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依據勞動部檢定中心公布之最新烘焙食品丙級(麵包項、西點蛋糕項、餅乾項)技術士技能檢定應檢資料,並將產品的原料、器具介紹及術科試題操作。
◆本書附有學科試題:提供讀者實地練習,並針對題目提供解析。
◆依各試題詳列其題目、計算、配方、製作報告表及評分重點。
◆每道試題的成品圖精美清晰、動作圖解詳細能夠一目了然,讀者依操作步驟說明,快速領略製作技巧,進而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輕鬆取得丙級證照。
目錄
CHAPTER01烘焙術科應檢須知
一、一般性應檢須知
二、專業性應檢須知
三、烘焙食品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指定參考配方表
四、烘焙食品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製作報告表
五、評分表
六、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CHAPTER02原料介紹
一、烘焙檢定原料
二、烘焙原料介紹
CHAPTER03器具介紹
CHAPTER04麵包基本製作
一、麵包製作
二、配方運算
三、烘焙計算
四、麵糰製作流程
CHAPTER05蛋糕分類及基本製作
CHAPTER06術科試題操作
一、麵包篇
二、西點蛋糕篇
三、餅乾篇
CHAPTER07學科試題解析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同規範
01職業安全衛生共同科目學科
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同科目學科
烘焙食品技能檢定學科
食品類丙級技能檢定共同科目學科
一、一般性應檢須知
二、專業性應檢須知
三、烘焙食品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指定參考配方表
四、烘焙食品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製作報告表
五、評分表
六、術科測試時間配當表
CHAPTER02原料介紹
一、烘焙檢定原料
二、烘焙原料介紹
CHAPTER03器具介紹
CHAPTER04麵包基本製作
一、麵包製作
二、配方運算
三、烘焙計算
四、麵糰製作流程
CHAPTER05蛋糕分類及基本製作
CHAPTER06術科試題操作
一、麵包篇
二、西點蛋糕篇
三、餅乾篇
CHAPTER07學科試題解析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同規範
01職業安全衛生共同科目學科
02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同科目學科
烘焙食品技能檢定學科
食品類丙級技能檢定共同科目學科
內容連載
一、一般性應檢須知
(一) 應檢人不得攜帶規定項目以外之任何資料、工具、器材進入考場,違者以零分計。
(二)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逾規定檢定時間十五分鐘,即不准進場,其成績以「缺考」計。
(三) 進場時,應出示學科准考證、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考題之參考配方表,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
(四) 檢定使用之原料、設備、機具請於開始考試後十分鐘內核對並檢查,如有疑問,應當場提出請監評人員處理。
(五) 應檢人依據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位置,並應將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六)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七)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評人員之哨音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束。
(八) 應檢人應正確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一切責任。
(十) 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評人員指示辦理。
(十一)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員因本身疏忽或過失導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時間。
(十二) 檢定時間內,應檢人員之製作報告表與所有產品需親自送繳評審室,結束時監評人員針對逾時應檢人員,需在其未完成產品之製作報告表上註明「未完成」,並由應檢人員簽名確認。
(十三) 應檢人員離場前應完成工作區域之清潔(清潔時間不包括在檢定時間內),並由場地服務人員點收機具及蓋確認章。
(十四) 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冒名頂替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十五) 應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1 冒名頂替者,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操作者或作弊者。
2 互換半成品、成品或製作報告表。
3 攜出工具、器材、半成品、成品或試題及製作報告表。
4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5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一) 應檢人不得攜帶規定項目以外之任何資料、工具、器材進入考場,違者以零分計。
(二)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逾規定檢定時間十五分鐘,即不准進場,其成績以「缺考」計。
(三) 進場時,應出示學科准考證、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考題之參考配方表,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
(四) 檢定使用之原料、設備、機具請於開始考試後十分鐘內核對並檢查,如有疑問,應當場提出請監評人員處理。
(五) 應檢人依據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位置,並應將術科檢定測驗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六)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七)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評人員之哨音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開始或延後結束。
(八) 應檢人應正確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九)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一切責任。
(十) 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評人員指示辦理。
(十一)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員因本身疏忽或過失導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時間。
(十二) 檢定時間內,應檢人員之製作報告表與所有產品需親自送繳評審室,結束時監評人員針對逾時應檢人員,需在其未完成產品之製作報告表上註明「未完成」,並由應檢人員簽名確認。
(十三) 應檢人員離場前應完成工作區域之清潔(清潔時間不包括在檢定時間內),並由場地服務人員點收機具及蓋確認章。
(十四) 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冒名頂替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十五) 應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1 冒名頂替者,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操作者或作弊者。
2 互換半成品、成品或製作報告表。
3 攜出工具、器材、半成品、成品或試題及製作報告表。
4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5 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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