦民事審判2年。嗣因司法院訂有五年歷練計畫,因而周遊於民事執行處、刑事庭等單位,最後落腳在刑事庭,經辦刑事審判事務迄今。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將三終審法院金字塔化,最高法院人事自斯時起即被凍結,遇缺不補。惟金字塔型之程序法未能如期立法通過,為因應源源不絕的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遂自2005年微解凍,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也因此一轉變,余始得以在2005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新來乍到,大約是在某個星期二早晨,在4樓電梯外,見一身形高瘦、翩翩和煦的長者走出電梯,往會議室從容走去。經詢據同仁,告稱此即吳明軒優遇庭長,欲前往出席民事庭會議。就此匆匆一瞥間,余始得見書中幻影的「吳明軒」庭長本尊其「人」。歲月遞嬗,從初見吳庭長其「名」,到卒睹其「人」,前後歷20餘年,誠可謂咫尺天涯矣!
最高法院執掌民、刑事訴訟之終審審判,除為擔保裁判之妥當性外,另負有統一包括最高法院在內之各審級法院法律適用及促進法律發展之任務。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最高法院係以選編判例及舉行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每則決議之作成,均經與會庭長、法官集思周咨,一再推敲,實已具民主正當性,祇是欠缺審判外形。楊前院長鼎章於2013年「慶祝吳庭長明軒任職司法界六十周年學術活動」,即就其親身見證(非傳聞)提及:吳庭長列席民事庭會議,常在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時,一語道破盲點,提出解決之道等情。吳庭長聲如洪鐘,學識天成,信其所信之發言,在民事庭會議,經常發揮臨門一腳、一槌定音之功勞,不可抹滅。
最高法院自1927年起,即從每年審結之諸多具體案件裁判中,擇其內容有創新見解,能闡明法律真意,足以補充法律者,經嚴格審查程序,編為判例刊行,供全國各級法院遵行,期能避免同法異判之弊。身為終審法院法官者,莫不針對個案戮力兢惕,批閱典籍,反覆思辨,期冀作成之裁判得以被選編為判例為榮。吳庭長在最高法院辦案期間,迨至1992年3月優遇時止,就所參與裁判經選編為判例者,高達百篇,此一紀錄謂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亦不為過。2019年1月印行判例彙集,收錄全文存諸冊籍,其意旨多有納為法律明文者,斯乃實務判決先行、立法援例在後之典範。
吳庭長明軒於1971年7月調派最高法院推事,迄2021年7月,司法生涯任職最高法院已屆50周年,職掌終審之審判與研究,長達半世紀之久,可謂係最高法院之瑰寶。吳庭長公餘之暇,除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外,更勤於筆耕,著作等身,即便已是耄耋之年,仍然壯心不已,鑽研新知,時有佳作。於茲50周年,吳庭長將其歷年研究心得,薈集成冊付梓,共計四大冊,公諸於世,以嘉惠後進,俾有志於此者,得以一覽而供參考或取資,並藉為已逾一甲子法曹服務之紀念。吳庭長囑余為之序,末學不敢不從,實有愧於民事法感薄弱,豈敢「吳」門弄斧。見微知著,謹綴數語,藉表仰止慕情。有云「人生七十才開始,八十還是小孩兒」,依此計算,吳庭長才符合新修正(尚未施行)民法第12條的「成年人」呢。來日方長,志則如斯。敬祝吳庭長明軒福壽安康,平安喜樂!
