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律師業是法治國的基石。律師教育是律師人才養成的根本,律師倫理是律師業獲得社會信任與支持的關鍵。在人工智慧時代,西方各國對律師教育與倫理已進行大幅革新,我國每隔十年左右亦有一波省思改革聲浪。本書係國內少數針對律師業此二重要議題進行深度分析之作,提供豐富比較法經驗及政策建議,以期提昇我國律師業與國際潮流並駕齊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鋕雄
現 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副教授
學 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暨在職專班主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福田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鋕雄
現 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副教授
學 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暨在職專班主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福田法律事務所律師
目錄
推薦序──以點滴功夫行宏大願景/黃瑞明
推薦序/陳惠馨
推薦序/姜世明
推薦序──期待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改革的契機/邵瓊慧
自 序
作者學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能領導法學教育改革嗎?──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陳鋕雄
壹、前 言/2
貳、證照制度的理論基礎/2
參、台灣律師養成教育的結構性危機/3
肆、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經驗/9
伍、實習制度是品質管控的重要機制/11
陸、美國法學教育的職業訓練機制/14
柒、律師職業團體參與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性/16
捌、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20
玖、台北律師公會在改革中的優勢地位/24
拾、為何教學內容的革新應先於結構的改革/27
拾壹、關於結構性改革的建議/31
拾貳、結 語/33
.知難行易──論法律專業學院之建構/陳鋕雄
壹、前 言/35
貳、失焦的錄取率議題/37
參、法律系所總量管制理論的檢討/42
肆、開放競爭理論的檢討/48
伍、「數大便是美」主張的檢討/52
陸、「全面學士後化」政策的商榷/57
柒、改革建議/59
捌、結 論/81
.知之而不行,雖敦必困:交大科法的實務學習課程/陳鋕雄
壹、課程緣起/83
貳、我國建立考前實習制度的迫切性/87
參、課程目標/90
肆、課程概論/94
伍、問題與挑戰/98
陸、結 論/100
.後法官法時代的法律專業人才考選制度/陳鋕雄
壹、前 言/102
貳、三合一考試時代已經降臨/103
參、專科律師的養成/114
肆、法學教育應該全面學士後化嗎?/120
伍、結 論/132
.律師考試應以實習律師所需能力為改革原則/陳鋕雄
壹、前 言:律師考試改進之目標/136
貳、律師考試錄取率與考題結構/139
參、以考試促成撰狀技能與實習課程/146
肆、專科律師之養成/152
伍、結 論/154
.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Taiwan: Are Japan and Korea the Models? /陳鋕雄
I. Introduction/158
II.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Pre-reform Systems in Japan and Korea/163
III. The Politics of the Two Examinations/173
IV. The Failed Reform Effort, 2005 to 2007/186
V. Reformative Events after 2007/202
VI. Conclusion/213
.非律師者之法律業務參與──論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業法/陳鋕雄
壹、前 言/216
貳、立法背景/224
參、法律服務業法之主要內容/229
肆、實施成效/243
伍、律師倫理原則爭議/248
陸、對於我國的啟示/253
柒、結 語/258
.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倫理問題──美國與台灣之比較/夏 禾、陳鋕雄
壹、緒論──律師與當事人關係的特殊性/260
貳、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相關法律問題──以美國律師倫理規範為討論的基礎/265
參、結 論/298
.律師保密義務與誠實義務之衝突──美國法的觀點/鍾若琪、陳鋕雄
壹、前 言/301
貳、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的規範意旨/303
參、律師的保密義務/304
肆、律師對法庭的誠實義務/307
伍、《律師執業倫理規範》第3.3條的構成要件/309
陸、律師得採取的應變措施/315
柒、結 語/326
.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賴奕君、陳鋕雄
壹、概 述/327
貳、美國企業律師所遭遇之道德衝突/328
參、我國律師倫理規範/341
肆、結 論/345
.律師執業過失之構成要件──美國與我國之比較/洪晨綺、陳鋕雄
壹、前 言/347
貳、律師執業過失──紀律維護機構之懲處或民事責任之負擔/349
參、美國律師之執業過失問題/350
肆、我國律師執業過失問題之探討/361
伍、結 論/366
.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孫敏超、陳鋕雄
壹、前 言/369
貳、背景──美國律師模範規則第8.3(a)條的發展歷史/372
參、案 例/374
肆、律師的舉發義務/375
伍、律師舉發義務的構成要件/376
陸、舉發義務與保密義務的衝突/383
柒、報復性解僱/386
捌、我國律師模範規則第44條/388
玖、結 語/389
.時間就是金錢──論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楊曼玲、陳鋕雄
壹、緒 論/393
貳、計時收費制度簡介/395
參、計時收費制度下之不當收費/398
肆、律師收費相關規範/407
伍、不當收費之防制/414
陸、台灣律師計時收費制度現況/426
柒、計時收費制度之展望/435
.專業倫理與商業行為的交鋒──論律師廣告之限制/王思涵、陳鋕雄
壹、引 言/437
貳、台灣對律師廣告行為規範/439
參、美國律師廣告行為規範演變/444
肆、律師廣告限制考慮因素/454
伍、特定律師廣告內容分析/461
陸、律師廣告媒體規範/469
柒、結 論/474
.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以法易通事件為中心/傅若婷、陳鋕雄
壹、前 言/478
貳、法易通事件之經過與爭議/481
參、美國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服務網路媒合平台相關之規範 484
肆、律師服務媒合平台在台灣律師倫理規範下可能之規範方式/499
伍、結 論/507
.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倫理問題研析/高樗寧、陳鋕雄
壹、前 言/510
貳、當事人受告知權、選擇律師權/514
參、律師商業言論自由與招攬行為/522
肆、受僱律師之競業禁止義務/535
伍、美國相關倫理規範之演進/541
陸、我國離職律師之通知作法/562
柒、結論與建議/571
推薦序/陳惠馨
推薦序/姜世明
推薦序──期待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改革的契機/邵瓊慧
自 序
作者學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能領導法學教育改革嗎?──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陳鋕雄
壹、前 言/2
貳、證照制度的理論基礎/2
參、台灣律師養成教育的結構性危機/3
肆、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經驗/9
