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

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
定價:800
NT $ 680 ~ 760
  • 作者:陳可欣
  • 出版社:香港城市大學
  • 出版日期:2015-06-01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629372452
  • ISBN13:9789629372453
  • 裝訂:平裝 / 310頁 / 15.2 x 22.9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在現代世界,大都會人煙稠密,人際關係複雜,「侵權法」(Law of Torts)遂成社會發展之必然產物。誠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朗奴高斯(Ronald H. Coase)所言,世上衆人皆有其自身之權益,侵權法正好回應社會「以合理成本解決爭議」之需求,最終達致減少侵權事故之目標。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基於歷史原因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香港回歸中國後,按照《基本法》繼續採用英國普通法。內地與台灣則屬大陸法體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來源。隨着近年三地交往頻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三地法律詞彙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討論。
 
  本書分為甲乙兩部分。甲部以香港普通法為基礎,剖析13個侵權法重要詞彙在兩岸三地之法律意義,如“Negligence”(疏忽/過失/過失)、“Strict Liability”(嚴格法律責任/嚴格責任/嚴格責任)、“Nuisance”(妨擾、妨擾事故、妨擾事件、滋擾/妨礙、妨害、公害/侵入、公害)、“Defamation”(誹謗)及“Sexual Harassment”(性騷擾)等。每篇文章先講述該詞彙在普通法之概念,再探討內地與台灣相關之法律定義和解釋,其中涵蓋三地譯詞、法例及應用實例。全書共有49個案例,大部分為英國及香港之普通法案例,務求協助讀者全面理解中港台侵權法之核心概念。乙部收錄英漢詞彙共102條,以香港法律為基礎,再加入內地與台灣詞彙,其中逐一羅列所根據之法條及詞典來源,方便讀者查閱。
 
  本書是兩岸三地法律專業人員及翻譯員之必備參考書,法律系教授和學生亦可用作教學及研究。其他專業,如翻譯、中文及語言學系、新聞及傳播學系、社會學系、工程學系及工商管理學系等,亦可藉此研究相關之法律課題,從中熟習法律知識。此外,侵權法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故本書對各界人士均具有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可欣


  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及碩士,澳洲昆士蘭大學博士,工作期間曾修讀英國法律,現於香港城市大學任教中英翻譯。近年致力研究法律翻譯及法律詞彙、專業翻譯及理論、翻譯教學等,曾在香港及國際學術期刊發表多篇文章。
 

目錄

甲部 侵權法主要詞彙

第一章 導言

01 Tort
侵權

第二章 一般原則
01 Negligence
疏忽/過失/過失
02 Strict Liability
嚴格法律責任/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
03 Vicarious Liability
轉承責任/替代責任/替代責任、僱用人侵權責任
04 Limitation
時效

第三章 侵權法之特定侵權行為
01 Occupiers Liability
佔用人/管理人、組織者/佔有人
02 Trespass
侵入、侵犯、侵入行為、侵犯行為/侵佔、侵害/逾越地界、侵入
03 Animal’s Liability
須對該動物或鳥類⋯⋯所造成的任何損壞負責/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動物損害賠償責任
04 Nuisance
妨擾、妨擾事故、妨擾事件、滋擾/妨礙、妨害、公害/侵入、公害
05 Sexual Harassment
性騷擾
06 Defamation
誹謗/誹謗/誹謗、不法侵害……名譽
07 Assault and Battery
襲擊、侵犯、毆打/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侵害……健康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08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人身、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

乙部英漢詞彙對照表
 



  本書《兩岸三地侵權法詞彙》是作者編著《法律翻譯系列》之第二部著作。能於一年間再度出版新著作,筆者深感欣慰。系列之第一部《兩岸三地合約法詞彙》於去年在香港書展推出以來,讀者反應積極。不少法律界及翻譯界的人士不吝購買該書,筆者尤感鼓舞,希望此兩部著作有助於業界之翻譯及起草工作,加強中港台法律交流。《兩岸三地侵權法詞彙》秉承《兩岸三地合約法詞彙》之精神,竭誠協助讀者領悟侵權法的基本概念,尤其是普通法的概念,以增進法律知識。本書為理論與實用並重的案頭書,介紹三地主要侵權法詞彙,以至整個侵權法在兩大法系之主要原則及發展,並舉出多個案例及媒體例句,務求內容充實,更添趣味。書中收集並整理三地共102個中文譯詞,為實務翻譯工作提供必要之參考。本書無論對法律界人士、法律翻譯員乃至各界人士而言,皆能在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發揮清晰明瞭的參考作用。
 
