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稅法攸關跨國租稅課徵及租稅分配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法律,對於跨國台商企業、法學界抑或實務界(律師及法院)、財稅機關及法、商學院的學生而言,為不可不研習的科目。本書的架構除對國際稅法作粗略循序漸進的介紹外,也將目前國際上常見的租稅規避、反制方法及我國的反制新規定,作一有系統的介紹,使學習者可以一目了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進德
現職
亞洲大學會計與資訊學系講座教授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創辦人(1981年迄今)
冠恆法律联合事務所顧問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會委員
學歷
一、法律背景
1.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博士
2.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
二、商學背景
1.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
2.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
3.文化學院經濟碩士
4.東吳企管系學士
經歷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院長、講座教授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1980年)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第一屆理事長(1990年)
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
國立台北大學企研所、東吳企管系、逢甲財稅所兼任副教授、教授
著作
1.證券交易法
2.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
3.稅法各論-以稅捐構成要件及法律邏輯分析
4.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
5.從行政程序法論依法課稅
6.新稅務會計及實例解說-法律要件分析與體系解釋
7.誠實信用原則應用於租稅法
8.新行政救濟實務解析
9.新營業稅法及實務
10.遺產及贈與稅查核實務及規劃技巧
1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實務
12.預算規劃理論與運用
(共計30本書,因量繁不能盡書)
其他
88年度經濟部金書奬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一書)
大法官釋字第705號違憲代理聲請人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張進德
現職
亞洲大學會計與資訊學系講座教授
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創辦人(1981年迄今)
冠恆法律联合事務所顧問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台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企業大學董事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會委員
學歷
一、法律背景
1.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博士
2.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碩士
二、商學背景
1.美國聯邦國際大學會計博士
2.美國奧克拉荷馬市大學會計碩士
3.文化學院經濟碩士
4.東吳企管系學士
經歷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院長、講座教授
文化大學會計系主任(1980年)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第一屆理事長(1990年)
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財政部稽核組稽核
國立台北大學企研所、東吳企管系、逢甲財稅所兼任副教授、教授
著作
1.證券交易法
2.最新稅法與實例解說-法律邏輯分析與體系解釋
3.稅法各論-以稅捐構成要件及法律邏輯分析
4.企業租稅法律風險管理實例分析
5.從行政程序法論依法課稅
6.新稅務會計及實例解說-法律要件分析與體系解釋
7.誠實信用原則應用於租稅法
8.新行政救濟實務解析
9.新營業稅法及實務
10.遺產及贈與稅查核實務及規劃技巧
1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實務
12.預算規劃理論與運用
(共計30本書,因量繁不能盡書)
其他
88年度經濟部金書奬得獎人(「策略管理會計」一書)
大法官釋字第705號違憲代理聲請人
第一屆國家金璽獎得獎人
目錄
第一編 國際稅法概述/1
第一章 國際稅法的定義與內涵/3
壹、定義與內涵/3
貳、國際重複課稅原因/4
第二章 來源所得的認定/37
壹、定義/37
貳、各類來源所得認定原則/38
第三章 國際租稅逃漏及避稅/59
壹、國際逃稅/59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61
第四章 反國際租稅規避的方法/83
壹、移轉訂價法制遏止非常規交易/83
貳、反制租稅天堂/90
參、反制濫用國際租稅條約/98
肆、反制資本稀釋/100
伍、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法制/109
第二編 我國反避稅稅制/129
第五章 移轉訂價稅制/131
第一節 導入背景/131
第二節 我國移轉訂價稅制的概要/132
壹、適用範圍/132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33
參、適用的交易類型/139
肆、可適用的認定原則/140
伍、常規交易適用方法及交易類型/149
陸、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的資料及文據/166
柒、預先訂價協議/183
捌、稽徵機關的調查及處理方式/190
玖、移轉訂價稅制的缺失/191
第六章 資本稀釋稅制/193
第一節 導入背景/193
第二節 我國資本稀釋稅制的概要/194
壹、適用範圍/194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95
參、關係人的負債及業主權益的範圍/196
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200
伍、申報時應揭露相關資訊及應備妥的資料/202
陸、調查及相關調整/203
第七章 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稅制/205
第一節 導入背景/ 205
第二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的認列/205
壹、CFC定義/206
貳、適用對象/206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06
肆、虧損扣抵/206
伍、避免重複課稅/206
陸、「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條文/207
第三節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08
壹、適用對象/209
貳、CFC 定義/209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09
肆、豁免門檻/210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10
陸、避免重複課稅/211