初見「吳明軒」庭長其「名」,是甫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法官),被分派在民事第二庭辦事,某日辦公室傳閱一紙團購書籍名單,內載書名「中國民事訴訟法」,作者是「吳明軒」。聽同事言,本書作者時任職於最高法院,余當時初任法官,對最高法院存有一股景仰敬畏之心,系爭書籍又是實務家鉅著,因此也登記購買1套,詳加拜讀。本書廣蒐學術、審判資料,據條立義,折衷群言,綜括源流,依法演繹,明法理之辨,釋實務之疑,堪稱理論與實務並重,遂不免油然而生一股「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之迴旋。
越2個月,余奉令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吳庭長的著作,也跟隨余飄洋過海到浯島。當時仍屬戒嚴時期,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審判事務雖歸普通法院管轄,但員額編制僅院長及法官各1人,再加上通訊不便,遇有民事程序法問題,難以向本島同事請益,因此除蒐尋有無法律問題研討會相關結論供參外,吳庭長的大作,即成為辦案指南,恆於思辨之後從中發揮定錨效應。在浯島服務6個月,期滿調派歸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仍續辦民事審判2年。嗣因司法院訂有五年歷練計畫,因而周遊於民事執行處、刑事庭等單位,最後落腳在刑事庭,經辦刑事審判事務迄今。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將三終審法院金字塔化,最高法院人事自斯時起即被凍結,遇缺不補。惟金字塔型之程序法未能如期立法通過,為因應源源不絕的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遂自2005年微解凍,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也因此一轉變,余始得以在2005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新來乍到,大約是在某個星期二早晨,在4樓電梯外,見一身形高瘦、翩翩和煦的長者走出電梯,往會議室從容走去。經詢據同仁,告稱此即吳明軒優遇庭長,欲前往出席民事庭會議。就此匆匆一瞥間,余始得見書中幻影的「吳明軒」庭長本尊其「人」。歲月遞嬗,從初見吳庭長其「名」,到卒睹其「人」,前後歷20餘年,誠可謂咫尺天涯矣!
最高法院執掌民、刑事訴訟之終審審判,除為擔保裁判之妥當性外,另負有統一包括最高法院在內之各審級法院法律適用及促進法律發展之任務。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最高法院係以選編判例及舉行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每則決議之作成,均經與會庭長、法官集思周咨,一再推敲,實已具民主正當性,祇是欠缺審判外形。楊前院長鼎章於2013年「慶祝吳庭長明軒任職司法界六十周年學術活動」,即就其親身見證(非傳聞)提及:吳庭長列席民事庭會議,常在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時,一語道破盲點,提出解決之道等情。吳庭長聲如洪鐘,學識天成,信其所信之發言,在民事庭會議,經常發揮臨門一腳、一槌定音之功勞,不可抹滅。
最高法院自1927年起,即從每年審結之諸多具體案件裁判中,擇其內容有創新見解,能闡明法律真意,足以補充法律者,經嚴格審查程序,編為判例刊行,供全國各級法院遵行,期能避免同法異判之弊。身為終審法院法官者,莫不針對個案戮力兢惕,批閱典籍,反覆思辨,期冀作成之裁判得以被選編為判例為榮。吳庭長在最高法院辦案期間,迨至1992年3月優遇時止,就所參與裁判經選編為判例者,高達百篇,此一紀錄謂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亦不為過。2019年1月印行判例彙集,收錄全文存諸冊籍,其意旨多有納為法律明文者,斯乃實務判決先行、立法援例在後之典範。
吳庭長明軒於1971年7月調派最高法院推事,迄2021年7月,司法生涯任職最高法院已屆50周年,職掌終審之審判與研究,長達半世紀之久,可謂係最高法院之瑰寶。吳庭長公餘之暇,除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外,更勤於筆耕,著作等身,即便已是耄耋之年,仍然壯心不已,鑽研新知,時有佳作。於茲50周年,吳庭長將其歷年研究心得,薈集成冊付梓,共計四大冊,公諸於世,以嘉惠後進,俾有志於此者,得以一覽而供參考或取資,並藉為已逾一甲子法曹服務之紀念。吳庭長囑余為之序,末學不敢不從,實有愧於民事法感薄弱,豈敢「吳」門弄斧。見微知著,謹綴數語,藉表仰止慕情。有云「人生七十才開始,八十還是小孩兒」,依此計算,吳庭長才符合新修正(尚未施行)民法第12條的「成年人」呢。來日方長,志則如斯。敬祝吳庭長明軒福壽安康,平安喜樂!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西元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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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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