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乃作者於案件偵辦過程中,對於現行刑事實務的省思,並就相關法律爭論問題,反璞歸真的從最基本法律概念加以闡釋,以求正確適用法律,且延伸到法制變革的建議。而本書探討內容橫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執行法,用詞淺顯,可以讓相關領域人士及社會大眾輕鬆窺探刑事法的奧秘。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忠義
現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三項升官等及高普初考基礎訓練講座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經歷
法務部刑事執行與理論研習會講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公訴進階班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人權保障研習會講座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法治專案教育講座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講座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特考班一級教官
林忠義
現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衛生福利部人工生殖技術諮詢會、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三項升官等及高普初考基礎訓練講座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經歷
法務部刑事執行與理論研習會講座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公訴進階班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人權保障研習會講座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法治專案教育講座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講座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特考班一級教官
目錄
自序
刑法之定位與內涵──兼論通姦罪廢除之必要性
一、前言/1
二、刑法在整體法律體系內之地位/2
三、刑法之基本內涵/3
四、案例解析/5
車禍案/5
通姦案/7
五、結論/10
罪刑法定原則於司法實務適用上之盲點──兼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判決及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一、前言/11
二、罪刑法定原則之意義與目的/11
三、罪刑法定子原則/13
禁止類推適用/14
禁止溯及既往/17
禁止習慣法/17
法律明確性/18
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判決評釋/20
五、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評釋/23
六、結論/27
論刑法之效力
一、前言/29
二、時之效力/29
三、人事地之效力/34
屬地原則/34
屬人原則/35
保護原則/36
世界法原則/36
四、爭議案例解析/37
詐欺地震災民案/37
臺灣人於中國施用毒品案/38
臺灣人媒介性交易至澳洲案/42
五、結論/43
論刑法之解釋──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
一、前言/45
二、法律解釋(Gesetzesauslegung)之方法/45
三、法律補充(Rechtsfortbildung)/49
四、刑法解釋之特殊性/50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評釋──代結論/58
談最高法院就若干重要刑法概念之新詮釋
一、前言/61
二、罪刑法定原則/62
緒 說/62
最高法院對刊登促使性交易訊息罪之舊見解/62
最高法院對刊登促使性交易訊息罪之新見解/63
評釋/64
三、加重結果犯/66
緒說/66
最高法院對加重結果犯之舊見解/67
最高法院對加重結果犯之新見解/69
評釋/69
四、加重竊盜/71
緒說/71
最高法院對加重竊盜未遂之舊見解/71
最高法院對加重竊盜未遂之新見解/72
評釋/72
五、沒收/74
緒說/74
最高法院對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否宣告沒收之舊見解/75