柒、「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11
第四節 個人及其關係人境外關係企業營利所得的計算及規定/221
壹、適用對象/222
貳、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222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22
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條文/222
第五節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24
壹、CFC定義/224
貳、適用對象/224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25
肆、豁免門檻/225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26
陸、避免重複課稅/226
柒、「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27
第八章 居住者認定原則/237
第一節 導入背景/237
第二節 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的課稅/237
壹、適用對象/238
貳、適用條件/238
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條文/238
第三節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240
壹、PEM 在我國境內的構成要件/240
貳、外國營利事業適用PEM 規定的程序/241
參、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241
肆、給付的所得比照我國營利事業判定我國來源所得並依法辦理扣繳事宜/242
伍、「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條文/242
第九章 我國與中國大陸反避稅稅制的比較/251
第十章 反洗錢反避稅/261
第一節 簡述避稅類型/261
壹、國內關係企業避稅類型/261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264
第二節 證明所得法/270
壹、直接證明所得法(相關事證)/270
貳、間接證明所得法(資金流程)/271
第三節 洗錢防制法/273
壹、導入背景/273
貳、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概要/274
第四節 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284
壹、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85
貳、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287
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的差異/288
第五節 課稅資訊交換及反洗錢反避稅/289
壹、課稅資訊交換與洗錢防制法/290
貳、課稅資訊交換與共同申報準則/290
參、查核避稅的主張方法(查核資金流程)/291
第三編 我國稅法對兩岸及涉外課稅規定/293
第十一章 我國稅法對兩岸課稅規定/295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95
貳、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302
參、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305
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條文/321
伍、相關釋示函令/323
第十二章 我國稅法對涉外課稅規定/339
壹、外國人來台投資組織型態/339
貳、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340
參、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389
第十三章 案例評析/411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6號/411
一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545號/415
一之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第194號/419
一之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1468號/423
二、高雄高等行政法97年度訴字第829號/427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676號/433
第一章 國際稅法的定義與內涵/3
壹、定義與內涵/3
貳、國際重複課稅原因/4
第二章 來源所得的認定/37
壹、定義/37
貳、各類來源所得認定原則/38
第三章 國際租稅逃漏及避稅/59
壹、國際逃稅/59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61
第四章 反國際租稅規避的方法/83
壹、移轉訂價法制遏止非常規交易/83
貳、反制租稅天堂/90
參、反制濫用國際租稅條約/98
肆、反制資本稀釋/100
伍、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法制/109
第二編 我國反避稅稅制/129
第五章 移轉訂價稅制/131
第一節 導入背景/131
第二節 我國移轉訂價稅制的概要/132
壹、適用範圍/132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33
參、適用的交易類型/139
肆、可適用的認定原則/140
伍、常規交易適用方法及交易類型/149
陸、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的資料及文據/166
柒、預先訂價協議/183
捌、稽徵機關的調查及處理方式/190
玖、移轉訂價稅制的缺失/191
第六章 資本稀釋稅制/193
第一節 導入背景/193
第二節 我國資本稀釋稅制的概要/194
壹、適用範圍/194
貳、關係企業及關係人的認定/195
參、關係人的負債及業主權益的範圍/196
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200
伍、申報時應揭露相關資訊及應備妥的資料/202
陸、調查及相關調整/203
第七章 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稅制/205
第一節 導入背景/ 205
第二節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投資收益的認列/205
壹、CFC定義/206
貳、適用對象/206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06
肆、虧損扣抵/206
伍、避免重複課稅/206
陸、「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條文/207
第三節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08
壹、適用對象/209
貳、CFC 定義/209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09
肆、豁免門檻/210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10
陸、避免重複課稅/211
柒、「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11
第四節 個人及其關係人境外關係企業營利所得的計算及規定/221
壹、適用對象/222
貳、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避免重複課稅/222
