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反洗錢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有效防范證券期貨業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規范行業反洗錢監管行為,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認真落實反洗錢工作,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履行反洗錢責任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