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定價:500
NT $ 475
  • 作者:陳自強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1-08-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5570
  • ISBN13:9789575115579
  • 裝訂:平裝 / 392頁 / 15 x 21 x 1.8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契約無效、被撤銷,已為之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契約被解除,發生回復原狀關係。返還目的若均為回復到契約未履行之狀態,返還之內容卻因請求權基礎不同而有差異,價值判斷的衝突矛盾,未必有其正當性。近年來,國際間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建立之呼聲,不絕於耳。為提供我國解釋論及立法論討論的基礎,本書鳥瞰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之生成發展及各國法律狀態、針對原物嗣後返還不能問題處理,觀察國際間發展的最新動向、比較不當得利返還與解除回復原狀效果的不同,進而,異中求同,勾勒出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藍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契約失敗給付返還序說/1
一 多元的契約返還關係/1
A 物上請求權/3
1 所有物返還請求/3
2 所有人與占有人之法律關係/3
3 返還不能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4
4 返還不能損害賠償責任/5
B 不當得利返還/6
1 債權契約無效或被撤銷/6
2 法律上原因其後不存在/6
3 其他依不當得利返還之情形/8
C 契約解除/9
D 民法第113條之回復原狀/9
E 雙務契約給付返還制度之譜系/11
二 契約失敗回復比較法觀察/13
A 失敗的契約/14
1 契約失敗之因素/14
2 契約失敗因素對契約效力之影響/15
3 契約失敗因素不同影響得否返還/17
B 契約之回復/18
1 概念/18
2 全部回復/19
3 回復之原因/20
4 回復之方法/21
C 請求契約給付返還之依據/22
1 物上請求權/22
2 與不當得利有關之返還請求權/23
3 契約無效返還之特別規定/27
4 契約解除回復原狀特別規定/27
三 統一的契約返還關係之建立/28
A 競合關係/28
1 畫蛇添足的競合/28
2 競合必要性/30
B 國際發展趨勢/32
1 契約法整合/33
2 契約法現代化/34
C 我國債編修正/37
D 窮本溯源展望來者/38

第二章 契約解除效果法律發展一瞥/41
一 前言/41
二 19世紀之前/45
A 羅馬法/45
1 約定解除權/46
2 瑕疵解約訴權/52
B 中世紀/55
1 教會法/55
2 羅馬法之註釋/56
C 近代/56
1 人文主義法學/56
2 學說彙纂現代實用/57
3 自然法學/57
4 自然法法典/58
三 德國19世紀後解除制度之發展/60
A 德國民法起草前之學說及立法/60
1 遲延之解除/60
2 附加條款/60
3 瑕疵解約訴權/61
4 德國民法制定前之立法/62
B 德國民法之起草/64
1 部分草案/64
2 第一草案/65
3 第二草案/67
C 原物返還不能/70
1 問題點/70
2 德國民法制定後債法現代化前/71
3 2002年債法修正/75
四 結論/85

第三章 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87
一 前言/87
二 契約解消最基本效力/91
A 契約解消之概念/91
1 解除與終止/91
2 解消與撤銷/92
3 解消/93
B 給付義務消滅/94
1 清償期未屆至之給付義務消滅/94
2 已屆清償期之主給付義務/95
C 與給付無關之契約內容/96
三 契約解除後之返還/97
A 溯及與否/97
1 債權的溯及效說/98
2 物權的溯及效說/101
3 不溯及失效說/106
B 原物返還/108
1 歐陸法系/109
2 英國/111
3 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115
C 用益之返還/118
1 德國/118
2 法國/120
3 日本/122
4 國際統一文件/123
D 費用償還/125
1 解除有特別規定/125
2 解除法無特別規定/126
3 解除效果未規定/127
四 結論/128

第四章 無效雙務契約原物返還嗣後不能/129
一 前言/129
二 原物返還不能之危險/131
A 標的物返還不能之危險負擔/132
1 雙務契約之牽連性/132
2 危險之概念/133
3 返還危險/134
B 不當得利善意受領人責任/135
三 二不當得利請求對立說與差額說/138
A 傳統之二不當得利請求權對立說/138
1 主張/138
2 批判/139
B 差額說/140
1 差額說之基本主張/140
2 差額說之限制/144
3 修正之差額說/147
C 告別差額說/148
1 對差額說基本主張之批判/148
2 差額說僅能公平解決少數之問題/151
3 回歸二不當得利請求權對立說/154
4 危險分配之基準/156
四 結論/165

