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確保「一國兩制」能夠成功實踐的重要基石。如果把建設特別行政區比喻為建設一棟高樓大廈的話,兩者的關係就好比是,《基本法》本身的條文和起草過程是樓的地基,保證了大樓能夠往上建設。而與《基本法》相關的日常運作,構成了無數案例,這些案例就是在建設上面的樓層。本書與較早前出版的《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實際上是一脈相承的。該書集中研究前者,而本書則把焦點放在後者。
本書梳理回歸後首十三年這第一個樓層的發展,包括涉及《基本法》的案例,以及通過司法運作如何充實《基本法》的內容和面貌。
本書著力以深入淺出的方法,把這些案例介紹給讀者,希望令大眾普及對《基本法》的認識。本書尤為適合非法律從業者、任教和學習《基本法》的老師和學生,以及所有對《基本法》感興趣的普羅大眾。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浩然
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自2003年起一直從事“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研究,在專業期刊發表相關論文數十篇,並參與多項有關的課題研究。先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金融體系研究中心(PIFS)、貴州大學法學院等擔任教研及行政工作;亦曾任職貴州省息烽縣縣長助理負責扶貧工作、團結香港基金副總幹事負責研究工作。現為華潤集團粵港澳大灣區辦公室主任兼秘書長、基本法基金會會長,並擔任香港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教師及學生工作組召集人、香港特區教育局課程發展議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室“香港參與一帶一路”課題金融組及法律組召集人等社會職務。
曾在香港出版《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全三冊)(2012年7月)、《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合著)(2013年1月)、《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考——基本法第45條起草過程概覽》(2015年2月)、《以法達治》(2015年5月)、《從世界工廠到世界工程師——新角色下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2016年3月)、《數字香港‧回歸20年》(2017年7月)。此外還在內地法律出版社出版《世貿變局——技術革新界說國際規則》(合著)(2016年12月)。
李博士因基本法研究和教育工作成就突出,於2016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勳章(MH)、2017年獲選為香港十大傑出青年、201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太平紳士(JP)。
尹國華
現為執業大律師,師從戴啟思、梁家傑等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物理系學士,1989年放棄博士生獎學金,於港大轉讀法律;其間曾取得獎學金赴劍橋大學進修。2002年於北京清華大學修讀法律。近年偶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教授法律課程。
王靜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2005至2009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本科,2009至2011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2015年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王博士的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網路安全法。
李浩然
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自2003年起一直從事“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研究,在專業期刊發表相關論文數十篇,並參與多項有關的課題研究。先後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金融體系研究中心(PIFS)、貴州大學法學院等擔任教研及行政工作;亦曾任職貴州省息烽縣縣長助理負責扶貧工作、團結香港基金副總幹事負責研究工作。現為華潤集團粵港澳大灣區辦公室主任兼秘書長、基本法基金會會長,並擔任香港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教師及學生工作組召集人、香港特區教育局課程發展議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室“香港參與一帶一路”課題金融組及法律組召集人等社會職務。
曾在香港出版《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全三冊)(2012年7月)、《香港基本法案例彙編》(1997-2010)(第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合著)(2013年1月)、《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考——基本法第45條起草過程概覽》(2015年2月)、《以法達治》(2015年5月)、《從世界工廠到世界工程師——新角色下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2016年3月)、《數字香港‧回歸20年》(2017年7月)。此外還在內地法律出版社出版《世貿變局——技術革新界說國際規則》(合著)(2016年12月)。
李博士因基本法研究和教育工作成就突出,於2016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榮譽勳章(MH)、2017年獲選為香港十大傑出青年、201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太平紳士(JP)。
尹國華
現為執業大律師,師從戴啟思、梁家傑等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物理系學士,1989年放棄博士生獎學金,於港大轉讀法律;其間曾取得獎學金赴劍橋大學進修。2002年於北京清華大學修讀法律。近年偶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教授法律課程。
王靜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2005至2009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本科,2009至2011年攻讀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2015年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王博士的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網路安全法。
目錄
序一
序二
自序
第48條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CH’NG POH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56條
鄭氏教育基金會有限公司 訴 教育統籌局局長
第62條
Julita F. Raza等 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入境事務處處長、僱員再培訓局
第63條
Re:有關C(破產者)的事宜、有關L(破產者)的事宜
第74條
梁國雄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和律政司司長
第79條
詹培忠 訴 立法會主席
第8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維騉等人
第82條
一名律師 訴 香港律師會(律政司作為介入人)
第8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光偉及林嘉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第97、98條
陳樹英 訴 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
第100條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單格全;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單格全
第101條
曹元緒 訴 申訴專員
第103條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格全;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單格全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第104條
梁國雄 訴 立法會秘書處
第105條
九龍雞鴨欄同業商會 訴 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地政總署署長 訴 YIN SHUEN ENTERPRISES LIMITED及NAM CHU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玉堂電器有限公司 訴 運輸署署長
KAISILK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市區重建局
華善投資有限公司 訴 稅務局局長
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
第121條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訴 AGRILA LIMITED及另外58家公司;AGRILA LIMITED及另外58家公司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第122條
張星有 訴 地政總署署長
第136條
天主教香港教區又名羅馬天主教會香港教區主教法團 訴 律政司司長
第142、144、145條
CHEUNG MAN WAI FLORENCE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
附錄:簡述司法覆核
序二
自序
第48條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CH’NG POH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第56條
鄭氏教育基金會有限公司 訴 教育統籌局局長
第62條
Julita F. Raza等 訴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入境事務處處長、僱員再培訓局
第63條
Re:有關C(破產者)的事宜、有關L(破產者)的事宜
第74條
梁國雄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和律政司司長
第79條
詹培忠 訴 立法會主席
第8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維騉等人
第82條
一名律師 訴 香港律師會(律政司作為介入人)
第87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光偉及林嘉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第97、98條
陳樹英 訴 行政長官及政制事務局局長
第100條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單格全;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單格全
第101條
曹元緒 訴 申訴專員
第103條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格全;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單格全
香港海外公務員協會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第104條
梁國雄 訴 立法會秘書處
第105條
九龍雞鴨欄同業商會 訴 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地政總署署長 訴 YIN SHUEN ENTERPRISES LIMITED及NAM CHUN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玉堂電器有限公司 訴 運輸署署長
KAISILK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市區重建局
華善投資有限公司 訴 稅務局局長
FINE TOWER ASSOCIATES LTD 訴 城市規劃委員會
第121條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訴 AGRILA LIMITED及另外58家公司;AGRILA LIMITED及另外58家公司 訴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第122條
張星有 訴 地政總署署長
第136條
天主教香港教區又名羅馬天主教會香港教區主教法團 訴 律政司司長
第142、144、145條
CHEUNG MAN WAI FLORENCE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
附錄:簡述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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