伍、實習制度是品質管控的重要機制/11
陸、美國法學教育的職業訓練機制/14
柒、律師職業團體參與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性/16
捌、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20
玖、台北律師公會在改革中的優勢地位/24
拾、為何教學內容的革新應先於結構的改革/27
拾壹、關於結構性改革的建議/31
拾貳、結 語/33
.知難行易──論法律專業學院之建構/陳鋕雄
壹、前 言/35
貳、失焦的錄取率議題/37
參、法律系所總量管制理論的檢討/42
肆、開放競爭理論的檢討/48
伍、「數大便是美」主張的檢討/52
陸、「全面學士後化」政策的商榷/57
柒、改革建議/59
捌、結 論/81
.知之而不行,雖敦必困:交大科法的實務學習課程/陳鋕雄
壹、課程緣起/83
貳、我國建立考前實習制度的迫切性/87
參、課程目標/90
肆、課程概論/94
伍、問題與挑戰/98
陸、結 論/100
.後法官法時代的法律專業人才考選制度/陳鋕雄
壹、前 言/102
貳、三合一考試時代已經降臨/103
參、專科律師的養成/114
肆、法學教育應該全面學士後化嗎?/120
伍、結 論/132
.律師考試應以實習律師所需能力為改革原則/陳鋕雄
壹、前 言:律師考試改進之目標/136
貳、律師考試錄取率與考題結構/139
參、以考試促成撰狀技能與實習課程/146
肆、專科律師之養成/152
伍、結 論/154
.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Taiwan: Are Japan and Korea the Models? /陳鋕雄
I. Introduction/158
II.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Pre-reform Systems in Japan and Korea/163
III. The Politics of the Two Examinations/173
IV. The Failed Reform Effort, 2005 to 2007/186
V. Reformative Events after 2007/202
VI. Conclusion/213
.非律師者之法律業務參與──論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業法/陳鋕雄
壹、前 言/216
貳、立法背景/224
參、法律服務業法之主要內容/229
肆、實施成效/243
伍、律師倫理原則爭議/248
陸、對於我國的啟示/253
柒、結 語/258
.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倫理問題──美國與台灣之比較/夏 禾、陳鋕雄
壹、緒論──律師與當事人關係的特殊性/260
貳、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相關法律問題──以美國律師倫理規範為討論的基礎/265
參、結 論/298
.律師保密義務與誠實義務之衝突──美國法的觀點/鍾若琪、陳鋕雄
壹、前 言/301
貳、誠實義務與保密義務的規範意旨/303
參、律師的保密義務/304
肆、律師對法庭的誠實義務/307
伍、《律師執業倫理規範》第3.3條的構成要件/309
陸、律師得採取的應變措施/315
柒、結 語/326
.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賴奕君、陳鋕雄
壹、概 述/327
貳、美國企業律師所遭遇之道德衝突/328
參、我國律師倫理規範/341
肆、結 論/345
.律師執業過失之構成要件──美國與我國之比較/洪晨綺、陳鋕雄
壹、前 言/347
貳、律師執業過失──紀律維護機構之懲處或民事責任之負擔/349
參、美國律師之執業過失問題/350
肆、我國律師執業過失問題之探討/361
伍、結 論/366
.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孫敏超、陳鋕雄
壹、前 言/369
貳、背景──美國律師模範規則第8.3(a)條的發展歷史/372
參、案 例/374
肆、律師的舉發義務/375
伍、律師舉發義務的構成要件/376
陸、舉發義務與保密義務的衝突/383
柒、報復性解僱/386
捌、我國律師模範規則第44條/388
玖、結 語/389
.時間就是金錢──論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楊曼玲、陳鋕雄
壹、緒 論/393
貳、計時收費制度簡介/395
參、計時收費制度下之不當收費/398
肆、律師收費相關規範/407
伍、不當收費之防制/414
陸、台灣律師計時收費制度現況/426
柒、計時收費制度之展望/435
.專業倫理與商業行為的交鋒──論律師廣告之限制/王思涵、陳鋕雄
壹、引 言/437
貳、台灣對律師廣告行為規範/439
參、美國律師廣告行為規範演變/444
肆、律師廣告限制考慮因素/454
伍、特定律師廣告內容分析/461
陸、律師廣告媒體規範/469
柒、結 論/474
.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以法易通事件為中心/傅若婷、陳鋕雄
壹、前 言/478
貳、法易通事件之經過與爭議/481
參、美國律師倫理規範與律師服務網路媒合平台相關之規範 484
肆、律師服務媒合平台在台灣律師倫理規範下可能之規範方式/499
伍、結 論/507
.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倫理問題研析/高樗寧、陳鋕雄
壹、前 言/510
貳、當事人受告知權、選擇律師權/514
參、律師商業言論自由與招攬行為/522
肆、受僱律師之競業禁止義務/535
伍、美國相關倫理規範之演進/541
陸、我國離職律師之通知作法/562
柒、結論與建議/571
序
推薦序
以點滴功夫行宏大願景
陳鋕雄教授將近年發表的文章集結成冊,心血灌注的成果問世,實為可喜可賀,陳教授的文章充分展現了一位學者懷抱宏偉願景下,為提升台灣作為民主法治之文明社會的點滴功夫。陳教授長期探究如何提升法律人水準之作法,所關心層次包含法律人搖籃的法學教育、律師資格考試,及法官遴選問題,並著重於法官與律師職業倫理之提升。陳教授並注意到法律人的教育、考選、任用到執業等不同階段職涯的變革其實環環相扣、不可切割。文章處處可以見到這些階段環環互動的全面關照,具體來說,於法學教育面的改革,陳教授探討學士後法律系、法律專業學院教學之內容,提出「教學律師事務所」的理念,進而導出「律師執業法學」之觀念。考試面的改革,包括探討律師考試之錄取率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問題,並參考美國實務,提出「先實習、後考試」之考試新制。再者,陳教授亦認為可嘗試加入「實案表現測驗」(Performance test)等考試方式。同時,陳教授亦著墨於法官法施行後如何增加法官晉用之來源等,內容豐富,深具啟發意義。陳教授亦參考鄰國如日本、韓國之制度,由法官與律師考試的錄取率探討我國司法院遴選適當人才出任司法官之甄別力,眼界包括國內企業界對優秀律師人才的需求,並倡議學界與律師界之加強合作,並期待律師團體站出來領導台灣法學教育的方向等論述,可謂獨具慧眼,深值參考。陳教授之研究內容不為己,而係為提升法律人之素質,以加強我國民主法治社會的水準及法律人在國際之競爭力,願景宏大,實為一位經國濟民、憂國憂民之人文學者。近年是我國法學教育及考試制度重大變革的時代,本書為對當時變革之方案提出意見,留下重要的歷史見證。司法改革議題方興未艾,陳教授的研究心得,對於日後司法改革依然具有長遠的參考價值。
陳教授所撰寫的文章系列有部分則係針對「律師倫理議題」進行探討,內容包括「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倫理問題」、「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論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論律師廣告之限制」、「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等,探討的主題都是律師執業倫理的新興問題,上述問題的共同特色在於,這些倫理議題於我國律師倫理規範有所規定,並為律師執業上所常見,惟吾人卻難以定奪其倫理界線,致使現今實務上涉嫌違反者多,但受懲戒之案例鮮少。簡言之,倫理規範尚處於道德及自我良知的層次。為此,多年來,陳教授深研律師倫理問題,以填補我國律師倫理欠缺之一角,冀望律師倫理規範可更趨健全與成熟。陳教授研究之方向主要參考外國(尤其是美國)之相關倫理規範案例,博採多家學者見解,並參考實務案例解說,進而對比我國之規範而提出建言。陳教授之研究結晶不但能啟發國內相關之研究,作為實務界執行規範之參考,以點滴功夫累積的成果對於律師公會、律師懲戒機關均極有參考價值,對司法之貢獻既深且廣。
