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人們出社會找工作,「勞動基準法」就如影隨形,從工資、休假到退休,處處規範民眾的勞資關係。因此,不僅小職員要懂法,大老闆也要守法。就單一法律而言,與民眾如此切身,影響如此普遍且深遠的,目前還沒有其他可比擬。
勞動基準法不像憲法是基本而空泛的大法,也不像刑法、民法是有些人在某些時候才用得上,它是一部關係千萬人在工作職場上的法律。對於一部這樣重要的法律,坊間縱有許許多多研究文獻充斥,總還是不夠,而且現有的相關書籍,或求實用,或講法理,很難滿足大眾需求。本書作者長期服務於公職及學界,以其法律專業素養和豐富的勞工行政經歷,兼顧法理與實務,撰寫這本《勞動基準法論》,希望能讓有心鑽研這部實用法者,不論是為準備考試、實務運用或學科研習,都可從中獲益,收事半功倍之效。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豐賓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邦棟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科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秘書
國立空中大學、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遠東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現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副分署長
林豐賓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邦棟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科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秘書
國立空中大學、淡江大學兼任講師
遠東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現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副分署長
目錄
修訂九版序
序 言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3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4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立法 5
第二章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和性質 9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9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11
第三章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和目的 15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 15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 16
第四章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19
第五章 勞動基準法的效力 25
第一節 關於人的效力 25
第二節 關於時的效力 26
第三節 關於地的效力 26
第四節 關於事的效力 27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31
第一節 勞動條件的原則 31
第二節 勞工的定義 32
第三節 雇主的定義 41
第四節 適用事業的範圍 45
第五節 主管機關 55
第六節 強制勞動的禁止 58
第七節 中間剝削的排除 61
第八節 勞工名卡 63
第二章 勞動契約 65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意義 65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性質 67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種類 70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75
第五節 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0
第六節 勞動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95
第七節 勞動契約的終了 96
第三章 工 資 133
第一節 工資的定義 134
第二節 平均工資的界定 138
第三節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 141
第四節 工資的給付 145
第五節 延長工時加給工資標準 149
第六節 積欠工資請求權 152
第七節 獎金與紅利 164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67
第一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原則 168
第二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例外 172
第三節 輪班制 181
第四節 休息時間 182
第五節 例假、休假 183
第六節 特別休假 189
第七節 休假日工作 194
第八節 停止假期 196
第九節 強制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198
第十節 勞工請假事由 199
第五章 童工、女工 203
第一節 童工的界定 203
第二節 童工的保護 205
第三節 女工的意義 211
第四節 女工的保護 212
第六章 退 休 217
第一節 退休的意義和種類 217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218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條件 219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221
第五節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231
第六節 工作年資的計算 237
第七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 240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243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定義 244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250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要件 252
第四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種類 255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與受領 269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抵充 271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274
第八節 其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實務見解 280
第八章 技術生 283
第一節 技術生的界定 283
第二節 訓練契約 284
第三節 技術生的保護 285
第九章 工作規則 287
第一節 工作規則的訂立 287
第二節 工作規則的揭示 290
第三節 工作規則的效力 291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293
第一節 勞工檢查的意義 294
第二節 勞工檢查的目的 295
第三節 勞工檢查機構 297
第四節 勞工檢查員 305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 318
第十一章 罰 則 319
第一節 刑事罰與行政罰 320
第二節 處罰的對象 324