第五章 契約解除原物返還嗣後不能/167
一 問題之說明/167
二 比較法觀察/170
A 不得解除模式/171
1 德國舊法/171
2 其他歐陸國家/173
3 日本/174
4 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公約/179
B 價額償還模式/184
1 德國新法/185
2 法國/187
3 聯合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188
4 歐洲契約法原則/190
C 解除效果無明文規定/191
1 英國/191
2 奧地利/192
三 我國之法律狀態/193
A 第262條解除權消滅/194
1 返還不能/194
2 可歸責於有解除權之買受人/198
3 給付物變更種類/203
B 解除前返還不能之價額償還/203
1 民法第259條6款之返還不能/203
2 可歸責於無解除權之出賣人/206
3 解除權人為出賣人/208
4 償還價額義務/208
C 解除後返還不能/211
1 給付不能規定適用說/212
2 給付不能一般規定適用之疑點/213
3 危險分配基準之貫徹/215
四 修法建議/217
A 維持不得解除模式/218
1 修正第262條/218
2 修正第259條6款/220
B 改採價額償還模式/222
1 採德國新法模式/223
2 聯合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模式/224
C 民法第261條之修正/224
五 結論/225

第六章 契約無效與解除返還效果之比較/227
一 前言/227
二 原物返還嗣後不能/229
A 原物返還/229
1 原物返還優先原則/229
2 金錢給付之返還/231
3 同時履行/234
B 代位物/235
1 一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235
2 契約解除/237
C 原物返還不能價額償還/238
1 原物返還嗣後不能/238
2 不當得利/239
3 契約解除/242
三 物之使用利益與勞務之返還/243
A 非交換對象之使用收益之返還/244
1 僅一方交付標的物/244
2 雙方均已給付/247
B 租賃使用利益之返還/249
1 不當得利之所受利益/250
2 依不當得利返還租賃物使用利益/255
3 租賃契約之解除/260
C 金錢借貸之返還/261
1 契約無效貸與人之請求權/261
2 契約解除/264
D 勞務之返還/264
四 結語/265

第七章 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267
一 前言/267
二 多元的與統一的契約返還制度/269
A 過去的與現在的統一契約返還制度/269
1 法律史/269
2 法國2016年統一的返還制度/270
3 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273
4 我國民法/273
B 契約解除之性質論/274
1 德國民法制定後三種學說/274
2 德國轉型說之崛起/276
3 學說爭論之實益/278
4 解約性質論之評價/280
C 溯及與不溯及之對立意義有限/286
1 約定內容全無拘束力?/286
2 免除效/287
3 返還義務/287
三 解除回復原狀一般化為統一契約返還制度/290
A 多元契約返還制度之缺點/290
1 制度之選擇/290
2 競合之協調/292
3 統一契約返還制度落腳處/293
B 統一的返還不能規定/296
1 統一返還關係建立/297
2 改採價額償還模式/298
3 價額之計算/299
C 物以外其他給付之返還/301
1 買賣雙方均已履行之使用利益之返還/301
2 用益及勞務契約已獲對價給付之返還/302
四 結語/302

附論 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305
一 前言/305
二 債法修正與契約法現代化/306
A 各國債編修正/308
1 德國2002年債法現代化/308
2 法國2016年以命令修正債法/310
3 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310
4 中國大陸2020年民法典之編纂/311
B 契約法現代化指標/311
C 以約定內容為中心的契約法/313
三 我國契約法現代化/315
A 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316
1 人為的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317
2 脫離契約的法定擔保責任/318
3 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二元/320
B 我國債編修正/321
1 德國民法之再繼受?/321
2 消滅時效之修正/323
3 民法債務不履行立法原則/324
4 違約救濟體系/325
C 契約法觀念的現代化/326
四 結語/328

事項索引/331

參考文獻/337
一 中文/337
二 西文/341
三 日文/350
 

自序
 
  本書旨在盤點我國民法可得適用於契約給付返還的制度,說明多元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並非我國民法特有現象,但亦非歷史宿命。多元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若在返還範圍、危險負擔等方面,各行其道,法律體系價值判斷的衝突矛盾,難以避免。如欲消弭因啟動的返還制度不同而生的差異,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立,為當務之急。在此目標設定下,本書從法律史、比較法、法律釋義學及立法論等觀點,探討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並觀察特別是原物返還不能問題之處理上,與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具體而微的差異,俾能提供我國民法解釋論與立法論討論的基礎,進而,異中求同,勾勒出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藍圖。
 
