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皆不可偏廢的社會科學。因為在我國,學術與實務經常對話,在其交錯影響下進而形成修法的動態。故本書除輯錄甫於2017年近來修正的最新條文,且對於近年學說所關注的重要議題,亦有所論述,包含新進作成統一見解的釋字第751號、第752號解釋、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同時,本書亦蒐羅相關實務見解及執行要點(如:法院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
●本書以4種體例,深入淺出地剖析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練習」引領讀者緊抓重點、「舉例說明」將刑訴的規定與原則予以實例化、「觀念釐清」將容易混淆的概念表格化以助於辨異。章末並附「進階思考」啟發問題意識並輔以解析激盪活用,初學者可暫予略過。故本書兼顧不同需求之讀者,除可透析刑訴的主要原理原則與重點,作為有志研究犯罪偵查及刑事程序者的參考資料外,對準備國家考試及初習者而言,亦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入門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宏毅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
林朝雲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科技部研究助理
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刑事實體法典》,五南出版
《刑事程序法典》,五南出版
《警察法典》,五南出版
陳宏毅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
林朝雲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科技部研究助理
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刑事實體法典》,五南出版
《刑事程序法典》,五南出版
《警察法典》,五南出版
目錄
三版序
序言
作者簡介
導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本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六章 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第十四章 證據
第十五章 裁判
各 論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偵查
第二章 公訴
第三章 自訴
第四章 審判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三章 第三審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106.7.28)
序言
作者簡介
導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本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六章 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第十四章 證據
第十五章 裁判
各 論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偵查
第二章 公訴
第三章 自訴
第四章 審判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三章 第三審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84條之1、第376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106.7.28)
序
三版序
第二版的書已經沒有存書,必須再版。本書是刑事訟法的入門之書,除了讓初學者能夠輕鬆愉快的入門與學習外,對於國家考試也有相當的幫助。
本次再版,除2016年刑事訴訟法有關沒收特別程序的修正、保全扣押程序的修正外、亦將2017年新增訂的刑訴條文及增訂收錄於本書之中,包含「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的強制辯護」、「辯護人於偵查中在羈押審查程序之檢閱卷及抄錄或攝影權」、「漏夜偵訊之禁止」、「重罪羈押之要件限縮」等規定皆有納入。此外,有關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否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處罰鍰、第376條案件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是否即告確定及第二審上訴書狀所稱「具體理由」之標準如何認定等之長年爭議問題,已分別於釋字第751號(106.07.21)、釋字第752號(106.07.28),以及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07.08)做出統一見解,亦於此次改版蒐羅於本書之中。
刑事訴訟法是人權保障的試金石,發現真實的終極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不僅重視形式上的程序正當性,更朝向實質上程序的正當性努力。無論是偵查對等原則與精密司法的模式之確認,在在顯示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因此,刑事訴訟法不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活在國民生活中產生社會連帶的一個有機體。
書本的文字有限,但追求人性的尊嚴是不容改變的,盼本書除幫助讀者考試之用外,能促動更多的理性思維,隨著這本書的再版而一起成長。
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張若婕編輯的細心與耐心,促使這本書得以再版。
第二版的書已經沒有存書,必須再版。本書是刑事訟法的入門之書,除了讓初學者能夠輕鬆愉快的入門與學習外,對於國家考試也有相當的幫助。
本次再版,除2016年刑事訴訟法有關沒收特別程序的修正、保全扣押程序的修正外、亦將2017年新增訂的刑訴條文及增訂收錄於本書之中,包含「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的強制辯護」、「辯護人於偵查中在羈押審查程序之檢閱卷及抄錄或攝影權」、「漏夜偵訊之禁止」、「重罪羈押之要件限縮」等規定皆有納入。此外,有關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否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處罰鍰、第376條案件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是否即告確定及第二審上訴書狀所稱「具體理由」之標準如何認定等之長年爭議問題,已分別於釋字第751號(106.07.21)、釋字第752號(106.07.28),以及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07.08)做出統一見解,亦於此次改版蒐羅於本書之中。
