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歐盟創設的法律體系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及比較意義,
本書乃為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歐洲聯盟乃基於會員國簽署的條約而成立,且歐盟條約有別於一般國際條約,已創設了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使其條約及規則等法律於生效後,就成為會員國法律之一部分,並且具有直接及優先適用效力。歐盟法乃規範歐盟機構暨人員、會員國、個人(自然人及法人)、對外事務等關係法律之總稱。

  本書由洪德欽、陳淳文教授共同主編,結合了國內頂尖的法律學者,對歐盟法律體系作全面性的闡述及論析,尤其著重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後的法律變遷以及對歐盟政策的意涵與影響。全書分上下冊出版,由十六位學者專家執筆,堪稱中文學界迄今探討歐盟法發展最完整和深入的專論。

  下冊收錄的八篇論文,內容著重歐盟法律在實務面的探討,針對競爭法之架構與範圍、卡特爾議題、移民問題、補貼法、環境維護、能源供應、食品安全、文化、經貿等面向,作精闢的論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謝國廉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英國愛丁堡大學(The University of Edinburgh)法學博士。曾任英文《中國郵報》(The China Post)記者、英國Morton Fraser 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世新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副教授兼智慧財產法中心主任、考試院專技高考典試委員。現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任教務處教學品保組組長。

林宜男

  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士)、英國賽斯克斯大學法學碩士、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曾分別擔任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諮詢委員、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現職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經貿法、證券金融法與競爭法。

周佳宥

  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2005年取得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於2009年取得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憲法及行政法。

劉如慧

  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1995年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2007年取得德國馬堡菲立普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職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環境法,尤其是歐盟及德國環境法。

李貴英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灣歐盟中心諮詢委員。此外並擔任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外交部、經濟部,及財政部相關小組及委員會成員。專長研究領域為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法、國際仲裁,以及歐洲聯盟法。2012年起名列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小組成員名單。

李寧修

  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與勞工研究所,德國慕尼黑大學(LMU)法學院法學碩士(LL.M)及博士。現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

徐揮彥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副主任。專長研究領域為國際法、歐洲聯盟法、國際人權法、國際貿易法。

吳建輝

  義大利歐洲大學研究院(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法學博士。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職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其研究領域主要涵蓋歐洲聯盟法、歐盟對外關係法、國際經濟法。多篇學術文章及專書篇章,著有專書WTO and the Greater China(Martinus Nijhoff),並協助法務部就臺灣與德國間人犯移轉議題進行磋商,並參與經濟部與衛生福利部涉及貿易與公共健康議題之談判。
 

目錄

叢書主編序/蘇宏達
本書主編序/洪德欽、陳淳文

一、歐盟競爭法之架構與範圍:以反競爭協議與濫用獨占地位之規範為中心/謝國廉

二、歐盟競爭法攸關卡特爾議題之研析/林宜男

三、歐盟國家補貼法制之研究/周佳宥

四、歐盟環境法制與司法實踐/劉如慧

五、歐盟能源法與能源供應安全/李貴英

六、歐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由歐盟第178/2002號規則出發/李寧修

七、歐盟文化法與案例分析/徐揮彥

八、歐盟對外經貿協定在歐盟法體系之地位/吳建輝

案例索引
 

本書主編序
洪德欽、陳淳文


  歐洲聯盟乃基於會員國簽署的條約而成立,歐盟政策必須依法行政。所以,法律在歐盟扮演的一項重要功能,乃歐盟整合的基礎以及歐盟政策的依據。歐盟條約有別於一般國際條約,已為自己創設了一特殊(sui generis)法律體系,使其條約及規則等法律於生效後,就成為會員國法律之一部分,並且具有直接適用效力及優先適用效力。會員國共同創設了一個沒有期限限制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擁有會員國移轉的部分主權,據此獨立行使職權。歐盟因此創設了一創新的法律體系,對歐盟機構、會員國及歐盟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在歐盟所扮演及發揮的功能,主要包括:(1)提供會員國及歐盟公民歐盟層級的法律保障,這對前蘇聯共產制度的中、東歐國家,尤其重要,透過歐盟法律一體(acquis communautaire)原則,得以確保歐盟法律在這些國家的一體適用;(2)確保歐盟依法行政及「權力分立,相互制衡」民主政治的建立,提高歐盟政策的透明性、民主性、可信度、有效性及正當性;(3)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28個會員國的一致性及完整性適用;(4)促進會員國法律的調和、趨同及整合;(5)發展新的法律原則及法理規範,促進歐洲法律創新與法律進步;(6)透過歐盟法院裁決,解決歐盟內部法律爭端,促進會員國間、歐盟機構間,以及歐盟機構與會員國間的合作關係;(7)形塑一創新法律體系,成為歐盟整合的重要支柱;以及(8)從事「法律輸出」,普及歐盟法理精神及政策理念,成為國際規則的發展中心等。

