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家事事件法在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均有立法,我國家事事件法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1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本法係統合處理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家事事件法之訂定係處理家事準繩之主要法律,故將會日益顯見家事事件法未來之重要性。
家事事件法生效施行後,民事訴訟法除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於102年4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及修正相關條文之外,為因應實務上之需要,一併修正法院職員迴避、對司法事務官處分之所為異議規定,並增訂訴訟上和解、調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之救濟程序,計刪除八十九條、修正十二條,合計一百零一條;另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之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非訟事件法計增訂八條、刪除七十七條、修正五條,合計九十條。前揭二法於同年5月8日經總統公布生效。
筆者自86年起擔任講授民法親屬、繼承編之課程,96年擔任民事訴訟法課程之授課及98年在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研究員期間,於上課及寫作時參閱有關日本家事審判法、家事事件手續法以及人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在我國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抱持「書不盡言,言不盡意」之精神,為使學生瞭解家事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及其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等之錯縱複雜之法律關係,於101年暑假期間在中國文化大學大新館教室義務向學生上課。本以為言亡慮決,事過無痕,沒想到在授課完成後,經研究生范中鼎、 林汎璇、高鵬程、法律系蔡庭榆等同學講稿整理完成後,在師長 王寶輝、林誠二教授及同學鼓勵下,於去年11月19日在本校大新館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我國家事制度之新面貌」專論,亦請本系民法中心主任林信和恩師擔任該研討會之主持人,並請筆者之博、碩士班之指導教授林秀雄恩師與談個人所撰寫之有關家事事件法之原理原則與相關問題,初獲肯定。個人撰寫「家事事件法逐條解析」一書,係收集相關實務見解及有關法律條文而完成本書著作,故本書撰寫之目的乃在協助初學家事事件法之學者及欲瞭解家事事件實務問題之人士。
本書撰寫期間,感謝本校法律系蔡庭榆、賴秋惠同學及東吳大學法律系李明智同學協助繕打工作;本書能順利付梓,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之熱忱幫忙及出版等事宜。
謹識
臺北陽明山中國文化大學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