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戴炎輝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
司法院院長(66-68年)
總統府資政(68-81年)
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
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戴炎輝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
司法院院長(66-68年)
總統府資政(68-81年)
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
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銘傳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目錄
自 序/戴炎煇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繼承之根據/3
第二章 繼承之意義及分類/7
第三章 繼承法之編訂/13
第四章 繼承法之性質/29
第五章 繼承權/31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37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37
第二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40
第一款 繼承人之資格/40
第二款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43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48
第四節 代位繼承/58
第五節 應繼分/67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72
第一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72
第二款 繼承喪失之意義、事由及效力/76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84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107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107
第一款 繼承之標的物/107
第二款 繼承之費用/112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113
第四款 共同繼承/120
第二節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130
第一款 總 說/130
第二款 民國19年限定繼承之主要內容/138
第三款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法定限定繼承)之特色/141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157
第五款 強制無限責任繼承與任意無限責任繼承/171
第六款 過渡條款之溯及適用/175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77
第一款 繼承遺產之分割/177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99
第一款 總 說/199
第二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211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221
第一款 總 說/221
第二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及清算/224
第三款 繼承人之搜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231
第三章 遺 囑/235
第一節 總 論/235
第一款 遺囑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235
第二款 遺囑之意義及內容/239
第三款 遺囑能力/240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43
第一款 總 論/243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遺囑/244
第三款 特別方式之遺囑/252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256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8
第一款 總 說/258
第二款 遺囑撤回之方法/260
第三款 遺囑撤回之效力/26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66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與開視/266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268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275
第六節 遺 贈/278
第一款 總 說/278
第二款 遺贈之效力/280
第三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285
第七節 特留分/288
第一款 總 說/288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義及拋棄/291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及其數額/29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294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減/297
主要參考書/309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繼承之根據/3
第二章 繼承之意義及分類/7
第三章 繼承法之編訂/13
第四章 繼承法之性質/29
第五章 繼承權/31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37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37
第二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40
第一款 繼承人之資格/40
第二款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43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48
第四節 代位繼承/58
第五節 應繼分/67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72
第一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72
第二款 繼承喪失之意義、事由及效力/76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84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107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107
第一款 繼承之標的物/107
第二款 繼承之費用/112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113
第四款 共同繼承/120
第二節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130
第一款 總 說/130
第二款 民國19年限定繼承之主要內容/138