第三節 兩罰責任 326
第四節 處罰的執行 328
第十二章 附 則 331
第一節 勞資會議 331
第二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333
第三節 工時、假日、女性夜班之特例 336
第四節 工作年資與資遣費、退休金 337
第五節 施行細則的訂定 339
第六節 公布日 339
附 錄
附錄一、勞動基準法 343
附錄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61
附錄三、勞工請假規則 370
附錄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372
附錄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380
附錄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387
附錄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99
附錄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09
附錄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413
序 言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3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4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立法 5
第二章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和性質 9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意義 9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11
第三章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和目的 15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地位 15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的目的 16
第四章 勞動基準法的法源 19
第五章 勞動基準法的效力 25
第一節 關於人的效力 25
第二節 關於時的效力 26
第三節 關於地的效力 26
第四節 關於事的效力 27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31
第一節 勞動條件的原則 31
第二節 勞工的定義 32
第三節 雇主的定義 41
第四節 適用事業的範圍 45
第五節 主管機關 55
第六節 強制勞動的禁止 58
第七節 中間剝削的排除 61
第八節 勞工名卡 63
第二章 勞動契約 65
第一節 勞動契約的意義 65
第二節 勞動契約的性質 67
第三節 勞動契約的種類 70
第四節 勞動契約的訂立 75
第五節 勞動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0
第六節 勞動契約的無效與撤銷 95
第七節 勞動契約的終了 96
第三章 工 資 133
第一節 工資的定義 134
第二節 平均工資的界定 138
第三節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 141
第四節 工資的給付 145
第五節 延長工時加給工資標準 149
第六節 積欠工資請求權 152
第七節 獎金與紅利 164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67
第一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原則 168
第二節 八小時工作時間制的例外 172
第三節 輪班制 181
第四節 休息時間 182
第五節 例假、休假 183
第六節 特別休假 189
第七節 休假日工作 194
第八節 停止假期 196
第九節 強制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198
第十節 勞工請假事由 199
第五章 童工、女工 203
第一節 童工的界定 203
第二節 童工的保護 205
第三節 女工的意義 211
第四節 女工的保護 212
第六章 退 休 217
第一節 退休的意義和種類 217
第二節 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的條件 218
第三節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的條件 219
第四節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的給與標準 221
第五節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231
第六節 工作年資的計算 237
第七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 240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243
第一節 職業災害的定義 244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意義 250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要件 252
第四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種類 255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請求與受領 269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抵充 271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274
第八節 其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實務見解 280
第八章 技術生 283
第一節 技術生的界定 283
第二節 訓練契約 284
第三節 技術生的保護 285
第九章 工作規則 287
第一節 工作規則的訂立 287
第二節 工作規則的揭示 290
第三節 工作規則的效力 291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293
第一節 勞工檢查的意義 294
第二節 勞工檢查的目的 295
第三節 勞工檢查機構 297
第四節 勞工檢查員 305
第五節 勞工申訴制度 318
第十一章 罰 則 319
第一節 刑事罰與行政罰 320
第二節 處罰的對象 324
第三節 兩罰責任 326
第四節 處罰的執行 328
第十二章 附 則 331
第一節 勞資會議 331
第二節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333
第三節 工時、假日、女性夜班之特例 336
第四節 工作年資與資遣費、退休金 337
第五節 施行細則的訂定 339
第六節 公布日 339
附 錄
附錄一、勞動基準法 343
附錄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361
附錄三、勞工請假規則 370
附錄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372
附錄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380
附錄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387
附錄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399
附錄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09
附錄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413
序
