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訂者的話
胡國楨
誠如本書初譯者王念祖弟兄所言,對一個初讀聖經、又立志從《創世紀》、《出谷紀》、《肋未紀》等等一路讀下來的人來說,可能會是個障礙,讀經至《肋未紀》就打退堂鼓了。對現代人來說,的確很難對《肋未紀》感到興趣,有些部分甚至很難理解,對一個生活在華人文化圈裏的基督徒來說,情況更是如此。因此,審訂者切願在此,針對某些現代華人比較不容易掌握之處,稍加發揮解釋,讓讀者更易深入體會,達到讀經理解全部意義的目標。以下逐條發揮,期許讀者配合內文互相對照:
「巴勒斯坦以外地區,散居在異民中的猶太僑團(Diaspora
Jews),則各有會堂。」(本書〈導言〉,2頁)Diaspora是生活在巴勒斯坦以外地區的猶太僑團或社團的名稱,這個字在希臘文中原有「驅散、分散」之意,專指那些在主前722或603~581年,被迫放逐他鄉的猶太人社團。以往在普世反猶太主義高漲的時代,用這個字來稱呼猶太人社團,暗含有「被懲罰」、「恥辱」的貶抑意味,有些華文作者譯為「散民」或「四散的以民」(參見:思高,《聖經辭典》,382及
1867 號),就含有這種貶抑的意味。但如今普世反猶太主義已漸漸風消雲散,這個字已經成為中性名詞了,好像以「中國城」、「唐人街」來稱呼華僑社團或社區一樣,適宜譯做「猶太僑團」或「猶太人社區」等中性名詞。
「上面提及的兩隻公綿羊(肋八2),此時要被宰殺獻祭。第一隻公綿羊像公牛犢一樣,是用來做全燔祭。第二隻被稱為『作祝聖祭的公綿羊』……」(本書35 頁)
此祭最特出的地方是那灑血的儀式。這裏是把血抹在亞郎及他兒子的右耳垂、右手姆指上,並右腳大指上。這樣的做法是讓他們藉著傅油及抹血,得以成聖及潔淨,以致與司祭職分的要求相稱。
「這段經文的著重點,在於司祭沒有在聖所吃掉應當吃的取潔祭公山羊祭肉的事件。」(本書41 頁)
這段經文是指肋十12~20。《思高本》及《和合本》在此都譯做「贖罪祭」,但此祭的希伯來原名為「取潔祭」。相關說明亦見肋四1~12 的說明(本書17 頁,及其「審訂者註」)。
「指定的禮儀用品包括:兩隻潔淨的活鳥……。一隻活鳥是用來宰殺;另一隻活鳥則要放飛……」(本書57 頁)這個取潔儀式並非獻祭,鳥的血並不帶到祭壇上,乃是混合了活水,灑在取潔的癩病人身上(肋十四5~7)。
「男人若是『下體常流體液』是不潔的(肋十五2),這指的可能是淋病或其他性病有關的症狀。」(本書61 頁)
「下體常流體液」(genital discharge)是希伯來文的原意,有可能是「淋病」,也可能是「其他性病」,也可能不是「性病」,例如「遺精」。《思高本》譯為「身患淋病」,是有點過度詮釋;《和合本》譯為「身患漏症」,可能比較正確,但仍不太恰當。New American Bible 譯為「afflicted with a chronic from his private
parts」及New Jerusalem Bible 譯為「has a discharge from his body」,這兩個英譯版本比較忠於原文。
「不可為了任何『非祭獻』或『非宗教』的理由而宰殺動物,即使是為了運動或食用的理由而獵殺了動物,都『該放盡牠的血,用泥土蓋上』(肋十七13),這是有關規定中最直接要講的重點。」(本書69 頁)
古代以色列民族認為血是生命的根源與標記,因此是神聖的,即使是牲畜的血也是神聖的,絕對不可食用(參閱:創九4)。此處肋十七3~4,是描述以色列子民在曠野流浪時期的情況,即使平時宰殺牲畜為作食用時,也被視為是具有祭獻的性質,應該去到「會幕門口」宰殺,「奉獻給上主作祭品」,並「該放盡牠的血」後才可食用。王國成立,蓋了聖殿之後,有人主張比照這個規定,宰殺作為食用的牲畜也都要去到聖殿,或「上主選定建立自己名號的地方」(申十二21)宰殺。不過,這一條法規執行起來極為困難,因為以色列人散居在巴肋斯坦各處,所以有了申十二20~25
的新規定:除了「應將血潑在地上」(申十二24)不可食用之外,其餘都放寬了。
「現代讀者絕不可將nephesh 與基督徒所瞭解的,不是依附於肉體(body)的不死不滅的靈魂(immortal soul)混為一談。後期希臘哲學把人的組成分為『肉體』與『靈魂』兩相對立的成分,這種分法也影響了當時基督信仰的神學理念。但是,聖經上所說的『肉體』是更整體性的。」(本書70 頁)
《思高本》、《和合本》都把nephesh 譯為「生命」。但有些聖經學者把此字譯為「精神(spirit)」或「靈魂(soul)」。在聖經中出現的希伯來觀中,認為人的組成包含「生命」、「肉軀」和「血」三要素,每當聖經談及人的「肉體」(body)時,即指包含這三要素的整個人了,並不像後來希臘哲學把「肉體」與「靈魂」對立劃分成二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