刑事訴訟法是人權保障的試金石,發現真實的終極目的在於保障人權,不僅重視形式上的程序正當性,更朝向實質上程序的正當性努力。無論是偵查對等原則與精密司法的模式之確認,在在顯示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因此,刑事訴訟法不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活在國民生活中產生社會連帶的一個有機體。
書本的文字有限,但追求人性的尊嚴是不容改變的,盼本書除幫助讀者考試之用外,能促動更多的理性思維,隨著這本書的再版而一起成長。
感謝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張若婕編輯的細心與耐心,促使這本書得以再版。
陳宏毅、林朝雲
謹誌於2017年8月
謹誌於2017年8月
內容連載
壹、序說
我國於2003年修法前之本法第159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國內學者歷來就本條之規定,究竟係有關直接審理之規定或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各自本於立場,屢有爭議。
2003年雖明文引進「傳聞法則」,惟並非於所有程序均適用。依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第161條第2項所為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或裁定駁回起訴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及協商程序中,不適用傳聞法則。至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不適用傳聞法則。此外,尚有第159條之1至159之5條等傳聞例外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相較於英美日等國,我國傳聞例外之規定明顯不足,須賴學說及實務對於傳聞例外規定之檢討與解釋,以為補充。
又,在2004年7月釋字第582號解釋公布後,此等規定,有部分與被告憲法上所保障之對質詰問權產生衝突(如醫療鑑定報告是否仍屬於傳聞之例外即不無疑問),本書將對此議題一併深入探討。
貳、傳聞法則與傳聞證據
一、我國引進傳聞法則之緣由
傳聞法則乃係由英、美發展而來,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密切關聯,其主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一般而言,傳聞證據之所以原則不具有證據能力,主要在於證人往往有「知覺」、「記憶」、「表達能力」及「真誠性」等瑕疵,而使供述內容不真實。而傳聞證據既屬於聽聞之證據,大部分並非供述者本身親眼目睹之證據,且係以法庭外之供述為內容。基此,為避免誤判危險之產生,未經反詰問驗證之證據,原則上不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一排除傳聞證據適用之法則,在英美法中稱之為「傳聞法則」。
傳聞法則的精神並非強調證言「真實性」的保障,而是強調當事人「對質詰問的程序性權利」的保障。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即規定,被告有與對造證人對質的權利,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也規定,與證人對質是被告人的權利。是以,傳聞法則最大價值在於其程序功能。
我國於2003年修法前之本法第159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國內學者歷來就本條之規定,究竟係有關直接審理之規定或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各自本於立場,屢有爭議。
2003年雖明文引進「傳聞法則」,惟並非於所有程序均適用。依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第161條第2項所為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或裁定駁回起訴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及協商程序中,不適用傳聞法則。至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不適用傳聞法則。此外,尚有第159條之1至159之5條等傳聞例外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相較於英美日等國,我國傳聞例外之規定明顯不足,須賴學說及實務對於傳聞例外規定之檢討與解釋,以為補充。
又,在2004年7月釋字第582號解釋公布後,此等規定,有部分與被告憲法上所保障之對質詰問權產生衝突(如醫療鑑定報告是否仍屬於傳聞之例外即不無疑問),本書將對此議題一併深入探討。
貳、傳聞法則與傳聞證據
一、我國引進傳聞法則之緣由
傳聞法則乃係由英、美發展而來,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密切關聯,其主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一般而言,傳聞證據之所以原則不具有證據能力,主要在於證人往往有「知覺」、「記憶」、「表達能力」及「真誠性」等瑕疵,而使供述內容不真實。而傳聞證據既屬於聽聞之證據,大部分並非供述者本身親眼目睹之證據,且係以法庭外之供述為內容。基此,為避免誤判危險之產生,未經反詰問驗證之證據,原則上不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一排除傳聞證據適用之法則,在英美法中稱之為「傳聞法則」。
傳聞法則的精神並非強調證言「真實性」的保障,而是強調當事人「對質詰問的程序性權利」的保障。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即規定,被告有與對造證人對質的權利,而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也規定,與證人對質是被告人的權利。是以,傳聞法則最大價值在於其程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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