修訂九版序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是依據一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條文及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條文,最新立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內容加以論述,並搭配主管機關勞動部於一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本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更新釋義。
勞動契約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五大原則以及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是勞雇雙方在簽訂勞動契約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部分,本次修法均予以法制化,對日後勞雇雙方針對勞動契約內容的約定,具有重大具體的影響。
又自一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我國勞動基準法新修正之第三十條第一項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制度,已正式生效實施,相關工作時間與休假等細則規定亦於本次修訂一併加以補充。
本書最新內容,希望能協助提供讀者更了解本法全貌,故除了對於更新的法規修正加以說明,原則上亦保留本書例次改版之原文架構,本法在施行前後之立法沿革、歷史背景以及實務現況陳述,期能使讀者從概念建立到了解立法原意義外,亦能加以實務運用。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是依據一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第五十八條條文及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條文,最新立法增訂及修正條文內容加以論述,並搭配主管機關勞動部於一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本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更新釋義。
勞動契約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五大原則以及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限制,是勞雇雙方在簽訂勞動契約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部分,本次修法均予以法制化,對日後勞雇雙方針對勞動契約內容的約定,具有重大具體的影響。
又自一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我國勞動基準法新修正之第三十條第一項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制度,已正式生效實施,相關工作時間與休假等細則規定亦於本次修訂一併加以補充。
本書最新內容,希望能協助提供讀者更了解本法全貌,故除了對於更新的法規修正加以說明,原則上亦保留本書例次改版之原文架構,本法在施行前後之立法沿革、歷史背景以及實務現況陳述,期能使讀者從概念建立到了解立法原意義外,亦能加以實務運用。
林豐賓、劉邦棟謹記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
內容連載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概說
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由於西方工業革命的結束和影響,使勞動人口迅速增加,勞工很顯然的成為最重要的社會力構成分子,勞工問題也就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是故,世界各國莫不依其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和階段,而訂定各種勞動法規,藉以處理勞工事務,規範或解決勞工相關問題,謀求經濟活動的順利推展,因此,對於勞動法的研究已普遍受到各界的重視。
所謂「勞動法」,乃規範關於勞動關係之法律的統稱。詳言之,勞動法為規律勞動關係及其附隨一切關係之法律制度之全體1。而勞動法按其規範性質之不同,並涵蓋勞動保護、勞動組織、勞動契約、勞動爭議、勞動保險等重要部分,各具特殊立法目的和獨立法律領域。
我國邁入工業化社會為時尚短,過去雖亦有保護勞動的有關法規,例如:工廠法、礦場法、工廠檢查法2、勞工安全衛生法3、職工福利金條例、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及臺灣地區適用之廠礦工人退休規則等等法規,然或因適用範圍過於狹隘,或因所定勞動條件有欠周延,或因歷時已久不能適應當前狀況4,因此有必要加以整理制訂屬於全面性的勞動保護法規,於是「勞動基準法」隨之因應而生。
勞動基準法為規範勞動條件之基本大法。如所周知,勞工為國民的大多數,也是經濟發展的基石,社會安定的力量,美國勞工領袖,亦為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人高柏士先生,曾經說過:「工人不是貨物,不是商品,不能買賣;他有他的尊嚴、權利、自由與選擇。」是故,勞工地位及其福利水準的提高,各國都列為國家的第一要務,尤其因受到工業文明的衝擊,勞工自覺意識提升,雇主企業經營理念轉變,使新的勞資關係之建立逐漸形成,面對此一新情勢,適時完成勞動基準法的制訂工作,可以說具有不凡的時代意義和精神。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勞動基準法為勞動保護最重要的部分,亦為勞動法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所謂「勞動基準」,即指關於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所謂「勞動條件」,則為勞工受僱從事工作時,勞資雙方有關工資、工作時間等種種約定,為勞動者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之要件。
第一章 概說
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由於西方工業革命的結束和影響,使勞動人口迅速增加,勞工很顯然的成為最重要的社會力構成分子,勞工問題也就成為重要的社會問題。是故,世界各國莫不依其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和階段,而訂定各種勞動法規,藉以處理勞工事務,規範或解決勞工相關問題,謀求經濟活動的順利推展,因此,對於勞動法的研究已普遍受到各界的重視。
所謂「勞動法」,乃規範關於勞動關係之法律的統稱。詳言之,勞動法為規律勞動關係及其附隨一切關係之法律制度之全體1。而勞動法按其規範性質之不同,並涵蓋勞動保護、勞動組織、勞動契約、勞動爭議、勞動保險等重要部分,各具特殊立法目的和獨立法律領域。
我國邁入工業化社會為時尚短,過去雖亦有保護勞動的有關法規,例如:工廠法、礦場法、工廠檢查法2、勞工安全衛生法3、職工福利金條例、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及臺灣地區適用之廠礦工人退休規則等等法規,然或因適用範圍過於狹隘,或因所定勞動條件有欠周延,或因歷時已久不能適應當前狀況4,因此有必要加以整理制訂屬於全面性的勞動保護法規,於是「勞動基準法」隨之因應而生。
勞動基準法為規範勞動條件之基本大法。如所周知,勞工為國民的大多數,也是經濟發展的基石,社會安定的力量,美國勞工領袖,亦為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人高柏士先生,曾經說過:「工人不是貨物,不是商品,不能買賣;他有他的尊嚴、權利、自由與選擇。」是故,勞工地位及其福利水準的提高,各國都列為國家的第一要務,尤其因受到工業文明的衝擊,勞工自覺意識提升,雇主企業經營理念轉變,使新的勞資關係之建立逐漸形成,面對此一新情勢,適時完成勞動基準法的制訂工作,可以說具有不凡的時代意義和精神。
第一節 勞動基準法的沿革
勞動基準法為勞動保護最重要的部分,亦為勞動法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所謂「勞動基準」,即指關於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所謂「勞動條件」,則為勞工受僱從事工作時,勞資雙方有關工資、工作時間等種種約定,為勞動者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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