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判決案例
本書所輯錄的,就是一般社會中常見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20則法院判例。這已經不是文字的紀錄,而是血淋淋、活生生的痛苦刀劍相殺了!熟悉法律可以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是筆者30餘年來從事不動產相關法規教學及23年不動產證照教學中,一直要傳達給每一位同學的理念。法律就是生活,法律就是人生!法條就是護身,不僅可以自救,還可以幫助許多身邊的朋友!而法條就是金條,法條也是商機,熟諳法條,可以保護自己減少損失,更可能為自己創造財富。
希望這本書所提供的豐富法律案例,能夠提升讀者的專業,也豐富讀者的法律知識!
作者介紹
編者簡介
曾文龍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菲律賓國立Bulacan大學 商學博士
俄羅斯國立Khabarovsk科技大學博士班
◎簡歷
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理事長
致理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曾文龍不動產學苑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 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 房地產經營與行銷班 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 都市更新研習班 主任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動產教育訓練班 主任
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常務監事召集人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協會 常務監事
中華知識經濟協會 監事會召集 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教育主委 常務監事召集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房屋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委員會 基金委員
中華民國TopSalesrup 金仲獎 評審委員
房地產叢書系列作家
不動產實務(房地產投資、土地開發、廣告企劃、行銷、法律)38年
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淡江大學、崑山大學、逢甲大學、輔仁大學、佛光大學、景文大學、中華工商研究所、中國生產力、中華徵信所、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榮民工程處、中華開發公司、金融人員訓練中心、台電教育訓練中
心、農會、公會、扶輪社、政府機關、上海房地產協會、四川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不動產講座。
中國國家級房地產經紀人證照 考試及格
中國「南方房地產」雜誌 專欄作家
曾文龍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畢業
菲律賓國立Bulacan大學 商學博士
俄羅斯國立Khabarovsk科技大學博士班
◎簡歷
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理事長
致理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曾文龍不動產學苑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 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國立政治大學 房地產經營與行銷班 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 都市更新研習班 主任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動產教育訓練班 主任
中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 常務監事召集人
中華民國圖書出版協會 常務監事
中華知識經濟協會 監事會召集 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教育主委 常務監事召集人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房屋委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委員會 基金委員
中華民國TopSalesrup 金仲獎 評審委員
房地產叢書系列作家
不動產實務(房地產投資、土地開發、廣告企劃、行銷、法律)38年
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淡江大學、崑山大學、逢甲大學、輔仁大學、佛光大學、景文大學、中華工商研究所、中國生產力、中華徵信所、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榮民工程處、中華開發公司、金融人員訓練中心、台電教育訓練中
心、農會、公會、扶輪社、政府機關、上海房地產協會、四川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不動產講座。
中國國家級房地產經紀人證照 考試及格
中國「南方房地產」雜誌 專欄作家
目錄
【書序】熟悉法律才能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錄
1. 如何判斷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
2. 請求返還大廈共有空地,應向誰請求?
3. 一樓住戶在騎樓專有部分土地上設置鐵柱,是否應該拆除,將土地返還其他共有人?
4. 土地共有人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應注意事項
5. 賣屋時隱瞞屋前空地非約定專用事實,應否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 條規定
7. 公寓大廈專有使用權的認定
8. 管理委員會會議是否有權修改社區裝潢管理辦法?
9. 住戶規約可否規定管理委員的選任條件?
1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是否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強制規定之拘束?
11. 已經繳交補償金和管理費,是否可以合法占有使用公寓大廈分區所有權人之共有空間?
12. 一個分區所有權人同時擁有數個大樓樓層所有權時,可以推選數人為管理委員嗎?
13. 公寓大廈與保全公司和清潔公司之間的委任契約以及給付酬勞的糾紛
14. 購買房子時已經占用法定空地共用部分的地上物,其所有權人為何?管委會應向何人要求拆除還地?
15. 管理委員會可否據社區規約,或非法定或約定之同時履行抗辯事由,拒絕物管契約上所應履行的支付義務?
