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序
海商及海事法(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是海法與商法的集合,海事法(Admiralty law)代表的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國際法與航運技術法規,海商法(Maritime
law)則是專業的商人法內涵,作為「海法總則」的海商法,常見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船員法、海難救助法、海上保險法等融入其中,帶有公私法交錯的特性,國內學者往往分為兩種法釋義邏輯,一從陸法(大多為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角度解析海商法相關概念,另一從海法(主要是國際公約)角度探究其立法淵源,倘有殊途同源者,尚可相互呼應,但各家學說經常是南轅北轍,也因此海商法成了一門絕學,自成體系開枝散葉,例如楊仁壽老師即出版了《航運法律》系列叢書達十餘冊(內容多來自海商法大家William
Tetley、Scrutton、Carver與日本學者小町谷操三等人之研究),早期學者往往類推適用民商法,向來可謂權威解釋,例如以租賃契約的「買賣不破租賃」解讀海商法第41條傭船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以民法「債權/物權」定義「海事優先權」;以民法「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理解海商法免責事由之「不完全過失責任」;以民法「消滅時效」說明海商法之「訴訟時效」,而陷入牛頭不對馬嘴的窘境,影響至今仍所在多有。
近期有學者意識到此體系差異,遂改以主張回歸國際公約的內國法化,其中尤以帶領臺灣海商法學會的海洋大學饒瑞正老師,及參與修法不遺餘力的輔仁大學黃裕凱老師等人各占鰲頭,援引「海法自體性」原則之認事用法,但以「貨物運送章」為例,饒師採「Hague
Visby+」,而黃師採「Rotterdam-」的修法標準,雙方提出之草案特色截然不同,爭執不休,海商法研讀難度依舊,獨門暗器你來我往,考生準備往往吃力,也因此筆者有了新編《海商法爭點地圖》的構想,企圖透過整理海商法相關爭議,結合修正草案結論定紛止爭,初衷單純但過程卻吃足苦頭。由於草案體系大幅變動,例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從「船舶章」的3條條文(草案§§21~23)獨立為「海事求償暨其責任限制章」;關於管轄、準據法、仲裁等規定獨立為「海事國際私法章」;時效相關條文獨立為「時效章」等,有賴逐一「微調」移入現行法架構。另草案新增許多重要章節,例如「船舶章」之海事保全程序(第四節);「貨物運送章」之託運人、單證託運人及受貨人等之權利與責任(第三節)、控制權、提貨權與貨物交付(第五節)、批量契約(第七節)、航程傭船(第八節);「海事求償暨其責任限制章」之燃油汙染民事責任(第二節)、油輪油汙染民事責任(第三節)、殘骸移除相關責任(第四節)、責任限制基金及程序(第五節)等。本書集中爭點於考試範圍,前述章節僅簡要說明以減輕考生負擔;惟相關概念在海商實務上都非常重要,若有以「海商專業」為職志者,仍值得探究一讀。
本書以黃師於2018年提出之《海事私法之海商規範修正草案》共識版與現行法加以對照,此一草案概念清晰,體系完整,並盡可能結合理論實務,惟完稿前夕,交通部航港局於2020年8月19日又公告了部分修正草案(共計15條,筆者補充於後述「2020年最新修正草案說明」)。相較於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海洋法」(Ocean Act of
2000),日本於2007年通過「海洋基本法」,臺灣遲至2018年始成立海洋委員會,2019年公布「海洋基本法」,2020年6月8日迎來了第一屆「國家海洋日」,儘管如此,各地海域主管機關仍劃海自限,水域戒嚴依舊,「我們是海洋國家,海洋就寫在臺灣人的DNA裡面。立足臺灣,航向海洋」,如今臺灣人民下水遊憩或出海仍須申請,未經事前許可,罰緩上萬,四面環海卻成水牢,海商法與海洋法之研讀不應僅存於黑板與教科書,更期許將來成為海事律師的各位能親海、知海,進而愛海,感謝G哥、讀享出版社總編、讀享編輯團隊等人之協助與好友菁芳的陪伴,期以本書與各位讀者共勉,還我海洋國家,水域解嚴。
許霍
2020年8月25日誌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