最高法院對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否宣告沒收之新見解/75
評釋/76
六、結語及反思/77
法律經濟分析在刑事法等領域之實際運用及其極限──兼論微物竊盜之修法建議
一、前言/79
二、法律經濟分析之原理/80
三、法律經濟分析之實際運用/81
擄人勒贖罪之修正/81
微物竊盜之修法建議/81
財產犯罪司法實務之量刑/86
民法第796條之適用/88
四、法律經濟分析之極限──以器官買賣市場之建立為例/91
建立器官買賣市場之主張/92
反對器官買賣市場之主張/93
筆者之分析/94
五、結論/96
臺灣認罪協商之立法與實踐
一、前言/97
二、認罪協商制度之歷史沿革/98
歐洲中世紀之發展/98
美國之發展/98
德國之發展/99
三、臺灣認罪協商之法律規定/101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101
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03
第455條之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104
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06
第455條之6(裁定駁回)/107
第455條之7(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採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之證據)/107
第455條之8(協商判決書製作送達準用規定)/108
第455條之9(宣示判決筆錄送達準用規定及其效力)/108
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09
第455條之11(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110
三、臺灣認罪協商實務運作之現況/110
認罪協商之發動者/110
檢察官對於認罪協商之態度/111
認罪協商之前提/111
認罪協商之前置程序/113
認罪協商之時點/114
認罪協商之地點/114
認罪協商之進行模式/116
認罪協商之內容/116
被害人權利之維護/117
四、協商案例實際操作模式/118
進行認罪協商之準備/118
協商過程之談判術/119
具體案例說明/120
五、善用認罪協商以精進刑事司法效率──代結論/122
從提升犯罪被害人程序地位之角度談司法革新
一、前 言/127
二、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訴訟地位/128
加害人之訴訟地位/128
被害人之訴訟地位/132
三、應提升犯罪被害人之程序地位/138
獲取資訊/138
得到保護/139
訴訟參與/141
四、修復式司法理念之推動/142
實務案例說明──賴○忠車禍致少女死亡案/142
修復式司法之理念與運作/143
五、結論/146
臺灣死刑犯器官捐贈之探究
一、前言/149
二、死刑犯器官捐贈之歷史/150
三、死刑犯器官捐贈適法性探討/154
執行死刑規則的再修訂/154
腦死判定準則/157
執行死刑規則不能與腦死判定準則扞格/160
四、目前死刑犯器官捐贈方式違法/160
五、死刑廢除趨勢/161
六、死刑犯不能捐贈器官/163
七、結論與省思/167
臺灣與大陸地區罪贓移交之實務探究
一、前言/171
二、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罪贓移交之規定/173
三、海峽兩岸罪贓移交之實務運作現況/174
四、海峽兩岸罪贓移交之困境與解決之道/177
法院判決宣告沒收被害人仍得主張返還的犯罪被害財產/178
同一詐欺集團有二件以上確定判決而對應否沒收犯罪被害財產宣告歧異/182
犯罪被害財產因應受發還人不明而公告滿六個月已歸屬國庫/183
同一詐欺集團有二件以上確定判決而扣押財物數額不同兼所認定被害人亦有歧異/186
五、應重新建構返還犯罪被害財產法制/187
擴大返還犯罪被害財產基數/187
沒收犯罪被害財產轉由被害人分配/192
六、結語及反思/193
臺灣與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之實務剖析
一、前言/195
二、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受刑人接返之規定/196
三、海峽兩岸受刑人接返之實務運作現況/198
四、海峽兩岸受刑人接返之難點與解決之道/200
臺灣方面/200
大陸方面/204
五、結語及反思/206
從檢察官觀點談社會矚目刑事案件
一、前言/209
二、成人間散布A片真的構成犯罪嗎?/209
三、搶救狗狗大作戰──為拯救瑪爾濟斯犬官員可破門而入/211
四、應保全財產還是保全人情味?臺灣的法律落後中國?/213
五、食品安全體系之再建構/215
六、酒駕「三犯」未肇事,該「三振」還是「三思」?/218
