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掌握爭點,乃將學說予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例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論,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秀雄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林秀雄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目錄
再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繼承之根據/ 1
第二節 繼承法之編定/ 7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15
第二節 法定應繼分/ 21
第三節 代位繼承/ 24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 33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50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
第一節 繼承之標的/ 77
第二節 繼承之費用/ 84
第三節 遺產酌給請求權/ 86
第四章 共同繼承
第一節 遺產之公同共有/ 97
第二節 債務之繼承/102
第三節 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104
第四節 遺產分割之方法/111
第五節 分割之實行/120
第六節 分割之效力/136
第五章 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
第一節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147
第二節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178
第三節 拋棄繼承/183
第六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一節 總 說/197
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201
第三節 繼承人之搜索/211
第四節 賸餘財產之歸屬/213
第七章 遺 囑
第一節 通 則/217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27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69
第五節 遺 贈/291
第六節 特留分/320
第七節 扣減權/331
主要參考文獻/348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繼承之根據/ 1
第二節 繼承法之編定/ 7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 15
第二節 法定應繼分/ 21
第三節 代位繼承/ 24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 33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50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
第一節 繼承之標的/ 77
第二節 繼承之費用/ 84
第三節 遺產酌給請求權/ 86
第四章 共同繼承
第一節 遺產之公同共有/ 97
第二節 債務之繼承/102
第三節 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104
第四節 遺產分割之方法/111
第五節 分割之實行/120
第六節 分割之效力/136
第五章 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
第一節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147
第二節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178
第三節 拋棄繼承/183
第六章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一節 總 說/197
第二節 遺產管理人/201
第三節 繼承人之搜索/211
第四節 賸餘財產之歸屬/213
第七章 遺 囑
第一節 通 則/217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27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69
第五節 遺 贈/291
第六節 特留分/320
第七節 扣減權/331
主要參考文獻/348
序
修訂版序
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與增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六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此次修正,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可謂是我國繼承法上之重大變革。
本次繼承編之修正,距上次修正不過一年多,由於修正過程極為倉促,自然產生諸多問題。本書為配合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之修正,乃將相關部分予以修訂,並指出所產生之問題點。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特此表示謝意。
自 序
自民國七十年回國任教以來,即擔任民法繼承的教學,至今已有二十四載。為了教學方便,著有自用講義,但並未出版。二年前,應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之邀,撰寫繼承法基礎講座,乃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就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並以連載方式刊出。今將之修正、調整後,予以出版。
本書著重在法解釋論,為使讀者容易理解與掌握爭點,乃就相關學說予以介紹,加以詳述,並抒己見。實務見解,則列於註中,以便參照。至於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法制史之發展等立法論或制度論,則另以專門論文論述之。
繼承法之研究,須兼具財產法與身分法之學理基礎,始能竟其功,其學問之浩瀚,非個人能力之所及。其中,深奧難解之問題,不在少數,本於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之態度,對於超越個人能力之問題,暫時避而不論,待他日獲得結論時,再加以補充。本書中之個人見解,雖為著者長期思考之結晶,但因個人才疏學淺,錯誤在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內人李玲玲女士,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著者於撰寫本書時,遇有問題無法突破,均會與其討論,因此,其中之部分見解,係共同研究之成果。本書得以完成,其功不可沒,特此附記,以表謝意。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施旻孝同學負責大部分之繕打及排版,備極辛勞。輔仁大學法律系碩士班陳明楷同學,協助遺贈部分之繕打,政治大學法律系博士班葉光洲律師,幫忙校對工作。因為他們的協助,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在此表示謝意。另元照出版公司傾力協助、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併此致謝。
著者在家族法學之研究上,受到立石芳枝博士與山崎賢一教授之啟迪與教導,今二位恩師雖已仙逝,但師恩不敢忘,謹以此書紀念,並表追思之情。
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與增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六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此次修正,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修正為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之繼承制度,可謂是我國繼承法上之重大變革。
本次繼承編之修正,距上次修正不過一年多,由於修正過程極為倉促,自然產生諸多問題。本書為配合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之修正,乃將相關部分予以修訂,並指出所產生之問題點。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特此表示謝意。
林秀雄 謹誌
二〇〇九年九月
二〇〇九年九月
自 序
自民國七十年回國任教以來,即擔任民法繼承的教學,至今已有二十四載。為了教學方便,著有自用講義,但並未出版。二年前,應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之邀,撰寫繼承法基礎講座,乃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就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並以連載方式刊出。今將之修正、調整後,予以出版。
本書著重在法解釋論,為使讀者容易理解與掌握爭點,乃就相關學說予以介紹,加以詳述,並抒己見。實務見解,則列於註中,以便參照。至於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法制史之發展等立法論或制度論,則另以專門論文論述之。
繼承法之研究,須兼具財產法與身分法之學理基礎,始能竟其功,其學問之浩瀚,非個人能力之所及。其中,深奧難解之問題,不在少數,本於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之態度,對於超越個人能力之問題,暫時避而不論,待他日獲得結論時,再加以補充。本書中之個人見解,雖為著者長期思考之結晶,但因個人才疏學淺,錯誤在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內人李玲玲女士,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著者於撰寫本書時,遇有問題無法突破,均會與其討論,因此,其中之部分見解,係共同研究之成果。本書得以完成,其功不可沒,特此附記,以表謝意。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施旻孝同學負責大部分之繕打及排版,備極辛勞。輔仁大學法律系碩士班陳明楷同學,協助遺贈部分之繕打,政治大學法律系博士班葉光洲律師,幫忙校對工作。因為他們的協助,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在此表示謝意。另元照出版公司傾力協助、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併此致謝。
著者在家族法學之研究上,受到立石芳枝博士與山崎賢一教授之啟迪與教導,今二位恩師雖已仙逝,但師恩不敢忘,謹以此書紀念,並表追思之情。
林秀雄 謹誌於仰德書齋
二〇〇五年十月
二〇〇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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