第三款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法定限定繼承)之特色/141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157
第五款 強制無限責任繼承與任意無限責任繼承/171
第六款 過渡條款之溯及適用/175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77
第一款 繼承遺產之分割/177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99
第一款 總 說/199
第二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211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221
第一款 總 說/221
第二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及清算/224
第三款 繼承人之搜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231
第三章 遺 囑/235
第一節 總 論/235
第一款 遺囑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235
第二款 遺囑之意義及內容/239
第三款 遺囑能力/240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43
第一款 總 論/243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遺囑/244
第三款 特別方式之遺囑/252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256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8
第一款 總 說/258
第二款 遺囑撤回之方法/260
第三款 遺囑撤回之效力/26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66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與開視/266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268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275
第六節 遺 贈/278
第一款 總 說/278
第二款 遺贈之效力/280
第三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285
第七節 特留分/288
第一款 總 說/288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義及拋棄/291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及其數額/29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294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減/297
主要參考書/309
序
自序
(一)本書繼拙著「中國親屬法」(民國44年出版)而作,以說明現行民法第五編繼承編為目的。著者一向認為: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並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繼承編,若干部分固亦保存吾國傳統,但大率採取諸國,尤以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為多。吾國民法繼承編,常欠缺明瞭之處,尤以開放繼承權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及特留分制度為甚,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以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本書注重綜合系統的研究,故對繼承編各條文相互之關係,及其與民法各編,尤其親屬編及其他法律之關係,依學理加以綜合,以期能有系統的理解。
(四)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登載其要旨,並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及判例之索引。
(五)研究吾國法律時,當遇到本國資料之缺乏,既缺基本資料,又乏專題研究著作可資參考,尤以親屬法、繼承法為甚。而教本所說,亦多相同之處,既未能深入,且態度極為保守,致缺乏振作之氣象。最近曙光漸露,可喜孰甚,允宜加強學術之研究,以期進步。故本書引用學說不少,其間且多加以評論,而就過去學者未論及之點,披瀝己見者亦多。此固出於拋甎引玉之意,非敢標奇立異也。本書中未純熟及錯誤之處尚多,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本院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解釋例、判例及引用資料之整理及校合,則承本院施助教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而本書排印之校對工作,由小兒東生及東雄擔任,順此誌明。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
一、本書自民國46年,由家父戴炎輝教授初版以來,迄今已逾35年共16版次。在此期間,承學者與讀者之厚愛,時賜指正或時蒙垂詢,使家父獲益良多,無任感激。
二、民國63年,前司法行政部,鑑於社會的變遷,著手全面修正民法各編。繼承編之修正已於民國74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實施。為因應新繼承編之實施,本書不得不配合修正。
三、家父公務纏身,無暇於修正工作,適逢子承父業,本人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擔任民法繼承與身分法專題研究之課程,為此受家父之付託,負起修訂本書的重責。
四、本書除配合新繼承編之內容加以修訂外,為求充實起見,本書尚未網羅之判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總會之決議,盡量加以補充。又外國立法例之新修正,亦一併補正。
五、近來繼承法在實務上發生之疑難或學說上之爭議不少,如代位繼承、繼承回復請求權、限定承認等制度,本人亦乘此修訂之便,提出個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惟本人學殖淺薄,謬誤之處,在所難免,至祈大方指正。
六、本書之整理、校對工作,承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高才生魏大喨君鼎力協助,倍極辛勞。玆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忱。
一、繼承法主要以規範個人死後之財產歸屬為其目的,就其歸屬之對象,仍以親屬的身分關係作為媒介為主,故充滿人倫的色彩,但就歸屬的內容與方式,則純屬財產法的性質,而受到現代經濟生活、家庭型態改變之影響。因此有別於純粹之財產法,繼承法仍應關注身分關係在現代社會之變動。我國傳統之繼承法即以家族主義之同居共財為中心所設計,此自會受到現行社會之挑戰,而面臨修正之必要。
