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謝哲勝/主編暨作者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學 歷
美國威斯康新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內政部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訂小組委員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
王進祥
現 職
行政院政務顧問
臺北市市政顧問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
學 歷
中興大學地政學系學士
美國普斯頓大學企管碩士
經 歷
德明科技大學、德霖科技大學副教授
中華民國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
陳錫禎
現 職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學 歷
英國伯明罕大學都市及區域研究所碩士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中興大學地政學系學士
經 歷
臺北市政府參事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副處長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首任總隊長
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及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組長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科員、專員、臺灣北區辦事處課長、臺灣中區辦事處副處長
林喆睿
現 職
台灣法學基金會秘書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財產法暨經濟法助理編輯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生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經 歷
財產法暨經濟法編輯助理
蕭輔導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
經 歷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局長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處)長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退休)
陳明燦
現 職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學 歷
中興大學法學學士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波昂大學農學博士
經 歷
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許兆慶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暨爭端解決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LL.M.)
經 歷
地方法院法官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中正大學、東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杜克大學、柏克萊加州大學資深訪問學者
考試院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若曄
現 職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學 歷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第一銀行法務處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務科
江嘉琪
現 職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目錄
序 言/謝哲勝
作者簡介
引用說明
第一章 緒 論/謝哲勝/1
第二章 現狀及解決的必要性
第一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現狀及其解決必要性/王進祥/3
壹、引 言/4
貳、公共設施用地與未開闢道路之關係/4
參、市區道路與開闢計畫道路之原則與方式/8
肆、未開闢道路之現狀與執行/10
伍、解決必要性/16
陸、結語與建言/20
第二節 以實務觀點觀察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現狀及其解決必要性/陳錫禎/22
壹、引 言/24
貳、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現況/24
參、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影響及解決必要性/27
肆、桃園市都市計畫道路開闢重要策略/29
伍、問題討論與建議/39
陸、結 語/41
第三章 以徵收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謝哲勝、林喆睿
第一節 引 言/44
第二節 政府採一般徵收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44
壹、一般徵收的意義/44
貳、編列預算/45
參、徵收順序/46
第三節 政府採區段徵收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47
壹、區段徵收的意義/47
貳、發給抵價地的方式加以補償/48
參、跨區區段徵收/50
第四節 結 語/51
第四章 以市地重劃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
第一節 市地重劃回顧與展望/蕭輔導/53
壹、引 言/54
貳、市地重劃的法令依據/54
參、市地重劃的實施方式/55
肆、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57
伍、市地重劃之實施/60
陸、結 語/85
第二節 相關法律問題分析/陳明燦/86
壹、引 言/87
貳、以市地重劃取得都市計畫未開闢道路之基礎理論分析/90
參、結合市地重劃理論取得都市計畫區內既成道路可行性相關法律問題分析/97
肆、結 語/113
第五章 以都市更新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116
第二節 都市計畫與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關聯性/117
壹、都市計畫之體系架構/117
貳、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118
參、公共設施保留地所生之疑義/120
第三節 都市更新應能有效解決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123
壹、合於都市更新之目的/123
貳、大面積都市更新可提供更有效率之公共設施/123
參、未開闢道路較不涉及適足住房權/124
肆、促使主管機關檢討都市計畫細部規定以廢止既成道路/125
伍、非都市更新單元之計畫道路亦有開闢誘因/126
第四節 都市更新流程與未開闢道路/127
