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尋社會國: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

追尋社會國: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
定價:620
NT $ 315 ~ 589
  • 作者:許宗力
  •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 出版日期:2018-01-05
  • 語言:繁體中文
  • ISBN10:9863502618
  • ISBN13:9789863502616
  • 裝訂:平裝 / 696頁 / 14.8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我國憲法帶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以促進民生福祉、實踐社會正義為基本原則,其追求的社會正義是一種實質平等的理念,並不滿足於禁止人為的不合理差別待遇,而是更積極地課予國家消弭或緩和這些不平等為目標。但現實的一面又是如何呢?富差距持續擴大、不公稅制、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為何社會國的實然面與應然面會有那麼大的落差?如何弭平落差,才能實踐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國的理想?

  本書以「追尋社會國──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為主題,邀集十二位不同領域的學者專家,從社會國的憲法規範基礎、社會國在不同弱勢保護領域的落實與檢驗,以及相關公共政策之批判等三大面向,由抽象到具體、理論至實踐,針對社會正義的各種相關問題進行論述,期能對社會正義的實踐提供些許助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林明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公法組),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及行政法,尤其是行政救濟法(行政爭訟法、國家責任法)。

許宗力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司法院院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社會法。

莊世同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英美分析法理學、西方法治思想。目前研究方向主要著重於「法律規範性的來源」、「平等與法治之理論與實踐」這兩項主題的探討。

石忠山

  德國海德堡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台灣原住民教授學會理事長。主要研究領域為國家學、政治與法律哲學、國際政治、族群政治。近年研究重點為憲政多元文化主義、族群特殊集體權利之政治哲學論證;研究興趣尚包括各國憲政體制之引介,以及當代國際政治議題等。

陳昭如

  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專長於結合經驗與理論,涵蓋法學、法社會學、歷史與性別研究的跨領域研究,以臺灣法律發展的女性主義考察為中心,探究法律如何建構並改變性別不平等。曾獲得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傑出研究獎與中研院年輕學者著作獎,亦曾兩度獲得臺灣大學教學優良獎。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現任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孫迺翊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曾任教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曾任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第一任理事長(2014-2016),現任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小組委員、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研究專長為憲法、行政法與社會法,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以及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權利,近年研究重點為我國如何透過立法以及司法裁判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臺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副理事長、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副理事長。研究領域為國家理論、憲法基本權、勞動法學、法律的政治理論、政治的法律理論、運動法學。

鍾芳樺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現任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專研領域為法理學、國家學與法律社會學。主要研究方向為德國的國家學理論,關注對於威瑪四大家的理論與思想史背景研究,並進一步討論其思想對於當代德國法學與政治思想的影響。基於對社會正義實踐問題的關注,也開始研究稅法哲學,希望探究一個足以支持社會正義實現的稅法理論。

陳俊宏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政府系博士,現任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主任,同時也是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專長領域為民主理論、人權理論、當代政治哲學,目前研究主題包括人權的哲學基礎、轉型正義、認識性民主,以及教育中的平等與正義等議題。

周志宏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曾任教於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現任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教授兼教務長、社團法人臺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呂建德

  德國比勒費爾德大學博士。現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同時也是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比較政治經濟學、比較社會政策、衛生政治與政治社會學。

葉崇揚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社會學與社會政策博士,現任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研究興趣與專長包括東亞福利國家、年金政策、比較社會政策和生命歷程理論與研究。
 
 

目錄

作者簡介
序論╱許宗力
 
第一部分:憲法與社會正義
 
第一章 憲法規範下的社會正義:以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為中心╱林明昕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與社會正義之實踐╱許宗力
 
第二部分:弱勢保護與社會正義
 
第三章 論平等與法治:評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女子不得為祭祀公業派下成員案╱莊世同
第四章 多元民主共和的平等與差異:原住民族特殊群體權利的若干思考╱石忠山
第五章 從義務到權利:論母性保護制度的轉向與重構╱陳昭如 
第六章 從隔離、保護到平等參與社會: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孫迺翊 
第七章 社會正義、權力關係與法律形式自由:勞動派遣作為典型的艱難問題╱林佳和
 
第三部分:公共政策與社會正義
 
第八章 社會正義與稅捐立法政策:以Tipke租稅正義理論為中心的思考╱鍾芳樺
第九章 平等或適足?兩種教育正義觀的比較╱陳俊宏
第十章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社會正義:平等接受高級中等教育的機會?╱周志宏
第十一章 臺灣所得分配惡化的政治經濟基礎:一個政治的解釋╱呂建德、葉崇揚
 
索引
 
 

