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故事

法律的故事
定價:350
NT $ 277 ~ 315
 

內容簡介

法律如何從原始與野蠻過渡到文明與理性?
本書一頁頁掀開法律史,映照人類社會發展的縮影;
在時間的長河中,引領我們探索現代法律的緣起。

  法律是人類文化歷史的縮影,本書是第一部完整闡述法律在西方文明中如何演進的故事,告訴我們人類如何從茹毛飲血的野蠻世界,一步一腳印地發展出高度精緻化的文明和複雜的社會結構。故事的焦點置於普通法系的起源與發展,並著重在公民之間的私法關係上,同時強調商業的發展是法律的故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書作者相信現代社會的法律必須以法律史為基礎,就像人類不能孤立於自己的傳統一樣,而法律的發展必須與基本的社會事實有關,不能和人類的整體生活分離。作者以豐富的想像力和山間小溪一樣流暢的筆調,將這一題材闡述得扣人心弦。

  《法律的故事》從這樣宏觀的角度,將一幕幕偉大的史詩,呈現在我們面前。作者以他淵博的歷史知識,和卓越的哲學洞見,成就了這部西方法律史的經典。

本書特色

  從人類社會發展瞭解法律的演進

作者簡介

約翰.麥克西.贊恩 (John Maxcy Zane, 1863-1937)

  美國律師。生於美國伊利諾州,曾於猶他州法庭學習研究法律十一年,之後在芝加哥從事法律行業,擔任律師,還曾在西北法律大學和芝加哥大學任教。

  贊恩的著作等身,主要的作品有:《主教論刑法》(Bishop on Criminal Law, 1923)、《大哉羅馬》(The Grandeur That Was Rome, 1927)、《銀行金融法》(The Law of Banks and Banking, 1900)、《律師的責任》(The Responsibility of Lawyer, 1914)、《憲法律師林肯》(Lincoln the Constitutional Lawyer, 1932)。

 

目錄

〈出版緣起〉為中國輸入法律的血液  何飛鵬 
〈專文推薦〉 以古為鑑,可知興替  王玉葉  
代序  詹姆斯.貝克(James M. Beck)  

第一章 法律的自然基礎  
第二章 原始人的法律  
第三章 雅利安人的法律
第四章 巴比倫人的法律  
第五章 猶太人的法律  
第六章 希臘人的法律
第七章 一件希臘訴訟
第八章 希臘的法律哲學  
第九章 羅馬人創造現代的法律 
第十章 希臘文的羅馬法律彙編  
第十一章 歐洲中世紀法律 
第十二章 英國法的起源  
第十三章 英國法:正義與不義  
第十四章 英國法律體系的和解 
第十五章 法律的絕對統治  
第十六章 國際法  
第十七章 結語  

 

內容連載

第一章 法律的自然基礎 「自然界中按一定法則生活的生物教給人類王國秩序的道理。」 幾乎所有具有普通常識的人都明白「法律」這個詞的含義,但要對這術語作出明確的定義時,就連最博學的法理學家都會感到茫然。迄今為止,沒有哪位法理學家能在為「法律」下定義時不使用隱諱或清楚的法律的概念作為定義的一部分。大家一致認為,這個詞包括普遍原則與特定規則。我們所說的「正確」奠基於法律,而根據法律,「錯誤」是被禁止的,但是如果我們詢問「正確」與「錯誤」這兩個用語的含義,我們就會簡單地說,「正確」是法律承認的正確,「錯誤」是根據法律定義的錯誤,這樣我們只不過是在繞圈子,因此我們又回到了開始。

法律與社會發展的關係
美國一位著名法官把法律定義為:「陳述法庭上執行公權力的情形」,此定義使得其實質變得抽象而難解,它忽視法律也是某種規則。法律在公權力未被適用的情況下也是存在的,因為遠在法庭誕生之前,就出現人們不得違反並且必須遵守的法律。事實上,人們也只能說,法律是人們在其所屬的社會組織中的相互關係及行為規則的部分指導,僅僅是一部分而已。必須明白,這裡我們把人們與所屬的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的規則也包括在內,而且文明人都認為,法律也指導著社會組織相互之間的關係。對這後一種法律我們稱之為「國際法」,而它的執行是不能由任何一個法庭決定的。過去各個時期的法律規則比其他時期都包含了更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一般而言,法律的進步和發展體現生活中規則的區分,規則一旦足夠強大,致對社會組織形成足夠的影響力,即被視為法律,其他規則演變為僅是社會習俗。

這裡有必要強調人類總是生活在社會組織中的重要事實,可以想像人類有可能過著獨居的生活,但如果真是如此就不會產生法律了。法律的存在是以人類生活在社會環境中為先決條件,法律作為學科,如果存在這樣一種學科的話,只不過是與人類生活的社會狀態有關的幾門學科之一。社會學、倫理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以及歷史、生物和心理學都有共同的基礎,因為它們都是社會科學,或具有社會科學的面向。它們多多少少彼此相關,而適當理解每一門學科都是必須的。最偉大的羅馬辯士西賽羅(Cicero)為詩人阿基亞斯(Archias)所做的辯護中就愉快地闡釋這個真理,這篇辯護詞達到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他說:「所有關於人類行為的科學都有一種共同的關連,並由一種血緣關係而彼此相關。」

生活於社會狀態下這個事實是法律歷史的基本事實,法律的發展僅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法律的發展是自然的社會歷程與結果,這是人類無可逃避,就如同其與生具有的身驅一樣,人類的生活一直是某種社會的存在,這一真理即是亞里士多德的著名推論「人是社會性動物」的基礎。

迄今為止,人文學科告訴我們,人一直生活在社會中,但這並不意味著家庭,而是大於由男性、女性或女性和子女組成的家庭的某種社會群體。關於人類發展的普遍概念,認為家庭是原始單位,但相反的,從某些確切的證據可以斷定,人類在由動物轉變為真正獨特的人類時,與文明人相比,智力水平還相當低,他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過家庭生活。人類是從以群居方式生存的某些低等動物演化而來的,如果人類不是社會性動物,就有可能具有不同於現在的心智,但是我們也必須接受另一種基本命題,即人類的思維是社會性的,它的歷程是由人生活於社會狀態下而非其他條件下這一事實所決定。當然,法律就是人類調整自身以適應其自然環境,並在戰勝這些環境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性思維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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