陳教授認為美國法律倫理學之發達,美國每年培養的律師人數多,其中固有頂尖的律師,但亦有很多不適格的律師踏出法學院校門,因此美國當地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實踐,蓬勃發展。台灣最近幾年律師錄取人數大量增加,對於律師倫理之要求亦應相對提高其力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國內法律研究所之博、碩士論文,對特定議題之研究往往是綜合國內外文獻並提出己見,因此大法官釋憲時,多以國內相關的碩、博士論文為主要之參考資料。本人擔任大法官二年許,發現國內許多教授長期指導學生而累積了碩、博士論文,對於提升國內法學研究及實務判決之品質提供了極大之助力,本人在此向國內各位長期投入研究、勞苦功高的學者們致敬,而陳教授就是其中非常傑出的一位,共勉之。
司法院大法官
黃瑞明
2019年5月9日
推薦序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鋕雄所長來信告知他即將出版《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一書並希望我為這本書寫序,我非常樂意為之。鋕雄教授是台灣法學界中少數願意長期且持續關心法學教育的法學教學與研究者,他1996年臺大法律系的碩士論文《日治時期的台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就跟法學教育有密切關係。這本書的內容是他過去十多年來,有關法學教育與律師倫理的研究與思考。
由於本人過去三十年來也非常關心台灣法學教育之改革,特別注意本書中各篇關於台灣法學教育(律師教育)的論文;序言也主要討論鋕雄教授有關法學教育的論述。閱讀本書的讀者可以透過鋕雄教授的論述,瞭解台灣法學教育的過去、現在與未來。鋕雄教授在這本書中,不僅分析台灣法學教育制度的結構性危機、困境與問題所在,也嘗試提出各種建議改革方案。例如在〈台北律師公會能領導法學教育改革嗎?──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一文,鋕雄教授分析台灣律師養成教育的結構性危機、2005年有關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經驗,實習制度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學教育職業訓練機制並呼籲律師職業團體應該積極參與法學教育改革,並提出關於課程認證之理念等結構性改革的理念。
在〈知難行易──論法律專業學院之建構〉一文,鋕雄教授從有關律師錄取的總量管制與錄取率觀點進行論述、針對2007年有關法學教育「全面學士後化」政策的妥當性加以分析,他在這一篇文章中,提出有關法學教育更具體的改革建議;例如建議法律專業學院採取漸進方式建立,教學法律事務所或法律實習中心以及「先實習後考試」制度設計,以及針對考試方法的建議,例如要以實務見解為標準答案並加入實案演練測驗之考試方式等等,這篇文章中的許多建議對於目前台灣法學教育改革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非律師者之法律業務參與──論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業法〉等論文除了讓台灣讀者瞭解美國與英國最近有關法學教育的現況之外,更讓讀者瞭解影響在英國與美國(事實上,德國也是)法學教育不斷著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的需要而進行調整與修正。〈後法官法時代的法律專業人才考選制度〉中,鋕雄教授讓我們瞭解法官法修正之後,台灣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也有必要進行調整與修正,他在論文中提到的「三合一考試時代已經降臨」的主張,在2019年已經在考試院通過,成為既定政策。
而在這本書中,更值得一提的是鋕雄教授被美國的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期刊接受刊登的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Taiwan: Are Japan and Korea the Models?,這篇文章目前被美國法學院教科書THE CONTEMPORARY CIVIL LAW TRADITION: EUROPE, LATIN AMERICA, AND EAST ASIA, CASES AND MATERIALS, 647-656(LexisNexis出版,December 9,2015)一書收錄,是世界各國理解台灣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論文。在這個論文中,鋕雄教授敘述了台灣2006年到2007年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各種論爭與過程。文中首先比較台灣在當時法學教育現況以及這個制度跟日本與韓國法學教育制度,第二部分分析台灣法律職業教育的考試制度與結構,第三部分分析台灣為何不追隨日本與韓國學士後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論文第四部分討論2007年關於法學教育改革的幾個重要行動與策略。此一論文並提到台灣雖然沒有跟著日本與韓國之學士後法律專科學院的改革政策,但2007年到2011年教育部積極推動有關案例式教教學、對話式教學、理論與實務結合、法律與倫理結合的教學等對於台灣法學教育現場的意義。
我認識鋕雄教授是在2007年前後,當台灣法學教育面臨是否要追隨日本與韓國的法學教育「學士後」專業學院的改革辯論。當時,台灣各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所長們對於此一改革方向都有所疑慮,在當時臺大法學院蔡明誠院長的支持下,由我及臺大晨桓助教負責聯繫,於2007年4月14日成立「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當時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會議中各大學法律系所代表(主要是法學院或法律系的院長、系所主管)廣泛針對法學課程之教學、研究、評鑑、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置、國家考試改革方向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換並多次針對當時法學教育的變革發表聯合聲明;當時鋕雄教授以及同樣在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任教的林志潔教授都積極參與討論並提出建議 方案。
鋕雄教授完成之《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一書的出版,除了記載台灣過去多年法學教育改革的歷程與論述知外,更提出對於法學教育改革的多項建議。台灣法學教育目前雖然並未跟隨日本、韓國全面學士後法學教育的改革政策;但是,目前台灣已經發展出學士法學教育與研究所(另類學士後)法學教育雙軌制度,走的是循序漸進的改革路徑。近年來,考試院的司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考試制度不管在考試方法與出題模式也都逐漸的有所變革。
我期待鋕雄教授這本探討法學教育與律師倫理的書的出版,讓讀者一方面瞭解台灣法學教育的現況與改變歷程,另一方面,給予關心法學教育的人可以在過去的改革基礎上,進一步的改善台灣的法學教育與考試制度,讓台灣的法律人能夠成為推動社會改革與維護人民權益的專業者。
僅與此序跟鋕雄教授共勉。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惠馨
2019年4月28日於台北涵碧園
推薦序
年節始過,山櫻漸綻,忽獲鋕雄教授來鴻,盼余為其新書《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撰寫序言,因領域相近,並感其深耕有成,既蒙不棄,自樂為之序。
鋕雄教授自美國學成返國後,任職交大科法所,雖長年兼任行政職務,戮力經營所務,卓然有成,惟其於學術精進亦未曾稍有中輟,研究領域包括專業倫理、醫療、食安及法學教育等類,著作等身,令人感佩。
其中,關於律師教育及律師倫理部分,鋕雄教授各發表多篇擲地有聲文章,為使讀者便於作體系性閱讀及充當與作者為知性對話之平台,相關文章匯集整編成冊,有其必要,故乃有此書之付梓。
本書內容,顧名思義,乃區分為二,其ㄧ律師教育,其二律師倫理。前者計六篇,後者計十篇。論文多發表在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期刊,其中台灣法學教育一文發表在美國法學院協會之官方刊物,其後並收錄於美國法學院一教科書中,足徵作者著述之質量。
在本書律師教育之篇章中,作者就以認證制度為中心之改革方案、法律專業學院、專業人員考選制度及台、美法學教育改革等議題,進行研究與檢視,其蒐集國內外文獻頗為豐富,借鏡外國發展經驗,以比對我國現況及困境,並提出具前瞻之建議,所見所論充分顯現作者人文關懷視野,對於我國法學教育之發展,提供足資回顧或展望之重要素材。
