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 3-10
㈡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卷宗閱覽權」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表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 e)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8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9
㈠意義 4-29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1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5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50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0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0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達 4-51
㈡寄存送達 4-52
㈢留置送達 4-52
㈣公示送達 4-53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4
八、送達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6
㈢指定 4-56
㈣開始與終了 4-57
㈤變更與延展 4-57
二、期間 4-57
㈠意義 4-57
㈡種類 4-58
㈢起算與計算 4-61
㈣伸長或縮短 4-63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3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5
㈠意義 4-6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當然停止 4-66
㈠意義 4-66
㈡承受訴訟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義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銷 4-76
四、合意停止 4-77
㈠意義 4-77
㈡原因 4-77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9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0
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81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形成之訴 5-8
㈣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8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9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5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5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6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6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6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7
㈠移送 5-47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7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8
㈠意義 5-48
㈡型態 5-48
㈢審判方式 5-49
二、預備合併 5-50
㈠意義 5-50
㈡制度目的 5-50
㈢要件 5-51
㈣審判方式 5-52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5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0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2
㈠意義 5-62
㈡要件 5-62
㈢審判方式 5-62
四、選擇合併 5-63
㈠意義 5-63
㈡要件 5-63
㈢審判方式 5-63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6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7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69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0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2
㈠類型 5-72
㈡審理 5-74
㈢承認與否 5-74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5
㈢具體類型 6-36
㈣判決方式 6-38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8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8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2
㈠立法意旨 6-42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3
㈢違反效果 6-45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49
㈠種類 6-50
㈡承認與否 6-51
㈢相關說明 6-54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4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4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4
㈢聲明證據 7-14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4
㈤不公開審判 7-20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0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2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3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3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3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3
專題研究 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5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0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40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0
㈥其餘規定 7-42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8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5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 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3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3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4
貳、反訴
一、概說 8-28
㈠意義 8-28
㈡性質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0
㈡起訴與撤回 8-32
㈢審理 8-32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3
㈠預備反訴 8-33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5
㈢強制反訴 8-36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2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0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9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3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0
㈠證據聲明 9-90
㈡證據取捨 9-90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1
㈣調查機關 9-92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2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2
二、人證 9-92
㈠意義 9-92
㈡證人之義務 9-93
㈢證人之訊問 9-94
三、鑑定 9-94
㈠意義 9-94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4
㈢鑑定之程序 9-95
㈣概念區分 9-96
㈤仲裁鑑定契約 9-97
四、書證 9-99
㈠意義 9-99
㈡文書之種類 9-99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0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3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3
五、勘驗 9-107
㈠意義 9-107
㈡程序 9-107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7
六、當事人訊問 9-108
㈠意義 9-108
㈡立法理由 9-108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09
㈣程序 9-111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12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4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5
㈠意義 9-115
㈡功能 9-115
㈢類型 9-116
㈣程序 9-117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19
㈠意義 9-119
㈡性質 9-119
㈢內涵 9-119
㈣法理基礎 9-120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2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 9-127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 3-10
㈡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卷宗閱覽權」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表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 e)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8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9
㈠意義 4-29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1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5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50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0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0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1
㈠交付送達 4-51
㈡寄存送達 4-52
㈢留置送達 4-52
㈣公示送達 4-53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4
八、送達之效力 4-55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6
㈢指定 4-56
㈣開始與終了 4-57
㈤變更與延展 4-57
二、期間 4-57
㈠意義 4-57
㈡種類 4-58
㈢起算與計算 4-61
㈣伸長或縮短 4-63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3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5
㈠意義 4-65
㈡立法目的 4-65
二、當然停止 4-66
㈠意義 4-66
㈡承受訴訟 4-70
三、裁定停止 4-73
㈠意義 4-73
㈡原因 4-73
㈢撤銷 4-76
四、合意停止 4-77
㈠意義 4-77
㈡原因 4-77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9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9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0
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81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形成之訴 5-8
