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逐條釋義之方法,並以淺顯易懂之文字解析家事事件法共200條條文暨相關法律說明,輔以自製之圖表以及司法院實務書狀,介紹實務、其他學者見解,俾讓讀者對於整部家事事件法,在最短期間內,得能通盤了解。
本版依據近年家事事件法修法,並新增實務見解。
目錄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編 總 則(第1條至第22條)/2
第二編 調解程序(第23條至第36條)/98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通 則(第37條至第51條)/154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第52條至第60條)/208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第61條至第69條)/232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第70條至第73條)/264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 通 則(第74條至第97條)/274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第98條至第103條)/358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第104條至第113條)/381
第四章 收養事件(第114條至第119條)/412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第120條至第124條)/433
第六章 親屬間撫養事件(第125條至第126條)/446
第七章 繼承事件(第127條至第141條)/450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第142條至第153條)/482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第154條至第163條)/501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第164條至第176條)/517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第177條至第180條)/554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第181條至第183條)/563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第184條至第185條)/574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一章 通 則(第186條至第188條)/584
第二章 撫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第189條至第193條)/592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第194條至第195條)/604
第六編 附 則(第196條至第200條)/616
自 序
第一編 總 則(第1條至第22條)/2
第二編 調解程序(第23條至第36條)/98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通 則(第37條至第51條)/154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第52條至第60條)/208
第三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第61條至第69條)/232
第四章 繼承訴訟事件(第70條至第73條)/264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章 通 則(第74條至第97條)/274
第二章 婚姻非訟事件(第98條至第103條)/358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第104條至第113條)/381
第四章 收養事件(第114條至第119條)/412
第五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第120條至第124條)/433
第六章 親屬間撫養事件(第125條至第126條)/446
第七章 繼承事件(第127條至第141條)/450
第八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第142條至第153條)/482
第九章 宣告死亡事件(第154條至第163條)/501
第十章 監護宣告事件(第164條至第176條)/517
第十一章 輔助宣告事件(第177條至第180條)/554
第十二章 親屬會議事件(第181條至第183條)/563
第十三章 保護安置事件(第184條至第185條)/574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第一章 通 則(第186條至第188條)/584
第二章 撫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第189條至第193條)/592
第三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第194條至第195條)/604
第六編 附 則(第196條至第200條)/616
序
二版序
本次改版係因201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家事事件法第19條(修正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第32條(修正調解委員資格)、第60條(修正訴訟經濟性與真實性考量等當事人權益)、第64條(修正放寬周全保障當事人除斥期間之權益)、第165條(修正放寬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法官裁量範疇)條文。2016年1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01167號令發布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且本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迄今將近有六年半載,增列許多實務見解,本書將茲一併寫入,以利參照。
本次改版修正得以順利完成付梓,感謝本校法學院張正學研究生繕打、臺灣大學法學院李明智研究生(律師)校稿等事宜,本書如有謬解之處,懇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教賜正,以作為爾後改版之依據與檢討,並追思家父之恩,萬分致謝。
郭欽銘 謹識
中國文化大學
2018年11月6日
本次改版係因2015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61號令修正公布家事事件法第19條(修正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第32條(修正調解委員資格)、第60條(修正訴訟經濟性與真實性考量等當事人權益)、第64條(修正放寬周全保障當事人除斥期間之權益)、第165條(修正放寬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法官裁量範疇)條文。2016年1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50001167號令發布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且本法自2012年6月1日施行迄今將近有六年半載,增列許多實務見解,本書將茲一併寫入,以利參照。
本次改版修正得以順利完成付梓,感謝本校法學院張正學研究生繕打、臺灣大學法學院李明智研究生(律師)校稿等事宜,本書如有謬解之處,懇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教賜正,以作為爾後改版之依據與檢討,並追思家父之恩,萬分致謝。
郭欽銘 謹識
中國文化大學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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