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民法總則 訣」一書,自上市以來,受到許多讀者的支持與推荐,成為出版社的暢銷書款,也讓本書有一再改版與再刷的機會,值此修版之際,特別對讀者再度表達感激之意。此次修版時程稍有延遲,雖因筆者律師執業忙碌所致,但筆者仍盡力完成,除配合法律修正改寫外,亦增加最新實務見解、期刊文獻及相關考題,修正幅度不小,希望能對於各位讀者們之國家考試有所助益。
此次修訂,特全面改版為「老師開講 民法總則」。須特別強調的是因為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之相關修法,於112年1月1日始正式施行,故此次修正,仍以現行法之規定為內容,另將相關修正條文收錄為附錄,希望各位讀者於閱讀時能有所理解。
另值得提出的是,基於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Ⅰ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Ⅱ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判例已無絕對的拘束力(亦即判例不是停止適用,就是僅具有個案參考之效力),而如本書所引用之判例已停止適用,則會在其後加註停字,故各位讀者好友們於研讀本書所提及之判例時,須特別注意。
一場新冠肺炎的疫情,打亂世界上所有人的步調與規劃,無法出國旅行實在讓生活很鬱卒,只能努力工作存錢並企盼疫情早日成為過去式。若各位讀者好友們有法律案件處理或法律顧問之需求,歡迎委託「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36號8樓之3/電話:02-2721-6606),我們必定戮力以赴、珍惜所託!
仍須強調的是,筆者雖已盡力,但才疏學淺,錯誤疏漏在所難免,還望各位讀者好友們繼續不吝指正,筆者將會很感激。
廖毅(廖家宏律師)
110年11月11日
於期待早日解封出國旅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