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法講義(七版)

親屬法講義(七版)
定價:480
NT $ 456
  • 作者:林秀雄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2-03-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6968
  • ISBN13:9789575116965
  • 裝訂:平裝 / 432頁 / 17 x 23 x 1.99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七版
 

內容簡介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秀雄
 
  現 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 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目錄

改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親屬法之基本構造/1
第一項  親屬關係法── 親屬法之特色/1
第二項  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法──民法之共通點/1
第三項  婚姻法與親子法編排順序之邏輯分析/2
第二節  親屬法之特殊性/9
第一項  倫理道德性/9
第二項  傳統習俗性/9
第三項  弱者保護性/10
第三節  身分行為之特殊性/12
第一項  要式性/12
第二項  不得代理/13
第三項  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13
第四項  身分行為之能力/13
第五項 身分行為之撤銷/14
第四節  親屬法之立法沿革/15
第一項  親屬法之制定/15
第二項  親屬法之修正/18

第二章  通 則
第一節  總 說/27
第二節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28
第一項  親屬之範圍/28
第二項  親屬之種類/30
第三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33
第一項 親 系/33
第二項 輩 分/34
第三項 親 等/35
第四節 身分關係之發生與消滅/36
第一項  身分關係之發生/36
第二項  身分關係之消滅/37

第三章  結 婚
第一節 婚 約/41
第一項 總 說/41
第二項 婚約之法定要件/42
第三項 婚約之效力/46
第四項 婚約之消滅/47
第五項 損害賠償/54
第六項 婚約贈與物之返還/59
第七項 短期消滅時效/61
第二節 結婚之要件/62
第一項 結婚之實質要件/62
第二項 結婚之形式要件/77
第三節 婚姻之無效與撤銷/86
第一項 婚姻之無效/86
第二項 婚姻之撤銷/92
第三項 損害賠償及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98
第四項 重婚例外有效時之處理/100
第四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3
第一項 總 說/103
第二項 夫妻之稱姓/103
第三項 同居義務之履行/106
第四項 婚姻住所之決定/112
第五項 日常家務之代理/113
第六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117
第七項 貞操義務/120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121
第一項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122
第二項 非常的法定財產制/145
第三項 約定財產制/149

第四章  離 婚
第一節  婚姻關係之消滅/161
第二節  兩願離婚/164
第一項  總 說/164
第二項  兩願離婚之要件/165
第三項  法院之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171
第三節  判決離婚/175
第一項  總 說/175
第二項  離婚原因/176
第三項  不得請求離婚之情形/191
第四節  離婚之效力/196
第一項  身分上之效力/196
第二項  財產上之效力/205

第五章  自然血緣親子關係之發生
第一節  婚生子女/215
第一項  婚生子女之定義/215
第二項  受胎期間之推定/216
第三項  婚生推定/217
第四項 婚生否認/219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230
第一項  總 說/230
第二項  任意認領/232
第三項  強制認領/243
第四項 認領之效力/249
第五項 準 正/253

第六章  收 養
第一節  總 說/257
第二節  收養之成立/259
第一項  收養之實質要件/259
第二項  收養之形式要件/271
第三項  收養之無效及撤銷/274
第四項  收養之效力/280
第三節  收養之終止/286
第一項  合意終止/286
第二項  宣告終止/291
第三項  死後終止/295
第四項  終止收養之無效與撤銷/300
第五項  終止收養之效力/301

第七章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子女之稱姓/305
第一項  總 說/305
第二項  婚生子女之稱姓/305
第三項  非婚生子女之稱姓/309
第四項  養子女之稱姓/311
第二節  親 權/314
第一項  總 說/314
第二項  行親權之人與服親權之人/316
第三項  親權之內容/317
第四項  親權之行使/329
第五項  親權之停止/333

第八章  監護與輔助
第一節  總 說/337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39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39
第二項  監護人之確定/341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48
第四項  監護人之職務/349
第五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55
第三節  成年人之監護/358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58
第二項  監護人之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358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60
第四項  囑託登記/360
第五項  監護人之職務/361
第六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62
第四節  輔 助/363
第一項  開始輔助之原因/363
第二項  輔助人之確定與輔助職務相關規定之準用/364
第三項  輔助關係之終止/364
第五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365
第一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365
第二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365
第三項  監護人之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366
第四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與終止/368
第五項  報酬及排除代為處分限制之約定/369
第六項  監護相關規定之準用/370

第九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371
第一項  扶養制度產生之背景/371
第二項  扶養義務之二大類型/371
第二節  扶養關係發生之要件/373
第一項  須有一定之親屬、家屬或配偶關係/373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376
第三項  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379
第四項 由法院裁判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380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382
第一項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382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383
第四節  扶養之程度與方法及其變更/384
第一項  扶養之程度/384
第二項  扶養之方法/384
第三項  扶養程度與方法之變更/386

第十章  家與親屬會議
第一節  家/387
第一項  總 說/387
第二項  民法上之家/389
第三項  家之構成員/390
第四項  家務之管理/393
第五項  家屬之分離/395
第二節  親屬會議/398
第一項  總 說/398
第二項  親屬會議之召集/399
第三項  親屬會議之組成/401
第四項  親屬會議會員之消極資格與辭任/402
第五項  親屬會議之開會與決議/404
第六項  聲訴不服/405

主要參考文獻/408
 

改版序  
 
  民法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而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又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為十八歲。配合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之修正,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規定,並修正民法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ㄧ二七條及第ㄧ一二八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書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本書中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已因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之一規定,而與未編選為判例之裁判同等效力或被停止適用。本書中所引用之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被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一號解釋認為係司法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此等以前之判例或解釋例,雖無拘束力,但法官於審判時,除被停止適用者外,仍可引用。因此,就本書所引用之判例或解釋例,予以保留。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翁豪駿同學協助對照參考文獻之修訂,在此表示謝意。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併此致謝。
 
林秀雄 謹誌
二○二二年二月
 
自  序
 
  民國六十五年初,負笈日本,追隨恩師立石芳枝博士與 山崎賢一教授從事家族法學之研究,感受到二位恩師對於學問之執著,自民國七十年回國任教以來,即本著恩師的教誨,全生命的投入家族法學之教學與研究工作。三十年來,發表逾二百篇之大小論文,今將親屬法部分之研究心得,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寫成親屬法講義。
 
  本書與繼承法講義同樣,著重在法解釋論,為使讀者容易理解與掌握爭點,就相關學說予以介紹,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本來親屬法中之爭議問題就已不少,而民法親屬編自制定以來,歷經十餘次之修正,新的爭議問題又陸續出現,欲將諸多問題鉅細靡遺、一一表示意見,勢所難能。本於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態度,僅就個人能力所得解決之問題提出己見。由於個人才疏學淺,解釋論上或有難求周全之處,錯誤在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大學時代,受啟蒙恩師劉紹猷教授之影響,對家族法與日文產生興趣,而留學日本專攻家族法學。師恩如山,言謝亦不足以道其萬一。內人李玲玲女士,平常除忙於教學及家事勞動外,尚須共同思考我所提出之疑難問題,備極辛勞,特此表示謝意。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賴巧淳、黃亭韶、鄭心怡,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班朱俊瑋、陳婕妤,輔仁大學法律系碩士班陳靜宜等同學協助繕打,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在此表示謝意。元照出版公司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併此致謝。
 
林秀雄 謹誌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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