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總則又為民法之基本部分,舉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則,如私權之主體──人、私法之客體──物、及私權之變動──行為等基本問題,胥在於斯,故習法者必以民總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總為重。本書以我國民法總則編為主要之論究對象,除對於上述之基本問題,均分別予以剖述外,並置重於外國法例之比較及特殊問題之探究,自四十八年八月初版發行以來,一直深受讀者喜愛。本書曾於七十一年八月隨民法總則編之修正而修訂;為保持常新,並充實其內容,九十二年曾再為修訂。茲民法總則編又於九十七、一〇四、一〇八年,分別再為修訂,而一一〇年一月下修成年年齡,更屬影響重大之民法改革,故本書乃及時更新之,以期盡善盡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玉波
學歷/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
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
修訂者簡介
黃宗樂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四、五屆主任委員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天主教輔仁大學、國立臺北大學及國立清華大學兼任教授
楊宏暉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
德國慕尼黑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訪問研究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研究員
現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目錄
修訂四版序
修訂新版序
修訂版序
自序
略語表
緒論
第一章私法與公法
第二章民法與民法典
附論:法源論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本論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人──權利之主體
附論:論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物──權利之客體
第四章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一)
附論:論公序良俗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權利之變動(二)
第六章消滅時效──權利之變動(三)
附論:消滅時效制度在羅馬法上之形成
第七章權利之行使
附論:權利濫用之研究
參考書目
修訂新版序
修訂版序
自序
略語表
緒論
第一章私法與公法
第二章民法與民法典
附論:法源論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本論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人──權利之主體
附論:論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及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物──權利之客體
第四章法律行為──權利之變動(一)
附論:論公序良俗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權利之變動(二)
第六章消滅時效──權利之變動(三)
附論:消滅時效制度在羅馬法上之形成
第七章權利之行使
附論:權利濫用之研究
參考書目
序
修訂十二版序
本書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修訂十一版發行以來,迄今已近十三載有餘。其間,民法各編及與本書有關之公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算法、家事事件法等均有修正或制定,其中,與本書最為直接相關者,當屬民法總則中成年年齡的下修,以及相關配套規定之修改,最為影響重大,爰特為修訂。此外,發見有訂正或增補之必要者,亦予以訂正或增補。
本書先前修訂執筆中,發行人劉振強先生不意於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溘然與世長辭,享壽八十六歲。劉發行人係戰後隨軍隻身來臺的流亡學生,他以過人的意志、毅力和智慧,赤手空拳,投入文化事業,創辦三民書局,苦心孤諧,慘淡經營,從無到有,由小而大,終於出類拔萃,執出版界牛耳,出版書籍成千上萬,對於淨化世道人心、促進學術發展與文化進步,做出重大貢獻,德業永垂不朽,令人欽佩、讚歎!愚曾以〈文化巨人,德業長昭〉一文悼念。
三民書局創業於民國四十二年七月,當時國家仍處於風雨飄搖之際。稱三民書局,寓意三民書局係由「三個小民」所創立,其後二人另有高就,而由劉振強先生獨挑大樑。「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張錦源教授回憶說:「到了民國四十八年左右,三民書局開始推出甚受歡迎的一系列大專用書,記憶所及,其中有鄭玉波教授大作如《民法總則》,是膾炙人口的名著,法商科的學子幾乎人手一冊,三民書局藉此奠定大專用書牛耳。」(出處見本書修訂新版序)
鄭玉波教授生前曾告訴我說:劉振強先生對學者非常敬重、禮遇,他承劉先生盛邀,在三民書局出版的法律教科書至少有九種以上,三民書局是他學術生涯中的「貴人」,讓他能夠盡情著書立說,又得到優渥的稿酬,備受尊重,他很感激;他對劉先生的魄力和遠見,至為敬佩。
鄭教授逝世後,劉發行人為使鄭教授《民法總則》等名著,繼續嘉惠莘莘學子,特囑愚修訂,以保持常新,俾適用為教科書,而其更深層的目的是要讓鄭教授的學術生命延長,名聲普聞,劉發行人之飲水思源、有情有義,可見一斑。今,鄭教授、劉發行人皆已不在人世,然典範長存,令人懷念、欽仰!
哲人其萎,其嘉言懿行,應加以禮讚、傳揚。
本書每次修訂,均承三民書局多方協助,由衷感激,此次修訂,又承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楊宏暉博士鼎力幫忙,併此致謝。
黃宗樂楊宏暉 敬序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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