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分別實施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據以保全相關證據。調查筆錄係司法警察依一定之格式與程序,進行詢問與記錄之司法文書,為後續偵查及審判機關不可或缺之基礎憑據。本書就各種筆錄之格式及其製作要領與範例,分別舉例解析,以利學習與實作之順遂。
司法警察官於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填寫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應依文書內各定型格式所提示之欄項詳實記載;其附件則為依法應解送之現行犯及各類筆錄、證件或光碟等卷宗證物。
本書之論述兼顧刑事訴訟法之法制規範,與司法警察實務之行政規則,並引據相關司法解釋與刑事判例供為佐證,期使本書成為司法警察養成之教科書,並兼具偵查實務參考書之雙重功能。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內政部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林培仁
現 職
內政部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錄
四版序
再版序
作者序
第一編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 緒 言/3
第一節 偵訊與警詢之意義/3
第二節 與警察有關之筆錄與司法文書/6
第三節 偵訊筆錄製作者之學能/8
第二章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1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及送達證書/11
第二節 文書送達之方式/14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17
第四節 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通知書/30
第五節 提審法問題集/45
第六節 證人通知書/63
第七節 權利告知書/67
第三章 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73
第一節 製作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73
第二節 製作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77
第三節 製作關係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86
第四節 製作對質筆錄應注意之事項/88
第五節 製作警詢筆錄之詢問重點與順序考量/91
第六節 製作警詢筆錄在程序上與實質上應記載之法定事項/92
第七節 司法警察製作證人筆錄應注意之事項/95
第八節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異同/102
第九節 司法警察製作報案(告訴)筆錄與逮捕筆錄之規定/106
第四章 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作/109
第一節 重大刑案/109
第二節 竊盜案件/121
第三節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24
第四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28
第五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29
第六節 經濟案件/132
第七節 一般案件/144
第八節 金融帳戶之詐欺案件/164
第九節 調查筆錄實作之案情參考內容/175
第十節 法院對證據能力審酌之案例意旨/231
第十一節 警詢筆錄之製作及其證據能力/235
第十二節 警詢筆錄在勘驗時所發現之缺失/237
第十三節 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要件/238
第五章 搜索票、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243
第一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之法源依據/243
第二節 法院與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審核規定/247
第三節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作業流程/251
第四節 如何製作搜索票聲請書/253
第五節 扣押裁定之聲請、審核與扣押物品之收據及證明書/256
第六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無令狀搜索之體認/275
第七節 搜索扣押之重要裁判意旨/283
第八節 違法搜索之案例(妨害風化案件)/306
第二編 移送作業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
第一章 刑事案件移送之定義及其法源/311
第二章 少年、軍人及外國人犯罪之移送及其法源/315
第一節 少年刑案與虞犯事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15
第二節 軍法審判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19
第三節 警察機關於戰時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及第77條之體認/327
第四節 後備軍人與替代役役男刑事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31
第五節 涉外及大陸地區案件之處理/333
第三章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之移送及其法源/335
第四章 移送之時機/339
第五章 填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應注意之事項/34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欄之填寫/341
第二節 關係人欄之填寫/342
第三節 犯罪時間欄之填寫/343
第四節 犯罪地點欄之填寫/345
第五節 拘提或逮捕時間及地點欄之填寫/346
第六節 犯罪事實欄之填寫/347
第七節 破案經過欄之填寫/349
第八節 所犯法條欄之填寫/350
第九節 對本案意見欄之填寫/351
第十節 附送欄之填寫/352
第六章 人犯解送或不解送報告書/353
第一節 解送人犯報告書/355
第二節 人犯不解送報告書/358
第七章 解送人犯之法源及注意事項/361
第一節 解送人犯之警力配置/362
第二節 解送人犯出發前之注意事項/363
第三節 解送人犯途中之注意事項/364
第四節 違法解送人犯之相關刑責規定/365
第八章 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敘述方式參考範例/373
第一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單一罪名/373
第二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374
第三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76
第四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相同之單一罪名/377
第五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80
第六節 集團性犯罪/384