參、如何計算歸課所得/222
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條文/222
第五節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224
壹、CFC定義/224
貳、適用對象/224
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25
肆、豁免門檻/225
伍、歸課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226
陸、避免重複課稅/226
柒、「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條文/227
第八章 居住者認定原則/237
第一節 導入背景/237
第二節 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的課稅/237
壹、適用對象/238
貳、適用條件/238
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條文/238
第三節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240
壹、PEM 在我國境內的構成要件/240
貳、外國營利事業適用PEM 規定的程序/241
參、取得我國來源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241
肆、給付的所得比照我國營利事業判定我國來源所得並依法辦理扣繳事宜/242
伍、「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條文/242
第九章 我國與中國大陸反避稅稅制的比較/251
第十章 反洗錢反避稅/261
第一節 簡述避稅類型/261
壹、國內關係企業避稅類型/261
貳、國際租稅規避類型/264
第二節 證明所得法/270
壹、直接證明所得法(相關事證)/270
貳、間接證明所得法(資金流程)/271
第三節 洗錢防制法/273
壹、導入背景/273
貳、我國洗錢防制法的概要/274
第四節 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284
壹、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285
貳、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287
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RS)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的差異/288
第五節 課稅資訊交換及反洗錢反避稅/289
壹、課稅資訊交換與洗錢防制法/290
貳、課稅資訊交換與共同申報準則/290
參、查核避稅的主張方法(查核資金流程)/291
第三編 我國稅法對兩岸及涉外課稅規定/293
第十一章 我國稅法對兩岸課稅規定/295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95
貳、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302
參、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305
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條文/321
伍、相關釋示函令/323
第十二章 我國稅法對涉外課稅規定/339
壹、外國人來台投資組織型態/339
貳、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340
參、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389
第十三章 案例評析/411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26號/411
一之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545號/415
一之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第194號/419
一之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1468號/423
二、高雄高等行政法97年度訴字第829號/427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判字第676號/433
序
序
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及跨國公司交易日益頻繁,各國無不儘量擴張其租稅管轄權,其課稅採取屬人主義者,雙重國籍以及居住者主義之課稅方式,必然造成重複課稅現象,即使採取屬地主義方式課稅者,因各國對固定營業場所定義不同、來源所得之定義有異,亦會造成重複課稅問題。所以美國、OECD等國家,無不發展國際租稅規範及簽訂國際租稅條約,作為國際貿易及交易之課稅依據。
台灣乃國際孤兒,有正式邦交的國家僅剩20餘小國,無法透過正式外交關係相互磋商國際交易之課稅問題,在目前企業經營環境的國際租稅規劃,大致均在租稅天堂地區,如BVI(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台灣的企業如外銷者,則先壓低銷售單價銷售至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藉以虛減營業收入;如進貨,則以相反操作方式,提高進貨單價,虛增進貨成本,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方式,幾乎為台灣企業界所採用的國際租稅規劃方式。
2016年巴拿馬文件曝光,輿論譁然,民進黨政府在民氣可用的情形下,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二條條文,並於105 年7 月12 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授權財政部另定詳細辦法,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的內容(美國內地稅法典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 條款),就是對受控制之外國公司的中華民國股東,仍須依我國稅法課徵其所得稅。而43條之4 的規定,乃對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如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則視為我國公司,依我國稅法規定課稅。
目前此二條文之詳細辦法財政部已公布,剩下行政院何時公布施行日期。相信此二條文施行時,必引起企業界天搖地動,其震撼情形絕不輸一例一休。企業界甚至採取在海外接單,海外出貨方式避稅,造成產業徹底外移。
筆者在民國60年初任職於財政部稽核組,查核國內外跨國公司逃漏稅。對國際租稅規避之實務操作有所瞭解。之後負笈美國攻讀會計博士學位時,對國際租稅規避有所研究,並撰寫「台灣跨國公司之國際內部移轉定價的租稅策略」為博士論文。又民國90 年代,筆者就讀國立中正大學碩、博士學位時,也研讀美國、歐盟國際租稅規避法制,並作為博士論文。對於國際租稅之理論架構,規避之實務操作等問題,有所知悉。在此即將施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之際,編著「國際稅法-兼述洗錢防制法與避稅關係」一書供企業界參酌。
由於台灣環境之特殊,古今中外罕見,造成無法有效遏止國際租稅規避。今民進黨政府增修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條文,是僅宣示作用或加速產業外移,非本書討論範圍。筆者80年起即於逢甲財稅研究所講授國際稅法長達24年,並將曾於法官學院講授兩岸及國際稅法課程的講義,以及參酌美國、歐盟、財政部最近公布的辦法及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等資料,加以彙總編著成書,供各界參酌,惟錯誤恐難免,尚祈社會賢達指正為禱!