  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的建構,不當得利法所扮演的角色相當曖昧。倘不當得利法發展為所有返還關係至高無上的制度,演變為所有利益返還問題的萬靈丹,則亟待檢討的不是契約解除回復原狀規定,而是不當得利法。本書圍繞在以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為中心的議題上,乃呼應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債編修正。
 
  2017年法務部組成「法務部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以消滅時效、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三者為修正檢討對象。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立法原則第十一點:「有關『契約無效之返還關係 (契約因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後,基於契約已為給付之返還)是否採一元化體系』一節,應思考將現行民法第259條之規定範圍修正為契約不成立、無效、經撤銷或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並一併討論修正或刪除現行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2項規定。」,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建立,已箭在弦上,蓄勢待發。在此背景下,個人關於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一系列研究,不僅有學術研究價值,更有實際運用的意義。
 
  本書第一章「契約失敗給付返還序說」、第二章「契約解除效果法律發展一瞥」、第三章「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及第六章「契約無效與解除返還效果之比較」,均為月旦法學雜誌「契約返還關係」專題講座系列專論,第五章「契約解除原物返還嗣後不能」,公表於政大法學評論2021年6月號,第七章「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刊登於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0期。個人在本書第五章提出關於契約解除原物返還不能具體的立法建議,第七章則對上述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的債編修正議題,提出幾個立法選項,作為債編研修小組討論素材。關於契約給付返還之債編修正是否終將修成正果,又將呈現如何面貌,現難預卜。無論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之目標是否終底於成,對胸懷天下的讀者,本書仍可提供了解相關議題的基礎知識。
 
  第四章「無效雙務契約原物返還嗣後不能」是個人在1995年政大法學評論54期所發表的「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的後半部分。該文撰寫之際,既無債法修正的背景,更無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之想,目的在導入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Claus-Wilhelm Canaris在1991年所提的對待給付不當得利(Gegenleistungskondiktion)理論。Canaris教授被譽為民法的法律發現者(Zivilrechtliche Entdecker),今年(2021年)3月5日與世長辭,他雖然不是比較法學者,但享譽國際,在民法、商法、銀行契約法、法學方法論,甚至法哲學領域,影響深遠。本書該章雖無法完整呈現他的不當得利理論,誤解之處,所在多有,至少也是留念與紀念。
 
  時隔四分之一世紀,德國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理論並非停滯不前,學說及法院實務更加關注在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關係制度的協調與整合。我國不當得利法理論雖也有長足進步,但在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返還方面,仍停留在非統一說及差額說之運用,本書第四章雖已發表多年,但並未失其參考價值。雙務契約不當得利要件論,個人認為應重新檢視非統一說下,給付不當得利之體系地位,甚至重構不當得利制度,該文前半部關於不當得利要件的說明,於今觀之,極為膚淺,難登大雅之堂,因此從略,後半部旨在探討標的物返還嗣後不能的危險分配,恰為本書主題,列為一章,也算是個人學術生涯的回顧。給付不當得利體系之再建,個人已完成論文數篇,與本書論述主題固然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事實上,也屬於契約給付返還法體系建構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為不使本書過於膨脹,增加讀者的負擔,與不當得利法體系直接有關的部分,將另外集結出版。
 
  附論「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曾刊登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2020年10月號,不代表任何團體或官方立場,算是個人參與民法債編修正討論的中間報告、心得感想,本書所提相關建言,未必能成案,讀者僅須以一般書生之見視之。
 
  本書各章,除第四章為舊作外,主要為2016年到2019年科技部研究計畫「雙務契約回復原狀關係之法律現代化」編號(MOST 105-2410-H-002-165 -MY3)研究成果。因契約解除返還關係亦涉及標的物毀損滅失或其他事由返還不能之風險分配,本書部分研究議題涉及契約返還關係之危險負擔,就此點而言,也屬於科技部研究計畫「危險負擔之比較法研究」編號(MOST 108-2410-H-002-157-MY3)研究成果之一。
 
陳自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研究室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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