序論

  帶有濃厚社會主義色彩的我國憲法奉促進民生福祉、實踐社會正義的社會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其追求的社會正義是一種實質平等的理念,它並不滿足於禁止人為的不合理差別待遇,而是更積極地課予國家作為義務,調整既存的社會資源、條件與機會的不平等分配狀態,以消弭或緩和結構性、系統性資源、條件或機會不平等分配狀態為追求目標。這種符合社會正義的實質平等狀態,絕不是泯滅差異,要求眾生在經濟生活關係上的齊頭式事實平等,反而是尊重,乃至欣賞差異,其不能容忍的只是有結構性或系統性資源、條件或機會上弱勢、次級地位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憲法除了奉社會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外,多處條文還具體指示要保障階級平等、保障人民生存權、保障扶助身心障礙者、實施保護勞工與農民之政策、扶助救濟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保護母性、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保障扶助原住民並促其發展等等。以上是作為根本大法之憲法的規範性要求。

  現實的一面又是如何呢?舉一些一般人最有感的例子,諸如貧富差距持續擴大,不公稅制,以受薪階級為繳稅主力,有錢人有許多避稅管道或免稅所得,導致租稅對於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有限;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尤其有錢人子弟容易進入學費低且品質高的公立大學,中下階層家庭的孩子,反而大都就讀高學費但品質參差不齊的私立大學,畢業後就業也相對不易;因緣於特定歷史因素,軍公教享有較優渥條件的退休保障,勞工、農民與一般無薪者的退休待遇遠不能比擬,遑論同工不同酬、雇傭關係不穩定、缺少許多勞動保護的派遣勞動盛行,讓許多勞動者連一份得以溫飽的穩定工作亦不可求;少子化與高齡化的日益嚴重,除引發隱藏在年金制度裡的世代正義問題,加上長照制度的裹足不前,導致負責照顧的家人因不堪勞累而崩潰弒親的人倫悲劇層出不窮;其他社會不公或矛盾的例子,還有居高不下的房價、青年貧窮化、不當開發、徵地迫遷等等都是。此外更多的例子,我們其實還可以繼續舉下去。說好的社會國呢?

  為何社會國的實然面與應然面會有那麼大的落差?如何弭平落差,才能實踐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國的理想?這是經緯萬端的大哉問。本書以「追尋社會國: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為主題,邀集多位不同領域學者專家,嘗試從不同面向,選擇不同制度實踐領域探究這個問題,期能對社會正義的實踐提供些許助益。本書蒐錄論文,依內容約略可區分為「憲法與社會正義」、「弱勢保護與社會正義」,以及「公共政策與社會正義」等三大部分,大致上是從社會國的憲法規範基礎、社會國在不同弱勢保護領域的落實與檢驗,以及相關公共政策之批判等三大面向,針對社會正義的各種相關問題進行論述。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所以本書以第一部分「憲法與社會正義」作為開場,蒐錄林明昕〈憲法規範下的社會正義:以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為中心〉與許宗力〈大法官解釋與社會正義之實踐〉等兩篇文章,從憲法高度,為全書論述鋪陳總論性的規範面基礎,並檢視職司釋憲之司法院大法官如何實踐憲法的規範要求。林明昕的文章除闡述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作為社會國的憲法規範基礎,也強調基本權利規範與基本國策規定的交互制約、填充與影響,尤其指出基本權利各項功能、甚至基本國策並非絕對排除主觀權利化之可能,皆反映司法部門於促進社會正義的任務上,並非皆在政治部門面前退讓。許宗力之研究除盤整大法官歷來解釋,分析其於社會正義之實踐的功過,並發現大法官於系爭法律規定不利弱勢時,並未因涉及社會財經領域就採取消極態度,尊重政治部門之決定,反而提升審查密度,作較嚴格的審查,翻轉了既有對憲法法院在財經社會議題之表現的刻板印象。

  第二部分「弱勢保護與社會正義」,則蒐錄莊世同〈論平等與法治:評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女子不得為祭祀公業派下成員案〉、石忠山〈多元民主共和的平等與差異:原住民族特殊群體權利的若干思考〉、陳昭如〈從義務到權利:論母性保護制度的轉向與重構〉、孫迺翊〈從隔離、保護到平等參與社會: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以及林佳和〈社會正義、權力關係與法律形式自由:勞動派遣作為典型的艱難問題〉等共五篇論文。莊世同與石忠山的文章都圍繞著「差異如何證成平等」(How can difference justify equality)之核心意識,以「差異即平等」(difference as equality)的實質平等觀為軸,在不同制度實踐領域,包括祭祀公業中的性別平等問題與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問題作深入探討,莊世同主張平等乃憲政體制最核心之構成性價值,國家有義務積極消除對基於性別之直接、間接歧視,從而宣稱尊重立法及民間習慣,立場形式中立之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多數意見背離了「每個人都有同等尊嚴、國家應給予平等關懷」的憲政主義核心價值;石忠山則認為重視差異之實質平等觀能夠協助在道德上證立原住民族群體差異權利之正當性。陳昭如的研究則指出從舊母性主義到新母性主義的轉向,儘管將母職「權利化」,但母性保護制度仍在維繫性別常規,如照顧工作仍高度階級化及家庭化,從而應從實質平等觀點檢討照顧、生育及親權行使等各項制度弊病,改變女人與母職的必然連結,保障女性平等公民身分。孫廼翊的文章探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平等內涵,並嘗試透過合乎公約意旨的法律解釋,主張請求無障礙(accessibility)與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具有權利性質,以促成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目標的實現。林佳和由憲法平等原則以及憲法對於私法關係之穿透適用切入,採取Rainer Forst「回溯─普遍之合理化」、「要求合理化之權利」,Axel Honneth之「承認關係」等之政治哲學與國家理論進路,試圖從社會權力關係之視野下重新思考勞動派遣之法規範定位,同時著眼於當代政治與民主發展下,對於諸如勞動派遣艱難問題的政治形成可能,通往一本於社會權力關係,站在社會正義高度,回溯民主與政治原始初衷,尋找一動態的、兼具前述內涵的憲法規範性。