第九章 移送文書之名稱與偵查卷宗/395
第十章 檢察官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之再行移送/399
第十一章 檢察官審核退案之意旨摘錄/401
第一節 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之處置/401
第二節 口卡指認與通知移送之處置/402
第三節 查訪蒐證與移送卷宗之處置/403
第四節 告訴效力與撤回告訴之處置/404
第五節 毒品與槍械案件之核退意旨/407
第六節 各類刑事案件之核退意旨/408
第十二章 移送作業案例說明與習作/413
第一節 刑案偵查卷宗填寫範例/413
第二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書填寫範例/414
第三節 刑案偵查卷宗目錄填寫範例/416
附件 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附件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427
附件二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433
附件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437
附件四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441
附件五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443
附件六 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參考要領/445
附件七 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案件獎懲要點/447
附件八 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電子化作業規定/449
附件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455
附件十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派員到場辯護注意事項/458
附件十一 警察機關執行扣押處分獎勵規定/460
附件十二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462
附件十三 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463
附件十四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464
附件十五 警察機關使用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系統管理規定/465
附件十六 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467
附件十七 警察機關辦理候詢工作注意事項/470
附件十八 警察機關辦理反詐騙工作獎懲規定/472
附件十九 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獎懲核分規定/476
附件二十 警察機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管理規定/480
再版序
作者序
第一編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與製作規定
第一章 緒 言/3
第一節 偵訊與警詢之意義/3
第二節 與警察有關之筆錄與司法文書/6
第三節 偵訊筆錄製作者之學能/8
第二章 偵訊筆錄之相關文書/1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及送達證書/11
第二節 文書送達之方式/14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17
第四節 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通知書/30
第五節 提審法問題集/45
第六節 證人通知書/63
第七節 權利告知書/67
第三章 司法警察調查筆錄之製作/73
第一節 製作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73
第二節 製作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77
第三節 製作關係人調查筆錄應注意之事項/86
第四節 製作對質筆錄應注意之事項/88
第五節 製作警詢筆錄之詢問重點與順序考量/91
第六節 製作警詢筆錄在程序上與實質上應記載之法定事項/92
第七節 司法警察製作證人筆錄應注意之事項/95
第八節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與證人之異同/102
第九節 司法警察製作報案(告訴)筆錄與逮捕筆錄之規定/106
第四章 各類刑案之詢問要領與習作/109
第一節 重大刑案/109
第二節 竊盜案件/121
第三節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24
第四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28
第五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29
第六節 經濟案件/132
第七節 一般案件/144
第八節 金融帳戶之詐欺案件/164
第九節 調查筆錄實作之案情參考內容/175
第十節 法院對證據能力審酌之案例意旨/231
第十一節 警詢筆錄之製作及其證據能力/235
第十二節 警詢筆錄在勘驗時所發現之缺失/237
第十三節 警詢筆錄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之要件/238
第五章 搜索票、扣押裁定聲請書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243
第一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之法源依據/243
第二節 法院與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審核規定/247
第三節 司法警察官聲請搜索票之作業流程/251
第四節 如何製作搜索票聲請書/253
第五節 扣押裁定之聲請、審核與扣押物品之收據及證明書/256
第六節 司法警察人員執行無令狀搜索之體認/275
第七節 搜索扣押之重要裁判意旨/283
第八節 違法搜索之案例(妨害風化案件)/306
第二編 移送作業相關法制與移送書之填寫
第一章 刑事案件移送之定義及其法源/311
第二章 少年、軍人及外國人犯罪之移送及其法源/315
第一節 少年刑案與虞犯事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15
第二節 軍法審判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19
第三節 警察機關於戰時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及第77條之體認/327
第四節 後備軍人與替代役役男刑事案件之移送及其法源/331
第五節 涉外及大陸地區案件之處理/333
第三章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之移送及其法源/335
第四章 移送之時機/339
第五章 填寫移送書或報告書各欄應注意之事項/341
第一節 犯罪嫌疑人欄之填寫/341
第二節 關係人欄之填寫/342
第三節 犯罪時間欄之填寫/343
第四節 犯罪地點欄之填寫/345
第五節 拘提或逮捕時間及地點欄之填寫/346
第六節 犯罪事實欄之填寫/347
第七節 破案經過欄之填寫/349
