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論(下)(三版)

刑法各論(下)(三版)
定價:850
NT $ 612 ~ 850
  • 作者:陳子平
  • 出版社:元照出版
  • 出版日期:2020-01-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57511227X
  • ISBN13:9789575112271
  • 裝訂:精裝 / 944頁 / 17 x 23 x 13.2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內容簡介

  刑法總論(總則)屬於邏輯性極強的深度思考,而刑法各論(分則)則屬於遍地開花的、個別性較強的廣度思考。因此,刑法分則的整體思維,除了需要以刑法總則做為共通的理論基礎之外,對於各個具體問題(案例),學說上究竟呈現如何的見解,司法實務上(包括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與決議、最高法院判決、高院判決、法院座談會討論意見、檢察署討論意見等),又採取如何的觀點,則是理解刑法分則各個犯罪最為重要的材料。本書對於分則上的各個具體問題,不僅提供了國內最新的各家主要學說見解,更提供了最新、最完整的司法實務見解,同時還對於各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做了說明與分析,並明確表達了本書的立場。無論是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工作者,皆可透過研讀資料豐富與分析周延的本書,而獲得對刑法分則各個問題的廣度理解,期能掌握妥適的問題思維。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子平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刑事法研究會會長、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

  講授科目
  刑法(總論、各論)、刑法專論、刑法案例解析(刑法演習)、
  刑法專題研究、醫事刑法專題研究、經濟刑法專題研究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班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 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司法院人事審查委員會委員(2017~2019)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
 

目錄

三版序
序 言
作者簡介
主要參考書與略稱

第二編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3
 導 言(保護法益、公共危險、基本概念)/4
 第一節 放火罪及失火罪/4
  第一、放火罪(173、174、175)/18
  第二、失火罪(173、174、175)/39
  第三、準放火‧準失火罪(176)/41
  第四、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50
 第二節 決水罪與妨害救災罪/51
  第一、故意決水罪(178、179、180、181)/52
  第二、過失決水罪(178、179、180)/55
  第三、妨害救災罪(182)/55
 第三節 妨害交通罪/58
  第一、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公眾交通工具罪(183)/58
  第二、妨害公眾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184)/66
  第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85)/74
  第四、劫持交通工具罪(185之1)/85
  第五、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5之2)/87
  第六、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罪(不能安全駕駛罪)(185之3)/90
  第七、交通肇事逃逸罪(185之4)/124
 第四節 公共危險罪之特別類型/152
  第一、危險物罪(186、186之1、187)/152
  第二、違反放射性物質相關規定罪(187之1、2、3)/164
  第三、妨害公共事業罪(188)/168
  第四、妨害保護生命設備罪(189、189之1、2)/172
  第五、妨害公共衛生罪(190、191之1、192、192之1)/181
  第六、違背建築術成規罪(193)/223
  第七、違背救災契約罪(194)/235

第二章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237
 第一節 偽造通用貨幣罪/237
  第一、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195)/239
  第二、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通貨罪(196)/245
  第三、減損通用貨幣罪(197)/258
  第四、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198)/258
  第五、偽造通用貨幣準備罪(199)/258
  第六、沒收物之特例(200)/262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262
  第一、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與行使罪(201)/264
  第二、偽造、變造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物罪與行使罪(201之1)/281
  第三、偽造、變造郵票、印花稅票罪以及行使罪、塗抹罪(202)/297
  第四、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罪(203)/298
  第五、準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船票等罪(204)/298
  第六、沒收物之特例(205)/299
 第三節 偽造度量衡罪(206、207、208、209)/299
 第四節 偽造文書印文罪/300
  第一、偽造文書罪(210~216)/300
  第二、偽造印章印文罪(217、218)/396

第三章 妨害社會風俗之犯罪/412
 第一節 妨害風化罪/413
  第一、血親性交罪(230)/413
  第二、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231)/417
  第三、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231之1)/433
  第四、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或猥褻之加重罪(232)/435
  第五、引誘容留媒介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33)/438
  第六、公然猥褻罪(234)/441
  第七、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235)/454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6
  第一、妨害婚姻罪(237、238、239)/476
  第二、妨害家庭罪/491
 第三節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518
  第一、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246)/518
  第二、侵害墳墓屍體罪(247、248、249、250)/520

第四章 妨害社會經濟與國民健康之犯罪/530
 第一節 妨害農工商罪(251~255)/530
 第二節 鴉片罪(256~265)/532
 第三節 賭博罪/537
  第一、普通賭博罪(266)/539
  第二、常業賭博罪(267)(已刪除)/557
  第三、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268)/557
  第四、辦理彩票與經營彩票買賣或媒介罪(269)/573
  第五、公務員包庇賭博罪(270)/573