1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不足法定出席權數故所做成之決議,效力如何?可否事後追認?
17. 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份,可否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社區規約的方式,開放給其他住戶使用?
18. 建商點交延遲以及公共設施未盡完善之處,住戶應如何救濟!
19. 建商點交公共設施有鋼筋外露等瑕疵,住戶應如何提出救濟?
20. 公寓大廈不得飼養寵物的規定
1. 如何判斷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
2. 請求返還大廈共有空地,應向誰請求?
3. 一樓住戶在騎樓專有部分土地上設置鐵柱,是否應該拆除,將土地返還其他共有人?
4. 土地共有人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應注意事項
5. 賣屋時隱瞞屋前空地非約定專用事實,應否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 條規定
7. 公寓大廈專有使用權的認定
8. 管理委員會會議是否有權修改社區裝潢管理辦法?
9. 住戶規約可否規定管理委員的選任條件?
10.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是否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強制規定之拘束?
11. 已經繳交補償金和管理費,是否可以合法占有使用公寓大廈分區所有權人之共有空間?
12. 一個分區所有權人同時擁有數個大樓樓層所有權時,可以推選數人為管理委員嗎?
13. 公寓大廈與保全公司和清潔公司之間的委任契約以及給付酬勞的糾紛
14. 購買房子時已經占用法定空地共用部分的地上物,其所有權人為何?管委會應向何人要求拆除還地?
15. 管理委員會可否據社區規約,或非法定或約定之同時履行抗辯事由,拒絕物管契約上所應履行的支付義務?
1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不足法定出席權數故所做成之決議,效力如何?可否事後追認?
17. 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份,可否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社區規約的方式,開放給其他住戶使用?
18. 建商點交延遲以及公共設施未盡完善之處,住戶應如何救濟!
19. 建商點交公共設施有鋼筋外露等瑕疵,住戶應如何提出救濟?
20. 公寓大廈不得飼養寵物的規定
序
序
熟悉法律才能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
筆者的朋友數年前購買一中古屋,契約中載明房屋含括一個露臺空間,在當初向前一手屋主購買時,前一手屋主有出示並附給她建設公司最早的銷售文件、前一任屋主,以及該屋宅樓下的住戶,皆已白紙黑字簽名同意該露臺空間可以歸屬於買方所單獨使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用辭定義:該空間應是「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前一手屋主居住20 餘年沒有出過任何事情。但筆者朋友買了2 年,樓下屋主聽信一位房仲業者說「那個空間應該是你的屋頂,屬於你可以用的才對。」因而貪心大起,開始對筆者朋友大興訴訟。筆者朋友一審勝二審敗,期間心神之耗費以及纏訟數年訴訟之費用,搞得夫妻倆都快憂鬱症了。最後還不得不把整個花費一百多萬蓋的廚房統統拆除,回歸原貌。
上述案例只是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諸多案件中之一例。社區公寓大樓這類集合型式的住宅在現今社會已是相當常見的一種居住型態,然而其中衍生的管理問題其實也累積不少,社區管理問題大致可區分為「住戶」、「無管理組織」、「管委會怠責」等三大類,其中又以「住戶類問題」所衍生的糾紛與困擾最多,且往往導致住戶彼此之間留下心結,嚴重的話甚至會彼此交惡、對簿公堂。
根據統計,一般公寓、華廈大樓這類社區型態住宅常見的困擾問題及紛爭,大致以住戶佔用公共空間這類「霸鄰」事件為最大宗,其次是沒有成立管委會這樣的組織來統籌管理社區事物。此外,住戶欠繳管理費、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怠責等等,也都是民眾居住社區住宅經常遇到的問題。關於「住戶欠繳管理費」的問題,管委會可先對欠繳戶溝通協調或寄出存證信函催繳,若仍無回應,則可聲請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其協調書與法院判決是具有相同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也有所謂「惡鄰」條款(即第22 條),藉由法條的規範,甚至可以強制遷離惡劣的所有權人,甚至拍賣其房子。總之,對於許許多多在社區公寓大樓這類集合型式的住宅所遇到的各類麻煩問題,都可以在法條中找到解答及解決方式。
等而下之,當然最悲慘的就是大家法院見了。本書所輯錄的,就是一般社會中常見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20則法院判例。這已經不是文字的紀錄,而是血淋淋、活生生的痛苦刀劍相殺了!熟悉法律可以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是筆者30餘年來從事不動產相關法規教學及23年不動產證照教學中,一直要傳達給每一位同學的理念。法律就是生活,法律就是人生!法條就是護身,不僅可以自救,還可以幫助許多身邊的朋友!而法條就是金條,法條也是商機,熟諳法條,可以保護自己減少損失,更可能為自己創造財富。
希望這本書所提供的豐富法律案例,能夠提升你的專業,也豐富你的法律知識!