第八節 所犯法條欄之填寫/350
第九節 對本案意見欄之填寫/351
第十節 附送欄之填寫/352
第六章 人犯解送或不解送報告書/353
第一節 解送人犯報告書/355
第二節 人犯不解送報告書/358
第七章 解送人犯之法源及注意事項/361
第一節 解送人犯之警力配置/362
第二節 解送人犯出發前之注意事項/363
第三節 解送人犯途中之注意事項/364
第四節 違法解送人犯之相關刑責規定/365
第八章 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敘述方式參考範例/373
第一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單一罪名/373
第二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374
第三節 單一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76
第四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相同之單一罪名/377
第五節 數犯罪嫌疑人觸犯數相異之罪名/380
第六節 集團性犯罪/384
第九章 移送文書之名稱與偵查卷宗/395
第十章 檢察官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之再行移送/399
第十一章 檢察官審核退案之意旨摘錄/401
第一節 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之處置/401
第二節 口卡指認與通知移送之處置/402
第三節 查訪蒐證與移送卷宗之處置/403
第四節 告訴效力與撤回告訴之處置/404
第五節 毒品與槍械案件之核退意旨/407
第六節 各類刑事案件之核退意旨/408
第十二章 移送作業案例說明與習作/413
第一節 刑案偵查卷宗填寫範例/413
第二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書填寫範例/414
第三節 刑案偵查卷宗目錄填寫範例/416
附件 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附件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427
附件二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433
附件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437
附件四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441
附件五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443
附件六 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參考要領/445
附件七 警察機關辦理檢察官發回發交案件獎懲要點/447
附件八 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電子化作業規定/449
附件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455
附件十 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派員到場辯護注意事項/458
附件十一 警察機關執行扣押處分獎勵規定/460
附件十二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462
附件十三 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463
附件十四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464
附件十五 警察機關使用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系統管理規定/465
附件十六 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467
附件十七 警察機關辦理候詢工作注意事項/470
附件十八 警察機關辦理反詐騙工作獎懲規定/472
附件十九 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獎懲核分規定/476
附件二十 警察機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管理規定/480
序
四版序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係民國99年初為基層司法警察的刑案偵處實務需用而編寫,逐年因應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作業程序隨之增修,藉以更新法規,充實內容,並使外勤基層警察同仁調查犯罪,製作執行相關司法文書之際,更能符合法定程序,增強證據能力。
本次增修重點之一,在於相關行政規則之更新,並增收下列10種與各類刑案偵辦有關之行政規定:
一、警察機關執行扣押處分獎勵規定。
二、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三、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
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
五、警察機關使用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六、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
七、警察機關辦理候詢工作注意事項。
八、警察機關辦理反詐騙工作獎懲規定。
九、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獎懲核分規定。
十、警察機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增修重點之二,為因應扣押裁定之新制規定。其緣起係因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而刑事訴訟法亦於105年6月22日大幅修正搜索扣押章,並增訂第7編之2沒收特別程序,以資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 doesn’t pay)」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本次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第4項則明定: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因此,第一線執法之司法警察於偵辦相關經濟刑事案件時,即應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相關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依法執行扣押,有效保全日後追徵之效果。內政部警政署為完善警察機關執行扣押作業之各種情境及處置方式,亦於105年8月4日訂定「執行扣押作業程序」,詳細規範流程及作業內容,函頒各警察機關查照轉知辦理,以符實需。
增修重點之三,為強化司法警察人員對於提審法之熟稔,在執行逮捕拘禁時能符合法定程序,特摘錄法院受理提審案件之問題集、相關書狀範例及操作流程等實務規範,並增列警政署函頒之執行提審告知及解交作業程序,落實提審法新制保障人權之目的。
增修重點之四,為配合相關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之增修,針對第一編第四章各類刑案詢問要領予以全面檢視補強,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行為人身分之轉變,相關刑罰規定之更動等等。
