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為孟森先生於一九三五至一九三七年在北京大學任教講義。明史博大精深,孟森專精於明清史,將畢生研究心得整理撰述,集成一本極具學術價值之著作。內容精湛縝密,探具真相,是研讀明史的最佳入門書籍。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孟森(1868-1938)
字蓴孫,筆名心史,號陽湖孑遺。江蘇武進人。明清史學大師。
早年畢業于江陰南菁書院,嗣留學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歸國後,入鄭孝胥廣西兵備道幕府。1905年,與鄭公同發起預備立憲公會。1908年,出任《東方雜誌》主編。1909年5月,當選江蘇諮議局議員。1912年,被推為共和黨幹事。1913年1月,當選國會眾議員,7月又被選為憲法起草委員。翌年11月,國會解散,逐漸淡出政壇,專心明清史研究。1929年,受聘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副教授。1931年,受聘國立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一生著述甚豐,政法類主要有:《民法要義》(譯述)、《法學通論》、《各省諮議局章程箋釋》、《地方自治淺說》、《日本軍隊給與法》等;歷史類主要有:《清初三大疑案考實》、《心史叢刊》、《霜猨集校訂補注》、《明元清系通紀》、《明清史講義》、《滿洲開國史講義》等,另有論文百餘篇,達到當時第一流水平,對今天的明清史研究也仍然有重大的影響。
孟森(1868-1938)
字蓴孫,筆名心史,號陽湖孑遺。江蘇武進人。明清史學大師。
早年畢業于江陰南菁書院,嗣留學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歸國後,入鄭孝胥廣西兵備道幕府。1905年,與鄭公同發起預備立憲公會。1908年,出任《東方雜誌》主編。1909年5月,當選江蘇諮議局議員。1912年,被推為共和黨幹事。1913年1月,當選國會眾議員,7月又被選為憲法起草委員。翌年11月,國會解散,逐漸淡出政壇,專心明清史研究。1929年,受聘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副教授。1931年,受聘國立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一生著述甚豐,政法類主要有:《民法要義》(譯述)、《法學通論》、《各省諮議局章程箋釋》、《地方自治淺說》、《日本軍隊給與法》等;歷史類主要有:《清初三大疑案考實》、《心史叢刊》、《霜猨集校訂補注》、《明元清系通紀》、《明清史講義》、《滿洲開國史講義》等,另有論文百餘篇,達到當時第一流水平,對今天的明清史研究也仍然有重大的影響。
目錄
導論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體例
第二編 各論
第一章 開國
第二章 靖難
第三章 奪門
第四章 議禮
第五章 萬曆之荒怠
第六章 天崇兩朝亂亡之炯鑒
第七章 南明之顛沛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體例
第二編 各論
第一章 開國
第二章 靖難
第三章 奪門
第四章 議禮
第五章 萬曆之荒怠
第六章 天崇兩朝亂亡之炯鑒
第七章 南明之顛沛
內容連載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學上之位置
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眾手而成之。唐時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眾手之作;唐以後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眾手雜成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餘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
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將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歷三世。著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於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如是久久而後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後,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云,可以概見。
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劄記,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於明史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牴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後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1。其實明史漏,並不止此;間有重複,反為小疵2,根本之病,在隱沒事實,不足傳信。此固當時史臣所壓於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隱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見其難於傳信之處,故即敢於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隱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明史所以有須隱沒之事實,即在清代與明本身之關係。清之發祥,與明之開國約略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入太廟之始,今核明代實錄,在成祖永樂間已見肇祖事蹟,再參以朝鮮實錄,在太祖時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謂建州女真部族,其歸附於明本在明太祖時。建州女真既附於明,即明一代二百數十年中,無時不與相接觸。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諱,於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征討,累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繫於女真者,一切削除之。
凡中國所謂正史,必作史者得當時君主所特許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國家從而是認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擇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謂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雜眾手而成之。唐時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認一家之言,亦有雜成眾手之作;唐以後則修史之責皆國家任之,以眾手雜成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經一家重作而精密突過原書者,惟歐陽修之新五代足當之,其餘皆敕撰之書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網羅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
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時,有國已將及百年,開館亦逾六十載,承平日久,經歷三世。著手之始,即網羅全國知名之士,多起之於遺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嘗不兼重私家之專業,如是久久而後告成,亦可謂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後,當清世為史學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專就明史中優點而表揚之,觀四庫提要所云,可以概見。
然學者讀書,必有實事求是之見,如趙翼之廿二史劄記,世亦以為稱頌明史之作,其實於明史漏之點亦已頗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傳,若劉基、廖永忠等傳兩條中所舉,史文自有牴牾之處,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喬允升、劉之鳳二傳,前後相隔止二卷,而傳中文字相同百數十字,不能不謂為纂修諸臣未及參訂1。其實明史漏,並不止此;間有重複,反為小疵2,根本之病,在隱沒事實,不足傳信。此固當時史臣所壓於上意,無可如何,亦史學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隱沒其事實矣,就史論史,亦無從發見其難於傳信之處,故即敢於指摘,而無從起指摘之意,此尤見隱沒事實之為修史大惡也。
明史所以有須隱沒之事實,即在清代與明本身之關係。清之發祥,與明之開國約略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入太廟之始,今核明代實錄,在成祖永樂間已見肇祖事蹟,再參以朝鮮實錄,在太祖時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謂建州女真部族,其歸附於明本在明太祖時。建州女真既附於明,即明一代二百數十年中,無時不與相接觸。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諱,於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征討,累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繫於女真者,一切削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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