壹、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127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129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30
肆、權利變換計畫/130
第五節 政府藉都市更新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方式/133
壹、容積移轉予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而土地登記為公有/133
貳、開闢後登記予公有以取得容積獎勵/136
參、支付徵收所需費用予地方政府辦理徵收/138
第六節 結 語/140
第六章 以容積移轉或公地交換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謝哲勝、林喆睿
第一節 引 言/144
第二節 政府採容積移轉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144
壹、容積移轉的意義/144
貳、容積移轉的相關法律規定/145
參、具體作法/146
第三節 政府採公地交換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147
壹、公地交換的意義/147
貳、公地交換的相關法律規定/147
參、具體作法/148
第四節 結 語/149
第七章 主管機關就未開闢計畫道路不作為時人民依法可行之救濟途徑/江嘉琪
第一節 引 言/152
第二節 未開闢計畫道路財產權所受限制/153
壹、都市計畫法對於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之限制/153
貳、保留期間之爭議/154
參、都市計畫法之補救手段/157
第三節 計畫道路長期未開闢與人民之特別犧牲/158
壹、時間因素與特別犧牲之關聯性/158
貳、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之補償性質與範圍/160
參、金錢補償以外之其他補償方式/161
第四節 行政救濟途徑/162
壹、徵收之請求/162
貳、解編之請求/162
參、損失補償之請求/163
肆、聲請補充解釋之可能/165
第五節 結 語/165
第八章 結 論/謝哲勝/167
索 引/171
作者簡介
引用說明
第一章 緒 論/謝哲勝/1
第二章 現狀及解決的必要性
第一節 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現狀及其解決必要性/王進祥/3
壹、引 言/4
貳、公共設施用地與未開闢道路之關係/4
參、市區道路與開闢計畫道路之原則與方式/8
肆、未開闢道路之現狀與執行/10
伍、解決必要性/16
陸、結語與建言/20
第二節 以實務觀點觀察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現狀及其解決必要性/陳錫禎/22
壹、引 言/24
貳、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現況/24
參、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影響及解決必要性/27
肆、桃園市都市計畫道路開闢重要策略/29
伍、問題討論與建議/39
陸、結 語/41
第三章 以徵收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謝哲勝、林喆睿
第一節 引 言/44
第二節 政府採一般徵收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44
壹、一般徵收的意義/44
貳、編列預算/45
參、徵收順序/46
第三節 政府採區段徵收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47
壹、區段徵收的意義/47
貳、發給抵價地的方式加以補償/48
參、跨區區段徵收/50
第四節 結 語/51
第四章 以市地重劃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
第一節 市地重劃回顧與展望/蕭輔導/53
壹、引 言/54
貳、市地重劃的法令依據/54
參、市地重劃的實施方式/55
肆、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57
伍、市地重劃之實施/60
陸、結 語/85
第二節 相關法律問題分析/陳明燦/86
壹、引 言/87
貳、以市地重劃取得都市計畫未開闢道路之基礎理論分析/90
參、結合市地重劃理論取得都市計畫區內既成道路可行性相關法律問題分析/97
肆、結 語/113
第五章 以都市更新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許兆慶、邱若曄
第一節 引 言/116
第二節 都市計畫與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關聯性/117
壹、都市計畫之體系架構/117
貳、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118
參、公共設施保留地所生之疑義/120
第三節 都市更新應能有效解決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123
壹、合於都市更新之目的/123
貳、大面積都市更新可提供更有效率之公共設施/123
參、未開闢道路較不涉及適足住房權/124
肆、促使主管機關檢討都市計畫細部規定以廢止既成道路/125
伍、非都市更新單元之計畫道路亦有開闢誘因/126
第四節 都市更新流程與未開闢道路/127
壹、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127
貳、都市更新事業概要/129
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130
肆、權利變換計畫/130
第五節 政府藉都市更新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方式/133
壹、容積移轉予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而土地登記為公有/133
貳、開闢後登記予公有以取得容積獎勵/136
參、支付徵收所需費用予地方政府辦理徵收/138
第六節 結 語/140
第六章 以容積移轉或公地交換方式解決的可行作法/謝哲勝、林喆睿
第一節 引 言/144
第二節 政府採容積移轉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144
壹、容積移轉的意義/144
貳、容積移轉的相關法律規定/145
參、具體作法/146
第三節 政府採公地交換取得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的方式/147
壹、公地交換的意義/147
貳、公地交換的相關法律規定/147
參、具體作法/148
第四節 結 語/149
第七章 主管機關就未開闢計畫道路不作為時人民依法可行之救濟途徑/江嘉琪
第一節 引 言/152
第二節 未開闢計畫道路財產權所受限制/153
壹、都市計畫法對於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之限制/153
貳、保留期間之爭議/154
參、都市計畫法之補救手段/157
第三節 計畫道路長期未開闢與人民之特別犧牲/158
壹、時間因素與特別犧牲之關聯性/158
貳、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之補償性質與範圍/160
參、金錢補償以外之其他補償方式/161
第四節 行政救濟途徑/162
壹、徵收之請求/162
貳、解編之請求/162
參、損失補償之請求/163
肆、聲請補充解釋之可能/165
第五節 結 語/165
第八章 結 論/謝哲勝/167
索 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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