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改版,依2021年12月公布最新修正法條編寫!
★收錄109~110年歷屆試題共10份,100%題題詳解與擬答!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歷屆試題嗎?
A1:本書除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110年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鐵路人員特考(鐵特)員級考試試題共10份,選擇題100%題題詳解,申論題100%題題擬答。
Q2:覺得這本的題目還不夠練習,手很癢怎麼辦?
A2:本社另有發行題庫書《行政法概要題庫攻略》,可供考生進一步演練。但考生如想在短期內完成「濃縮的重點整理閱讀+適度的歷屆試題演練」時,這本《行政法概要》將助您上考場應試可以穩穩一戰。
Q3: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3: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這本《行政法概要》適用於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
(一)採申論式題型:法院書記官類科。
(二)採測驗式題型:法警、執行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書記官訓練期間薪資約4萬元,訓練期滿後薪水大約在45,000~50,000元左右;四等法警訓練期間薪資約4萬元,訓練期滿後薪水大約在42,000~45,000元左右。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如高普考、地方特考的「法律廉政」,初等考試的「廉政」。每年約6月報名的國安局特考、調查局特考,工作內容偏向政經、國際、法律實務方面,也是可選擇的方向。司法特考的法院書記官是熱門類科,錄取人數最多,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本書優勢】
.坊間行政法書籍又重又厚,考前真的看得完嗎?
.大法官解釋數量已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選擇題要怎麼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關於考生對《行政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四大編共30章濃縮重點
行政法概要向來就以「概念抽象、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法」等四大編內容,30章重點深入淺出。難懂的艱深概念附有「補充說明」,讀者可隨時用來理解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
二、247題牛刀小試檢驗學習成效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概念,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架構。複雜的大法官解釋採重點節錄,幫讀者去蕪存菁。每章附有牛刀小試精選試題,可透過單元練習檢驗自我學習成效。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行政法最精要的部分,一本在手,奧義盡取。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搶分小法典》,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三、100%題題擬答與詳解
本書收錄109~110年司法人員(司特)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行員)、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高考三級)、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普考)、鐵路人員特考(鐵特)員級考試試題共10份,100%題題擬答與詳解。申論題具備考點層次解析,選擇題教讀者如何判斷條文選對選項。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常考法條
須記憶的法條可分為「傳統重要法條」及「新修正法條」,說明如下:
(一)傳統重要法條
從歷屆試題中找出命題趨勢與重要考點,將該焦點的相關法條加以標記並熟讀,利於掌握此科基本分數。
(二)新修正法條
新修條文常為重要考點,應養成隨時關注修法動態的習慣,藉此培養判斷命題趨勢之題感。例如110年6月與12月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應為來年的命題新寵,不可不防。
二、掌握重要觀念與原則
自歷屆試題分析可知,申論題部分行政處分與行政救濟法年年都有出題,故二者須搭配閱讀,解題時才不會有遺漏。選擇題部分則約有40%之命題會落在「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主題上,可見掌握這兩部分的常考觀念與原則格外重要。
三、大法官釋字重點需熟稔於心
歷年之重要大法官解釋常化為考試題目,使用本書內節錄之重要內容,可將眾多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做統整,將寶貴時間花在刀口上。
四、反覆練習歷屆試題
考古題的練習十分重要!除可熟悉命題焦點外,尚可排除其他較不常出題內容,節省研讀時間。在練習過程中,發現自我學習的死角,避免實際上戰場時因慌亂而錯失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
1.行政程序法(110.01.20修正)
新增第128條第3項規定,鑑於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係為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是凡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所據以作成事實基礎之證據,皆應屬系爭規定「發現新證據」之適用範圍,自應包括「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此始合於前揭所敘之立法目的,然實務所增加法文所無之限制,並無助於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以及確保行政之合法、正當,且導致諸多案件無法獲得法院救濟,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虞。是為落實立法本旨,乃將系爭規定中「新證據」之範圍明示之,以求杜絕爭議,確保人民權利之實現。
2.行政訴訟法
(1)110.06.16修正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科技設備傳送文書有實際需求,為使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傳送書狀或訴訟文書,除紙本寄送外,得應科技設備的發展而以更便捷方式為之,並減省紙張與勞費,故增訂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經訴訟關係人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向訴訟關係人傳送訴訟文書,並授權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
.擴大視訊審理的範圍
為便利處於遠隔法院的當事人利用法院、參與訴訟程序,並兼顧訴訟審理的迅捷,增訂當事人的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關係人(例如輔助參加人、特約通譯等)亦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首創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製作及送達裁判正本
目前行政法院的裁判書正本是以紙本製作,為配合電子E化的發展,便利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利用電子處理設備閱讀及利用裁判書內容,且減少製作紙本正本的時間與費用及保護環境,並簡化行政法院裁判書正本的送達作業,增訂經應受送達人同意,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以本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或離線交付(如光碟)等方式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2)110.12.08修正
.因應憲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前述修正,刪除本法有關審判權衝突解決規範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2-1條至第12-5條、第178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7-3條第1項但書、第7-2條第2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杜適用法律之爭議(修正條文第107條)。
.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歸屬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增訂排除判決違背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3條)。
目錄
重點整理
第一編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第三章 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
第四章 行政法法律關係
第五章 行政之自由與羈束性
第二編 行政組織法
第一章 行政組織
第二章 行政主體
第三章 行政機關
第四章 地方制度
第五章 公物
第六章 公務員法
第三編 行政作用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三章 行政罰
第四章 行政契約
第五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第六章 行政事實行為
第七章 行政執行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九章 行政計畫
第十章 陳情
第四編 行政救濟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訴願
第三章 行政訴訟─總論
第四章 行政訴訟─訴訟類型
第五章 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
第六章 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
第七章 行政訴訟─特別訴訟程序
第八章 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第九章 國家賠償
最新試題詳解
109年鐵路人員特考員級考試試題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109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書記官)
109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法警、執行員)
110年鐵路人員特考員級考試試題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11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11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書記官)
11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法警、執行員)
第一編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第三章 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
第四章 行政法法律關係
第五章 行政之自由與羈束性
第二編 行政組織法
第一章 行政組織
第二章 行政主體
第三章 行政機關
第四章 地方制度
第五章 公物
第六章 公務員法
第三編 行政作用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三章 行政罰
第四章 行政契約
第五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第六章 行政事實行為
第七章 行政執行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九章 行政計畫
第十章 陳情
第四編 行政救濟法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訴願
第三章 行政訴訟─總論
第四章 行政訴訟─訴訟類型
第五章 行政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程序
第六章 行政訴訟─通常訴訟程序
第七章 行政訴訟─特別訴訟程序
第八章 行政訴訟─救濟程序
第九章 國家賠償
最新試題詳解
109年鐵路人員特考員級考試試題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109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書記官)
109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法警、執行員)
110年鐵路人員特考員級考試試題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11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11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書記官)
110年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法警、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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