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版序
民法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而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又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為十八歲。配合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之修正,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規定,並修正民法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ㄧ二七條及第ㄧ一二八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書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本書中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已因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之一規定,而與未編選為判例之裁判同等效力或被停止適用。本書中所引用之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被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一號解釋認為係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此等以前之判例或解釋例,雖無拘束力,但法官於審判時,除被停止適用者外,仍可引用。因此,就本書所引用之判例或解釋例,予以保留。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翁豪駿同學協助對照參考文獻之修訂,在此表示謝意。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併此致謝。
林秀雄 謹誌
二○二二年二月
自 序
民國六十五年初,負笈日本,追隨恩師立石芳枝博士與 山崎賢一教授從事家族法學之研究,感受到二位恩師對於學問之執著,自民國七十年回國任教以來,即本著恩師的教誨,全生命的投入家族法學之教學與研究工作。三十年來,發表逾二百篇之大小論文,今將親屬法部分之研究心得,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寫成親屬法講義。
本書與繼承法講義同樣,著重在法解釋論,為使讀者容易理解與掌握爭點,就相關學說予以介紹,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本來親屬法中之爭議問題就已不少,而民法親屬編自制定以來,歷經十餘次之修正,新的爭議問題又陸續出現,欲將諸多問題鉅細靡遺、一一表示意見,勢所難能。本於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態度,僅就個人能力所得解決之問題提出己見。由於個人才疏學淺,解釋論上或有難求周全之處,錯誤在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大學時代,受啟蒙恩師劉紹猷教授之影響,對家族法與日文產生興趣,而留學日本專攻家族法學。師恩如山,言謝亦不足以道其萬一。內人李玲玲女士,平常除忙於教學及家事勞動外,尚須共同思考我所提出之疑難問題,備極辛勞,特此表示謝意。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賴巧淳、黃亭韶、鄭心怡,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朱俊瑋、陳婕妤,輔仁大學法律系碩士班陳靜宜等同學協助繕打,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在此表示謝意。元照出版公司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併此致謝。
林秀雄 謹誌
二○一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