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收錄十一篇論文,不能說全面性探討國家秩序,但至少從京城到街巷,從白天到黑夜,從天道瑞應到社會良賤、家內秩序,尤其是母親角色,乃至驛傳馬,「化外人」的法律適用及其文化交流的媒介角色等,可謂有多角度考察國家秩序,同時對唐律五刑體系到宋以後「近世」新五刑體系的解析,在法史研究領域增闢新的視野。
目錄
序/高明士
主編簡介
總 論
唐律對於「侵巷街阡陌」的相關規範──兼論唐代的京城街道管理/洪文琪
一、前言/ 1
二、「侵巷街阡陌」的淵源與成立/ 3
三、「侵巷街阡陌」的實質面/10
四、「侵巷街阡陌」與街道管理/22
五、結論/28
刑法加重竊盜罪刪除「於夜間」要件的思考──以《唐律》「夜無故入人家」條為起點/江存孝
一、緒言/35
二、加重竊盜罪「於夜間」要件的法益思索/36
三、以《唐律》「夜無故入人家」條為中心的「夜間」犯罪想像/41
四、「夜無故入人家」條在傳統「賊盜」體系中的思考/48
五、晚清變法後的加重竊盜罪「於夜間」要件變遷/55
六、從時間與空間的角度看「於夜間」要件加重竊盜罪刪除/59
七、結論/63
唐代捕亡的程序與法律規定/坂楊曉宜
一、前言/69
二、捕亡的行政程序/71
三、捕亡的法律問題/84
四、實務面的個案探討/95
五、結 論/105
唐代人身買賣之「南口」現象試析──以「壓良為賤」律令為中心/李淑媛
一、前言/107
二、人身買賣法令之變遷──禁「壓良為賤」律令/110
三、以「南口為奴婢」現象的歷史溯源/123
四、人身買賣風俗習慣及其實證──以巴蜀、嶺南地區為例/127
五、結論/143
《唐律疏議.名例律》「天」與「刑」關係之探析──兼論經學與律學的融合/劉怡君
一、問題意識的形成/145
二、「天」是「刑」的終極依據/148
三、「刑」與「天」相契相應/156
四、經學與律學融合的視域/166
五、結論/170
報喜也有罪?──從唐律的詐為瑞應談起/李玉璽
一、前 言/173
二、詐為瑞應的法律規範/174
三、詐為瑞應的實務運作/191
四、結語/225
唐判中的祥瑞──以《文苑英華‧孝感判》為中心/張穎德
一、引 言/227
二、〈孝感判〉中的祥瑞/228
三、祥瑞的所屬權與解釋權/244
四、「孝感判」中的異感現象/247
五、妖孽與祥瑞/250
六、結 論/251
從母權母喪試論唐宋間母的角色變遷/黃玫茵
一、緒論:母的定義/253
二、母權/259
三、母喪/269
四、小結:家族主義的確立/284
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長行坊」文書研究──以唐律相關條文為中心/朱祖德
一、前 言/287
二、相關文書及研究概況/288
三、文書中所見「長行坊」之管理及其組織/292
四、長行坊文書中唐律相關條文執行探討/296
五、結語/301
試論「化外人」與文化認同──以八世紀的渡唐日本人為例/嚴茹蕙
一、前 言/303
二、化外人範圍/306
三、化外人文化認同舉隅/313
四、結語/342
唐以後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近世新五刑的建立──兼論元代刑罰體系對明清的影響/王信杰
一、前 言/345
二、南北兩系的發展特色/347
三、元代笞杖刑的制訂規則/360
四、元代徒刑的重建始末/374
五、結論/382
索 引/385
序
序
