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將三十年來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心得,進行總體的整理、思索與檢討的成果。為便於讀者查閱、對照,除導論外,配合法典編、章順序撰寫。為跨越學說與實務間的鴻溝,本書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可能途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呂太郎
現 職
司法院大法官
經 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二審檢察官、法官、庭長、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學院院長
東海、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司法院秘書長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著作成果
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一)(二)
呂太郎
現 職
司法院大法官
經 歷
司法官特考及格
一、二審檢察官、法官、庭長、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法官學院院長
東海、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
司法院秘書長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畢業
著作成果
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一)(二)
目錄
四版序
自序
本書略語表
導 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概觀
第一節 民事訴訟歷史觀察/1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觀與訴權理論/6
第三節 民事訴訟之理想/14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其他法律之關係/15
第五節 訴之基本概念/24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31
第二節 管 轄/40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71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概 說/79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85
第三節 共同訴訟/116
第四節 訴訟參加(從參加)/158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代表人、輔佐人/179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9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198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206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218
第五節 訴訟救助/227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37
第二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254
第三節 當事人書狀/267
第四節 送 達/272
第五節 期日與期間/287
第六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296
第七節 言詞辯論/321
第八節 裁 判/357
第九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367
第十節 訴訟卷宗/369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關理論/373
第二節 審判範圍之確定/383
第三節 訴訟要件之審查/430
第四節 訴之利益之審查/435
第五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455
第六節 證 據/470
第七節 和解程序/587
第八節 判 決/604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論/703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之提起/714
第三節 第二審之審判/719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事項索引/887
自序
本書略語表
導 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概觀
第一節 民事訴訟歷史觀察/1
第二節 民事訴訟目的觀與訴權理論/6
第三節 民事訴訟之理想/14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與憲法、其他法律之關係/15
第五節 訴之基本概念/24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一節 民事審判權/31
第二節 管 轄/40
第三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71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概 說/79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85
第三節 共同訴訟/116
第四節 訴訟參加(從參加)/158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代表人、輔佐人/179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91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198
第三節 訴訟費用之負擔/206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218
第五節 訴訟救助/227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237
第二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254
第三節 當事人書狀/267
第四節 送 達/272
第五節 期日與期間/287
第六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296
第七節 言詞辯論/321
第八節 裁 判/357
第九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367
第十節 訴訟卷宗/369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訴訟標的相關理論/373
第二節 審判範圍之確定/383
第三節 訴訟要件之審查/430
第四節 訴之利益之審查/435
第五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455
第六節 證 據/470
第七節 和解程序/587
第八節 判 決/604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論/703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之提起/714
第三節 第二審之審判/719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事項索引/887
序
四版序
我國憲法第77條將審判事件區別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之懲戒,現行法亦相應就上開事件,分別規定其審判程序及審判機關,採司法多元化體例。此種劃分,雖出於法院專業化之考慮,但也因此容易造成不同審判體系間權限難以清楚劃分之問題。尤其在各審判機關均認為就繫屬之事件無審判權限之情形(所謂審判權之消極衝突),事件可能因此在不同之審判法院間徘徊,不得其門而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甚鉅。過去遇有此爭議,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資解決,但終究緩不濟急。因此,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已刪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款有關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規定。2021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本法及法院組織法,則規定進一步之配套,於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將審判權之衝突之解決,委由各終審法院決定;本法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則予刪除,並修正第182條之1、第249條及第469條有關法院審判權限之規定,與法院組織法及憲法訴訟法前開修正,均同步於2022年1月4日施行。
又為強化對兒少訴訟權之保障,及維護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權益,本法已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增訂第114條之1有關減輕或免除應徵收之訴訟費用及修正第207條第2項有關通譯之規定。
為配合前開修法,爰有修訂本書相關內容之必要。
呂太郎
我國憲法第77條將審判事件區別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之懲戒,現行法亦相應就上開事件,分別規定其審判程序及審判機關,採司法多元化體例。此種劃分,雖出於法院專業化之考慮,但也因此容易造成不同審判體系間權限難以清楚劃分之問題。尤其在各審判機關均認為就繫屬之事件無審判權限之情形(所謂審判權之消極衝突),事件可能因此在不同之審判法院間徘徊,不得其門而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甚鉅。過去遇有此爭議,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資解決,但終究緩不濟急。因此,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已刪除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款有關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規定。2021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本法及法院組織法,則規定進一步之配套,於法院組織法增訂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將審判權之衝突之解決,委由各終審法院決定;本法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則予刪除,並修正第182條之1、第249條及第469條有關法院審判權限之規定,與法院組織法及憲法訴訟法前開修正,均同步於2022年1月4日施行。
又為強化對兒少訴訟權之保障,及維護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權益,本法已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增訂第114條之1有關減輕或免除應徵收之訴訟費用及修正第207條第2項有關通譯之規定。
為配合前開修法,爰有修訂本書相關內容之必要。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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