七、面對「無差別殺人事件」應有的法律對策/220
八、刑法過失致死罪之改弦更張/223
九、結語與反思/225
刑法之定位與內涵──兼論通姦罪廢除之必要性
一、前言/1
二、刑法在整體法律體系內之地位/2
三、刑法之基本內涵/3
四、案例解析/5
車禍案/5
通姦案/7
五、結論/10
罪刑法定原則於司法實務適用上之盲點──兼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判決及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一、前言/11
二、罪刑法定原則之意義與目的/11
三、罪刑法定子原則/13
禁止類推適用/14
禁止溯及既往/17
禁止習慣法/17
法律明確性/18
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號判決評釋/20
五、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評釋/23
六、結論/27
論刑法之效力
一、前言/29
二、時之效力/29
三、人事地之效力/34
屬地原則/34
屬人原則/35
保護原則/36
世界法原則/36
四、爭議案例解析/37
詐欺地震災民案/37
臺灣人於中國施用毒品案/38
臺灣人媒介性交易至澳洲案/42
五、結論/43
論刑法之解釋──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
一、前言/45
二、法律解釋(Gesetzesauslegung)之方法/45
三、法律補充(Rechtsfortbildung)/49
四、刑法解釋之特殊性/50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判決評釋──代結論/58
談最高法院就若干重要刑法概念之新詮釋
一、前言/61
二、罪刑法定原則/62
緒 說/62
最高法院對刊登促使性交易訊息罪之舊見解/62
最高法院對刊登促使性交易訊息罪之新見解/63
評釋/64
三、加重結果犯/66
緒說/66
最高法院對加重結果犯之舊見解/67
最高法院對加重結果犯之新見解/69
評釋/69
四、加重竊盜/71
緒說/71
最高法院對加重竊盜未遂之舊見解/71
最高法院對加重竊盜未遂之新見解/72
評釋/72
五、沒收/74
緒說/74
最高法院對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否宣告沒收之舊見解/75
最高法院對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否宣告沒收之新見解/75
評釋/76
六、結語及反思/77
法律經濟分析在刑事法等領域之實際運用及其極限──兼論微物竊盜之修法建議
一、前言/79
二、法律經濟分析之原理/80
三、法律經濟分析之實際運用/81
擄人勒贖罪之修正/81
微物竊盜之修法建議/81
財產犯罪司法實務之量刑/86
民法第796條之適用/88
四、法律經濟分析之極限──以器官買賣市場之建立為例/91
建立器官買賣市場之主張/92
反對器官買賣市場之主張/93
筆者之分析/94
五、結論/96
臺灣認罪協商之立法與實踐
一、前言/97
二、認罪協商制度之歷史沿革/98
歐洲中世紀之發展/98
美國之發展/98
德國之發展/99
三、臺灣認罪協商之法律規定/101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101
第455條之3(撤銷協商)/103
第455條之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104
第455條之5(公設辯護人之指定)/106
第455條之6(裁定駁回)/107
第455條之7(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採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之證據)/107
第455條之8(協商判決書製作送達準用規定)/108
第455條之9(宣示判決筆錄送達準用規定及其效力)/108
第455條之10(不得上訴之除外情形)/109
第455條之11(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規定)/110
三、臺灣認罪協商實務運作之現況/110
認罪協商之發動者/110
檢察官對於認罪協商之態度/111
認罪協商之前提/111
認罪協商之前置程序/113
認罪協商之時點/114
認罪協商之地點/114
認罪協商之進行模式/116
認罪協商之內容/116
被害人權利之維護/117
四、協商案例實際操作模式/118
進行認罪協商之準備/118
協商過程之談判術/119
具體案例說明/120
五、善用認罪協商以精進刑事司法效率──代結論/122
從提升犯罪被害人程序地位之角度談司法革新
一、前 言/127
二、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訴訟地位/128
加害人之訴訟地位/128