唐律上承先秦以來的法史發展,下迄宋元明清,甚至東亞諸國,作為制律之藍本,也成為「中華法系」(或謂「東亞法文化圈」)共同的基本法典。基於此故,我在與學生們共同研讀史書《刑法志》、《禮儀志》、《唐六典》等史料,約十年之後,乃於1994年和諸同好及學生們組成校際「唐律研讀會」,直至2011年7月,整部《唐律》502條研讀完畢。就「唐律研讀會」而言,已歷十八寒暑,成員們包括我在內也有三世代,堪謂達成薪火相傳,而為學界聊盡綿薄之力。具體研究成果方面,我們已經召開過多次研討會,並出版數種專書,最近的研究成果,是在2011年召開兩次研討會,一為2011年2月召開「秩序.規範.治理──唐律與傳統法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會後出版《唐律與傳統法文化》(臺北, 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共收十五篇論文;一為2011年9月召開「唐律與國家秩序」,此即本書,共收十一篇論文。以下簡介諸篇論文內容,有關唐律部分,為省篇幅,只提律篇名。
本書所收前二篇,此即:洪文琪,〈唐律對於「侵巷街阡陌」的相關規範──兼論唐代的京城街道管理〉;江存孝,〈加重竊盜罪刪除「於夜間」要件的思考──以《唐律》「夜無故入人家」條為起點〉,二文主要是探討國家公權力在公共空間秩序的維護,尤其城坊制及夜禁規定,到個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法益問題。
洪氏主要依據《雜律》「侵巷街阡陌」條(總404條)、《雜律》「犯夜」條(總406條)等;江氏主要依據《賊盜律》「夜無故入人家」條(總269條)、《雜律》「犯夜」條(總406條)加以立論。
楊曉宜,〈唐代捕亡的程序與法律規定〉一文,如題目所示,主要依據《捕亡律》諸條文,探討捕亡程序,同時規定緝捕工作人人有責,甚至是道路行人都必須協助緝捕,由此可看出唐代對於社會秩序維護的重視與執行的成效。李淑媛,〈唐代人身買賣之「南口」現象試析──以「壓良為賤」律令為中心〉一文,主要依據《賊盜律》「略人略賣人」條(總292條)、《「略賣期親以下卑幼」條(總294條)、《戶婚律》「放部曲奴婢還壓」條(總160條),以及《雜律》「以良人為奴婢質債」條(總400條)等立論,尤其南方嶺南五管和福建、黔中等道的良口,並論及人口買賣與地方風俗習慣關聯甚深。
儒家經典的義理底蘊無非是天道流行,制訂刑罰能從儒家經典中找到根據,就符合了天道運行的秩序與法則。所以「天」是「刑」制訂施行的終極依據。劉怡君,〈《唐律疏議.名例律》「天」與「刑」關係之探析──兼論經學與律學的融合〉一文,透過《名例律.序》論述此問題。再者,天人感應的思維中,天、地、人間可以互相溝通、互相影響。上天擁有意志,能與人的意志相通。祥瑞的出現,是天的意志表示,此事關係到政權的正當性,君權可據此更加鞏固,但社會也可據此推翻政權,所以唐律立法不許詐言瑞應,用以保護皇權;民間透過孝感瑞應,可達到教化功效,安定社會秩序。本書有二篇論文,探討這方面問題,一為李玉壐,〈報喜也有罪?──從唐律的詐為瑞應談起〉;一為張穎德,〈唐判中的祥瑞──以《文苑英華.孝感判》為中心〉。前者主要依據《詐偽律》「詐偽瑞應」條(總377條),後者主要藉由《文苑英華》卷537〈孝感門上〉、卷538〈孝感門下〉中的判文進行分析。
另外,從母親角色探討唐宋女性的地位的變化,有黃玫茵,〈從母權母喪試論唐宋間母的角色變遷〉一文。黃氏以為自兩漢以來,在禮律是建立以父系主義為主軸,所以唐令之《封爵令》、《天聖.喪葬令》附「喪服年月」諸條、《名例律》6「十惡.不孝」(總6條)、《戶婚律》30「居父母夫喪主婚」(總179條)條《戶婚律》31「父母被囚禁嫁娶」(總180條)、《鬪訟律》「告祖父母父母」條(總345條)等,建立父系嫡長繼承的絕對優先性,唐宋間母親的家內角色變遷,適可反映母子關係規範目的在於建構父系家庭。母之受尊崇,同樣基於男性而貴,非以女性受尊奉。尊卑取捨以尊父為主,尊母只限直系關係時才發揮效力。