  第三部分「公共政策與社會正義」,包括鍾芳樺〈社會正義與稅捐立法政策:以Tipke租稅正義理論為中心的思考〉、陳俊宏〈平等或適足?兩種教育正義觀的比較〉、周志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與社會正義:平等接受高級中等教育的機會?〉,以及呂建德、葉崇揚〈臺灣所得分配惡化的政治經濟基礎:一個政治的解釋〉等四篇論文。鍾芳樺深入探究德國稅法大師Tipke的租稅正義理論,指出其輕程序正義,而重基於合乎事物正義標準以及一貫性原則所建立起來之體系正義的主張,固仍有值得進一步調整之處,但既然稅法制度的重點在於維護平等的稅賦負擔,則其理論對我國當前思考賦稅改革問題,尤其任意的租稅優惠,就具有重大參考價值。陳俊宏文章建構平等適足論的政治哲學觀點,並跨國比較各國學費政策進而檢視我國大學學費政策,以及檢驗我國高中職教育資源之分配,認為只達到了形式的機會平等;周志宏則探究十二年國教是否提升了教育機會平等,特別是就學的可獲得性及可近用性,從而主張政策並未達到扶助經濟弱勢的目標,因此國家有義務作進一步調整。在全書最後一章,呂建德與葉崇揚關照所得分配之階級問題,以「分配性聯盟」的論點,加上政策漂浮的政策機制,探究所得分配惡化與民主化之後臺灣政商關係重組之關係,特別是其如何影響租稅政策、產業政策以及勞動/社會政策。

  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的問題不僅經緯萬端,非薄薄一本書所能窮盡,甚至是人類社會必須持續探索的永恆議題。本書作者群來自數個不同專業領域,基於公共知識社群的一員,發自共同心願,嘗試一起合作,對社會正義議題作整合型探究。本書只是一個初步的嘗試,尚祈方家指正,也希望能拋磚引玉,促成更多人有體系的繼續探索此一永恆議題,齊聲呼喚:追尋社會國。

許宗力(司法院院長、本書主編)
 

內容連載

第二章 大法官解釋與社會正義之實踐(摘錄)

許宗力(司法院院長、本書主編)

壹、前言

本文旨在探討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在社會正義的制度實踐所扮演的角色。此一探討是有意義的,因為一般印象以為大法官在此脈絡中的角色無足輕重。本文除一開始指出此一看法的謬誤,並試圖就解嚴以來的這段歲月,大法官究竟以如何角色參與或影響社會正義之制度實踐,作一番盤整,並藉此策勵未來,提供建議。

一般之所以認為大法官扮演的角色無足輕重,主要理由是,社會正義之實踐某種程度上為社會資源的重分配,則職責當然是落在有民意基礎的政治部門,尤其是職司立法的國會身上,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與尊重民意之考量,自然多傾向尊重、順從政治部門之政策決定;其次,社會正義的實踐有賴國家的財政結構健全及社會經濟發達,司法無法強求國家力有未逮之處;最後,傳統上,自由權的功能乃用以防禦國家對人民自由領域的侵犯,而非請求國家提供一定的物質或勞務給付,因此當社會正義的實踐要求國家對人民積極提供給付,即不免與傳統的自由權產生扞格,憲法法院當然也會容易隨之卻步。

這種看法並非全然無的放矢,但並未看到事情的全貌:蓋正因社會正義之實踐具有社會資源重分配的性格,因而免不了會引發與自由權、平等權保障之衝突,尤其平等權因此成為大法官與聞社會正義之實踐的主要切入點。另外,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生存權,基本國策一章更充滿督促國家積極採取行動保護弱勢的憲法誡命,這些規定也同樣提供大法官介入社會正義之實踐的機會。因此,儘管大法官本身並不擬定各種政策來實踐社會正義,但透過聲請個案,判斷其涉及的各項規定對於既存的社經不平等可能造成改善或是加劇的效果,並進行合憲性的調控,憲法法院仍得以藉此監督國家有無履行憲法上追求社會正義的義務,因而影響國家對社會正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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