在本書律師倫理之篇章中,作者就律師倫理學中諸多重要議題,例如律師與潛在客戶關係,真實義務、保密義務、利益衝突、律師執業過失責任、受僱律師離職通知及廣告許可性等傳統議題進行立法例之檢討及分析;更為可貴者乃作者就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法、律師計時收費及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等傳統上在我國較少注意之法制發展或議題辯論,提出立法例之詳細比對,具宏觀格局,所提示建議兼顧國內社會條件,甚具參考價值。
本書係鋕雄教授長年治學之薈萃,所論植基於本土社會基礎,遠瞻他國法制發展軌跡,探幽索隱,發目前所未見,議明日之所需,吾人深信其人治學誠謹如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期待於國內相關領域得有風雲相從之勢矣!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世明
2019年3月13日
推薦序
期待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改革的契機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陳鋕雄教授溫文儒雅、好學深思,因曾任律師之故,長期關心律師教育,並深入研究各國律師制度發展及律師倫理議題。我多次在教育部或律師公會的研討會中,聽過他以實證數據與國外經驗提出的分析與報告,也拜讀過他探討法學教育及律師制度的論文,深深佩服他勇於提出不同於主流的見解。欣見他將相關論文集結成《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專書,值此律師法即將全面修正之關鍵時刻,陳教授的大作真是一場及時雨,必能成為台灣律師界面臨制度改革時滋養的甘霖。
台灣近年來律師執業環境遭受極大的挑戰。究其根本,實肇因於廣設法律系,大量考生進入試場,自2011年起每年律師錄取人數近千人,但無妥善配套措施,使年輕律師實習就業均有困難。尤其是台灣的法學教育向以考試為導向,不重視實務訓練,律師職前訓練流於形式,導致學用落差,律師進入就業市場後遭受嚴苛的市場考驗,甚至衍生倫理問題。此外,台灣律師長期受到不合理的執業限制,必須負擔高額之跨區執業成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全聯會)組織不健全,難以充分代表全體律師的聲音;現行的律師倫理規範也未能反映社會與科技的變遷,使律師業務推展受限。因此,律師法及相關制度亟需改革,陳教授在本書中各篇所探討的重點,正是台灣律師界的這些核心問題!
在律師教育方面,陳教授強調根本的法學教育與考試制度之改革,包括:律師考選制度應真正強調實務訓練、法學教育應培養律師具備的專業技能與價值,以及律師法官三合一考試的改革方案等,均相當具有洞見。2017年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特別做出決議,目前司法院、考試院及法務部等正積極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公設辯護人通過共同之國家考試及以實務為主的培訓制度,且律師公會未來在律師教育的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此與陳教授力主之以實務為主的法學教育與律師訓練方向不謀而合。
甫於2019年4月2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中的律師法修正草案(院版律師法草案)中,明訂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並得委託地方公會辦理,亦明訂律師有在職進修之義務。台北律師公會(北律)除長期辦理在職進修課程外,於2018年7月設立「臺灣律師學院」,提供更多元專業之跨領域課程以深化律師執業能力。陳教授多年前發表的文章中,即認為北律具有領導法學教育改革的絕佳優勢,也期許北律能讓法學教育的改革朝向提升律師能力的方向,以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並讓法治精神遍及社會。律師法修正後,北律勢將責無旁貸,為律師的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多盡一分心力!
台灣的律師業過去長期受到執業限制,亦未能有更多元的服務模式。陳教授透過英國2007年的法律服務業法,分析其對既有法律服務模式之挑戰,以及新興商業模式的肯認。雖然類似英國高度引進外部人的法制改革似乎仍然遙不可及,但陳教授仍指出值得關注的趨勢,如各國律師法逐步增加對於律師執業行為的要求、愈來愈多的律師有需要跟其他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共同合作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惟我國律師經營之型態主要仍為獨資、合署及合夥,院版律師法草案中為求事務所經營方式之多元化並與國際接軌,開放日後設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之可能性。隨著科技與法律服務產業的發展,或許不久的將來會有新興律師服務模式產生。
此外,因應律師法之修正,全聯會改制成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更受重視,律師倫理規範也需重新檢討。院版律師法草案增訂律師之義務與懲戒規定,包括:增訂機構律師及其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增訂律師對於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具有保密權利及義務(修正條文第36條)、增訂律師兼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執業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2條)、增訂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修正條文第47條)等,違反者均構成律師懲戒之事由。為強化律師自律之效能,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制定新的律師倫理規範,並增設倫理風紀委員會,且律師懲戒決議應由司法院公告決議主文並由法務部置於公開查詢系統以供民眾查詢(修正條文第73條至第113條),以改革律師懲戒制度。換言之,律師執業專業倫理之內涵、違反的效果、處理的程序均將更為周密精細,因此,如能透過比較法的研究,瞭解他國在相關倫理議題及處理案例,對執業律師而言,實有相當助益。
陳教授以其精研之美國法案例與美國律師倫理規範,探討過去鮮少深入討論的重要面向,包括:律師與當事人間的關係、律師保密義務與誠實義務之衝突、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律師執業過失、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律師廣告之限制、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等。特別是隨著新興網路科技的發展,甚至AI都可能取代律師部分工作之時,過去律師倫理規範對於廣告或業務推展方式的解讀是否過於限制,值得重新思考。陳教授特別從美國律師倫理規範中對廣告(advertising)與仲介服務(referral service)的規範,探討律師服務媒合平台是否真的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他認為律師透過媒合平台提供服務,可提升人民的法律服務可近性(legal accessibility)、普及法律服務,而面對媒合平台可能產生的倫理疑慮,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積極管理,而非消極的全面抵制。因此,他建議全聯會宜針對律師使用媒合平台等新興科技工具推展業務之方式,以及新興科技工具的經營條件,制定更為細緻之規範,以防止可能的風險及爭議。期待未來全國律師聯合會制定新的律師倫理規範時,應重視新興科技帶來的機會,兼顧防弊與興利,使律師業也能與時俱進。
本書的每篇論文都有獨到的觀點之外,整體觀之尤能有見樹又見林的視角與高度,讀之深有啟發。相信本書值得執業律師人手一冊,更是律師業發展與改革的最佳參考。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
邵瓊慧
自序
眾所周知,近代歐洲法律專業的興起,主要驅動力之一是民族國家潮流下,帝王為集中權力而推動中央化的司法制度。那麼在沒有君王的多元移民社會,法律專業會扮演何種角色呢?
