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文內容處理國際投資條約適用於主權債務重整相關法律問題,首先凸顯國際間關注之主權債務重整制度存在之問題,以及目前主流之集體行動條款重整方法,後討論國際間現存投資協定對主權債務重整相關規範,以及適用後可能會產生之問題與未來改革之建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詹凱惟
現職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碩士
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臺灣大學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ACWH)研究助理
Asian Journal of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AJWH)執行編輯
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CAA)編輯
國科會「菸品控制投資爭端適用於『投資人與國家』仲裁機制之問題研究:以ICSID與UNCITRAL為例」研究助理
著作成果
Kai-Wei Cha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7(1) Contemp. Asia Arb. J. pp.229, 229-50 (2014)
詹凱惟
現職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國際法組碩士
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
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臺灣大學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ACWH)研究助理
Asian Journal of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AJWH)執行編輯
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CAA)編輯
國科會「菸品控制投資爭端適用於『投資人與國家』仲裁機制之問題研究:以ICSID與UNCITRAL為例」研究助理
著作成果
Kai-Wei Cha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 7(1) Contemp. Asia Arb. J. pp.229, 229-50 (2014)
目錄
序 文
第一章 緒 論/1
第二章 主權債務之概念及重整之運作
第一節 專有名詞說明/9
第二節 主權債務之定義與特殊性/10
第三節 主權債務重整概念與種類/13
第四節 主權債務重整程序障礙/16
第五節 契約方法:集體行動條款/20
第六節 國際貨幣基金倡議之「主權債務重整機制」(SDRM)/27
第七節 評析現存機制對債權人權益保障不足代小結/36
第三章 傳統與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下的主權債務規範
第一節 傳統國際投資條約主權債務重整衍生法律問題/39
第二節 主權債券是否具備投資性質與仲裁庭管轄爭議/43
第三節 契約訴訟與條約訴訟管轄競合問題/56
第四節 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下適用主權債務重整之法律問題/67
第五節 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之優勢與不足代小結/74
第四章 主權債務重整所觸發的國際投資條約責任
第一節 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77
第二節 徵收問題/86
第三節 公平公正原則/99
第四節 例外條款適用可能性/109
第五節 小 結/113
第五章 國際投資條約對主權債務適當性分析與未來改革建議
第一節 國際投資仲裁作為解決主權債務重整方法之優勢/116
第二節 國際投資仲裁介入主債務重整案件之疑慮/121
第三節 地主國恣意重整與債券持有人濫訴方為問題核心/125
第四節 主權債務重整機制配合國際投資條約規範/126
第五節 小 結/130
第六章 結 論 133
參考文獻 137
第一章 緒 論/1
第二章 主權債務之概念及重整之運作
第一節 專有名詞說明/9
第二節 主權債務之定義與特殊性/10
第三節 主權債務重整概念與種類/13
第四節 主權債務重整程序障礙/16
第五節 契約方法:集體行動條款/20
第六節 國際貨幣基金倡議之「主權債務重整機制」(SDRM)/27
第七節 評析現存機制對債權人權益保障不足代小結/36
第三章 傳統與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下的主權債務規範
第一節 傳統國際投資條約主權債務重整衍生法律問題/39
第二節 主權債券是否具備投資性質與仲裁庭管轄爭議/43
第三節 契約訴訟與條約訴訟管轄競合問題/56
第四節 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下適用主權債務重整之法律問題/67
第五節 現代國際投資條約之優勢與不足代小結/74
第四章 主權債務重整所觸發的國際投資條約責任
第一節 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77
第二節 徵收問題/86
第三節 公平公正原則/99
第四節 例外條款適用可能性/109
第五節 小 結/113
第五章 國際投資條約對主權債務適當性分析與未來改革建議
第一節 國際投資仲裁作為解決主權債務重整方法之優勢/116
第二節 國際投資仲裁介入主債務重整案件之疑慮/121
第三節 地主國恣意重整與債券持有人濫訴方為問題核心/125
第四節 主權債務重整機制配合國際投資條約規範/126
第五節 小 結/130
第六章 結 論 133
參考文獻 137
序
序