  本書分為甲、乙兩大部分。甲部以香港普通法概念為基礎,重點分析中港台共13個侵權法術語,其按三地現行侵權法之歷史來源、一般原則及特定侵權行為,分立為三章。第一章〈導言〉概述「侵權」(“Tort”)一詞之涵義,分析中國古代侵權法制之興衰,以及現今兩岸三地侵權概念之異同。第二章〈一般原則〉介紹侵權法的四個概念,分別為「疏忽」(“Negligence”)、「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及「時效」(“Limitation”)。第三章比較中港台多個「特定侵權行為」(“Specific Torts”),包括「佔用人法律責任」(“Occupiers’ Liability”)、「侵入」(“Trespass”)、「動物侵權責任」(“Animal’s Liability”)、「滋擾」(“Nuisance”)、「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誹謗」(“Defamation”)、「襲擊及毆打」(“Assault and Battery”),及「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以上各個詞彙之中文翻譯皆源自香港,內地及台灣之翻譯及用語,內文會逐一羅列並舉。
 
  筆者為闡述各個侵權法術語,重新翻譯49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或指引作用之重要案例。此49個案例大多取自20及21世紀之香港及英國,涵蓋案情(fact)、爭議焦點(issue)及判決(holding)三部分。香港案例包括震驚學界之「中大偷拍案」(Yuen ShaSha v Tse Chi Pan DCEO 1/98)﹔影星呂有慧及伍衛國之雜誌誹謗案(LokKwai-fu v YC Chan [1978] HKLR 225),以及法庭就晚上十一時後淋浴拒頒禁令之滋擾案(Capital Properties Ltd & Another v Sheen Cho Kwong [1999] 1 HKLRD 633)。此外,在Yim Tai Fai v Attorney General [1986] HKLR 873 案,法庭使用「疏忽」概念中之「可預見原則」(foreseeability),裁定警務處處長對於疑犯自殺不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每個詞彙之結尾部分,皆列舉中港台三地新聞引用實例,以加深讀者對三法域侵權法之了解。
 
  第二部分是英漢詞彙表,一共收錄了102條中港台英漢侵權法的詞彙。編纂詞彙表,旨在提供三地侵權法之中文翻譯「功能對等詞」(functional equivalents),為法律草擬及翻譯的實務工作提供參考詞彙。該表以香港普通法之侵權概念為基礎,據雙語法例及法律詞典列出共102條中英對照的詞條,再加入內地與台灣相關的詞彙整合而成。由於三地法制不同,內地與台灣之譯詞對應普通法英文術語會有若干之法理差異。
 
  筆者特別鳴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多位學生的協助,使本書順利出版。他們分別是香港同學李懿律、麥俊強、李泳傳及潘穎強,以及內地同學李志遠、王一及魏帥,其中有幾位已畢業並投身法律界工作。此外,十分感謝翻譯課程的劉京菁及林詩虹同學校對本書;趙米卿小姐及劉宓慶教授協助解決書中的語文問題;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編輯陳家揚先生、副編輯陳明慧小姐、編輯助理李倩誼和邱學琳同學,以及市場市務主任郭惠菁小姐為本書設計、排版及推廣。
 