托克維爾在經典名著《美國的民主》中提到:「法律專業是能夠不用暴力即可與民主的自然元素合併且以有利及永久之方式與之結合的唯一貴族元素。……美國並無貴族或文人雅士,人民也往往不信任富人,律師因此成為最高的政治階級和社會精英。……在美國,未解決之政治問題遲早都會成為司法問題,少有例外。因此,所有黨派在其日常的爭議中,都必借用司法訴訟特有的觀念及語言。由於多數公眾人物都是或曾經是執業律師,所以他們也將其專業慣例與專門用語引入公共事務之管理。……法律語言在某程度上也因此成為一種生活用語。」
健全的法律專業,是多元共和民主社會的法治基石。然而法律專業若欠缺有機的內部聚合力,成為一盤散沙,勢必無法發揮良好的社會功能。尤其,律師如果素質差異大,在人民無法判斷專業程度的情況下,很容易形成經濟學上所稱的「泡水車效應」,即如同外觀正常但其實泡水的廉價劣質車會在市場上勝過價高質佳的正常車一樣,素質差、收費低的律師反而在市場上勝出,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筆者認為,美國法律專業之所以能不斷提升素質,成為良好的法治國基石,關鍵力量包括本書的兩個主題: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
在美國內戰結束後,隨著經濟發達,開始廣設大學的潮流,出現高等教育良莠不齊的現象。美國法界菁英有鑑於此,在二十世紀前半葉作了一項影響深遠的決定:透過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AALS)和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協力,說服各州由ABA來認證法學院,而由AALS的代表協助ABA制定評鑑標準,逐年提高律師教育課程的標準。正如同操守不佳的司法官不宜當然轉任律師一樣,程度不佳的律師也會削弱人民對法律專業的信任。高標準的律師教育,使美國法學院得以吸引全世界的優秀學生來就讀,與律師業共創榮景。
對於已進入行業的律師,律師倫理是維持行業紀律的重要手段。律師們若普遍具備倫理知識與觀念,將有助於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提供符合倫理的法律服務,提升律師業形象。ABA經常檢討倫理規範,與時俱進,讓人數不斷暴增的律師業,能持續維持一定的倫理紀律。例如,為因應網際網路的盛行,ABA對律師網路業務推廣行為作了細緻的放寬,包括有條件允許營利性媒合網站的存在。非律師能否參與法律服務業的經營,是目前爭論中的熱門議題。2014年ABA更組成「the Future of Legal Education」研究小組,發表報告對人工智慧時代的律師教育提出建言,且成立委員會持續關注此議題。與時俱進的律師教育、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是美國律師業持續強大的力量根源。
筆者決意投入此領域之研究,起因於2004年在哈佛法學院訪問期間,親見日本學者團為因應日本司法改革而推動的法科大學院制度,到美國實地瞭解案例教學法的操作。雖然日本的改革因為保留太多舊制度而未竟全功,但日本人推動改革的決心及作法的嚴謹,令人印象深刻。由於筆者的博士論文與醫療證照制度密切相關,研讀相關資料後發現,證照制度這個冷門學術領域,原來在司法及醫學體系中扮演極關鍵的角色。工業4.0時代,許多非法律人投入法律服務業,更顯現此領域的時代意義。
本書歷篇文章的形成,首先要感謝陳惠馨老師,讓我在我國2005至2007年間法學教育改革期間,得以參與討論,實際瞭解台灣律師教育面臨的實際問題。黃瑞明大法官、姜世明教授、邵瓊慧律師在百忙之中撥冗撰序,為本書增色不少。其次,要感謝參與本書文章撰寫的九位交大科法所校友,透過我在交大開授的「法律倫理與專業責任」課程,共同鑽研律師倫理議題,並將成果形成法學期刊論文或碩士論文。由於部分文章發表較早,交大科法所關雨晗同學協助本書校正,確保此書所引之美國律師倫理規範均為最新規定。除本書收錄之各論文外,筆者還有一篇〈創新、競爭與整合:建構台灣法學教育的改革動力〉一文,收錄於中研院法律所《2010兩岸四地法律發展》專書中(網路上可下載),是法學教育結構性因素之討論最為詳細的專文。
隨著法律服務業法制鬆綁及法律科技興起,法律專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本書出版之際,正值我國律師法大幅修改,是律師業重構與強化的歷史契機。期望本書之問世,能為相關議題之討論有所貢獻,促成建構未來的律師業。
陳鋕雄
以點滴功夫行宏大願景
陳鋕雄教授將近年發表的文章集結成冊,心血灌注的成果問世,實為可喜可賀,陳教授的文章充分展現了一位學者懷抱宏偉願景下,為提升台灣作為民主法治之文明社會的點滴功夫。陳教授長期探究如何提升法律人水準之作法,所關心層次包含法律人搖籃的法學教育、律師資格考試,及法官遴選問題,並著重於法官與律師職業倫理之提升。陳教授並注意到法律人的教育、考選、任用到執業等不同階段職涯的變革其實環環相扣、不可切割。文章處處可以見到這些階段環環互動的全面關照,具體來說,於法學教育面的改革,陳教授探討學士後法律系、法律專業學院教學之內容,提出「教學律師事務所」的理念,進而導出「律師執業法學」之觀念。考試面的改革,包括探討律師考試之錄取率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問題,並參考美國實務,提出「先實習、後考試」之考試新制。再者,陳教授亦認為可嘗試加入「實案表現測驗」(Performance test)等考試方式。同時,陳教授亦著墨於法官法施行後如何增加法官晉用之來源等,內容豐富,深具啟發意義。陳教授亦參考鄰國如日本、韓國之制度,由法官與律師考試的錄取率探討我國司法院遴選適當人才出任司法官之甄別力,眼界包括國內企業界對優秀律師人才的需求,並倡議學界與律師界之加強合作,並期待律師團體站出來領導台灣法學教育的方向等論述,可謂獨具慧眼,深值參考。陳教授之研究內容不為己,而係為提升法律人之素質,以加強我國民主法治社會的水準及法律人在國際之競爭力,願景宏大,實為一位經國濟民、憂國憂民之人文學者。近年是我國法學教育及考試制度重大變革的時代,本書為對當時變革之方案提出意見,留下重要的歷史見證。司法改革議題方興未艾,陳教授的研究心得,對於日後司法改革依然具有長遠的參考價值。
陳教授所撰寫的文章系列有部分則係針對「律師倫理議題」進行探討,內容包括「律師與當事人關係建立之倫理問題」、「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論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論律師廣告之限制」、「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等,探討的主題都是律師執業倫理的新興問題,上述問題的共同特色在於,這些倫理議題於我國律師倫理規範有所規定,並為律師執業上所常見,惟吾人卻難以定奪其倫理界線,致使現今實務上涉嫌違反者多,但受懲戒之案例鮮少。簡言之,倫理規範尚處於道德及自我良知的層次。為此,多年來,陳教授深研律師倫理問題,以填補我國律師倫理欠缺之一角,冀望律師倫理規範可更趨健全與成熟。陳教授研究之方向主要參考外國(尤其是美國)之相關倫理規範案例,博採多家學者見解,並參考實務案例解說,進而對比我國之規範而提出建言。陳教授之研究結晶不但能啟發國內相關之研究,作為實務界執行規範之參考,以點滴功夫累積的成果對於律師公會、律師懲戒機關均極有參考價值,對司法之貢獻既深且廣。
