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以理解應如何具體適用。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教科書,本書蒐集了最新的智慧財產法院及一般法院與營業秘密有關的實務判決,梳理出營業秘密法制的變化趨勢,有助於企業保護自身營業秘密以及擬定法律訴訟策略。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志朋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委員
高點文教機構律師司法官班民法講師(2001年迄今)
學 歷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私法博士班肄業(教育部一般公費留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林佳瑩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張志朋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委員
高點文教機構律師司法官班民法講師(2001年迄今)
學 歷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私法博士班肄業(教育部一般公費留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林佳瑩
現 職
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目錄
推薦序/王能君
推薦序/李崇僖
推薦序/蘇偉國
作者序/張志朋
作者序/林佳瑩
壹、營業秘密法與競業禁止條款簡介
一、營業秘密法/4
二、競業禁止條款/8
三、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可能涉及的訴訟/11
四、保護營業秘密的特殊訴訟程序/11
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訴訟
一、產品配方/16
▲Waffle Waffle! 加盟鬆餅配方/16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19
▲白藜蘆醇配方/23
二、員工離職/26
▲員工離職前多次轉寄公司資料到私人信箱/26
▲員工離職後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設計圖檔上傳網站/28
▲員工離職前轉寄電子郵件到私人信箱/30
▲員工離職後疑使用公司電路圖及電路布局/33
三、科技業高階主管離職/36
▲台積電 v. 梁○松/36
▲聯發科 v. 袁○文(展訊)/41
▲鴻海 v. 包○弘(矽碼)/83
四、代工廠商/94
▲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數據資料:宥全精密 v. 昌益金屬/94
參、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
▲睿立濠公司 v. 林○偉(愛菲亞公司)/103
▲台灣東洋先端公司 v. 劉○國(捷時雅上海公司)/108
▲新世紀光電 v. 李○立(錼創光電、中國三安光電)/116
▲聯發科 v. 手機晶片設計研發本部三員工(香港鑫澤)/129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彭○書(香港商吉立亞公司)/136
▲鴻海公司 v. 包○弘(矽碼公司)/147
肆、營業秘密刑事訴訟
一、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13-1~§13-4)/153
▲識別證客戶資料/154
二、洩漏工商秘密(刑法§317)/157
▲友達 v. 連○池(中國華星光電)/157
▲聯發科 v. 楊○祺(晨星)/164
▲員工將公司之出貨時程、成本價格等資訊轉寄予競爭對手/172
▲買通競爭對手公司員工以取得競爭對手的人力仲介核准函及認證資料/178
▲離職員工洩漏客戶名單予競爭對手/180
三、侵占(刑法§336)/182
▲在職員工將公司的聯接器樣品交付他人使用/182
▲離職員工將公司的客戶往來等文件攜出至競爭對手處使用/185
四、背信(刑法§342)/188
▲經理另成立公司私下搶單/188
▲醫師使用前診所的病患個人資料/189
五、妨害電腦(刑法§359)/195
▲員工轉寄公證表格資料到私人信箱/196
六、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91Ⅰ)/197
▲員工多次大量下載公司資料後突然離職/198
附錄:營業秘密法條文(102.1.30)/203
推薦序/李崇僖
推薦序/蘇偉國
作者序/張志朋
作者序/林佳瑩
壹、營業秘密法與競業禁止條款簡介
一、營業秘密法/4
二、競業禁止條款/8
三、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可能涉及的訴訟/11
四、保護營業秘密的特殊訴訟程序/11
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訴訟
一、產品配方/16
▲Waffle Waffle! 加盟鬆餅配方/16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19
▲白藜蘆醇配方/23
二、員工離職/26
▲員工離職前多次轉寄公司資料到私人信箱/26
▲員工離職後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設計圖檔上傳網站/28
▲員工離職前轉寄電子郵件到私人信箱/30