熟悉法律才能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
筆者的朋友數年前購買一中古屋,契約中載明房屋含括一個露臺空間,在當初向前一手屋主購買時,前一手屋主有出示並附給她建設公司最早的銷售文件、前一任屋主,以及該屋宅樓下的住戶,皆已白紙黑字簽名同意該露臺空間可以歸屬於買方所單獨使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用辭定義:該空間應是「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前一手屋主居住20 餘年沒有出過任何事情。但筆者朋友買了2 年,樓下屋主聽信一位房仲業者說「那個空間應該是你的屋頂,屬於你可以用的才對。」因而貪心大起,開始對筆者朋友大興訴訟。筆者朋友一審勝二審敗,期間心神之耗費以及纏訟數年訴訟之費用,搞得夫妻倆都快憂鬱症了。最後還不得不把整個花費一百多萬蓋的廚房統統拆除,回歸原貌。
上述案例只是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諸多案件中之一例。社區公寓大樓這類集合型式的住宅在現今社會已是相當常見的一種居住型態,然而其中衍生的管理問題其實也累積不少,社區管理問題大致可區分為「住戶」、「無管理組織」、「管委會怠責」等三大類,其中又以「住戶類問題」所衍生的糾紛與困擾最多,且往往導致住戶彼此之間留下心結,嚴重的話甚至會彼此交惡、對簿公堂。
根據統計,一般公寓、華廈大樓這類社區型態住宅常見的困擾問題及紛爭,大致以住戶佔用公共空間這類「霸鄰」事件為最大宗,其次是沒有成立管委會這樣的組織來統籌管理社區事物。此外,住戶欠繳管理費、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怠責等等,也都是民眾居住社區住宅經常遇到的問題。關於「住戶欠繳管理費」的問題,管委會可先對欠繳戶溝通協調或寄出存證信函催繳,若仍無回應,則可聲請各地調解委員會調解,其協調書與法院判決是具有相同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也有所謂「惡鄰」條款(即第22 條),藉由法條的規範,甚至可以強制遷離惡劣的所有權人,甚至拍賣其房子。總之,對於許許多多在社區公寓大樓這類集合型式的住宅所遇到的各類麻煩問題,都可以在法條中找到解答及解決方式。
等而下之,當然最悲慘的就是大家法院見了。本書所輯錄的,就是一般社會中常見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的20則法院判例。這已經不是文字的紀錄,而是血淋淋、活生生的痛苦刀劍相殺了!熟悉法律可以捍衛保護居住的權利與安全,是筆者30餘年來從事不動產相關法規教學及23年不動產證照教學中,一直要傳達給每一位同學的理念。法律就是生活,法律就是人生!法條就是護身,不僅可以自救,還可以幫助許多身邊的朋友!而法條就是金條,法條也是商機,熟諳法條,可以保護自己減少損失,更可能為自己創造財富。
希望這本書所提供的豐富法律案例,能夠提升你的專業,也豐富你的法律知識!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致理科技大學 曾文龍不動產學苑
曾文龍
110 年6 月6 日
致理科技大學 曾文龍不動產學苑
曾文龍
110 年6 月6 日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
新書9折$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