陳教授認為美國法律倫理學之發達,美國每年培養的律師人數多,其中固有頂尖的律師,但亦有很多不適格的律師踏出法學院校門,因此美國當地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實踐,蓬勃發展。台灣最近幾年律師錄取人數大量增加,對於律師倫理之要求亦應相對提高其力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國內法律研究所之博、碩士論文,對特定議題之研究往往是綜合國內外文獻並提出己見,因此大法官釋憲時,多以國內相關的碩、博士論文為主要之參考資料。本人擔任大法官二年許,發現國內許多教授長期指導學生而累積了碩、博士論文,對於提升國內法學研究及實務判決之品質提供了極大之助力,本人在此向國內各位長期投入研究、勞苦功高的學者們致敬,而陳教授就是其中非常傑出的一位,共勉之。
司法院大法官
黃瑞明
2019年5月9日
推薦序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鋕雄所長來信告知他即將出版《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一書並希望我為這本書寫序,我非常樂意為之。鋕雄教授是台灣法學界中少數願意長期且持續關心法學教育的法學教學與研究者,他1996年臺大法律系的碩士論文《日治時期的台灣法曹──以國家為中心之歷史考察》就跟法學教育有密切關係。這本書的內容是他過去十多年來,有關法學教育與律師倫理的研究與思考。
由於本人過去三十年來也非常關心台灣法學教育之改革,特別注意本書中各篇關於台灣法學教育(律師教育)的論文;序言也主要討論鋕雄教授有關法學教育的論述。閱讀本書的讀者可以透過鋕雄教授的論述,瞭解台灣法學教育的過去、現在與未來。鋕雄教授在這本書中,不僅分析台灣法學教育制度的結構性危機、困境與問題所在,也嘗試提出各種建議改革方案。例如在〈台北律師公會能領導法學教育改革嗎?──一個以認證制度為中心的改革方案〉一文,鋕雄教授分析台灣律師養成教育的結構性危機、2005年有關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經驗,實習制度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學教育職業訓練機制並呼籲律師職業團體應該積極參與法學教育改革,並提出關於課程認證之理念等結構性改革的理念。
在〈知難行易──論法律專業學院之建構〉一文,鋕雄教授從有關律師錄取的總量管制與錄取率觀點進行論述、針對2007年有關法學教育「全面學士後化」政策的妥當性加以分析,他在這一篇文章中,提出有關法學教育更具體的改革建議;例如建議法律專業學院採取漸進方式建立,教學法律事務所或法律實習中心以及「先實習後考試」制度設計,以及針對考試方法的建議,例如要以實務見解為標準答案並加入實案演練測驗之考試方式等等,這篇文章中的許多建議對於目前台灣法學教育改革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非律師者之法律業務參與──論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業法〉等論文除了讓台灣讀者瞭解美國與英國最近有關法學教育的現況之外,更讓讀者瞭解影響在英國與美國(事實上,德國也是)法學教育不斷著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的需要而進行調整與修正。〈後法官法時代的法律專業人才考選制度〉中,鋕雄教授讓我們瞭解法官法修正之後,台灣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也有必要進行調整與修正,他在論文中提到的「三合一考試時代已經降臨」的主張,在2019年已經在考試院通過,成為既定政策。
而在這本書中,更值得一提的是鋕雄教授被美國的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期刊接受刊登的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Taiwan: Are Japan and Korea the Models?,這篇文章目前被美國法學院教科書THE CONTEMPORARY CIVIL LAW TRADITION: EUROPE, LATIN AMERICA, AND EAST ASIA, CASES AND MATERIALS, 647-656(LexisNexis出版,December 9,2015)一書收錄,是世界各國理解台灣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論文。在這個論文中,鋕雄教授敘述了台灣2006年到2007年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各種論爭與過程。文中首先比較台灣在當時法學教育現況以及這個制度跟日本與韓國法學教育制度,第二部分分析台灣法律職業教育的考試制度與結構,第三部分分析台灣為何不追隨日本與韓國學士後法學教育改革的路徑,論文第四部分討論2007年關於法學教育改革的幾個重要行動與策略。此一論文並提到台灣雖然沒有跟著日本與韓國之學士後法律專科學院的改革政策,但2007年到2011年教育部積極推動有關案例式教教學、對話式教學、理論與實務結合、法律與倫理結合的教學等對於台灣法學教育現場的意義。
我認識鋕雄教授是在2007年前後,當台灣法學教育面臨是否要追隨日本與韓國的法學教育「學士後」專業學院的改革辯論。當時,台灣各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所長們對於此一改革方向都有所疑慮,在當時臺大法學院蔡明誠院長的支持下,由我及臺大晨桓助教負責聯繫,於2007年4月14日成立「法學教育與國家考試改革論壇」,當時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會議中各大學法律系所代表(主要是法學院或法律系的院長、系所主管)廣泛針對法學課程之教學、研究、評鑑、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置、國家考試改革方向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換並多次針對當時法學教育的變革發表聯合聲明;當時鋕雄教授以及同樣在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任教的林志潔教授都積極參與討論並提出建議 方案。
