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財政因稅課收入嚴重不足,導致所有地方公共團體皆陷入均貧之困境,被迫大規模地仰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中央補助款,財政上完全無法自主自立,顯示出我國地方財政法制存在諸多重大法制問題。
本書從人權保障說之地方財政權保障理論出發,就憲法第二章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之體系解釋導出之權利義務均衡原則,申論出財政法學之出入均衡原則,並據此主張地方與中央應各自以其歲出決算總額為法律算定基準,進行全國稅課收入之等比例分配,地方再以其歲出決算總額核算稅課收入之財政盈絀,進行劫富濟貧,以算定中央統籌分配稅之合理規模並進行分配,剩下財政力最弱之地方,再以歲出決算總額核算其基本財源之不足額,對中央行使基本財源補足請求權,由中央負起一般補助款之最終責任,以解除地方財政赤字之公債累積問題。此外,本書特建議導入日本直接民主統制監督地方財政運作之住民監察、住民訴訟及公益通報者保護等法制,以確保地方財政權受到充分保障後之財政運作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