被害人之訴訟地位/132
三、應提升犯罪被害人之程序地位/138
獲取資訊/138
得到保護/139
訴訟參與/141
四、修復式司法理念之推動/142
實務案例說明──賴○忠車禍致少女死亡案/142
修復式司法之理念與運作/143
五、結論/146
臺灣死刑犯器官捐贈之探究
一、前言/149
二、死刑犯器官捐贈之歷史/150
三、死刑犯器官捐贈適法性探討/154
執行死刑規則的再修訂/154
腦死判定準則/157
執行死刑規則不能與腦死判定準則扞格/160
四、目前死刑犯器官捐贈方式違法/160
五、死刑廢除趨勢/161
六、死刑犯不能捐贈器官/163
七、結論與省思/167
臺灣與大陸地區罪贓移交之實務探究
一、前言/171
二、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罪贓移交之規定/173
三、海峽兩岸罪贓移交之實務運作現況/174
四、海峽兩岸罪贓移交之困境與解決之道/177
法院判決宣告沒收被害人仍得主張返還的犯罪被害財產/178
同一詐欺集團有二件以上確定判決而對應否沒收犯罪被害財產宣告歧異/182
犯罪被害財產因應受發還人不明而公告滿六個月已歸屬國庫/183
同一詐欺集團有二件以上確定判決而扣押財物數額不同兼所認定被害人亦有歧異/186
五、應重新建構返還犯罪被害財產法制/187
擴大返還犯罪被害財產基數/187
沒收犯罪被害財產轉由被害人分配/192
六、結語及反思/193
臺灣與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之實務剖析
一、前言/195
二、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受刑人接返之規定/196
三、海峽兩岸受刑人接返之實務運作現況/198
四、海峽兩岸受刑人接返之難點與解決之道/200
臺灣方面/200
大陸方面/204
五、結語及反思/206
從檢察官觀點談社會矚目刑事案件
一、前言/209
二、成人間散布A片真的構成犯罪嗎?/209
三、搶救狗狗大作戰──為拯救瑪爾濟斯犬官員可破門而入/211
四、應保全財產還是保全人情味?臺灣的法律落後中國?/213
五、食品安全體系之再建構/215
六、酒駕「三犯」未肇事,該「三振」還是「三思」?/218
七、面對「無差別殺人事件」應有的法律對策/220
八、刑法過失致死罪之改弦更張/223
九、結語與反思/225
序
自序
該怎麼說呢?當了二十年的檢察官,看到太多人與人之間的愛恨情仇,也目睹世人骯髒而不堪呈現人前的一面,感嘆之餘,更深刻體會人性的不完美。這樣的人性衍生出紛雜的糾葛,終究要有一套定紛止爭的工具來化解,而法律制度就是迄今人們可以想到比較好的遊戲規則。
然而人們智慧有限,語言的運用也不怎麼精確,依循著不完美的人性所定的法律同樣不完美,我們這些實務家運用法律於案件中,自然察覺出各式各樣的適用難題。面對難題,筆者有埋首於中外學術論著後,再著力思考,以尋求解決之道的習慣,加以筆者多年來在大學、研究所、警專巡佐班、警察特考班任教,持續教學研究,偶有所得便發為論著,盼得到有識者的共鳴,一起推動更好的立法,更正確解釋法律。
其實筆者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工作,負擔不輕,還兼任 衛福部二個委員會委員,也兼任教職,並經常受邀演講,常有分身乏術之嘆,所以能出版這本書實屬不易,自己也頗感欣慰。
筆者喜歡以較直白的用語,不拐彎抹角,直接切入案例,希望引起讀者興趣,勇敢踏入影響人們權益最深的刑事實務領域,多了解實務的極限,建立理性批判的習慣,不陷入媒體或一般民眾發洩情緒式的直觀反應,這樣或有助益於臺灣法治文化的充實。
林忠義 謹識
於2016年秋
該怎麼說呢?當了二十年的檢察官,看到太多人與人之間的愛恨情仇,也目睹世人骯髒而不堪呈現人前的一面,感嘆之餘,更深刻體會人性的不完美。這樣的人性衍生出紛雜的糾葛,終究要有一套定紛止爭的工具來化解,而法律制度就是迄今人們可以想到比較好的遊戲規則。
然而人們智慧有限,語言的運用也不怎麼精確,依循著不完美的人性所定的法律同樣不完美,我們這些實務家運用法律於案件中,自然察覺出各式各樣的適用難題。面對難題,筆者有埋首於中外學術論著後,再著力思考,以尋求解決之道的習慣,加以筆者多年來在大學、研究所、警專巡佐班、警察特考班任教,持續教學研究,偶有所得便發為論著,盼得到有識者的共鳴,一起推動更好的立法,更正確解釋法律。
其實筆者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工作,負擔不輕,還兼任 衛福部二個委員會委員,也兼任教職,並經常受邀演講,常有分身乏術之嘆,所以能出版這本書實屬不易,自己也頗感欣慰。
筆者喜歡以較直白的用語,不拐彎抹角,直接切入案例,希望引起讀者興趣,勇敢踏入影響人們權益最深的刑事實務領域,多了解實務的極限,建立理性批判的習慣,不陷入媒體或一般民眾發洩情緒式的直觀反應,這樣或有助益於臺灣法治文化的充實。
林忠義 謹識
於2016年秋
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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