主權債務重整(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SDR)一直都是國家處理主權債務違約問題的重要機制,然而主權債務重整大多採取扣減外國債權人之債務數額方式,達到減量債務之目的,因此主權債務重整其實含有債務國與債權人間利益衝突之法律問題。如此棘手的問題在國際間欠缺統一處理主權債務重整之機制或者法規範時,更凸顯問題之嚴重性。特別是對主權債務投資人權益保障方面,始終欠缺有效爭端解決程序,外國債權人因此無法適用有效法律救濟途徑,尋求彌補債務國實施債務重整時所造成之損失。這樣的情形卻在Abaclat and others v. Argentina Republic與Ambiente Ufficio S.p.A. and others v. Argentine Republic,兩起以阿根廷政府為被告之投資仲裁案件提起後出現轉變。各界開始關注國際投資條約適用於主權債務重整案件之情形。投資條約是否可能成為外國債券持有人在重整案件下的救濟途徑?投資條約是否有可能填補主權債務重整欠缺國際間統一法規制之問題?而投資條約介入主權債務重整究竟會對該機制產生何種影響,以及目前各國所簽署之投資條約對此問題之規範與態度如何?這些問題皆引發支持與反對兩派意見爭論。
為尋求這些問題解答,本文首先從主權債務重整機制本身所遭遇之挑戰談起,並解釋為何國際間提出許多解決之道無法呼應外國投資人之需求,再從國際投資條約規範角度,與參考相關投資仲裁案件,梳理實務仲裁庭對於債券等金融商品於投資條約上之定位問題,並整理分析當前國際投資條約對於主權債務重整機制之規範,探討現代投資條約對主權債務重整機制,於程序法律與實質法律問題可能造成之影響,最後統整分析國際投資條約適用於主權債務重整此法律問題之反對與贊成意見,就此問題提出見解與建議。
本書能夠順利問世,首當感謝授業恩師羅昌發大法官與 林彩瑜教授,兩位教授在筆者研究所生涯一路指導提攜,除鼓勵筆者,更賦予筆者諸多實務與學術能力學習成長之機會,並在寫作過程中,提出許多專業指導與擘畫。如果沒有兩位教授提供的機會,本書恐難順利完成。此外,特別感謝論文口試委員李念祖教授與楊培侃教授對內容提供諸多建議與指點,其提出睿智深奧問題,除了增益本書內容外,更刺激筆者之思考,諸位甚至一頁一頁細心精粹本書邏輯與文字,並啟發對本書議題更深入之討論。
除了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之協助外,另外由衷感謝獨立 仲裁人Benjamin Hughes先生、Stephan Wilske先生和Julien Chaisse教授,在筆者撰寫本文過程,於臺北國際仲裁暨調解研討會報告時提出良多建議,這些獨特且引人深思的意見皆使本書內容增色不少。
最後謹將此書獻給在我成長道路上不斷支持我的父母與家人、研究所生涯包含諸多研究室、WTO中心與辯論隊的同窗契友們。並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對於本書所給予之一切協助。筆者希冀此著作能夠為國際投資法、主權債務重整發展,與兩者間互動議題,提供些許貢獻,並期許此著作能夠引起各界對此議題之關注。
詹凱惟
2014年10月誌于高雄
主權債務重整(Sovereign Debt Restructuring,SDR)一直都是國家處理主權債務違約問題的重要機制,然而主權債務重整大多採取扣減外國債權人之債務數額方式,達到減量債務之目的,因此主權債務重整其實含有債務國與債權人間利益衝突之法律問題。如此棘手的問題在國際間欠缺統一處理主權債務重整之機制或者法規範時,更凸顯問題之嚴重性。特別是對主權債務投資人權益保障方面,始終欠缺有效爭端解決程序,外國債權人因此無法適用有效法律救濟途徑,尋求彌補債務國實施債務重整時所造成之損失。這樣的情形卻在Abaclat and others v. Argentina Republic與Ambiente Ufficio S.p.A. and others v. Argentine Republic,兩起以阿根廷政府為被告之投資仲裁案件提起後出現轉變。各界開始關注國際投資條約適用於主權債務重整案件之情形。投資條約是否可能成為外國債券持有人在重整案件下的救濟途徑?投資條約是否有可能填補主權債務重整欠缺國際間統一法規制之問題?而投資條約介入主權債務重整究竟會對該機制產生何種影響,以及目前各國所簽署之投資條約對此問題之規範與態度如何?這些問題皆引發支持與反對兩派意見爭論。
為尋求這些問題解答,本文首先從主權債務重整機制本身所遭遇之挑戰談起,並解釋為何國際間提出許多解決之道無法呼應外國投資人之需求,再從國際投資條約規範角度,與參考相關投資仲裁案件,梳理實務仲裁庭對於債券等金融商品於投資條約上之定位問題,並整理分析當前國際投資條約對於主權債務重整機制之規範,探討現代投資條約對主權債務重整機制,於程序法律與實質法律問題可能造成之影響,最後統整分析國際投資條約適用於主權債務重整此法律問題之反對與贊成意見,就此問題提出見解與建議。
本書能夠順利問世,首當感謝授業恩師羅昌發大法官與 林彩瑜教授,兩位教授在筆者研究所生涯一路指導提攜,除鼓勵筆者,更賦予筆者諸多實務與學術能力學習成長之機會,並在寫作過程中,提出許多專業指導與擘畫。如果沒有兩位教授提供的機會,本書恐難順利完成。此外,特別感謝論文口試委員李念祖教授與楊培侃教授對內容提供諸多建議與指點,其提出睿智深奧問題,除了增益本書內容外,更刺激筆者之思考,諸位甚至一頁一頁細心精粹本書邏輯與文字,並啟發對本書議題更深入之討論。
除了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之協助外,另外由衷感謝獨立 仲裁人Benjamin Hughes先生、Stephan Wilske先生和Julien Chaisse教授,在筆者撰寫本文過程,於臺北國際仲裁暨調解研討會報告時提出良多建議,這些獨特且引人深思的意見皆使本書內容增色不少。
最後謹將此書獻給在我成長道路上不斷支持我的父母與家人、研究所生涯包含諸多研究室、WTO中心與辯論隊的同窗契友們。並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對於本書所給予之一切協助。筆者希冀此著作能夠為國際投資法、主權債務重整發展,與兩者間互動議題,提供些許貢獻,並期許此著作能夠引起各界對此議題之關注。
詹凱惟
2014年10月誌于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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