張進德
謹識於 2018 年農曆新年
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及跨國公司交易日益頻繁,各國無不儘量擴張其租稅管轄權,其課稅採取屬人主義者,雙重國籍以及居住者主義之課稅方式,必然造成重複課稅現象,即使採取屬地主義方式課稅者,因各國對固定營業場所定義不同、來源所得之定義有異,亦會造成重複課稅問題。所以美國、OECD等國家,無不發展國際租稅規範及簽訂國際租稅條約,作為國際貿易及交易之課稅依據。
台灣乃國際孤兒,有正式邦交的國家僅剩20餘小國,無法透過正式外交關係相互磋商國際交易之課稅問題,在目前企業經營環境的國際租稅規劃,大致均在租稅天堂地區,如BVI(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台灣的企業如外銷者,則先壓低銷售單價銷售至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藉以虛減營業收入;如進貨,則以相反操作方式,提高進貨單價,虛增進貨成本,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此種方式,幾乎為台灣企業界所採用的國際租稅規劃方式。
2016年巴拿馬文件曝光,輿論譁然,民進黨政府在民氣可用的情形下,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二條條文,並於105 年7 月12 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授權財政部另定詳細辦法,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的內容(美國內地稅法典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 條款),就是對受控制之外國公司的中華民國股東,仍須依我國稅法課徵其所得稅。而43條之4 的規定,乃對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如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則視為我國公司,依我國稅法規定課稅。
目前此二條文之詳細辦法財政部已公布,剩下行政院何時公布施行日期。相信此二條文施行時,必引起企業界天搖地動,其震撼情形絕不輸一例一休。企業界甚至採取在海外接單,海外出貨方式避稅,造成產業徹底外移。
筆者在民國60年初任職於財政部稽核組,查核國內外跨國公司逃漏稅。對國際租稅規避之實務操作有所瞭解。之後負笈美國攻讀會計博士學位時,對國際租稅規避有所研究,並撰寫「台灣跨國公司之國際內部移轉定價的租稅策略」為博士論文。又民國90 年代,筆者就讀國立中正大學碩、博士學位時,也研讀美國、歐盟國際租稅規避法制,並作為博士論文。對於國際租稅之理論架構,規避之實務操作等問題,有所知悉。在此即將施行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之際,編著「國際稅法-兼述洗錢防制法與避稅關係」一書供企業界參酌。
由於台灣環境之特殊,古今中外罕見,造成無法有效遏止國際租稅規避。今民進黨政府增修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43條之4的反國際租稅規避條文,是僅宣示作用或加速產業外移,非本書討論範圍。筆者80年起即於逢甲財稅研究所講授國際稅法長達24年,並將曾於法官學院講授兩岸及國際稅法課程的講義,以及參酌美國、歐盟、財政部最近公布的辦法及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等資料,加以彙總編著成書,供各界參酌,惟錯誤恐難免,尚祈社會賢達指正為禱!
張進德
謹識於 2018 年農曆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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