鋕雄教授完成之《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一書的出版,除了記載台灣過去多年法學教育改革的歷程與論述知外,更提出對於法學教育改革的多項建議。台灣法學教育目前雖然並未跟隨日本、韓國全面學士後法學教育的改革政策;但是,目前台灣已經發展出學士法學教育與研究所(另類學士後)法學教育雙軌制度,走的是循序漸進的改革路徑。近年來,考試院的司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考試制度不管在考試方法與出題模式也都逐漸的有所變革。
我期待鋕雄教授這本探討法學教育與律師倫理的書的出版,讓讀者一方面瞭解台灣法學教育的現況與改變歷程,另一方面,給予關心法學教育的人可以在過去的改革基礎上,進一步的改善台灣的法學教育與考試制度,讓台灣的法律人能夠成為推動社會改革與維護人民權益的專業者。
僅與此序跟鋕雄教授共勉。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惠馨
2019年4月28日於台北涵碧園
推薦序
年節始過,山櫻漸綻,忽獲鋕雄教授來鴻,盼余為其新書《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撰寫序言,因領域相近,並感其深耕有成,既蒙不棄,自樂為之序。
鋕雄教授自美國學成返國後,任職交大科法所,雖長年兼任行政職務,戮力經營所務,卓然有成,惟其於學術精進亦未曾稍有中輟,研究領域包括專業倫理、醫療、食安及法學教育等類,著作等身,令人感佩。
其中,關於律師教育及律師倫理部分,鋕雄教授各發表多篇擲地有聲文章,為使讀者便於作體系性閱讀及充當與作者為知性對話之平台,相關文章匯集整編成冊,有其必要,故乃有此書之付梓。
本書內容,顧名思義,乃區分為二,其ㄧ律師教育,其二律師倫理。前者計六篇,後者計十篇。論文多發表在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期刊,其中台灣法學教育一文發表在美國法學院協會之官方刊物,其後並收錄於美國法學院一教科書中,足徵作者著述之質量。
在本書律師教育之篇章中,作者就以認證制度為中心之改革方案、法律專業學院、專業人員考選制度及台、美法學教育改革等議題,進行研究與檢視,其蒐集國內外文獻頗為豐富,借鏡外國發展經驗,以比對我國現況及困境,並提出具前瞻之建議,所見所論充分顯現作者人文關懷視野,對於我國法學教育之發展,提供足資回顧或展望之重要素材。
在本書律師倫理之篇章中,作者就律師倫理學中諸多重要議題,例如律師與潛在客戶關係,真實義務、保密義務、利益衝突、律師執業過失責任、受僱律師離職通知及廣告許可性等傳統議題進行立法例之檢討及分析;更為可貴者乃作者就英國2007年法律服務法、律師計時收費及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等傳統上在我國較少注意之法制發展或議題辯論,提出立法例之詳細比對,具宏觀格局,所提示建議兼顧國內社會條件,甚具參考價值。
本書係鋕雄教授長年治學之薈萃,所論植基於本土社會基礎,遠瞻他國法制發展軌跡,探幽索隱,發目前所未見,議明日之所需,吾人深信其人治學誠謹如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期待於國內相關領域得有風雲相從之勢矣!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世明
2019年3月13日
推薦序
期待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改革的契機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陳鋕雄教授溫文儒雅、好學深思,因曾任律師之故,長期關心律師教育,並深入研究各國律師制度發展及律師倫理議題。我多次在教育部或律師公會的研討會中,聽過他以實證數據與國外經驗提出的分析與報告,也拜讀過他探討法學教育及律師制度的論文,深深佩服他勇於提出不同於主流的見解。欣見他將相關論文集結成《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專書,值此律師法即將全面修正之關鍵時刻,陳教授的大作真是一場及時雨,必能成為台灣律師界面臨制度改革時滋養的甘霖。
台灣近年來律師執業環境遭受極大的挑戰。究其根本,實肇因於廣設法律系,大量考生進入試場,自2011年起每年律師錄取人數近千人,但無妥善配套措施,使年輕律師實習就業均有困難。尤其是台灣的法學教育向以考試為導向,不重視實務訓練,律師職前訓練流於形式,導致學用落差,律師進入就業市場後遭受嚴苛的市場考驗,甚至衍生倫理問題。此外,台灣律師長期受到不合理的執業限制,必須負擔高額之跨區執業成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全聯會)組織不健全,難以充分代表全體律師的聲音;現行的律師倫理規範也未能反映社會與科技的變遷,使律師業務推展受限。因此,律師法及相關制度亟需改革,陳教授在本書中各篇所探討的重點,正是台灣律師界的這些核心問題!
在律師教育方面,陳教授強調根本的法學教育與考試制度之改革,包括:律師考選制度應真正強調實務訓練、法學教育應培養律師具備的專業技能與價值,以及律師法官三合一考試的改革方案等,均相當具有洞見。2017年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晉用特別做出決議,目前司法院、考試院及法務部等正積極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公設辯護人通過共同之國家考試及以實務為主的培訓制度,且律師公會未來在律師教育的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此與陳教授力主之以實務為主的法學教育與律師訓練方向不謀而合。
甫於2019年4月2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審議中的律師法修正草案(院版律師法草案)中,明訂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並得委託地方公會辦理,亦明訂律師有在職進修之義務。台北律師公會(北律)除長期辦理在職進修課程外,於2018年7月設立「臺灣律師學院」,提供更多元專業之跨領域課程以深化律師執業能力。陳教授多年前發表的文章中,即認為北律具有領導法學教育改革的絕佳優勢,也期許北律能讓法學教育的改革朝向提升律師能力的方向,以拓展法律服務市場並讓法治精神遍及社會。律師法修正後,北律勢將責無旁貸,為律師的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多盡一分心力!