增修重點之五,為配合海洋委員會組職法規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施行,相關法律條文涉及海洋委員會者,其管轄機關依行政院107年4月27日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變更適用,其中海岸巡防法各該規定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轄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增修重點之六,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依新增條文之規定,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本書逐一檢視並依新制修正之。
其他增修之處,例如:搜索扣押裁判意旨之增添,增收訪問刑案證人作業程序等相關作業程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改正警察機關偵辦民眾金融帳戶涉及帳戶匯率詐欺案件之轄權責任區分規定等等實務規範。
司法警察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職司犯罪調查之證據保全及被告保全,為能有效合法實現刑事訴訟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施以法定之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製作筆錄是司法警察將調查案件所得為證據之各種資料,遵循法定之程序及格式,經由邏輯性的系統式詢問與記錄;案件調查終結者,即應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連同全案之書證及物證,一併移送管轄檢察署續行偵辦,完成司法警察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任務。
期盼本書的撰寫架構及編修內容,能夠成為司法警察人員的訓練教材,更能提供犯罪調查者實務上的幫助。
林培仁 謹誌
107年6月18日
戊戌年端午節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係民國99年初為基層司法警察的刑案偵處實務需用而編寫,逐年因應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作業程序隨之增修,藉以更新法規,充實內容,並使外勤基層警察同仁調查犯罪,製作執行相關司法文書之際,更能符合法定程序,增強證據能力。
本次增修重點之一,在於相關行政規則之更新,並增收下列10種與各類刑案偵辦有關之行政規定:
一、警察機關執行扣押處分獎勵規定。
二、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三、警察機關受理訴訟文書寄存應行注意事項。
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
五、警察機關使用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六、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實施要點。
七、警察機關辦理候詢工作注意事項。
八、警察機關辦理反詐騙工作獎懲規定。
九、警察機關偵辦電信網路詐欺集團案件獎懲核分規定。
十、警察機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管理規定。
增修重點之二,為因應扣押裁定之新制規定。其緣起係因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而刑事訴訟法亦於105年6月22日大幅修正搜索扣押章,並增訂第7編之2沒收特別程序,以資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 doesn’t pay)」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本次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增訂第2項明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第4項則明定: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因此,第一線執法之司法警察於偵辦相關經濟刑事案件時,即應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相關不動產、船舶或航空器,依法執行扣押,有效保全日後追徵之效果。內政部警政署為完善警察機關執行扣押作業之各種情境及處置方式,亦於105年8月4日訂定「執行扣押作業程序」,詳細規範流程及作業內容,函頒各警察機關查照轉知辦理,以符實需。
增修重點之三,為強化司法警察人員對於提審法之熟稔,在執行逮捕拘禁時能符合法定程序,特摘錄法院受理提審案件之問題集、相關書狀範例及操作流程等實務規範,並增列警政署函頒之執行提審告知及解交作業程序,落實提審法新制保障人權之目的。
增修重點之四,為配合相關刑事實體法及刑事程序法之增修,針對第一編第四章各類刑案詢問要領予以全面檢視補強,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中行為人身分之轉變,相關刑罰規定之更動等等。
增修重點之五,為配合海洋委員會組職法規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施行,相關法律條文涉及海洋委員會者,其管轄機關依行政院107年4月27日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變更適用,其中海岸巡防法各該規定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轄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增修重點之六,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增訂第114條之2條文,依新增條文之規定,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本書逐一檢視並依新制修正之。
其他增修之處,例如:搜索扣押裁判意旨之增添,增收訪問刑案證人作業程序等相關作業程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改正警察機關偵辦民眾金融帳戶涉及帳戶匯率詐欺案件之轄權責任區分規定等等實務規範。
司法警察人員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職司犯罪調查之證據保全及被告保全,為能有效合法實現刑事訴訟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知有犯罪嫌疑時,即施以法定之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及扣押等各種強制處分,製作筆錄是司法警察將調查案件所得為證據之各種資料,遵循法定之程序及格式,經由邏輯性的系統式詢問與記錄;案件調查終結者,即應將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連同全案之書證及物證,一併移送管轄檢察署續行偵辦,完成司法警察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性任務。
期盼本書的撰寫架構及編修內容,能夠成為司法警察人員的訓練教材,更能提供犯罪調查者實務上的幫助。
林培仁 謹誌
107年6月18日
戊戌年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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