▲員工離職後疑使用公司電路圖及電路布局/33
三、科技業高階主管離職/36
▲台積電 v. 梁○松/36
▲聯發科 v. 袁○文(展訊)/41
▲鴻海 v. 包○弘(矽碼)/83
四、代工廠商/94
▲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數據資料:宥全精密 v. 昌益金屬/94
參、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
▲睿立濠公司 v. 林○偉(愛菲亞公司)/103
▲台灣東洋先端公司 v. 劉○國(捷時雅上海公司)/108
▲新世紀光電 v. 李○立(錼創光電、中國三安光電)/116
▲聯發科 v. 手機晶片設計研發本部三員工(香港鑫澤)/129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彭○書(香港商吉立亞公司)/136
▲鴻海公司 v. 包○弘(矽碼公司)/147
肆、營業秘密刑事訴訟
一、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13-1~§13-4)/153
▲識別證客戶資料/154
二、洩漏工商秘密(刑法§317)/157
▲友達 v. 連○池(中國華星光電)/157
▲聯發科 v. 楊○祺(晨星)/164
▲員工將公司之出貨時程、成本價格等資訊轉寄予競爭對手/172
▲買通競爭對手公司員工以取得競爭對手的人力仲介核准函及認證資料/178
▲離職員工洩漏客戶名單予競爭對手/180
三、侵占(刑法§336)/182
▲在職員工將公司的聯接器樣品交付他人使用/182
▲離職員工將公司的客戶往來等文件攜出至競爭對手處使用/185
四、背信(刑法§342)/188
▲經理另成立公司私下搶單/188
▲醫師使用前診所的病患個人資料/189
五、妨害電腦(刑法§359)/195
▲員工轉寄公證表格資料到私人信箱/196
六、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91Ⅰ)/197
▲員工多次大量下載公司資料後突然離職/198
附錄:營業秘密法條文(102.1.30)/203
序
序
近十幾年來,隨著科技業的國際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營業秘密遭競爭對手以挖角、間諜等方式取得,突然成為國內媒體關注的焦點,104年12月17日新新聞雜誌更以「匪諜就在企業身邊」為題製作專題報導,報導內容呈現了嚴重的營業秘密流失問題:「企業內鬼偷資料銷中國,四百五十二億元損失只是冰山一角:調查局成立企業肅貪科後,企業一年平均主動送辦七十多件內鬼,比往年爆增六倍。這些案件裡,有六成是偷公司機密資料的商業間諜,只有四成是撈公司錢的傳統內鬼。調查局移送地檢署近一百五十件矚目案件。不計算技術層面的營業損失,內鬼們就已偷走了企業四百五十二億元,而這很可能只是浮出檯面的冰山一角而已。而根據調查局的統計,遭商業間諜竊取的機密資料,以銷往中國的競爭對手為大宗,這也成了重大的國安問題。」
正因此,我國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正增加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到之4的刑事責任,強化了營業秘密的保護。
相對的,為了避免企業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之方式限制員工的工作自由,勞動基準法在104年修正時,也在第9條之1明文規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以保障勞工的工作自由。
「企業的營業秘密」及「員工的工作自由」,看似無關的兩個議題,在國內企業飽受營業秘密流失之苦,欲以競業禁止條款保障營業秘密時,又必須兼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工作自由的保護,二者間如何權衡?近來逐漸成為重要議題。企業可能採取保護營業秘密的訴訟手段,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我國法院的態度為何?值得探究。
林佳瑩律師與我在閱讀、分析、整理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最近幾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有關營業秘密法有關判決後,篩選我們認為具有參考性的法院裁判,在本書中進行分類並提供簡要的分析。這樣的工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但過程中讓我們對訴訟涉及爭點、證據的準備及提出、法院心證的形成等,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我們也期待透過本書的出版,讓企業瞭解我國法院的審理方式及採取的法律見解,有助於企業選擇有效且適法的方式保護珍貴的營業秘密。
序
十多年前,當我成為執業律師所協助處理的第一個案件,正是公司的高階主管跳槽到競爭對手的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訴訟案件,之後所處理的案件大多以專利、著作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訴訟為主。不過,這幾年來,營業秘密的訴訟案件,似乎又有開始增加的趨勢。
由於營業秘密並不像專利權或者商標權,有一張證書可以表彰權利及範圍,因此,過去我們常常認為,企業要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非常困難。但隨著營業秘密法的修正,檢察署瞭解到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智慧財產法院這幾年來的成熟運作,我們可以發現,企業要透過訴訟程序執行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及競業禁止條款,成功機會並不如過往想像的低。