台灣的律師業過去長期受到執業限制,亦未能有更多元的服務模式。陳教授透過英國2007年的法律服務業法,分析其對既有法律服務模式之挑戰,以及新興商業模式的肯認。雖然類似英國高度引進外部人的法制改革似乎仍然遙不可及,但陳教授仍指出值得關注的趨勢,如各國律師法逐步增加對於律師執業行為的要求、愈來愈多的律師有需要跟其他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共同合作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惟我國律師經營之型態主要仍為獨資、合署及合夥,院版律師法草案中為求事務所經營方式之多元化並與國際接軌,開放日後設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之可能性。隨著科技與法律服務產業的發展,或許不久的將來會有新興律師服務模式產生。
此外,因應律師法之修正,全聯會改制成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自律自治的原則更受重視,律師倫理規範也需重新檢討。院版律師法草案增訂律師之義務與懲戒規定,包括:增訂機構律師及其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增訂律師對於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具有保密權利及義務(修正條文第36條)、增訂律師兼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執業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2條)、增訂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修正條文第47條)等,違反者均構成律師懲戒之事由。為強化律師自律之效能,全國律師聯合會將制定新的律師倫理規範,並增設倫理風紀委員會,且律師懲戒決議應由司法院公告決議主文並由法務部置於公開查詢系統以供民眾查詢(修正條文第73條至第113條),以改革律師懲戒制度。換言之,律師執業專業倫理之內涵、違反的效果、處理的程序均將更為周密精細,因此,如能透過比較法的研究,瞭解他國在相關倫理議題及處理案例,對執業律師而言,實有相當助益。
陳教授以其精研之美國法案例與美國律師倫理規範,探討過去鮮少深入討論的重要面向,包括:律師與當事人間的關係、律師保密義務與誠實義務之衝突、企業律師職務上之倫理衝突、律師執業過失、律師對同業不法行為的舉發義務、計時收費之律師倫理、律師廣告之限制、律師服務電子媒合平台之倫理問題等。特別是隨著新興網路科技的發展,甚至AI都可能取代律師部分工作之時,過去律師倫理規範對於廣告或業務推展方式的解讀是否過於限制,值得重新思考。陳教授特別從美國律師倫理規範中對廣告(advertising)與仲介服務(referral service)的規範,探討律師服務媒合平台是否真的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他認為律師透過媒合平台提供服務,可提升人民的法律服務可近性(legal accessibility)、普及法律服務,而面對媒合平台可能產生的倫理疑慮,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積極管理,而非消極的全面抵制。因此,他建議全聯會宜針對律師使用媒合平台等新興科技工具推展業務之方式,以及新興科技工具的經營條件,制定更為細緻之規範,以防止可能的風險及爭議。期待未來全國律師聯合會制定新的律師倫理規範時,應重視新興科技帶來的機會,兼顧防弊與興利,使律師業也能與時俱進。
本書的每篇論文都有獨到的觀點之外,整體觀之尤能有見樹又見林的視角與高度,讀之深有啟發。相信本書值得執業律師人手一冊,更是律師業發展與改革的最佳參考。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律師
邵瓊慧
自序
眾所周知,近代歐洲法律專業的興起,主要驅動力之一是民族國家潮流下,帝王為集中權力而推動中央化的司法制度。那麼在沒有君王的多元移民社會,法律專業會扮演何種角色呢?
托克維爾在經典名著《美國的民主》中提到:「法律專業是能夠不用暴力即可與民主的自然元素合併且以有利及永久之方式與之結合的唯一貴族元素。……美國並無貴族或文人雅士,人民也往往不信任富人,律師因此成為最高的政治階級和社會精英。……在美國,未解決之政治問題遲早都會成為司法問題,少有例外。因此,所有黨派在其日常的爭議中,都必借用司法訴訟特有的觀念及語言。由於多數公眾人物都是或曾經是執業律師,所以他們也將其專業慣例與專門用語引入公共事務之管理。……法律語言在某程度上也因此成為一種生活用語。」
健全的法律專業,是多元共和民主社會的法治基石。然而法律專業若欠缺有機的內部聚合力,成為一盤散沙,勢必無法發揮良好的社會功能。尤其,律師如果素質差異大,在人民無法判斷專業程度的情況下,很容易形成經濟學上所稱的「泡水車效應」,即如同外觀正常但其實泡水的廉價劣質車會在市場上勝過價高質佳的正常車一樣,素質差、收費低的律師反而在市場上勝出,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筆者認為,美國法律專業之所以能不斷提升素質,成為良好的法治國基石,關鍵力量包括本書的兩個主題:律師教育與律師倫理。
在美國內戰結束後,隨著經濟發達,開始廣設大學的潮流,出現高等教育良莠不齊的現象。美國法界菁英有鑑於此,在二十世紀前半葉作了一項影響深遠的決定:透過美國法學院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AALS)和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協力,說服各州由ABA來認證法學院,而由AALS的代表協助ABA制定評鑑標準,逐年提高律師教育課程的標準。正如同操守不佳的司法官不宜當然轉任律師一樣,程度不佳的律師也會削弱人民對法律專業的信任。高標準的律師教育,使美國法學院得以吸引全世界的優秀學生來就讀,與律師業共創榮景。
對於已進入行業的律師,律師倫理是維持行業紀律的重要手段。律師們若普遍具備倫理知識與觀念,將有助於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提供符合倫理的法律服務,提升律師業形象。ABA經常檢討倫理規範,與時俱進,讓人數不斷暴增的律師業,能持續維持一定的倫理紀律。例如,為因應網際網路的盛行,ABA對律師網路業務推廣行為作了細緻的放寬,包括有條件允許營利性媒合網站的存在。非律師能否參與法律服務業的經營,是目前爭論中的熱門議題。2014年ABA更組成「the Future of Legal Education」研究小組,發表報告對人工智慧時代的律師教育提出建言,且成立委員會持續關注此議題。與時俱進的律師教育、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是美國律師業持續強大的力量根源。
筆者決意投入此領域之研究,起因於2004年在哈佛法學院訪問期間,親見日本學者團為因應日本司法改革而推動的法科大學院制度,到美國實地瞭解案例教學法的操作。雖然日本的改革因為保留太多舊制度而未竟全功,但日本人推動改革的決心及作法的嚴謹,令人印象深刻。由於筆者的博士論文與醫療證照制度密切相關,研讀相關資料後發現,證照制度這個冷門學術領域,原來在司法及醫學體系中扮演極關鍵的角色。工業4.0時代,許多非法律人投入法律服務業,更顯現此領域的時代意義。
本書歷篇文章的形成,首先要感謝陳惠馨老師,讓我在我國2005至2007年間法學教育改革期間,得以參與討論,實際瞭解台灣律師教育面臨的實際問題。黃瑞明大法官、姜世明教授、邵瓊慧律師在百忙之中撥冗撰序,為本書增色不少。其次,要感謝參與本書文章撰寫的九位交大科法所校友,透過我在交大開授的「法律倫理與專業責任」課程,共同鑽研律師倫理議題,並將成果形成法學期刊論文或碩士論文。由於部分文章發表較早,交大科法所關雨晗同學協助本書校正,確保此書所引之美國律師倫理規範均為最新規定。除本書收錄之各論文外,筆者還有一篇〈創新、競爭與整合:建構台灣法學教育的改革動力〉一文,收錄於中研院法律所《2010兩岸四地法律發展》專書中(網路上可下載),是法學教育結構性因素之討論最為詳細的專文。
隨著法律服務業法制鬆綁及法律科技興起,法律專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本書出版之際,正值我國律師法大幅修改,是律師業重構與強化的歷史契機。期望本書之問世,能為相關議題之討論有所貢獻,促成建構未來的律師業。
陳鋕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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