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行政法學是關於行政權的產生、運行、標準的理論體系。這個定義的意義是:I. 將行政權作為行政法學的直接對象可以將行政權的運行和標準與行政權的來源聯結起來,因為行政權的運行和標準與行政權的來源具有直接的密切關聯。II.
規範行政權的運行、衡量行政權產生和運行的標準的法律超越通常所說的行政法。關於行政權的產生、運行和標準的第一位階的法律都是憲法規範,它們是行政法的來源和根據。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必然涉及這類規範。III.
可以使行政法學成為一個理論體系。只有將完整的行政權作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才能構成理論體系;並且,理論體系必須包含其研究對象的基本原理。因此,在這個定義中,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包括行政權的基本原理、行政法原則、行政權的制度設置、行政權運行的法律規範和法理、行政權及其運行的標準。
通說認為,行政法學是研究行政法的科學,是研究行政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行政法的形式、內容和本質、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行政法對社會的影響和作用、人類利用行政法的方式、效果和價值等。這個定義的問題是:I. 行政法的內容和範圍難以確定。根據這個定義,有可能將不是行政法的規範作為行政法,例如,行政組織法、控權的法律等等。II.
無法全面涵蓋行政權運行的根據,比如基本權利、行政目的等等。III. 由於行政權本身成為行政法學的間接研究對象,而可能導致認識行政法本身的局限和缺陷,比如,行政合理性作為行政權運行的理由。合理性是行政法的准據。IV. 行政法的效果取決於行政權的效果。換言之,行政法的效果須根據行政權的效果予以衡量和評價。通過後者確定和完善前者。
因此,本教程將民主、稅賦和比例性三個範疇作為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基本構成成分,它們涵蓋了行政權產生、運行和標準的基本理論。
戚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