  法律翻譯及語言之研究及發展工作,在大中華地區方興未艾,需求殷切。筆者特別借此機會,感謝華東政法大學屈文生教授贈與大作《從詞典出發 — 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的翻譯史研究》,香港公開大學潘慧儀教授送贈其與李宗鍔法官等新修訂之《英漢法律大詞典》,以及香港理工大學退休教授李克興贈與法律翻譯之著作及教材,包括《高級法律翻譯與寫作》。三位學者對於區內之法律翻譯及語言研究,成就傑出,貢獻卓越。筆者有幸獲贈珍貴的學術成果,感激之情,難以言表。此外,香港律政署法律草擬專員尹效良先生及副法律草擬專員毛錫強先生在去年六月安排演講,讓筆者有機會與三十多位法律草擬科律師分享雙語立法的理論。多承垂青,不勝感銘。筆者還要感謝香港翻譯學會陳德鴻教授、潘漢光教授及王淩博士等邀請,參加剛於五一勞動節在商務圖書中心舉辦的新書講座,與八十位興致勃勃的讀者會面,分享三地合約法詞彙的特點及翻譯心得。此外,感謝冼景炬教授、鄒嘉彥教授及謝聰教授一直以來的支持和鼓勵,以及剛榮歸天國的鄭滋斌教授,在上年底搬辦公室時饋贈中文及翻譯書籍,當中有他準備法律中文課的書籍。筆者亦感謝吳尚智教授在榮休時饋贈的法律語文書籍。最後,筆者肅穆紀念去年安息主懷的外祖母,深感生命無常,惟上主是人永遠的福樂依靠。
 
  承蒙香港城市大學「教學發展補助金」(Teaching Development Grant, No. 6000404)的資助,本書方能順利誕生。本書構思源於筆者的教學研究計畫,其旨在提高法律中文課程學生對中文法律詞彙的興趣及認識,以配合大學「重探索、求創新課程」(Discovery-enriched Curriculum)之教學方向。在此,特別鳴謝香港城市大學教育發展及精進教育處,以及法律中文課程各位同學。
 
  本書如有不足錯漏之處,懇請各界專家人士賜教斧正。
 

內容連載

在兩岸三地,“tort”一詞均翻譯為「侵權」,意指「違反合約範疇外法律責任所引致之民事錯失」。
 
其原為法文詞語,源自拉丁詞t orq u e re ,含有「扭曲」(twisted) 之意(薛波,2003:1348; Garner,2009:1626; Heuston and Buckley, 1996:13; Law and Martin,2009:551)。侵權法則實源於刑法,因此不少刑事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譬如「襲擊」(assault)、「毆打」(battery)(見第三章07“Assault and Battery”)、「永久形式誹謗」(libel)(見第三章06“Defamation”)等。
 
本文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論述中國古代侵權觀念及法制之發展,以及其為西法取代之背景。第二部分概述近代兩岸三地吸納西方侵權法之原因,及現代侵權法之功能。第三部分則分析中港台侵權法制度之主要差異。
 
1. 中國古代侵權法制之興衰
 
1.1 中國古代侵權法律與侵權行為
 
不少學者認為,中國古代〔1〕法律系統主要集中於刑事範疇,缺乏民事法律(Chen, 2011:18)。古人觀念中刑、法、律不分(張中秋,2001:80–84)。《爾雅‧釋詁》云:「刑,法也;律,法也。」主宰中國古代法學之法家學說(Legalism),則強調「以吏為師」,使刑法治國家,行權術控臣民(沈家本,1985:2243;張國華,1982:126, 131–133;陳秉才,2007)。至於「民事」之紛爭衝突,則似未受到重視。
 
究中國古代刑法較民法完善之因,與傳統文化推崇「無訟」有莫大關係。萬世師表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中國傳統文化認為訴訟損害情誼,不利社會。胡石壁於《宋明公書判清明集》(1987:123,引自劉硯冰,2002:139),清晰寫出當時社會對訴訟之負面評價:詞訟之興,初非美事,荒廢本業,破不家財,管吏誅求,卒徒斥辱,道途奔走,稈獄拘囚。與宗族訟,則傷宗族之恩;與鄉黨訟,則損傷鄉黨之誼。幸而獲勝,所損已多;不幸而輸,雖悔何及。
 
古人懼怕為民事糾紛告上官衙,除了訴訟會帶來情財損失,亦因他們深受「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之觀念影響。國人一直忽視「侵權」概念,亦因傳統以來認為,「權利」與「仁義」對立,頗有貶義(張晉藩,2003:367)。真正規管民間行為之「執法系統」,乃是「人際關係」(guanxi) (Chen,2011:18; Li and Li, 2013:25–26)。「侵權」一詞屬舶來品,至晚清改革時期(公元1908–1911 年)修訂《大清民律草案》時,始引入中國(陳濤、高在敏,19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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