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蒐羅的法規並非僅單一的刑法爾,尚包括與刑法相關的實體法規,除增刪原本舊版《刑事法典》的內容外,因應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科的安排,亦將法官法等法律倫理相關條文一併收於本書之中。全書以法典形式羅列條文,於各條文下補充相關修法理由、修法簡評、法學概念、實務見解、爭議問題、學者評釋等。
本書輯錄2017年最新刑事實體法修正的相關條文,含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陸海空軍刑法、醫師法、醫療法等,以及新近實務見解,如:「新法第三人沒收之情形」(106台上1599號判決)、「追徵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105台上969號判決)等。此外學說對於法條的評析(如沒收新規定的修正亦整理相關文章做概略的介紹)、實務見解的評釋,擇要選輯摘錄附隨於相關法條及實務見解之下以便閱讀。如遇學說爭議或實務見解變更,則以專題討論方式呈現,並增列索引,使讀者查閱更為方便。
作者由衷希望,能夠跳脫傳統法典框架,讓法典不再是單純的法典,而是一部能夠幫助讀者在任何階段──讀書學習、國家考試、實務工作、學術研究,皆能便利探求所需資訊,掌握新的修法脈動,並且獲悉實務新趨向與學說發展新知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監修者簡介
張麗卿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暨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司法特考、警察特考典試及閱卷委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主授
刑事法、司法精神醫學、法律與文學
編著者簡介
林朝雲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東吳大學法學院組博士班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碩士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立法院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
科技部研究助理
著作
《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合著)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合著)
《警察法典》
《刑事程序法典》
《刑事實體法典》
講授科目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概要、法學緒論
張麗卿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暨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司法特考、警察特考典試及閱卷委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
主授
刑事法、司法精神醫學、法律與文學
編著者簡介
林朝雲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東吳大學法學院組博士班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碩士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立法院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
科技部研究助理
著作
《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合著)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合著)
《警察法典》
《刑事程序法典》
《刑事實體法典》
講授科目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概要、法學緒論
目錄
壹、刑法暨其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懲治走私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
貳、法律倫理相關法規
法官法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檢察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律師法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懲戒規則
參、索引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司法院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決議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判例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裁判
刑法相關法學概念索引
刑法相關爭議問題索引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懲治走私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
貳、法律倫理相關法規
法官法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檢察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律師法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懲戒規則
參、索引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司法院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決議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判例
刑法相關實務見解索引─裁判
刑法相關法學概念索引
刑法相關爭議問題索引
序
七版序
本書為《刑事實體法典》,所蒐羅的法規並非僅單一的刑法爾,尚包括與刑法相關的實體法規(含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國幣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醫師法、醫療法及藥事法等相關條文的修正)與新近實務見解。
本書此次改版尚增列了「偏離常軌」與「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偶然防衛(假象防衛)、挑撥防衛得否阻卻違法、緊急避難、不能未遂、犯罪參與、正犯後正犯、教唆之逾越與減縮(不足)、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不法利得之認定、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沒收之過苛調節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估算」之認定、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等法學概念與爭議問題,俾使讀者能更深入地領略條文。
與《刑事法典》不同的是,本書書末尚附有法學概念、爭議問題的索引,使讀者查閱更為方便。
編者由衷企盼本版所蒐集的刑事法學新資訊,能儘量滿足讀者的需求,尚祈各界舊雨新知持續給與支持與愛護。
本書為《刑事實體法典》,所蒐羅的法規並非僅單一的刑法爾,尚包括與刑法相關的實體法規(含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國幣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醫師法、醫療法及藥事法等相關條文的修正)與新近實務見解。
本書此次改版尚增列了「偏離常軌」與「中斷(超越)」的因果關係、偶然防衛(假象防衛)、挑撥防衛得否阻卻違法、緊急避難、不能未遂、犯罪參與、正犯後正犯、教唆之逾越與減縮(不足)、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不法利得之認定、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沒收之過苛調節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估算」之認定、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等法學概念與爭議問題,俾使讀者能更深入地領略條文。
與《刑事法典》不同的是,本書書末尚附有法學概念、爭議問題的索引,使讀者查閱更為方便。
編者由衷企盼本版所蒐集的刑事法學新資訊,能儘量滿足讀者的需求,尚祈各界舊雨新知持續給與支持與愛護。
林朝雲
2017年8月
2017年8月
內容連載
貪汙治罪條例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相關規定】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條(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內容
◎爭議問題
刑法第10條「法定」職務權限的內涵與貪污案件中的職務行為範圍應如何對應
早期實務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這樣的文字敘述,顯得模糊,因此須進一步探究的是,2005年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修法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內涵是否即指其職務內容已明文列舉為限?
以貪瀆案件為例,我國近期司法實務及學說對「職務」上行為之認定,大約有以下的看法:
一、法定職權說
部分實務見解採此說,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謂:「所謂『職務』,必以屬於該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始足當之,故雖具公務員身分,若其用以詐財之行為,與其法定職務權限無關者,即無利用其職務機會以詐財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認為,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此號判決似認為,類如「機關組織法」所「明定」之職務方屬之。例如國小校長之於學生之便當,係由學生委託學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代為訂購,並無強制性,與採購學校用品不同,非學校行政事務,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八八五二四六九七號書函可憑,是則各該學校受學生或學生家長委託處理統一向廠商訂購午餐便當之事務,俱非屬依法採購公共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與此類似的見解,尚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認為,依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章有關縣市議會職權之規定,旨在「明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議長之權,自難謂選舉正、副議長亦屬縣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
第1條(立法目的)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相關規定】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條(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內容
◎爭議問題
刑法第10條「法定」職務權限的內涵與貪污案件中的職務行為範圍應如何對應
早期實務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這樣的文字敘述,顯得模糊,因此須進一步探究的是,2005年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修法後,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內涵是否即指其職務內容已明文列舉為限?
以貪瀆案件為例,我國近期司法實務及學說對「職務」上行為之認定,大約有以下的看法:
一、法定職權說
部分實務見解採此說,例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謂:「所謂『職務』,必以屬於該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始足當之,故雖具公務員身分,若其用以詐財之行為,與其法定職務權限無關者,即無利用其職務機會以詐財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70號判決認為,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此號判決似認為,類如「機關組織法」所「明定」之職務方屬之。例如國小校長之於學生之便當,係由學生委託學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代為訂購,並無強制性,與採購學校用品不同,非學校行政事務,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八八五二四六九七號書函可憑,是則各該學校受學生或學生家長委託處理統一向廠商訂購午餐便當之事務,俱非屬依法採購公共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與此類似的見解,尚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認為,依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章有關縣市議會職權之規定,旨在「明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議長之權,自難謂選舉正、副議長亦屬縣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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