透過統計智慧財產法院有關營業秘密以及競業禁止訴訟的判決,以及自身處理案件的一些訴訟經驗,能夠觀察到這樣的現象與趨勢,應該可以說是撰寫本書的重要收穫之一。
此外,藉由地毯式的研究法院的相關判決,最主要的是希望能夠對目前處理的訴訟案件有所貢獻。訴訟兩造的攻防,以及法院心證的形成,都是蘊含在判決書當中的寶藏,不時都會為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提供關鍵的辦案靈感。
這也是為什麼在撰寫了《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商標訴訟贏的策略》三本書之後,還繼續推出新作的原因,並期待各界惠予指正。
近十幾年來,隨著科技業的國際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營業秘密遭競爭對手以挖角、間諜等方式取得,突然成為國內媒體關注的焦點,104年12月17日新新聞雜誌更以「匪諜就在企業身邊」為題製作專題報導,報導內容呈現了嚴重的營業秘密流失問題:「企業內鬼偷資料銷中國,四百五十二億元損失只是冰山一角:調查局成立企業肅貪科後,企業一年平均主動送辦七十多件內鬼,比往年爆增六倍。這些案件裡,有六成是偷公司機密資料的商業間諜,只有四成是撈公司錢的傳統內鬼。調查局移送地檢署近一百五十件矚目案件。不計算技術層面的營業損失,內鬼們就已偷走了企業四百五十二億元,而這很可能只是浮出檯面的冰山一角而已。而根據調查局的統計,遭商業間諜竊取的機密資料,以銷往中國的競爭對手為大宗,這也成了重大的國安問題。」
正因此,我國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正增加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到之4的刑事責任,強化了營業秘密的保護。
相對的,為了避免企業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之方式限制員工的工作自由,勞動基準法在104年修正時,也在第9條之1明文規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以保障勞工的工作自由。
「企業的營業秘密」及「員工的工作自由」,看似無關的兩個議題,在國內企業飽受營業秘密流失之苦,欲以競業禁止條款保障營業秘密時,又必須兼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工作自由的保護,二者間如何權衡?近來逐漸成為重要議題。企業可能採取保護營業秘密的訴訟手段,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我國法院的態度為何?值得探究。
林佳瑩律師與我在閱讀、分析、整理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最近幾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有關營業秘密法有關判決後,篩選我們認為具有參考性的法院裁判,在本書中進行分類並提供簡要的分析。這樣的工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但過程中讓我們對訴訟涉及爭點、證據的準備及提出、法院心證的形成等,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我們也期待透過本書的出版,讓企業瞭解我國法院的審理方式及採取的法律見解,有助於企業選擇有效且適法的方式保護珍貴的營業秘密。
張志朋律師
序
十多年前,當我成為執業律師所協助處理的第一個案件,正是公司的高階主管跳槽到競爭對手的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訴訟案件,之後所處理的案件大多以專利、著作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訴訟為主。不過,這幾年來,營業秘密的訴訟案件,似乎又有開始增加的趨勢。
由於營業秘密並不像專利權或者商標權,有一張證書可以表彰權利及範圍,因此,過去我們常常認為,企業要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非常困難。但隨著營業秘密法的修正,檢察署瞭解到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智慧財產法院這幾年來的成熟運作,我們可以發現,企業要透過訴訟程序執行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及競業禁止條款,成功機會並不如過往想像的低。
透過統計智慧財產法院有關營業秘密以及競業禁止訴訟的判決,以及自身處理案件的一些訴訟經驗,能夠觀察到這樣的現象與趨勢,應該可以說是撰寫本書的重要收穫之一。
此外,藉由地毯式的研究法院的相關判決,最主要的是希望能夠對目前處理的訴訟案件有所貢獻。訴訟兩造的攻防,以及法院心證的形成,都是蘊含在判決書當中的寶藏,不時都會為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提供關鍵的辦案靈感。
這也是為什麼在撰寫了《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商標訴訟贏的策略》三本書之後,還繼續推出新作的原因,並期待各界惠予指正。
林佳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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