二、我國繼承法自制定以來,雖於民國74年修正過一次,但僅涉及部分規定的些微變動,如養子女之應繼分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等。然而跨越97年與98年之連續二次修正,卻是觸及繼承法之核心──當然繼承主義與無限繼承主義。此次變革起因於多起未成年人繼承其父母龐大債務之不公,而引發以限定繼承為主要目標之修法建議。惟此一修正涉及到整個繼承法之架構,亦關乎繼承人與繼承債權人之權益,產生諸多問題,尚待解決。本書為反映如此重大之修正,故於99年初改版,增加新修部分。惟該新修法之內容極富爭議,引起學者諸多討論,故101年針對新修法部分再為補充,並加入民國101年通過施行之家事事件法中,與本書相關之內容,以期讀者能明瞭現行繼承法制之變動。其後103年由於親屬會議功能示微,修正相關遺囑保管人之提示程序,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酌定等規定,但因無大幅度變動而未改版。惟就法定限定繼承之制度,因變動過大,修法之初未能周全考量,使得其他條文未能配合修正下,致有些條文或窒礙難行,或前後矛盾,又或在解釋上發生爭議,故藉此次改版之際,再行說明,提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三、繼承法一書,自民國46年由家祖父戴炎輝初版以來,以法制史之觀點,比較繼承編之特色;其後於民國75年,則由家父戴東雄承接本書之修訂,以比較法為中心,分析德、瑞、日本立法例之優劣,由繼受歐陸法之角度,增修內容;自民國96年以來,有幸能加入「繼承法」一書之修訂工作,以現代身分法之變革為核心,就本書之修訂略盡棉薄之力。由於秉承家祖父對於本書之期許,首重各種制度之沿革,是以本書修訂時,仍將舊制與新制並列,希冀藉以掌握法規範變動之脈絡,而對我國之繼承制度有全盤的了解。惟本人才疏學淺,就本書修訂之疏漏處,還盼各位先進與讀者能不吝指正。
四、由於本書常年來皆自行出版,每每在改版印刷之際負擔過大,不免諸多疏失,此次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相助,使本書不論在版面上,以及與其他相關套書的配合上,皆呈現新的風貌,在此致以誠摯謝意,更盼以元照出版公司多年來出版法學期刊雜誌的深耕成果,使本書得以發揮更大效用。
五、本書多次改版就相關實務見解之增補與校對工作,承研究生 林旭暉、蕭維冠之大力協助,特此致謝。
(一)本書繼拙著「中國親屬法」(民國44年出版)而作,以說明現行民法第五編繼承編為目的。著者一向認為: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並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繼承編,若干部分固亦保存吾國傳統,但大率採取諸國,尤以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為多。吾國民法繼承編,常欠缺明瞭之處,尤以開放繼承權之拋棄、無人承認之繼承,及特留分制度為甚,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以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本書注重綜合系統的研究,故對繼承編各條文相互之關係,及其與民法各編,尤其親屬編及其他法律之關係,依學理加以綜合,以期能有系統的理解。
(四)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登載其要旨,並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及判例之索引。
(五)研究吾國法律時,當遇到本國資料之缺乏,既缺基本資料,又乏專題研究著作可資參考,尤以親屬法、繼承法為甚。而教本所說,亦多相同之處,既未能深入,且態度極為保守,致缺乏振作之氣象。最近曙光漸露,可喜孰甚,允宜加強學術之研究,以期進步。故本書引用學說不少,其間且多加以評論,而就過去學者未論及之點,披瀝己見者亦多。此固出於拋甎引玉之意,非敢標奇立異也。本書中未純熟及錯誤之處尚多,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本院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解釋例、判例及引用資料之整理及校合,則承本院施助教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而本書排印之校對工作,由小兒東生及東雄擔任,順此誌明。
戴炎輝謹識
民國45年11月28日於臺大法學院
民國45年11月28日於臺大法學院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
一、本書自民國46年,由家父戴炎輝教授初版以來,迄今已逾35年共16版次。在此期間,承學者與讀者之厚愛,時賜指正或時蒙垂詢,使家父獲益良多,無任感激。
二、民國63年,前司法行政部,鑑於社會的變遷,著手全面修正民法各編。繼承編之修正已於民國74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實施。為因應新繼承編之實施,本書不得不配合修正。
三、家父公務纏身,無暇於修正工作,適逢子承父業,本人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擔任民法繼承與身分法專題研究之課程,為此受家父之付託,負起修訂本書的重責。
四、本書除配合新繼承編之內容加以修訂外,為求充實起見,本書尚未網羅之判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總會之決議,盡量加以補充。又外國立法例之新修正,亦一併補正。
五、近來繼承法在實務上發生之疑難或學說上之爭議不少,如代位繼承、繼承回復請求權、限定承認等制度,本人亦乘此修訂之便,提出個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惟本人學殖淺薄,謬誤之處,在所難免,至祈大方指正。
六、本書之整理、校對工作,承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高才生魏大喨君鼎力協助,倍極辛勞。玆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忱。
戴東雄 謹識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
一、繼承法主要以規範個人死後之財產歸屬為其目的,就其歸屬之對象,仍以親屬的身分關係作為媒介為主,故充滿人倫的色彩,但就歸屬的內容與方式,則純屬財產法的性質,而受到現代經濟生活、家庭型態改變之影響。因此有別於純粹之財產法,繼承法仍應關注身分關係在現代社會之變動。我國傳統之繼承法即以家族主義之同居共財為中心所設計,此自會受到現行社會之挑戰,而面臨修正之必要。
二、我國繼承法自制定以來,雖於民國74年修正過一次,但僅涉及部分規定的些微變動,如養子女之應繼分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等。然而跨越97年與98年之連續二次修正,卻是觸及繼承法之核心──當然繼承主義與無限繼承主義。此次變革起因於多起未成年人繼承其父母龐大債務之不公,而引發以限定繼承為主要目標之修法建議。惟此一修正涉及到整個繼承法之架構,亦關乎繼承人與繼承債權人之權益,產生諸多問題,尚待解決。本書為反映如此重大之修正,故於99年初改版,增加新修部分。惟該新修法之內容極富爭議,引起學者諸多討論,故101年針對新修法部分再為補充,並加入民國101年通過施行之家事事件法中,與本書相關之內容,以期讀者能明瞭現行繼承法制之變動。其後103年由於親屬會議功能示微,修正相關遺囑保管人之提示程序,遺產管理人報酬數額之酌定等規定,但因無大幅度變動而未改版。惟就法定限定繼承之制度,因變動過大,修法之初未能周全考量,使得其他條文未能配合修正下,致有些條文或窒礙難行,或前後矛盾,又或在解釋上發生爭議,故藉此次改版之際,再行說明,提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三、繼承法一書,自民國46年由家祖父戴炎輝初版以來,以法制史之觀點,比較繼承編之特色;其後於民國75年,則由家父戴東雄承接本書之修訂,以比較法為中心,分析德、瑞、日本立法例之優劣,由繼受歐陸法之角度,增修內容;自民國96年以來,有幸能加入「繼承法」一書之修訂工作,以現代身分法之變革為核心,就本書之修訂略盡棉薄之力。由於秉承家祖父對於本書之期許,首重各種制度之沿革,是以本書修訂時,仍將舊制與新制並列,希冀藉以掌握法規範變動之脈絡,而對我國之繼承制度有全盤的了解。惟本人才疏學淺,就本書修訂之疏漏處,還盼各位先進與讀者能不吝指正。
四、由於本書常年來皆自行出版,每每在改版印刷之際負擔過大,不免諸多疏失,此次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相助,使本書不論在版面上,以及與其他相關套書的配合上,皆呈現新的風貌,在此致以誠摯謝意,更盼以元照出版公司多年來出版法學期刊雜誌的深耕成果,使本書得以發揮更大效用。
五、本書多次改版就相關實務見解之增補與校對工作,承研究生 林旭暉、蕭維冠之大力協助,特此致謝。
戴瑀如 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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