第三編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576
 第一節 瀆職罪/576
  第一、賄賂罪(121~123)/580
  第二、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627
  第三、濫用職權罪(124~129)/649
  第四、委棄守地罪(120)/668
  第五、廢職釀災罪(130)/668
  第六、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670
  第七、公務員妨害郵電秘密罪(133)/677
  第八、不純正瀆職罪(134)/677
 第二節 妨害公務執行罪/684
  第一、妨害公務執行與職務強制罪(135)/684
  第二、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136)/697
  第三、妨害考試罪(137)/705
  第四、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138)/707
  第五、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139)/717
  第六、侮辱公務員及職務罪、侮辱公署罪(140)/725
  第七、侵害文告罪(141)/731
 第三節 妨害投票罪/732
  第一、妨害投票自由罪(142)/733
  第二、受賄投票罪(143)/738
  第三、行賄投票罪(144)/746
  第四、利誘投票罪(145)/752
  第五、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146)/752
  第六、妨害投票秩序罪(147)/767
  第七、妨害投票秘密罪(148)/768
 第四節 妨害秩序罪/769
  第一、聚眾不解散罪(149)/771
  第二、聚眾強暴脅迫罪(150)/777
  第三、恐嚇公眾罪(151)/781
  第四、妨害集會罪(152)/783
  第五、煽惑犯罪或違抗法令罪(153)/784
  第六、參與犯罪結社罪(154)/789
  第七、煽惑軍人背叛罪(155)/796
  第八、私招軍隊罪(156)/796
  第九、挑唆包攬訴訟罪(157)/796
  第十、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799
  第十一、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802
  第十二、侮辱國徽國旗罪(160)/804
 第五節 脫逃罪/805
  第一、脫逃罪(161)/808
  第二、縱放人犯罪(162)/814
  第三、公務員縱放人犯罪(163)/816
 第六節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818
  第一、藏匿人犯罪及頂替罪(164)/819
  第二、偽造湮滅隱匿證據罪(165)/831
  第三、自白減免之特例(166)/841
  第四、親屬間減免之特例(167)/842
    第七節 偽證罪及誣告罪/844
  第一、偽證罪(168)/845
  第二、誣告罪/870

第二章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905
 第一節 內亂罪/905
  第一、普通內亂罪(100)/906
  第二、暴動內亂罪(101)/908
  第三、減免其刑之特例(102)/909
 第二節 外患罪/910
  第一、通謀開戰罪(103)/910
  第二、通謀喪失領域罪(104)/910
  第三、敵對(敵抗)本國罪(105)/911
  第四、單純助敵罪(106)/911
  第五、加重助敵罪(107)/911
  第六、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108)/912
  第七、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109)/912
  第八、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110)/918
  第九、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111)/918
  第十、擅入軍用處所罪(112)/919
  第十一、私與外國訂約罪(113)/919
  第十二、處理對外事務違背委任罪(114)/920
  第十三、偽造變造毀匿國權書證罪(115)/920
 第三節 妨害國交罪/920
  第一、侵害友邦元首或代表罪(116)/921
  第二、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117)/921
  第三、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118)/921
 

三版序(下冊)

  本書原預定於9月上旬與刑法各論(上)四版同時出版,卻由於必須增修的部分遠超過預計,其中又以司法實務相關判決等資料的查詢、整理與分析費時尤多,以致延遲將近兩個月。

  今年6月的「刑法大修」,是近年來對刑法分則較大幅度的修改,雖以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部分居多,然而對於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部分,亦修改了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公眾交通工具罪」、第184條「妨害大眾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命危險罪」。其中,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去年6月通過修改的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可算是最重要的修法。前者是明顯帶有「被害人立場」、「民粹主義」與「政客政治」性質的修法,而後者的修法,雖未臻完善,卻已展現了長期被政客刻意忽略以致嚴重影響國民健康與台灣自然環境之現實迫切的需要性,本書對於二者內容有較為詳細的說明與分析,俾供參考。

  筆者自去年2月1日卸下專任教職後,回顧這三十年所從事的法學教育工作,實充滿無限喜悅與憂心。喜悅多源自於一路上不斷有理念相同、抱負宏偉、學術表現優異的中青代學者與我同行,也不吝時時相互切磋,還有眾多莘莘學子畢業後,投入法學界、司法界、律師界,甚至醫學界(醫療法)等,盡責務實的傑出表現。另一方面,目睹國內法學界充斥著唯利是圖者不斷製造的紛擾,以及彼等悖離知識人應該誠實信守的底線,不禁憂心忡忡難以自已。筆者為求心安,似乎仍須不揣鄙陋克盡一己棉薄之力,繼續秉持著一貫的理念,揮灑出對刑法學研究的熱誠,並致力於對後進者的提攜與學習者的關懷。

  本書之出版,除了受到諸多優秀學者的激勵外,幸蒙元照出版公司萬先生及其優秀團隊全力支持而得以順利付梓,特此表達深摯的謝忱。
 
筆者謹識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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