  法律攸關歐盟機構、會員國、歐洲企業及歐盟公民等法律關係及權益保障。所以,歐盟研究在歐洲傳統是以法律學者從事的法律研究為主力。各會員國也一向挹注大批資源,支持及鼓勵歐盟法律研究。歐洲各大學也紛紛開設歐盟法律課程,普及歐盟法律研究。歐盟法律因此形成歐盟研究的主軸及主流,在歐洲呈現「法律中心主義」的歐盟研究現象。臺灣的歐盟研究學者,鑑於法律在歐盟研究的重要性,乃於2013年9月規劃歐盟法律專書出版計畫,並於2014年5月17日舉行歐盟法律學術研討會。本專書收錄經由嚴格審查程序通過後的16篇論文,各章論文題目如下:

  上冊:
  1. 洪德欽,〈歐盟法的淵源〉;
  2. 陳淳文,〈歐盟司法整合新近發展之觀察與省思〉;
  3. 陳靜慧,〈歐盟法院之組織與功能〉;
  4. 吳志光,〈歐盟法院的訴訟類型〉;
  5. 黃舒芃,〈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會員國之拘束:由新近實務發展與理論爭議反思基本權利保障在歐盟的實踐途徑〉;
  6. 吳秦雯,〈歐盟平等權保護中之積極平權措施〉;
  7. 楊通軒,〈歐盟就業年齡歧視法制之探討:以年齡界限作為終止契約的標準〉;
  8. 陳麗娟,〈歐盟「自由、安全與司法區域」內共同移民政策之探索〉;

  下冊:
  1. 謝國廉,〈歐盟競爭法之架構與範圍:以反競爭協議與濫用獨占地位之規範為中心〉;
  2. 林宜男,〈歐盟競爭法攸關卡特爾議題之研析〉;
  3. 周佳宥,〈歐盟國家補貼法制之研究〉;
  4. 劉如慧,〈歐盟環境法制與司法實踐〉;
  5. 李貴英,〈歐盟能源法與能源供應安全;
  6. 李寧修,〈歐盟食品法制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由歐盟第178/2002號規則出發〉;
  7. 徐揮彥,〈歐盟文化法與案例分析〉;
  8. 吳建輝,〈歐盟對外經貿協定在歐盟法體系之地位〉。

  在臺灣歐洲聯盟中心蘇宏達主任領導及推動之下,臺灣學界積極投入歐盟相關研究,績效卓著,貢獻良多。本專書站在既有的基礎上,邀集臺灣的法律學者,對歐盟法律體系作全面性的闡述及論析。全書內容涵蓋歐盟法律的法源、法理、原則、基本權利、平等權、反歧視、立法程序、法律適用、歐盟法院、個案研究、競爭、移民、補貼、環境、能源、食品安全、文化及經貿等重要政策的實踐、對外關係、最新發展等廣泛面向,尤其著重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後的法律變遷以及對歐盟政策的意涵與影響。本專書因此具有基礎性、規模性與時效性,得提供我國立法與政策的比較參考,具有學理與實務的重要性。

  專書的出版受惠於許多單位及人員的辛勞付出,除了感謝16篇文章作者辛苦撰稿,貢獻大作之外,在此特別感謝臺灣歐盟中心及臺大出版中心同仁在研討會籌辦、論文審查、專書編輯及出版作業的勞心勞力,共同付出,實乃功不可沒,特此表達由衷謝忱與最大敬意。
 

內容連載

歐盟能源法與能源供應安全
李貴英(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壹、前言
 
歐洲聯盟乃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消費全球五分之一的能源,然其本身卻缺乏資源蘊藏而重度仰賴他國供給,因此成為全球第一大能源進口區。根據歐盟執委會公布之能源政策說帖,即明揭歐盟應確保提供予歐洲人民「永續、安全與價格實惠的能源」(sustainable, secure and affordable energy)。基此,歐盟能源政策朝向四個面向予以執行:第一、確保歐盟能源供應無虞;第二、確保能源價格不致於降低歐盟競爭力;第三、保護環境與對抗氣候變遷;第四、改善能源基礎管網建設。能源安全係指如何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所需要的能源供應,包括資源量充足、來源地區多元、運輸安全、價格合宜、技術多元,以及確保安全存量。而能源供應安全則涉及在特定時間及需求水準下,如何滿足環境友善、達成能源供應之穩定性及效率應用之目標。由於能源供應安全的問題涉及提升能源資源多樣化、防止能源供應中斷,以及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尤其是過去歐盟曾經歷電力與天然氣供應中斷的事故,是以此一問題更引起高度關切。事實上,自2000年起,歐盟執委會一直持續關注能源供應安全議題。2006年至2007年執委會強調歐盟能源政策三大優先目標為競爭、環境與永續發展,以及供應安全。觀諸2008年11月歐盟執委會所公布的綠皮書(Green Paper)以及第二次能源策略檢討,能源供應安全皆置於歐盟能源決策之核心。
 
里斯本條約於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新增一篇(第21篇),特別明文規定歐盟能源政策係基於會員國間之團結精神,旨在確保聯盟內之能源供應安全。此外,TFEU第122條第1項特別規定會員國在能源方面的團結合作,該項規定:「在不損及本條約規定之任何其他程序下,理事會根據執委會之提案,基於會員國間之團結精神,得決定採取適當措施以因應經濟情況,特別是面臨若干產品供應之嚴重困難,尤其是能源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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