㈣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8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9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5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5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6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6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6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7
㈠移送 5-47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7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8
㈠意義 5-48
㈡型態 5-48
㈢審判方式 5-49
二、預備合併 5-50
㈠意義 5-50
㈡制度目的 5-50
㈢要件 5-51
㈣審判方式 5-52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5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0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2
㈠意義 5-62
㈡要件 5-62
㈢審判方式 5-62
四、選擇合併 5-63
㈠意義 5-63
㈡要件 5-63
㈢審判方式 5-63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6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7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69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0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2
㈠類型 5-72
㈡審理 5-74
㈢承認與否 5-74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4
㈠立法意旨 6-35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5
㈢具體類型 6-36
㈣判決方式 6-38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8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8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0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2
㈠立法意旨 6-42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3
㈢違反效果 6-45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49
㈠種類 6-50
㈡承認與否 6-51
㈢相關說明 6-54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4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4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4
㈢聲明證據 7-14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4
㈤不公開審判 7-20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0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2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3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3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3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3
專題研究 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5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0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40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0
㈥其餘規定 7-42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8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5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 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3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3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3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4
貳、反訴
一、概說 8-28
㈠意義 8-28
㈡性質 8-29
㈢立法意旨 8-29
二、程序 8-30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0
㈡起訴與撤回 8-32
㈢審理 8-32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3
㈠預備反訴 8-33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5
㈢強制反訴 8-36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2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0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9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3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0
㈠證據聲明 9-90
㈡證據取捨 9-90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1
㈣調查機關 9-92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2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2
二、人證 9-92
㈠意義 9-92
㈡證人之義務 9-93
㈢證人之訊問 9-94
三、鑑定 9-94
㈠意義 9-94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4
㈢鑑定之程序 9-95
㈣概念區分 9-96
㈤仲裁鑑定契約 9-97
四、書證 9-99
㈠意義 9-99
㈡文書之種類 9-99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0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3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3
五、勘驗 9-107
㈠意義 9-107
㈡程序 9-107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7
六、當事人訊問 9-108
㈠意義 9-108
㈡立法理由 9-108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09
㈣程序 9-111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12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4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5
㈠意義 9-115
㈡功能 9-115
㈢類型 9-116
㈣程序 9-117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19
㈠意義 9-119
㈡性質 9-119
㈢內涵 9-119
㈣法理基礎 9-120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2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 9-127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序
序
感覺才剛剛寫完上一版的序,怎麼又要寫改版序了?在懷疑自己被時空跳躍的同時,時序已經邁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時應該已經是2019年初了),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馬亂下,趕上了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18 年10 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及新法修正,重新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並且跟筆者的解題書內容作部分的同步。
從106年度起,律師、司法官的考試方式又有了大幅的變動,在民事法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題2小時(考2題民法、1題民訴、1題民事法綜合題),每題的作答時間拉長,但考題並沒有變得更複雜,等於是要求考生必須更細緻的分析爭點及增加答題深度,而107年度繼續延續著這樣的出題傾向。這樣的變革,代表了考生們如果想在分數上脫穎而出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硬背解題書的模組,而必須重新紮實的蹲好馬步、建立完整的體系,才有辦法就簡單的題目深入回答。筆者編寫這兩本小書的初衷及原則,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書內平衡深植理論及準備便利的要求,讓有緣分使用的同學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只能應付考試,也能同時培養實力。畢竟各位今年就都會順利的金榜題名,考上之後慶功都來不及且大概也沒機會讀書了,何不趁人生最後一波需要努力唸書的時間,好好的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建立起來呢?
這一年來筆者持續著蠟燭多頭燒的生活模式,除了希望同時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也無法放棄一直以來的興趣及追求的目標,每天都像戰戰兢兢走在鋼索上拋接手上的球,雖然常累到倒斃,免疫力也長期處在崩潰邊緣,但是能認真處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點路的感覺還是相當好。希望也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讓我們在未來的某一天終能遇見更好、更強的自己。
喬律師 2018.12
在繼續前往BQ的路上
感覺才剛剛寫完上一版的序,怎麼又要寫改版序了?在懷疑自己被時空跳躍的同時,時序已經邁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時應該已經是2019年初了),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馬亂下,趕上了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18 年10 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及新法修正,重新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並且跟筆者的解題書內容作部分的同步。
從106年度起,律師、司法官的考試方式又有了大幅的變動,在民事法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題2小時(考2題民法、1題民訴、1題民事法綜合題),每題的作答時間拉長,但考題並沒有變得更複雜,等於是要求考生必須更細緻的分析爭點及增加答題深度,而107年度繼續延續著這樣的出題傾向。這樣的變革,代表了考生們如果想在分數上脫穎而出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硬背解題書的模組,而必須重新紮實的蹲好馬步、建立完整的體系,才有辦法就簡單的題目深入回答。筆者編寫這兩本小書的初衷及原則,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書內平衡深植理論及準備便利的要求,讓有緣分使用的同學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只能應付考試,也能同時培養實力。畢竟各位今年就都會順利的金榜題名,考上之後慶功都來不及且大概也沒機會讀書了,何不趁人生最後一波需要努力唸書的時間,好好的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建立起來呢?
這一年來筆者持續著蠟燭多頭燒的生活模式,除了希望同時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也無法放棄一直以來的興趣及追求的目標,每天都像戰戰兢兢走在鋼索上拋接手上的球,雖然常累到倒斃,免疫力也長期處在崩潰邊緣,但是能認真處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點路的感覺還是相當好。希望也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讓我們在未來的某一天終能遇見更好、更強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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