朱祖德,〈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長行坊」文書研究──以唐律相關條文為中心〉一文,透過《廄庫律》「受官羸病畜產養療不如法」條(總198條)、「乘官畜車私馱載」條(總199條)、「乘駕官畜脊破領穿」條(總201條)以及《天聖.廄牧令》唐令相關諸條,並參引吐魯番文書中「長行坊」記載的研究,可知即使在邊陲的西州地區,基本上仍執行著唐政府的相關法條規定。安史之亂後,唐國勢由盛而衰,驛傳馬的補充能力大減,驛傳馬和長行坊系統遂伴隨著李唐王朝衰亡而廢。
嚴茹蕙,〈試論「化外人」與文化認同──以八世紀的渡唐日本人為例〉一文,依據《名例律》第48條「外化人相犯」條(總48條)、《擅興律》第9條「征討告賊消息」條(總232條)等條文,透過粟田真人、阿倍仲麻呂、吉備真備、大和長岡以及唐僧鑒真與日僧普照、榮叡等人,在八世紀前後渡唐後,在日本或唐習得的中華文化成果,而將儒教、律令、中國式佛教、科技等相關文化,乃至生活方式傳入日本。日本在攝取中華文化時有其自主性,而作選擇性吸收。雖是如此,媒介人物在中日文化交流方面的貢獻不可忽視。日本平安後期,逐步發展出屬於自己的國風文化,只是對中國有形的文物仍然滿懷憧憬。
王信杰,〈唐以後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近世新五刑的建立──兼論元代刑罰體系對明清的影響〉一文,說明唐律五刑(即《名例律》第1~5條所見的笞、杖、徒、流、死刑規定),多為後世所沿襲。但自唐代以後南北兩大系統對於唐律五刑體制有所改變,而各有不同的發展特色,北系遼金的特點,以唐律為宗,尤其是金;南系兩宋的發展是因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代換原先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的執行,與唐制五刑有名實脫離的狀況。元代的刑法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北系遼、金與南系宋的影響。真正有系統的建構流刑要等到明代,論者認為明律有輕其所輕重其所重的特色,其實這是唐律以後歷代刑制發展的結果。
以上十一篇論文,不能說全面性探討國家秩序,但至少從京城到街巷,從白天到黑夜,從天道瑞應到社會良賤、家內秩序,尤其是母親角色,乃至驛傳馬,「化外人」的法律適用及其文化交流的媒介角色等,可謂有多角度考察國家秩序,同時對唐律五刑體系到宋以後「近世」新五刑體系的解析,在法史研究領域增闢新的視野。更難得的是作者皆屬於新秀,除法學出身外,亦多出自歷史學門,跨領域研究,成為本書的特色,而有賴學界先進予以鞭策與鼓勵。
先秦法家重法,為眾所周知,惟論者常忽略法家論法有一前提,即君主也要守法,《商君書.修權篇》說:「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此即君權雖可獨制,但法、信兩者都是君臣共有,不可偏廢。漢文帝時,廷尉張釋之有言:「法者天子所與天子公共也。」(《漢書.張釋之傳》)亦是此意。到 唐太宗,又說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舊唐書》卷七十〈戴冑傳〉)太宗為史上明君典範,所以對「法」之認識,也以為是天下公器。但無可否認,史上不乏暴君,生殺予奪,全無章法。只是不能因而誤以為中國是無「法」的國家。本書所收諸篇論文,其論述,基本上都有法條依據,正面看是國家秩序已建立法治。只是這樣的事實,常被史書所載諸不法特例所掩蓋。其實從最近發現近代諸司法審判檔案看來,大多判例仍依法判案。中古時期官府司法審判檔案傳世極少,因此如何透過法律條文與實際運行,相互印證,以還原歷史真面貌,則有待今後繼續探索。是為序。
高明士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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