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國家工商總局稱,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充分利用現代公司制度的優勢,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特別是對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拉動內需,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